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结核病防治院彩超维保项目 | 2022-05-30 |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福州结核病防治院
乙方:福建嘉航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FJSXH[GK]2022002的福州结核病防治院彩超维保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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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单位)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0505 医疗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 GE彩超维护保养 | 维保合同期内包含对壹台GE viviE9彩色超声主机及共四把探头(ML6-15-D、4C-D*2把、M5S-D)保修服务等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 定期保养:一年内至少提供4次维护。每次维护保养完成后,投标人须向采购人提供维护保养报告等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 3(年) | 维修质量达到原厂合格标准及相应的国家质量标准等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 336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叁万陆仟元整(¥336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设备保修生效之日起至服务期满3年;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湖边2号;
4.3交付条件: 按照招标要求、合同中相关规定以及福建省福州结核病防治院制定的相关管理条例执行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规定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经甲方使用部门确认乙方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合格的维保服务且仪器正常使用。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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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34 | 维护和保养实施6个月后无服务质量问题支付合同款总额的34% |
2 | 33 | 维护和保养实施18个月后无服务质量问题支付合同款总额的33% |
3 | 33 | 维护和保养实施30个月后无服务质量问题支付合同款总额的33%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壹台GE viviE9彩色超声主机及共四把探头(ML6-15-D、4C-D*2把、M5S-D)保修服务从合同签订起即生效,保修期均为3年(2022.6.28-2025.6.27)。合同有效期至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完毕。
10、违约责任
10.1本项目不允许乙方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主体、非主体、关键性工作、非关键性工作进行转包、分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发现,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0.2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0.4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一天,偿付500元违约金;若乙方逾期达30天(含)以上的, 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中标总金额30%的违约金,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5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售后质保服务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元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且甲方有权寻找第三方提供服务,所需费用甲方有权在未付尾款中直接扣除,未付尾款不足以抵扣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0.6乙方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整改,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元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中标总金额30%的违约金,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 10.7甲方有权在未付尾款中直接扣减乙方应付违约金。尾款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提出追索和索赔。 10.8因乙方原因发生任何事故,所造成的所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9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10任何一方因对方违约,向违约方主张权利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差旅费等费用均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本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维保合同期内,应根据设备情况免费提供维修、零配件更换和维修劳务,差旅等各种服务(人为和不可抗力损坏不包含在内),应保证设备达到符合原厂合格标准及相应的国家质量标准的要求。 14.2维保合同期内包含对壹台GE viviE9彩色超声主机及共四把探头(ML6-15-D、4C-D*2把、M5S-D)保修服务。 14.3维保服务具体要求: 14.3.1定期保养:一年内至少提供4次维护。每次维护保养完成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维护保养报告。 14.3.2定期的维护保养服务包括:设备的安全检查、影像质量检查、设备除尘保养、运行状态检查等保养。 14.3.3维修使用配件应为测试合格元件,并保证设备经维修后的技术参数与原机数据相同,均符合整机运行标准,执行原厂质量要求。 14.3.4服务响应时间:设备发生故障时,在2小时内响应,提供电话、网络等技术支持。如以上技术支持无法解决设备故障,维修技术人员需在24小时内到达设备使用现场进行维修,排除故障。维修质量达到原厂合格标准及相应的国家质量标准。 14.4乙方的配件原装服务需达到原厂标准 14.5服务类型:定期巡检;定期保养;远程服务(电话支持);故障时,随叫随到现场服务。 14.6乙方向甲方报备客户服务专线电话号码,有专人接听(专线服务),每天24小时开通服务(专线服务)。 14.7具备远程诊断系统,并可以提供远程维修技术支持和远程临床运用服务支持等功能。 14.8维保期内,乙方必须及时合法获取原厂系统安全性、完善性软硬件升级通知(FMI),并免费提供原厂系统安全性、完善性软硬件升级服务。 14.9必须提供达到95%以上的开机率。开机率计算公式:(365-故障天数)/365,如未达到95%的开机率,每低1%,合同期限相应延长5个日历日。 14.10乙方每次维修后须提供书面维修报告,并提供现场故障维修详解服务。 14.11乙方必须在合同期限内每年对甲方维修技术人员提供设备维修培训至少1次,并提供详细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及培训人员相关资质。对现场临床应用医生也提供每年至少1次培训。 14.12若设备故障维修后,因硬件更换和软件变更或升级,必须给甲方临床应用医生和维修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14.13每年可更换全新探头一把,提供报关单(若有)或生产厂家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需执行原厂质量标准。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福建省福州结核病防治院 | 乙方: | 福建嘉航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仓山区湖湾路2号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路210号国际大厦10层C座 |
单位负责人: | 张郁澜 | 单位负责人: | 马德官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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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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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62627216 |
联系方法: | 15392005996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5050189640700001371 |
签订地点: 福州市
签订日期:2022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