中标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出海发展蓝皮书服务类采购项目
金额
44.7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2/04/0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德勤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ZXFZ[CS]2022001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出海发展蓝皮书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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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肆万柒仟元整(¥447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跨交会的高峰论坛结束后1个月内;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双方同意,乙方在本项目中将向甲方提供以下编写《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出海发展蓝皮书》(简称“《蓝皮书》”)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为: 1) 分析中国跨境电商的出海发展情况,存在的挑战和对策建议,同时选取福建省内行业领先的跨境电商企业进行访谈,并针对不同类型的跨境电商出海企业提出建议。 2) 通过案头资料收集、数据分析和中国跨境电商企业访谈等方式展开研究。 本次服务的工作成果为一份《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出海发展蓝皮书》,以电子版和纸质版的方式呈交甲方,该《蓝皮书》将对外发布。乙方将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甲方提交《蓝皮书》电子版初稿。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合同期限内,乙方提交给甲方的工作成果包括:《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出海发展蓝皮书》。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需符合本合同约定。。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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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署之日起半年内。。
10、违约责任
1. 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同 (1) 经甲方和乙方签署服务协议后,服务协议及其附件(以下统称“本合同”)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完整协议。按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本合同“服务范围”条款所述之服务(“本次服务”),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若在特殊情况下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经甲方要求已开始提供服务,本合同的条款也将适用于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已经提供的服务。 (2) 任何合同方均为独立的合同订约方,一方并不是另一方的代理人或代表。一方不应,无论是直接地还是暗示地,作为或自称作为另一方的代理人,亦不应代表另一方接受或创设任何义务。 (3) 本合同将取代此前可能存在的甲方与乙方之间与本次服务有关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约定,并作为调整双方关于本次服务的合同关系的所有依据。所有对于本合同的修改均应经双方书面同意。若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成为或变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该等部分均不应影响其它条款。 (4) 本合同仅在甲方和乙方之间订立,且不可转让。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乙方在其需要时可能使用其他德勤实体或其他分包商所提供的服务。在此等情况下,任何这些分包商与甲方的接触或对相关业务的处理均仅代表乙方,乙方亦对这些分包商的前述行为承担责任。甲方及乙方(就此乙方既代表其自身亦作为这些分包商的代理人)一致同意:本次服务是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因此甲方不会提起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针对这些分包商或其各自人员的行动。为本合同之目的,德勤实体是指德勤有限公司(一家根据英国法律组成的私人的担保有限公司)的成员所、合伙企业、公司或他们的从属机构或关联机构。德勤有限公司并不参与向客户提供服务。德勤有限公司及每一个德勤实体乃独立的法律实体,相互之间不因对方的行为或遗漏而承担任何责任。 (5) 本合同不具有排他性,意即乙方还可以向任何其它方提供与本次服务相似或相同的服务或其它任何服务。 2. 乙方的工作 (1) 乙方将以合理的技能和谨慎态度履行本次服务。这是一个提供服务的业务约定。乙方否认其他所有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商销性或适合于特定目的的保证。 (2) 乙方将不负责提供本次服务范围明确约定外的服务,或对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成果进行更新。 (3) 所有提供本次服务的时间表和目标时间均仅是为计划之目的而设定的预估时间,而且是在甲方向乙方提供所有相关信息和乙方所要求的其他信息、并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的前提下所设定的。 若乙方预见到或遭遇到任何对提供本次服务的时间表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迟延,乙方将立即通知甲方。 (4) 乙方的服务可能与甲方的法律顾问共同进行(如适用)。应甲方要求,乙方可能会从乙方的角度复核相关法律文件,但是,乙方将不会对任何法律事项以及确保该文件达到甲方的目的负责。 (5) 甲方和乙方的预期和共识是:乙方所出具的任何重要的建议,即使它们已被口头讨论过,都会在经过考虑后以一种书面形式出具。乙方可能与甲方口头讨论乙方的建议或向甲方呈现书面建议草稿。该等口头建议或书面建议草稿应被视为临时性的而非正式的建议,在其被乙方书面确定前,甲方不应依赖该等口头建议或书面建议草稿。乙方并不就甲方依赖该等口头建议或书面建议草稿而产生的后果向甲方承担责任。 3. 甲方的配合 (1) 甲方同意在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给予配合,包括即时向乙方提供: (a) 合理的设施; (b) 适时接触甲方的数据和人员的机会;和 (c) 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信息和文件,和乙方合理要求的任何其它信息或文件。 (2) 乙方履行本次服务将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甲方及时有效地做出与本次服务有关的行动、决定和批准。乙方应有权依赖甲方的所有决定和批准。甲方应对(a)其人员和代理方的行为和表现以及(b)已提供或将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和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甲方同意乙方对任何因所获取的信息或文件存在错误或不完整而导致的问题和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本次服务可能包括建议, 但一切有关执行该等建议的决定均属甲方的责任。甲方应为包括下列各项在内的事宜,独立承担责任:(i) 作出所有管理方面的决策、履行所有管理职能、及承担所有管理责任;(ii) 指派一名胜任的甲方管理层成员监督本服务;(iii) 评价本次服务的充分性和结果;(iv) 就本次服务的结果承担责任;及 (v) 建立并维护内部控制,包括但不限于监督进行中的活动。 4. 工作成果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归属 (1) 在“工作成果”应指本合同所约定的,就本次服务由乙方提交给甲方的最终交付物(可能是本次服务的建议、意见或最终成果)。 (2) 在甲方按本协议要求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且不影响乙方向其他客户提供相同或类似服务的权利的前提下,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由甲方拥有。乙方将保留其副本且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使用。尽管有上文约定,在提供本合同约定服务之前乙方或其他德勤所已创设、取得或具有的“德勤技术”或“乙方背景知识产权”,或对在提供本合同约定服务中可能使用、提供、修改、创设、取得、或获得的对不同的概念、构思、方法、方法论、程序、过程、秘诀、技术及技能(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报告之表述格式、模型、范本、结构的类化特征、软件的序列及组合、使用者界面及版面设计、多用途的咨询及软件工具、应用、日常程序、以及操作系统的逻辑、联系及方法)(统称“德勤技术”)的权利仍归乙方或其他德勤所拥有。乙方不对甲方自行对提交物的任何更新、改编及后续的使用(如有)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疏忽引起的责任)。此外,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的所有权由乙方拥有。 (3) 甲方应仅为指定的目的而使用乙方的工作成果,任何其他方均没有权利为任何目的而依赖该等工作成果。除相关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乙方的工作成果或其任何部分的内容,或与任何第三方分享。为免生疑问,乙方不对任何第三方,包括被许可披露方,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疏忽引起的责任)。 (4) 若由于第三方接触、使用或依赖乙方的工作成果而导致第三方向乙方(包括其他德勤实体、乙方分包商或其各自人员)提起任何索赔或法律行动的,甲方同意保护乙方免受该等索赔和法律行动的影响和损害并全额补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和侵害。 (5) 双方应保证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知识产权或专有权利,如第三方就一方侵犯第三方之合法知识产权或专有权利的行为而向另一方提起索赔或可能向其提起诉讼的,则双方应共同处理该事宜,并由最终判定的责任人(包括任何上诉结果)在最终判定内容的限度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5. 责任限制 (1) 乙方应承担的与本合同或相关交易相关的责任总额不应超过乙方于本合同项下收取的服务费用的2倍。在任何情况之下,乙方均不对任何后果性的、特殊的、间接的、偶然的、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失、赔偿或开支承担责任。为本合同之目的,责任总额是指乙方对所产生的任何损失(包括费用和利息)的任何性质的责任之总和,无论此种责任是因合同、民事侵权行为或疏忽导致或因其他因素造成。 (2) 若甲方作为受损方自身有过错的,乙方的责任(如有)将相应减低。 (3)若本第1(4)条所述的对分包商(包括其他德勤实体)及其人员的保护因任何原因而无效,则本第5条所规定的责任限制条款将同样适用于该等分包商(包括其他德勤实体)及其人员。 6. 保密及隐私 (1)乙方将对那些由甲方为本合同之目的提供给乙方的,对甲方具有保密价值的任何信息(“甲方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且仅将甲方的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之目的。甲方授权乙方在需要的基础上向分包商披露甲方的保密信息,且可为存档之目的而保留甲方的保密信息的复印件。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将不会未经甲方同意而向任何其他方披露甲方的保密信息: (i) 为本合同所允许作出的披露; (ii) 根据法律、法规或规定、法律程序或专业职责的要求而作出的披露; (iii) 乙方可在向其他潜在客户提交的建议书或其他类似文件中提及甲方为乙方的客户并提及本次服务;或 (iv) 乙方可披露甲方的保密信息给为乙方和其他德勤实体及其相关人员提供行政、基础设施或其它支持服务的供应商。 (3) 在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那些由甲方或其代表为本次服务之目的,向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情况下: (i) 双方应各自遵守,那些适用于己方的,与本合同和本次服务相关的个人信息储存、处理和传输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项下的义务。针对本次服务中乙方需要处理的个人信息,乙方将根据甲方合法合理的指示处理该等个人信息,并遵守适用于乙方的法定安全要求;并且 (ii) 甲方应确保甲方已取得所有法定所需的授权,即授权该等个人信息可向乙方、乙方的分包商、以及为乙方和其他德勤实体及其相关人员提供行政、基础设施或其他支持服务的供应商披露并由乙方、前述分包商或供应商进行处理,无论前述分包商或供应商是否和乙方位于同一司法管辖区。 7. 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 (1) 本合同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 (2) 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关于本合同之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条款无效之后果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应提交予位于福建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福建分会(“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 仲裁应按照该仲裁委员会在服务协议签署日有效之仲裁规则进行(但该仲裁委员会之仲裁规则所规定的简易程序并不适用)。仲裁庭应由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双方同意可在该仲裁委员会之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 8. 诉讼时效和不可抗力 (1)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形式的法律行动均应根据适用法律在诉讼事由发生后的3年内提出,但因甲方不履行付款义务所引起的法律行动,乙方可于最后一笔应收款项到期之日起3年内提起。 (2) 除付款义务以外,任何一方对其可以合理控制之外的任何情况或因素,包括火灾、疫症、自然灾害、罢工或劳资纠纷、战争或其他暴乱,或任何法律、命令或政府机构或有权部门的要求等,而导致的延误不承担责任。 9. 终止 (1) 本合同应持续有效,直至本次服务完成(即交付工作成果/)或任何一方根据本条款的约定终止本合同(以较早发生者为准)。任何一方均有权经提前三十日给予对方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合同。若发生导致乙方认为其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任何情况,包括法定要求,或乙方认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任何部分将变为不合法、或者与独立性或专业规则产生冲突,乙方亦可在向甲方作出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合同。 (2) 在本合同终止的情况下,乙方应有权根据其截至终止之日对本合同所作出的贡献和参与收取合理的费用。 (3)所有条款的法律效力不受本合同到期或终止的影响。 10. 反腐败 乙方理解甲方应遵守禁止以影响政府官员的行为为目的而向其行贿或提供任何有价物的法律。乙方亦应遵守类似法律和专业行为规则,且乙方已制定禁止非法和不道德行为的内部政策和程序。在提供本次服务过程中,乙方承诺不违反适用法律向他人提供 、承诺提供、或给予财务或其他利益以为甲方利益诱使他人进行不当行为或对不当行为给予酬谢。 11. 有关美国国内收入法、上市公司会计监督理事会职业道德和独立性规则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类似法律/法规的保密条件之豁免 (i) 若(1)乙方的工作成果涉及到美国税务或潜在美国税务事宜,以致应适用美国国内收入法 (第6011和6111条) 和相关的美国国税局 (“IRS”) 指引所规定有关保密交易的美国须予报告交易披露要求,或(2)在本合同内筹划的服务涉及到提供非审计服务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的登记实体或其关联机构 (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实体或关联机构是由乙方或其他德勤实体审计) ,而该等服务涉及到市场推广、策划或发表评论而亦是有利于交易中的税务处理,以致应适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理事会 (“PCAOB”) 职业道德和独立性规则第3522 (a) 和3501 (c)(i) 条,或(3)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法规禁止就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的特定税务安排或交易的披露施加限制,本业务条款和其他类同的条款中不容许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披露乙方之工作成果的限制将不适用。因此,本合同所载的若干条款将根据下文第 (ii) 至第 (iii) 分条内的条款予以修订。 (ii)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基础 下列条款将加入乙方提供服务的基础内,作为该条第 (vi) 和 (vii) 分条: “(vi) 甲方理解与本合同所述的交易相关的信息不受保密条款的限制。因此,甲方及甲方雇员、代表或代理人被授权毫无限制地向任何人士披露关于本合同所述之交易的结构和税务方面的情况以及乙方可能提供的关于该交易的结构及税务方面情况的任何种类的所有资料(包括意见或其他税务分析);以及 (vii) 甲方理解,虽然甲方在此明确被授权毫无限制地与任何人士讨论、披露在本服务项下所提供的工作成果的全部内容、以及交易的所有方面的情况,甲方同意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服务应仅为提供信息之目的且仅供甲方内部使用,而且本合同并未在乙方与除甲方外的任何人或任何方之间创设任何相互关系。然而,就美国国内收入法 (第6011和6111条) 及相关的IRS指引或PCAOB职业道德和独立性规则第3522 (a) 和3501 (c)(i) 条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类似法律或法规而言,本条内概无任何部分应诠释为限制或遏制披露交易或交易的任何重要税务特点,但这不应诠释为乙方同意在履行本合同时接受美国法(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或美国司法管辖权或其他境外司法管辖权。” (iii) 第4条 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及使用乙方的工作成果 以下在第4条(3)应作如下的修改。 “甲方应仅为指定的目的而使用乙方的工作成果,任何其他方均没有权利为任何目的而依赖该等工作成果。” (iv)然而,即使乙方愿意在以上特定方向豁免任何保密条款,这并不会改变乙方的立场即乙方的工作成果仅是为了甲方作为本合同的其中一名合同方的利益。任何其他第三方仅凭接触乙方的工作成果或其任何部分,并不应在该第三方和乙方之间创设任何谨慎责任、专业关系或任何现有或未来的责任。在根据本除外情况下提供乙方之工作成果 (或其任何部分) 的副本时,甲方应以书面通知任何第三方收件人,指出乙方对他们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并无任何谨慎责任或责任 (包括疏忽或其他原因)。为免生疑问,乙方不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疏忽引起的责任)。甲方亦承认甲方的其他顾问概不曾亦将不会就本合同所述的税务服务或交易的税务处理或税务结构施加任何保密条件。 12. 参加会议 乙方可能将在履行本次服务的过程中应要求参加相关会议,包括与甲方、甲方的专业顾问和/或其它第三方(若乙方已收到经由该其它第三方签署的令乙方满意之豁免函)的会议。除非另有相反的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就本次服务与第三方进行对话,与第三方沟通与本次服务有关的信息(包括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并不就该信息随后如何被使用而向甲方承担责任。在该等会议中,乙方可能回答一些与本次服务相关的问题,但该等回答仅为提供信息,在该等回答以书面确定之前,甲方不应依赖该等回答。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1) 本合同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 (2) 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关于本合同之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条款无效之后果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应提交予位于福建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福建分会(“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 仲裁应按照该仲裁委员会在服务协议签署日有效之仲裁规则进行(但该仲裁委员会之仲裁规则所规定的简易程序并不适用)。仲裁庭应由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双方同意可在该仲裁委员会之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第一条 服务范围 1.1 双方同意,乙方在本项目中将向甲方提供以下编写《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出海发展蓝皮书》(简称“《蓝皮书》”)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为: 1) 分析中国跨境电商的出海发展情况,存在的挑战和对策建议,同时选取福建省内行业领先的跨境电商企业进行访谈,并针对不同类型的跨境电商出海企业提出建议。 2) 通过案头资料收集、数据分析和中国跨境电商企业访谈等方式展开研究。 本次服务的工作成果为一份《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出海发展蓝皮书》,以电子版和纸质版的方式呈交甲方,该《蓝皮书》将对外发布。乙方将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甲方提交《蓝皮书》电子版初稿。 与上述服务相关的文件和呈递须得到甲方的复核与批准。 上述服务内容是经双方就本服务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理解之后约定的。甲方已就上述服务内容征询了乙方的意见且充分理解该服务内容。 甲方确认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提供咨询服务。乙方的有关委任仅限于根据本协议协助甲方咨询事项的相关事宜。为免生疑问,甲方及乙方均确认并同意 (1)乙方没有被授权代表甲方就任何事项进行和解、同意承担任何责任、延长法定时效、或者行使属于甲方的任何其他权限或决定权;(2) 乙方没有被授权且不会代表甲方支付或收取款项;以及 (3)乙方将不就甲方的任何应交税款或其他应付款承担任何责任。 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对业务造成的影响,以及疫情后续发展或可能实施的防控措施的不可预见性,所有有关乙方工作的时间方面的承诺仅是暂定的。该暂定性约定的效力优先于任何有关乙方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所作出的工作时限的承诺。 第二条 服务费用 2.1 就本协议项下的服务范围,乙方估计提供上述服务范围的服务费用为人民币肆拾肆万柒仟元整(¥447,000),前述服务费包含代垫支出、IT支持费用/ 项目管理以及支持费用,以及前述所有费用相关的税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甲方在此理解并同意,乙方上述服务费用估算是以及时有序地向乙方提供完整和准确的信息为基础作出。若甲方未能按照上述方式向乙方提供信息,并因此导致乙方花费额外的时间,乙方保留收取额外服务费用的权利。甲方同意,服务费用是基于乙方对甲方要求的理解以及乙方确定履行上文约定的服务所需的技能水平而估算的。此外,若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有非常规的问题需要进行额外研究或花费额外时间,乙方亦保留收取额外服务费用的权利。任何在本协议中未约定的额外服务应受到甲、乙双方于该等额外服务开始前达成的协议的制约。 2.2 此外,甲方同意就乙方处理涉及或关于乙方提供予甲方的任何服务之任何规管查询或调查,或回应任何法院 (不论是香港特区、中国内地或其他地方的法院) 之有关法律程序,支付所有相关的费用和开支 (包括乙方的时间成本)。 2.3 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及结算。 乙方将根据以下2.4条约定之付款时点向甲方发出对应款项的付款通知并附随相应金额的发票。 2.4 甲方同意,甲方应在签署本协议时,向乙方预付相当于本条上述2.1条约定的乙方估算服务费用50%的款项(以下简称“预付款”),预付款将冲抵本次服务的总服务费。 甲方应在乙方提交《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出海发展蓝皮书》电子版终稿后一次性付清上述2.1条约定的服务费用剩余50%的款项。(乙方完成电子版终稿的时间点将按照以下两项中较早者为准:(i) 乙方向甲方提交电子版初稿后,由甲方对内容进行确认并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根据甲方的修改意见对电子版初稿进行修订后向甲方发送电子版终稿之日,或 (ii) 乙方向甲方发送电子版初稿后第十(10)日,尚未收到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 2.5 付款通知所载款项应在发出时即为到期应付款项。在付款通知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收到的款项,应按每月百分之一点五(或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如更低)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月计算复利缴纳滞纳金。在不限制乙方的权利或补偿的前提下,乙方应有权停止或终止其所有服务,直至收到所有逾期款项(包括逾期支付滞纳金)。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基础 甲方同意,(i)乙方仅以在乙方出具工作成果(指可能是本次服务的建议、意见或最终成果)时中国大陆当时施行的咨询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或实践作为本次服务的基础,同时中国大陆的咨询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或实践在乙方向甲方出具工作成果后的变更(包括具有追溯力的变更)可能改变本次服务的结果;(ii)尽管乙方接受委托就甲方业务, 程序的与咨询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适用性或关于任何咨询服务方案相关的法律、法规适用性的问题向甲方提供意见,乙方无义务对在本合同项下已提供的任何工作成果或信息进行更新,乙方建议甲方定期就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对甲方造成影响的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及/或实践之变更向乙方进行咨询;和(iii)如甲方意欲重复进行某一交易或乙方已出具意见的任何行动被推迟,甲方应事先要求乙方对先前提供的意见进行书面确认。 另外,乙方仅基于以下事项履行本次服务: (i) 乙方在乙方的工作成果中述及或引用的信息、文件、事实及假设; (ii) 乙方假设(未经独立核实)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为准确、真实、完整且有效; (iii) 理解本次服务仅包括特定的中国大陆与咨询服务相关问题以及影响,并未考虑其他任何种类的咨询问题; (iv) 在乙方出具工作成果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解释(以下简称“权威法规”);权威法规可能会被修订,且可能具有追溯效力。乙方无义务告知甲方任何可能对本次服务项下的工作成果的任何事项产生影响的变更或其他发展。权威法规在乙方提供工作成果之日后的任何变更可能会影响上述工作成果中的评论的有效性; (v) 甲方理解,在工作成果中包含的评论对任何政府机关或税务机关或法院并无约束力,亦不应被视为乙方就任何政府机关或税务机关或法院会同意乙方的工作成果而作出任何陈述、保证或担保。 第四条 利息、附加费及罚款 甲方将承担由于甲方自身违约或未能根据乙方的意见行事所可能产生的任何罚款和利息费用。乙方的责任应适用本协议违约责任第5条之规限。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叁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2年04月02日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德勤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ZXFZ[CS]2022001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出海发展蓝皮书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服务类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单位)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060299 其他会展服务 | 其他会展服务 | 由供 应商编写《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出海发展蓝皮书》,中国跨境电商交易会组委会与供 应商在中国跨境电商交易会丝路电商主论坛上联合发布《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出海发展蓝皮书》等,具体详见采购文件。 | 项目最终成果为一份《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出海发展蓝皮书》等,具体详见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 | 1(项) | 《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出海发展蓝皮书》需通过案头资料收集、数据分析和中国跨境电商企业访谈等方式展开研究等,具体详见采购文件。 | 447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肆万柒仟元整(¥447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跨交会的高峰论坛结束后1个月内;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双方同意,乙方在本项目中将向甲方提供以下编写《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出海发展蓝皮书》(简称“《蓝皮书》”)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为: 1) 分析中国跨境电商的出海发展情况,存在的挑战和对策建议,同时选取福建省内行业领先的跨境电商企业进行访谈,并针对不同类型的跨境电商出海企业提出建议。 2) 通过案头资料收集、数据分析和中国跨境电商企业访谈等方式展开研究。 本次服务的工作成果为一份《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出海发展蓝皮书》,以电子版和纸质版的方式呈交甲方,该《蓝皮书》将对外发布。乙方将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甲方提交《蓝皮书》电子版初稿。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合同期限内,乙方提交给甲方的工作成果包括:《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出海发展蓝皮书》。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需符合本合同约定。。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解锁编辑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50 | 合同签订后,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价的50%。 |
2 | 50 | 提交最终成果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剩余50%尾款。 |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署之日起半年内。。
10、违约责任
1. 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同 (1) 经甲方和乙方签署服务协议后,服务协议及其附件(以下统称“本合同”)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完整协议。按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本合同“服务范围”条款所述之服务(“本次服务”),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若在特殊情况下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经甲方要求已开始提供服务,本合同的条款也将适用于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已经提供的服务。 (2) 任何合同方均为独立的合同订约方,一方并不是另一方的代理人或代表。一方不应,无论是直接地还是暗示地,作为或自称作为另一方的代理人,亦不应代表另一方接受或创设任何义务。 (3) 本合同将取代此前可能存在的甲方与乙方之间与本次服务有关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约定,并作为调整双方关于本次服务的合同关系的所有依据。所有对于本合同的修改均应经双方书面同意。若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成为或变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该等部分均不应影响其它条款。 (4) 本合同仅在甲方和乙方之间订立,且不可转让。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乙方在其需要时可能使用其他德勤实体或其他分包商所提供的服务。在此等情况下,任何这些分包商与甲方的接触或对相关业务的处理均仅代表乙方,乙方亦对这些分包商的前述行为承担责任。甲方及乙方(就此乙方既代表其自身亦作为这些分包商的代理人)一致同意:本次服务是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因此甲方不会提起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针对这些分包商或其各自人员的行动。为本合同之目的,德勤实体是指德勤有限公司(一家根据英国法律组成的私人的担保有限公司)的成员所、合伙企业、公司或他们的从属机构或关联机构。德勤有限公司并不参与向客户提供服务。德勤有限公司及每一个德勤实体乃独立的法律实体,相互之间不因对方的行为或遗漏而承担任何责任。 (5) 本合同不具有排他性,意即乙方还可以向任何其它方提供与本次服务相似或相同的服务或其它任何服务。 2. 乙方的工作 (1) 乙方将以合理的技能和谨慎态度履行本次服务。这是一个提供服务的业务约定。乙方否认其他所有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商销性或适合于特定目的的保证。 (2) 乙方将不负责提供本次服务范围明确约定外的服务,或对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成果进行更新。 (3) 所有提供本次服务的时间表和目标时间均仅是为计划之目的而设定的预估时间,而且是在甲方向乙方提供所有相关信息和乙方所要求的其他信息、并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的前提下所设定的。 若乙方预见到或遭遇到任何对提供本次服务的时间表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迟延,乙方将立即通知甲方。 (4) 乙方的服务可能与甲方的法律顾问共同进行(如适用)。应甲方要求,乙方可能会从乙方的角度复核相关法律文件,但是,乙方将不会对任何法律事项以及确保该文件达到甲方的目的负责。 (5) 甲方和乙方的预期和共识是:乙方所出具的任何重要的建议,即使它们已被口头讨论过,都会在经过考虑后以一种书面形式出具。乙方可能与甲方口头讨论乙方的建议或向甲方呈现书面建议草稿。该等口头建议或书面建议草稿应被视为临时性的而非正式的建议,在其被乙方书面确定前,甲方不应依赖该等口头建议或书面建议草稿。乙方并不就甲方依赖该等口头建议或书面建议草稿而产生的后果向甲方承担责任。 3. 甲方的配合 (1) 甲方同意在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给予配合,包括即时向乙方提供: (a) 合理的设施; (b) 适时接触甲方的数据和人员的机会;和 (c) 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信息和文件,和乙方合理要求的任何其它信息或文件。 (2) 乙方履行本次服务将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甲方及时有效地做出与本次服务有关的行动、决定和批准。乙方应有权依赖甲方的所有决定和批准。甲方应对(a)其人员和代理方的行为和表现以及(b)已提供或将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和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甲方同意乙方对任何因所获取的信息或文件存在错误或不完整而导致的问题和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本次服务可能包括建议, 但一切有关执行该等建议的决定均属甲方的责任。甲方应为包括下列各项在内的事宜,独立承担责任:(i) 作出所有管理方面的决策、履行所有管理职能、及承担所有管理责任;(ii) 指派一名胜任的甲方管理层成员监督本服务;(iii) 评价本次服务的充分性和结果;(iv) 就本次服务的结果承担责任;及 (v) 建立并维护内部控制,包括但不限于监督进行中的活动。 4. 工作成果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归属 (1) 在“工作成果”应指本合同所约定的,就本次服务由乙方提交给甲方的最终交付物(可能是本次服务的建议、意见或最终成果)。 (2) 在甲方按本协议要求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且不影响乙方向其他客户提供相同或类似服务的权利的前提下,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由甲方拥有。乙方将保留其副本且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使用。尽管有上文约定,在提供本合同约定服务之前乙方或其他德勤所已创设、取得或具有的“德勤技术”或“乙方背景知识产权”,或对在提供本合同约定服务中可能使用、提供、修改、创设、取得、或获得的对不同的概念、构思、方法、方法论、程序、过程、秘诀、技术及技能(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报告之表述格式、模型、范本、结构的类化特征、软件的序列及组合、使用者界面及版面设计、多用途的咨询及软件工具、应用、日常程序、以及操作系统的逻辑、联系及方法)(统称“德勤技术”)的权利仍归乙方或其他德勤所拥有。乙方不对甲方自行对提交物的任何更新、改编及后续的使用(如有)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疏忽引起的责任)。此外,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的所有权由乙方拥有。 (3) 甲方应仅为指定的目的而使用乙方的工作成果,任何其他方均没有权利为任何目的而依赖该等工作成果。除相关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乙方的工作成果或其任何部分的内容,或与任何第三方分享。为免生疑问,乙方不对任何第三方,包括被许可披露方,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疏忽引起的责任)。 (4) 若由于第三方接触、使用或依赖乙方的工作成果而导致第三方向乙方(包括其他德勤实体、乙方分包商或其各自人员)提起任何索赔或法律行动的,甲方同意保护乙方免受该等索赔和法律行动的影响和损害并全额补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和侵害。 (5) 双方应保证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知识产权或专有权利,如第三方就一方侵犯第三方之合法知识产权或专有权利的行为而向另一方提起索赔或可能向其提起诉讼的,则双方应共同处理该事宜,并由最终判定的责任人(包括任何上诉结果)在最终判定内容的限度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5. 责任限制 (1) 乙方应承担的与本合同或相关交易相关的责任总额不应超过乙方于本合同项下收取的服务费用的2倍。在任何情况之下,乙方均不对任何后果性的、特殊的、间接的、偶然的、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失、赔偿或开支承担责任。为本合同之目的,责任总额是指乙方对所产生的任何损失(包括费用和利息)的任何性质的责任之总和,无论此种责任是因合同、民事侵权行为或疏忽导致或因其他因素造成。 (2) 若甲方作为受损方自身有过错的,乙方的责任(如有)将相应减低。 (3)若本第1(4)条所述的对分包商(包括其他德勤实体)及其人员的保护因任何原因而无效,则本第5条所规定的责任限制条款将同样适用于该等分包商(包括其他德勤实体)及其人员。 6. 保密及隐私 (1)乙方将对那些由甲方为本合同之目的提供给乙方的,对甲方具有保密价值的任何信息(“甲方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且仅将甲方的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之目的。甲方授权乙方在需要的基础上向分包商披露甲方的保密信息,且可为存档之目的而保留甲方的保密信息的复印件。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将不会未经甲方同意而向任何其他方披露甲方的保密信息: (i) 为本合同所允许作出的披露; (ii) 根据法律、法规或规定、法律程序或专业职责的要求而作出的披露; (iii) 乙方可在向其他潜在客户提交的建议书或其他类似文件中提及甲方为乙方的客户并提及本次服务;或 (iv) 乙方可披露甲方的保密信息给为乙方和其他德勤实体及其相关人员提供行政、基础设施或其它支持服务的供应商。 (3) 在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那些由甲方或其代表为本次服务之目的,向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情况下: (i) 双方应各自遵守,那些适用于己方的,与本合同和本次服务相关的个人信息储存、处理和传输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项下的义务。针对本次服务中乙方需要处理的个人信息,乙方将根据甲方合法合理的指示处理该等个人信息,并遵守适用于乙方的法定安全要求;并且 (ii) 甲方应确保甲方已取得所有法定所需的授权,即授权该等个人信息可向乙方、乙方的分包商、以及为乙方和其他德勤实体及其相关人员提供行政、基础设施或其他支持服务的供应商披露并由乙方、前述分包商或供应商进行处理,无论前述分包商或供应商是否和乙方位于同一司法管辖区。 7. 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 (1) 本合同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 (2) 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关于本合同之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条款无效之后果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应提交予位于福建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福建分会(“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 仲裁应按照该仲裁委员会在服务协议签署日有效之仲裁规则进行(但该仲裁委员会之仲裁规则所规定的简易程序并不适用)。仲裁庭应由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双方同意可在该仲裁委员会之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 8. 诉讼时效和不可抗力 (1)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形式的法律行动均应根据适用法律在诉讼事由发生后的3年内提出,但因甲方不履行付款义务所引起的法律行动,乙方可于最后一笔应收款项到期之日起3年内提起。 (2) 除付款义务以外,任何一方对其可以合理控制之外的任何情况或因素,包括火灾、疫症、自然灾害、罢工或劳资纠纷、战争或其他暴乱,或任何法律、命令或政府机构或有权部门的要求等,而导致的延误不承担责任。 9. 终止 (1) 本合同应持续有效,直至本次服务完成(即交付工作成果/)或任何一方根据本条款的约定终止本合同(以较早发生者为准)。任何一方均有权经提前三十日给予对方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合同。若发生导致乙方认为其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任何情况,包括法定要求,或乙方认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任何部分将变为不合法、或者与独立性或专业规则产生冲突,乙方亦可在向甲方作出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合同。 (2) 在本合同终止的情况下,乙方应有权根据其截至终止之日对本合同所作出的贡献和参与收取合理的费用。 (3)所有条款的法律效力不受本合同到期或终止的影响。 10. 反腐败 乙方理解甲方应遵守禁止以影响政府官员的行为为目的而向其行贿或提供任何有价物的法律。乙方亦应遵守类似法律和专业行为规则,且乙方已制定禁止非法和不道德行为的内部政策和程序。在提供本次服务过程中,乙方承诺不违反适用法律向他人提供 、承诺提供、或给予财务或其他利益以为甲方利益诱使他人进行不当行为或对不当行为给予酬谢。 11. 有关美国国内收入法、上市公司会计监督理事会职业道德和独立性规则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类似法律/法规的保密条件之豁免 (i) 若(1)乙方的工作成果涉及到美国税务或潜在美国税务事宜,以致应适用美国国内收入法 (第6011和6111条) 和相关的美国国税局 (“IRS”) 指引所规定有关保密交易的美国须予报告交易披露要求,或(2)在本合同内筹划的服务涉及到提供非审计服务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的登记实体或其关联机构 (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实体或关联机构是由乙方或其他德勤实体审计) ,而该等服务涉及到市场推广、策划或发表评论而亦是有利于交易中的税务处理,以致应适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理事会 (“PCAOB”) 职业道德和独立性规则第3522 (a) 和3501 (c)(i) 条,或(3)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法规禁止就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的特定税务安排或交易的披露施加限制,本业务条款和其他类同的条款中不容许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披露乙方之工作成果的限制将不适用。因此,本合同所载的若干条款将根据下文第 (ii) 至第 (iii) 分条内的条款予以修订。 (ii)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基础 下列条款将加入乙方提供服务的基础内,作为该条第 (vi) 和 (vii) 分条: “(vi) 甲方理解与本合同所述的交易相关的信息不受保密条款的限制。因此,甲方及甲方雇员、代表或代理人被授权毫无限制地向任何人士披露关于本合同所述之交易的结构和税务方面的情况以及乙方可能提供的关于该交易的结构及税务方面情况的任何种类的所有资料(包括意见或其他税务分析);以及 (vii) 甲方理解,虽然甲方在此明确被授权毫无限制地与任何人士讨论、披露在本服务项下所提供的工作成果的全部内容、以及交易的所有方面的情况,甲方同意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服务应仅为提供信息之目的且仅供甲方内部使用,而且本合同并未在乙方与除甲方外的任何人或任何方之间创设任何相互关系。然而,就美国国内收入法 (第6011和6111条) 及相关的IRS指引或PCAOB职业道德和独立性规则第3522 (a) 和3501 (c)(i) 条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类似法律或法规而言,本条内概无任何部分应诠释为限制或遏制披露交易或交易的任何重要税务特点,但这不应诠释为乙方同意在履行本合同时接受美国法(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或美国司法管辖权或其他境外司法管辖权。” (iii) 第4条 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及使用乙方的工作成果 以下在第4条(3)应作如下的修改。 “甲方应仅为指定的目的而使用乙方的工作成果,任何其他方均没有权利为任何目的而依赖该等工作成果。” (iv)然而,即使乙方愿意在以上特定方向豁免任何保密条款,这并不会改变乙方的立场即乙方的工作成果仅是为了甲方作为本合同的其中一名合同方的利益。任何其他第三方仅凭接触乙方的工作成果或其任何部分,并不应在该第三方和乙方之间创设任何谨慎责任、专业关系或任何现有或未来的责任。在根据本除外情况下提供乙方之工作成果 (或其任何部分) 的副本时,甲方应以书面通知任何第三方收件人,指出乙方对他们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并无任何谨慎责任或责任 (包括疏忽或其他原因)。为免生疑问,乙方不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疏忽引起的责任)。甲方亦承认甲方的其他顾问概不曾亦将不会就本合同所述的税务服务或交易的税务处理或税务结构施加任何保密条件。 12. 参加会议 乙方可能将在履行本次服务的过程中应要求参加相关会议,包括与甲方、甲方的专业顾问和/或其它第三方(若乙方已收到经由该其它第三方签署的令乙方满意之豁免函)的会议。除非另有相反的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就本次服务与第三方进行对话,与第三方沟通与本次服务有关的信息(包括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并不就该信息随后如何被使用而向甲方承担责任。在该等会议中,乙方可能回答一些与本次服务相关的问题,但该等回答仅为提供信息,在该等回答以书面确定之前,甲方不应依赖该等回答。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1) 本合同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 (2) 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关于本合同之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条款无效之后果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应提交予位于福建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福建分会(“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 仲裁应按照该仲裁委员会在服务协议签署日有效之仲裁规则进行(但该仲裁委员会之仲裁规则所规定的简易程序并不适用)。仲裁庭应由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双方同意可在该仲裁委员会之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第一条 服务范围 1.1 双方同意,乙方在本项目中将向甲方提供以下编写《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出海发展蓝皮书》(简称“《蓝皮书》”)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为: 1) 分析中国跨境电商的出海发展情况,存在的挑战和对策建议,同时选取福建省内行业领先的跨境电商企业进行访谈,并针对不同类型的跨境电商出海企业提出建议。 2) 通过案头资料收集、数据分析和中国跨境电商企业访谈等方式展开研究。 本次服务的工作成果为一份《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出海发展蓝皮书》,以电子版和纸质版的方式呈交甲方,该《蓝皮书》将对外发布。乙方将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甲方提交《蓝皮书》电子版初稿。 与上述服务相关的文件和呈递须得到甲方的复核与批准。 上述服务内容是经双方就本服务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理解之后约定的。甲方已就上述服务内容征询了乙方的意见且充分理解该服务内容。 甲方确认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提供咨询服务。乙方的有关委任仅限于根据本协议协助甲方咨询事项的相关事宜。为免生疑问,甲方及乙方均确认并同意 (1)乙方没有被授权代表甲方就任何事项进行和解、同意承担任何责任、延长法定时效、或者行使属于甲方的任何其他权限或决定权;(2) 乙方没有被授权且不会代表甲方支付或收取款项;以及 (3)乙方将不就甲方的任何应交税款或其他应付款承担任何责任。 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对业务造成的影响,以及疫情后续发展或可能实施的防控措施的不可预见性,所有有关乙方工作的时间方面的承诺仅是暂定的。该暂定性约定的效力优先于任何有关乙方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所作出的工作时限的承诺。 第二条 服务费用 2.1 就本协议项下的服务范围,乙方估计提供上述服务范围的服务费用为人民币肆拾肆万柒仟元整(¥447,000),前述服务费包含代垫支出、IT支持费用/ 项目管理以及支持费用,以及前述所有费用相关的税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甲方在此理解并同意,乙方上述服务费用估算是以及时有序地向乙方提供完整和准确的信息为基础作出。若甲方未能按照上述方式向乙方提供信息,并因此导致乙方花费额外的时间,乙方保留收取额外服务费用的权利。甲方同意,服务费用是基于乙方对甲方要求的理解以及乙方确定履行上文约定的服务所需的技能水平而估算的。此外,若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有非常规的问题需要进行额外研究或花费额外时间,乙方亦保留收取额外服务费用的权利。任何在本协议中未约定的额外服务应受到甲、乙双方于该等额外服务开始前达成的协议的制约。 2.2 此外,甲方同意就乙方处理涉及或关于乙方提供予甲方的任何服务之任何规管查询或调查,或回应任何法院 (不论是香港特区、中国内地或其他地方的法院) 之有关法律程序,支付所有相关的费用和开支 (包括乙方的时间成本)。 2.3 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及结算。 乙方将根据以下2.4条约定之付款时点向甲方发出对应款项的付款通知并附随相应金额的发票。 2.4 甲方同意,甲方应在签署本协议时,向乙方预付相当于本条上述2.1条约定的乙方估算服务费用50%的款项(以下简称“预付款”),预付款将冲抵本次服务的总服务费。 甲方应在乙方提交《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出海发展蓝皮书》电子版终稿后一次性付清上述2.1条约定的服务费用剩余50%的款项。(乙方完成电子版终稿的时间点将按照以下两项中较早者为准:(i) 乙方向甲方提交电子版初稿后,由甲方对内容进行确认并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根据甲方的修改意见对电子版初稿进行修订后向甲方发送电子版终稿之日,或 (ii) 乙方向甲方发送电子版初稿后第十(10)日,尚未收到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 2.5 付款通知所载款项应在发出时即为到期应付款项。在付款通知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收到的款项,应按每月百分之一点五(或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如更低)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月计算复利缴纳滞纳金。在不限制乙方的权利或补偿的前提下,乙方应有权停止或终止其所有服务,直至收到所有逾期款项(包括逾期支付滞纳金)。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基础 甲方同意,(i)乙方仅以在乙方出具工作成果(指可能是本次服务的建议、意见或最终成果)时中国大陆当时施行的咨询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或实践作为本次服务的基础,同时中国大陆的咨询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或实践在乙方向甲方出具工作成果后的变更(包括具有追溯力的变更)可能改变本次服务的结果;(ii)尽管乙方接受委托就甲方业务, 程序的与咨询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适用性或关于任何咨询服务方案相关的法律、法规适用性的问题向甲方提供意见,乙方无义务对在本合同项下已提供的任何工作成果或信息进行更新,乙方建议甲方定期就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对甲方造成影响的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及/或实践之变更向乙方进行咨询;和(iii)如甲方意欲重复进行某一交易或乙方已出具意见的任何行动被推迟,甲方应事先要求乙方对先前提供的意见进行书面确认。 另外,乙方仅基于以下事项履行本次服务: (i) 乙方在乙方的工作成果中述及或引用的信息、文件、事实及假设; (ii) 乙方假设(未经独立核实)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为准确、真实、完整且有效; (iii) 理解本次服务仅包括特定的中国大陆与咨询服务相关问题以及影响,并未考虑其他任何种类的咨询问题; (iv) 在乙方出具工作成果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解释(以下简称“权威法规”);权威法规可能会被修订,且可能具有追溯效力。乙方无义务告知甲方任何可能对本次服务项下的工作成果的任何事项产生影响的变更或其他发展。权威法规在乙方提供工作成果之日后的任何变更可能会影响上述工作成果中的评论的有效性; (v) 甲方理解,在工作成果中包含的评论对任何政府机关或税务机关或法院并无约束力,亦不应被视为乙方就任何政府机关或税务机关或法院会同意乙方的工作成果而作出任何陈述、保证或担保。 第四条 利息、附加费及罚款 甲方将承担由于甲方自身违约或未能根据乙方的意见行事所可能产生的任何罚款和利息费用。乙方的责任应适用本协议违约责任第5条之规限。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叁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 | 乙方: | 德勤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 | 住所: | 深圳市罗湖深南东路5001号华润大厦10楼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郭炎成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陈倩 | |
联系方法: | 联系方法: | +86(755)8246 3255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招商银行金丰城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755929455410202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2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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