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芜湖赭山春秋3#商业、3#8#住宅楼桩基及局部基坑支护工程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0/12/1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wh21gc2020fj8626
预算金额889.97万元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项目名称

芜湖赭山春秋3#商业、3#8#住宅楼桩基及局部基坑支护工程

项目编号

WH21GC2020FJ8626

标段名称

芜湖赭山春秋3#商业、3#8#住宅楼桩基及局部基坑支护工程

标段编号

WH21GC2020FJ8626001

招标人

名称

安徽芜湖地矿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银湖南路8号星隆国际城A10F

联系人及电话

梅工 15905512606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236

联系人及电话

洪工 15056225592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开标时间

20201215

第一中标
候选人

单位名称

安徽两淮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投标报价()

8899759.19

项目负责人

唐伟

证书编号:00364152

证书名称: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

工期(天)

90

质量承诺

合格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项目名称:芜湖皖新春江明月项目三标段桩基、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专业承包;竣工验收日期:20190611

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项目名称:芜湖皖新春江明月项目三标段桩基、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专业承包;竣工验收日期:20190611

第二中标
候选人

单位名称

安徽伟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投标报价()

8653072.00

项目负责人

谢昌轩

证书编号:01154557

证书名称: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

工期(天)

90

质量承诺

合格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项目名称:南湖春晓C地块旋挖钻孔灌注桩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日期:20200809

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项目名称:南湖春晓C地块旋挖钻孔灌注桩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日期:20200809

第三中标
候选人

单位名称

安徽鼎旭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投标报价()

9147726.10

项目负责人

蒋炳云

证书编号:00862866

证书名称: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

工期(天)

90

质量承诺

合格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项目名称:102省道周棚至李长营段改建工程等五个项目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日期:20200429

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项目名称:102省道周棚至李长营段改建工程等五个项目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日期:20200429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1.安徽永群桩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见项目负责人的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1.4.1中要求;

2.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项目负责人承诺书没有签字,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10.3中要求;

3.安徽周诚建设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3.4中要求;

4.安徽永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见项目负责人的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1.4.1中要求。

公示时间

公示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提示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双休日、节假日休息)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服务中心提出投诉,并将投诉书面材料递交至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服务中心(地址: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A4座六楼三号窗口),联系人:王工、金工,联系电话:0553-3121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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