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成都地震监测中心站关于2023年财税咨询服务协议的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3/02/0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成都地震监测中心站关于2023年财税咨询服务协议的公示
成都地震监测中心站关于2023年财税咨询服务协议的公示,详见附件。
相关附件:
成都中心站2023年树嘉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业务约定书.pdf 成都中心站2023年树嘉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业务约定书.pdf
成都中心站2023年树嘉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业务约定书.pdf 成都中心站2023年树嘉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业务约定书.pdf
成都树嘉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服务业务约定书
编号:(2023)第102号
委托单位:四川省地震局成都地震监测中心站
委托期限: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签约时间:22023年02月
服务业务约定书
(2023)(102)号
甲方(委托方):四川省地震局成都地震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统一信用代码:125100004507238047
乙方(受托方):成都树嘉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4MA63EEQ78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就甲方聘
任乙方提供税收咨询有关事宜,达成以下约定:
服务范围
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
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提供税务咨询,担任甲方税务顾问,向甲
方提供以下第4、5、6项服务:1、2、3、4、5、6
序号 | 名称 |
担任客户财税顾问与财税咨询,并根据客户的需要,提供相应财税建议 | |
2 | 根据客户要求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供税收策划、设计最佳纳税方案 |
3 | 与企业相关财务人员就适用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研讨和确定 |
4 | 协助企业准备税收筹划方案实施的税务备查资料 |
5 | 代理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残保金、工会经费的纳税申报、代开发票 |
2
提供相关的税收法规及信息,以便企业及时了解国家有关政策,
6
为企业财务部门做好税收计划及税收核算工作提供帮助
合计/每年¥6000.00/每年
合计/每年人民币:陆仟元/每年
甲方责任与义务
(一)根据国家现行会计、税收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方有责
任保证向乙方提供所需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并承担因资料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应责任。
(二)为乙方委派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不得授意、
指示(明示或暗示)乙方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确保乙
方不受限制的接触任何与本次工作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三)正确使用业务报告,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报告,除本约定书约
定的情形外,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提供第三方。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
的后果,与乙方无关。
(四)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支付委托业务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乙方责任与义务
(一)乙方及时委派专业服务人员为甲方提供约定服务。
(二)乙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注
册税务师执业准则有关规定履行服务程序,并确保税收服务意见的客观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乙方有责任就业务服务成果向甲方解释,并在业务报告中说
明。
(四)乙方对履行约定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该保密义务不受本协议约定服务期限的限制而持续有效。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免责事由
如本约定书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约定
书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
间根据程度应予中止或终止。
由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约定书或造成他人损害的,部分或全部免除民
事责任。
六、违约责任兑现方式
本约定书任何一方违反约定事项造成对方实际损失的,应在10日内
支付业务费用总额10%的赔偿金和违约金。
七、费用及支付
(一)按照双方约定,结合乙方指派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用
的时间等因素,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完成本约定书约定的委托业务费用为
咨
人民币(大写)陆任元整(¥6000.00)。
(二)上述费用自本约定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由甲方一次性全额向
乙方支付(乙方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从事本委托事项完成的实际
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
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本条第1项约定的业务费用总额。
(四)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或其他非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造成乙方或
乙方工作人员无法进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
用不予退还。
(五)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发生的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其他费
用(包括交通、食宿费等),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约定事项的变更、终止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影响涉税服务工作如期完成,或者需要
提前出具业务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提前通知
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一)本约定书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遇
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另
一方。
(二)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
对约定事项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费用。
九、资料保留及所有权
乙方对执行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拥有所有权,乙方可自主决
定允许甲方获取业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但披露
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乙方执行业务的有效性。
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并受
其约束。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选择按以下第(三)种
解决方式: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二)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约定书的法律效力
(一)本约定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或加盖公
司印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成约定事项后终止。
(二)本约定书一式陆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十二、售后服务:
质保时间为1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到期双
方若无异议,合同可延续至下年,在此期间乙方全权无偿负责日常运行
保障,并及时解决和处理故障;
十三、其他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约定书的附
件及任何补充协议与本约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签署品放划
甲方:乙方
电
(盖章)(盖章)
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黄敏
(签名或盖章)(签名或盖章)
5101040181148
地址: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锦江区锦华路
一段115号二楼409号
电话:电话:(028)87466619
开户银行:工行成都郸都支行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锦江支行
账号:4402254009024911749帐号:431170100100130086
联系人:联系人:
签约日期:2023年2A60签约日期:2023年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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