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宁德监狱
乙方:宁德市林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中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FJXXZB[GK]2018009的福建省宁德监狱罪犯主副食品配送经营权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下浮率:30.5%。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其他农作物副产品 | 蔬菜包 | 1 | 批 | 国内 | 1332315 | 1332315 | 林源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
合计: | 1332315.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叁万贰仟叁佰壹拾伍元整元(¥1332315.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根据甲方的邮件、电话传真或纸质订单以订购单形式通知乙方订购品种、数量后,按规定的时间内送货,乙方免费运送货物到甲方指 定地点,纸质订单由甲方当面交给乙方现场负责人签收;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宁德监狱;
4.3交付条件:现场交付。。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一)商品品种及价格 1、合同包一 蔬菜(含蛋制品) 1.1、蔬菜以福州菜篮子网(www.fzclz.com)公布的当月5日、15日、25日三天的商品平均价格(折算为元/斤)为基准,按中标报价下浮后结算。结算价=实时货物平均价格×(1-中标下浮率)。如以上三天未公布价格行情,则以往后最近一日公布的价格为准,以此类推;或以前一个月的行情平均价格为准;若通过以上两种途径未能采到价格的,则由中标供应商提出书面申请(相关材料附后),经甲方同意后开展市场调查。针对网上没有发布的商品,均以宁德市康宁、万佳、福永兴、福万佳超市同期商品的平均价为供应价格(注:不以特价商品做参照,平均价取小数点后两位,不四舍五入。若以上四家超市均未采到价格的,甲方将不予采购。若乙方为以上四家任一家超市,则该乙方的超市商品售价不作定价依据。) 结算价=超市同期商品平均价×(1-中标下浮率)。 1.2、鸡蛋、鸭蛋以福建价格监测网http://www.fjjg.gov.cn:8011/mzweb/everyday.aspx,“宁德每日行情”栏目公布的当月5日、15日、25日三天的商品平均价格为基准,按中标报价下浮后结算。结算价=实时货物平均价格×(1-中标下浮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以指定网站的基准价为准进行下浮率报价,下浮率最高者中标)如以上三天未公布价格行情,则以往后最近一日公布的价格为准,以此类推;或以前一个月的行情平均价格为准。针对网上没有发布的商品,均以宁德市康宁、万佳、福永兴、福万佳超市同期商品的平均价为供应价格(注:不以特价商品做参照,平均价取小数点后两位,不四舍五入。若以上四家超市均无采到价格的,甲方将不予采购)。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由甲方确定时间进行合同约定的需市场调查部分的商品进行调查确定平均价格,做为当季度的该部分商品定价。若当季度未采到价的商品,以上一季度价格为准。(若乙方为以上四家任一家超市,则该乙方的超市商品售价不作定价依据。) 结算价=超市同期商品平均价×(1-中标下浮率)。 (二)合同标的质量要求: 蔬菜色泽新鲜、外表干净、无黄叶、外形完整均匀,无污秽不洁、无腐烂变质、无农药残留或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资。以上产品均不应含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至送货之日止剩余保质期应达到规定保质期1/3以上。进 口产品必须用中文标明原 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 理商、进口商或经 销商名 称和地址。蛋类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标准。 (三)运作模式 1.1、乙方依据监狱需求计划送至指 定地点,按监狱要求进行切割。每天上午8点前货物送到监狱验收,并组织工人(持有从事食品卫生许可的健康证)对甲方罪犯食堂的蔬菜、肉类、鱼类等所有需要切割的食品进行切割。乙方提供的切割业务应满足甲方食堂的烹调需要,原则上甲方食堂午餐烹调所需食品应在当天上午9:00以前切割完毕,晚餐所需食品应在当天上午11:30以前切割完毕(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迟)。 1.2、乙方须定期提供车辆消毒证明。 1.3、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将采购物资进行分包、单独包装、加工,否则甲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4、乙方应接受甲方意见进行整改、及时退换货、遵守甲方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满足甲方特殊采购模式的需求。 1.5、履约期间,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的采价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如因乙方未提供有效采价依据导致商品无法结算,所造成后果由乙方承担。 1.6、履约期间,乙方需保证从 业人员的健康证有效并及时更新。 1.7、乙方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和甲方的有关规定,确保经 销食品质量并无条件接受甲方对食品卫生、经 营范围等方面的检查、监督。 1.8、乙方经 营期间的税金、工商管理、卫生、防疫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与之有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1.9、乙方应保护好甲方提供场所的资产,如造成损坏,乙方应按市场价赔偿。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经 营场所的房屋结构、管线、电路,不得私接水电。擅自改变的,乙方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保留单方面解除承租合同的权力。 1.10、乙方应作好安全、卫生、防火、防盗等工作。由此引发事故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完全赔偿责任。 1.11、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管理与监督检查,为甲方的管理与监督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对甲方的整改措施必须予以服从。必须遵守甲方各项监管规定,违反规定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12、乙方场所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监狱关于外协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所需的设备、管理费用、人员工资及福利、运输费用、通讯费用等与经 营有关的任何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处理。 1.13、乙方应保证服务与所售产品的质量,承担其服务及产品的全部法律责任。 1.14、甲方有权每年对乙方提供的商品随机选取2-3个商品送相关权威部门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若检验不合格,乙方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超出约定部分商品质量存疑的,由甲方送相关权威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检验不合格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若检验不合格,乙方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切割标准(具体以计划单为准): 1、禽类2-3cm*3-4 cm; 2、冻猪产品2.5-3.5cm*3-4cm; 3、冻带鱼3-4cm/段; 4、肉块(大块):5*5cm; 5、红烧肉:1-1.5cm*2.5-3.5cm; 6、冬瓜:1-1.5cm*3-5 cm; 7、白萝卜:0.8-1.2cm*3-5cm; 8、红萝卜:每片不得超厚于1cm; 9、南瓜:2.5-3.5-4-6cm; 10、茄子:0.8-1.2cm/片; 11、芥菜:不得大于1cm; 12、大白菜、上海青:宽不大于2cm每刀切1-1.5cm; 13、洋葱:0.8-1.2cm(直径大于4cm应切成4片); 14、丝瓜:1-1.5cm(直径大于4cm应对开)。 除以上所列品种外,如有其它未列入的品种需加工操作的,按食堂要求规格加工操作。。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乙方必须按时按量按质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由甲方当面核实重量,并按照招标文件及本合同中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后,双方必须在货物收货清单(格式自定,但必须包括货物单价、数量、重量、合价等内容)上签名确认,货物收货清单作为甲方支付货款的依据之一。 6.1.2.到位后的食品由双方共同进行质量验收,乙方必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食品应清洁,并符合企业相关验收标准,食品应无损伤、腐烂现象、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与包装上指示温度一致。蔬菜类不得为田间地头搜集的尾货。 6.1.3.采购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如无标准,按行业规范。采购生产、经营证明文件齐备,明确食品来源,并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严禁采购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6.1.4.食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规范,采购食品不得存放在有害、有毒的容器内,食品包装上必须使用原产地的标识,应注明:制造商名称和厂址、食品名称和重(容)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以及规格和QS或SC认证书。 6.1.5.甲方收货时严格按照质量规定验收。 6.1.6.如遇台风、暴雨等不可预见得原因造成个别品种的临时调整,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甲方同意确认后方可调整。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不邀请。。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8.3 | 双方从上月26日至当月的25日为一周期进行结算,上月销售货款经双方确认无误(双方销售货款的确认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后,中标人按实际金额提供100%税务机关正式发票,中标人发票送达采购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到中标人开户银行账户。 |
2 | 8.3 | 双方从上月26日至当月的25日为一周期进行结算,上月销售货款经双方确认无误(双方销售货款的确认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后,中标人按实际金额提供100%税务机关正式发票,中标人发票送达采购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到中标人开户银行账户。 |
3 | 8.3 | 双方从上月26日至当月的25日为一周期进行结算,上月销售货款经双方确认无误(双方销售货款的确认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后,中标人按实际金额提供100%税务机关正式发票,中标人发票送达采购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到中标人开户银行账户。 |
4 | 8.3 | 双方从上月26日至当月的25日为一周期进行结算,上月销售货款经双方确认无误(双方销售货款的确认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后,中标人按实际金额提供100%税务机关正式发票,中标人发票送达采购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到中标人开户银行账户。 |
5 | 8.3 | 双方从上月26日至当月的25日为一周期进行结算,上月销售货款经双方确认无误(双方销售货款的确认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后,中标人按实际金额提供100%税务机关正式发票,中标人发票送达采购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到中标人开户银行账户。 |
6 | 8.3 | 双方从上月26日至当月的25日为一周期进行结算,上月销售货款经双方确认无误(双方销售货款的确认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后,中标人按实际金额提供100%税务机关正式发票,中标人发票送达采购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到中标人开户银行账户。 |
7 | 8.3 | 双方从上月26日至当月的25日为一周期进行结算,上月销售货款经双方确认无误(双方销售货款的确认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后,中标人按实际金额提供100%税务机关正式发票,中标人发票送达采购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到中标人开户银行账户。 |
8 | 8.3 | 双方从上月26日至当月的25日为一周期进行结算,上月销售货款经双方确认无误(双方销售货款的确认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后,中标人按实际金额提供100%税务机关正式发票,中标人发票送达采购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到中标人开户银行账户 |
9 | 8.3 | 双方从上月26日至当月的25日为一周期进行结算,上月销售货款经双方确认无误(双方销售货款的确认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后,中标人按实际金额提供100%税务机关正式发票,中标人发票送达采购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到中标人开户银行账户。 |
10 | 8.3 | 双方从上月26日至当月的25日为一周期进行结算,上月销售货款经双方确认无误(双方销售货款的确认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后,中标人按实际金额提供100%税务机关正式发票,中标人发票送达采购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到中标人开户银行账户。 |
11 | 8.5 | 双方从上月26日至当月的25日为一周期进行结算,上月销售货款经双方确认无误(双方销售货款的确认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后,中标人按实际金额提供100%税务机关正式发票,中标人发票送达采购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到中标人开户银行账户。 |
12 | 8.5 | 双方从上月26日至当月的25日为一周期进行结算,上月销售货款经双方确认无误(双方销售货款的确认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后,中标人按实际金额提供100%税务机关正式发票,中标人发票送达采购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到中标人开户银行账户。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19.17万元,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如无未了事项将在服务期限满后30日内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2018年9月12日至2019年9月11日。。
10、违约责任
10.1、如因乙方所经营食品造成经卫生防疫部门鉴定为食物中毒后,不仅要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同时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对甲方的违约责任、相关的行政处罚责任等)。 10.2、乙方销售给甲方的货物数量超过约定的5%部分内的,按实际验收,超过约定的5%外的部分,甲方有权予以退回;不足95%的,应按甲方决定是否需要即时补足。需要即时补足而不能即时补足的,乙方应按该货物不足部分金额三倍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算;不足50%的,视为停止供货,乙方应按停止供货约定支付违约金。 10.3、乙方逾期供货的(超约定时间一个小时以上两个小时以内为逾期供货,超过两个小时视为停止供货),每次乙方应按当批采购计划总额的20%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算。 10.4、主副食品:乙方停止供货时,甲方根据当天采购计划,区分以下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10.4.1甲方采购计划在1000斤以上,乙方擅自停止供货的,每次乙方应按当批采购计划总额的50%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10.4.2甲方采购计划在1000斤以下,乙方擅自停止供货的,按当批采购计划总额的20%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算。 10.5、乙方应于每周四前向甲方罪犯食堂提供不少于8个(含本数)蔬菜主要品种供甲方选择,甲方原则上根据乙方提供的蔬菜品种拟定采购计划单,并于每周五前将下周采购计划单交给乙方,乙方应根据甲方采购计划单供应蔬菜。因天气及市场等特殊原因,每周允许乙方更换蔬菜品种一次,但需经甲方生活卫生装备科许可。未经许可乙方擅自更换蔬菜品种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次。 10.6、乙方销售给甲方的货物以次充好、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决定退货并责令乙方更换合格货物。第一次,乙方应按当批采购计划总额的20%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第二次,乙方应按当批采购计划总额的40%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第三次乙方应按当批采购计划总额的50%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并计入“合同解除条件”约定中的违约1次。 10.7、有违约责任中1、2、3、4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乙方除按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自行采购所需产品,价格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 10.8、甲方相关部门将加强供应价格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参照价及供应价,乙方虚报或乱报参照价,使参照价明显高于约定参照标准单价的,乙方应按定价周期内该商品超出部分金额3倍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结算价格高出部分予以扣除。 10.9、双方确定周期供货价格后应严格遵守。经双方审核确认付款后,若乙方供货结算价格高于双方确定的价格,一经发现部分商品金额超出,超出部分货款予以扣除,同时按超出部分金额3倍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10、乙方的送货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及甲方关于监管安全的有关规章制度。乙方以及进入监区的运输车辆、人员(运输车辆、人员相对固定),必须遵守监狱的有关制度,不得为罪犯捎带物品,传递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帮助提供手机、毒品、烟、酒、现金、玻璃制品、刀具、铁制品等违禁物品,否则甲方一经查实,第一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0至30000元给甲方(具体金额由甲方在幅度内确定),第二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若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11、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其他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情形,应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乙方违反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30000元(具体金额由甲方在幅度内确定)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从未付货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情节严重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采购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10.12、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可从乙方货款中直接扣除。乙方不能按要求完成切割食品任务的,应根据甲方决定每天支付甲方违约金1800元。 10.13、乙方工作人员到甲方住所地应遵守甲方的监管规定,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乙方负责。乙方工作人员违反甲方《外协人员管理协议承诺书》行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0.14、乙方若在未告知甲方的情况下停止供货以及符合违反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条款情形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若乙方提前一个月(30天)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完成交接工作的,退还乙方实际缴交20%的履约保证金。乙方提前告知时间不足一个月(30天)的视为未告知甲方,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11.3、乙方多次销售劣质产品、过期食品、检验检疫证明弄虚作假(年累计5次以上的); 11.4、乙方多次擅自提高商品价格经查证属实的(年累计5次以上的); 11.5、因乙方产品质量引起食物中毒,后果严重的; 11.6、乙方非因不可抗力停止供货,经向甲方物资采购部门说明理由不予采信的; 11.7、乙方对本合同进行转让、转包、转租、分包、分租的。 11.8、乙方在经营期间需保持其卖场的正常经营,其经营门店、卖场面积、公司性质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提前60天以上通知甲方,甲方视情决定维持原合同或解除合同。 12、知识产权 12.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11.1、乙方经营期间出现对甲方人员行贿行为,经纪检监察部门查实或由检察部门提请公诉的;甲方可无条件解除合同; 11.2、乙方工作人员违反监狱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11.3、乙方多次销售劣质产品、过期食品、检验检疫证明弄虚作假(年累计5次以上的); 11.4、乙方多次擅自提高商品价格经查证属实的(年累计5次以上的); 11.5、因乙方产品质量引起食物中毒,后果严重的; 11.6、乙方非因不可抗力停止供货,经向甲方物资采购部门说明理由不予采信的; 11.7、乙方对本合同进行转让、转包、转租、分包、分租的。 11.8、乙方在经营期间需保持其卖场的正常经营,其经营门店、卖场面积、公司性质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提前60天以上通知甲方,甲方视情决定维持原合同或解除合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6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福建省宁德监狱 | 乙方: | 宁德市林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金涵 | 住所: | 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盛辉仕林东湖1号楼2407室 |
单位负责人: | 黄义权 | 单位负责人: | 林承深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0593-2220318 |
联系方法: | 15759336555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宁德蕉城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宁德市蕉城支行 |
账号: | 136010100100028183 | 账号: | 1407002609008198447 |
签订地点:宁德市
签订日期:2018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