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岳麓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2024年站厕维修项目(三年)合同公告
金额
152.15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12/2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长沙市岳麓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2024年站厕维修项目(三年)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12月24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附件列表: 采购需求-2024年站厕维修项目(三年).docx
公告日期:2024年12月24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2024年站厕维修项目(三年)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JCG-GK-202411070016-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岳麓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与望岳路交汇处诚兴园5栋 供应商(乙方): 湖南省洪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长沙国际企业中心13栋601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2024年站厕维修项目(三年)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表1、分项报价表
表1.1、维保材料分项报价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日常维修服务内容: (1)、负责建筑物室内装饰及外墙面剥落层维修、门窗维修、檐口天沟及室外明沟盖板维修; (2)、负责对所辖区域照明灯具、感应龙头、水龙头、大小便器感应冲洗阀、马桶、无障碍设施、开关、电表箱及线路等的维修或安装。 (3)、负责公共卫生间、垃圾站墙地面的维修,吊顶、隔断门、面盆、洗手台架、洗手盆、地漏、厕所镜子、拖把池及配件的维修或安装。 (4)、负责给水管道、配套阀门井及配件的维修,污水、雨水收集管道井的疏通,清理,雨棚维修,水泵房内供电设施的维修。 (5)、标识、标牌维修更换。 (6)、采购人布置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7)、定期对站厕化粪池进行吸污处理。 (8)、三年内新增垃圾收集站及公共厕所维护费用列入维护范围内,不另行追加费用。 (9)、乙方只能承接单次派单维修金额1.5万元以下的维修维护工作。 2、要求 (1)、乙方必须7*24小时保持一定数量的维修人员随时待命,全区分5个片区管理,乙方需配备不少于5台通勤车辆满足日常维护工作。依据采购人派出的维修单进行维修,保证采购人辖区内公共厕所、公共垃圾站、办公点及停车场设施的正常运转。如遇采购人紧急性、突发性、应急性、临时性任务时,乙方必须根据采购人要求(详细见采购人相应考核办法)随时调派人员进行积极处置(须40分钟内赶到现场)。 (2)、乙方须根据采购人要求使用的人员必须无违法犯罪记录;使用的设备必须合法;使用的人员和车辆必须购买有保险并在保险有效期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等造成的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对建筑物、构筑物、环保、绿化等破坏由中标人负责修复和赔偿,费用由乙方承担。 2.人员配置要求 人员要求 (1)、本项目需配备工作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项目负责人不少于1人,维护人员不少于7人),需在合同签定后10日内将所有工作人员的详细信息报给采购人。 (2)、具有相关从业资格和工作经验,身体健康。 (3)、了解和熟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安全培训:了解和熟悉本项目的安全防护。 (5)、技术培训:明确自己的职责与义务。 (6)、所有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作业时应着统一服装。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投入设施设备要求: (1)、乙方应提供完全满足本项目的一切设备设施包括电源,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2)、乙方配备维修工具设施及辅助维修专项作业车。 (3)、乙方的车辆数量:要求配备不少于5台(燃油或新能源/电)轻型普通货车或轻型多用途货车,应保持外观干净整洁,厢体严格按标准喷绘,标注公司名称、车辆编号等基本要素,并报采购人审核备案。 (4)、乙方需在合同签定后10日内将主要设备、车辆的详细信息报给采购人。 4.其他要求 安全生产 (1)、乙方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人员安全事故。 (2)、乙方与采购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应健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服务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3)、为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乙方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4)、乙方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采购人。 (5)、因乙方导致的一切事故或意外,由此产生的责任与损失全部由中标人承担。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维修服务、通勤服务费用总价包干,严格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结算;维保材料费用按实结算,具体结算数量按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核为准。即:维保材料结算金额=材料单价控制价*材料中标统一折扣 2.付款方式: 2.1、付款人:长沙市岳麓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国库集中支付) 2.2、支付方式:维修服务、通勤服务及维保材料费用每半年结算一次,每年结算金额不得超过中标金额。其中:维修服务、通勤服务费用总价包干,严格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结算;维保材料费用按实结算,具体结算数量按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核为准。即:维保材料结算金额=材料单价控制价*材料中标统一折扣率*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核的结算数量。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家丽路支行(湖南省洪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8201 0100 0000 78973)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4-12-23 —— 2025-12-22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要求执行,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 按国家规定执行. 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采购人每个月不定时抽查服务单位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将在当期服务费中进行考核或视情况严重解除合同: 服务单位签订合同后不能按规定地点、规定时间提供服务,超过5个自然日,且未说明情况的视为严重违约,采购人可解除合同,因此导致的损失由服务单位承担。因服务单位原因导致采购人启动应急方案聘请非服务单位负责项目运营的,所有费用由服务单位支付,取费标准由采购方与服务方协商确定。 3、考核评价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与采购人签订项目合同的乙方以及由乙方按照合同派遣至长沙市岳麓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的工作人员。 4、考核评价原则 4.1?半年考核一次。对于乙方维修维护管理等情况进行半年度考核,由长沙市岳麓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根据考核细则统计分值,根据考核分值拨付服务费用。考核成绩95分以上的,支付维修服务、通勤服务费用金额的100%;考核成绩90分-95分的,支付维修服务、通勤服务费用金额的90%;85分-90分的,支付维修服务、通勤服务费用金额的80%;85分以下的,支付维修服务、通勤服务费用金额的70%;连续两次考核成绩低于85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考核评价标准 2024年站厕维修项目(三年)考核表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及考核标准履行服务要求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及考核标准履行服务要求 (6)履约验收标准: 8.1、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要求执行,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 按国家规定执行. 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8.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要求执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维修质量不合格,由乙方进行返工,有关返工造成的维修费用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附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以及投标文件规定的权利义务。 1.2.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乙方的维修维护服务进行监管、考核,评价,对于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1.3.对本维护区域内的服务事项有知情权。 1.4.有权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维护服务, 1.5.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不因此影响乙方工作。 1.6.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维护维修服务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无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对于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如因甲方要求的紧急任务导致的加班费用、特殊材料采购费用等)的承担方式和报销流程进行协商确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3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1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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