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2022年引航船艇管理服务需求公示
金额
1.00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1/12/0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项目名称 |
2022年引航船艇管理服务 | 采购类型 |
服务类 | ||||||||||||||||||||||||||||||||||||||||||||||||||||||||||||||||||||||||||||||||||||||||||||||||||||||||
采购人名称 |
深圳港引航站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财政预算限额(元) |
13200000 | ||||||||||||||||||||||||||||||||||||||||||||||||||||||||||||||||||||||||||||||||||||||||||||||||||||||||||
项目背景 |
深圳港引航站现有6艘引航交通艇、1艘港作拖轮,船员服务需求及船队管理方面的工作量大、任务重。为使船队的管理更加规范,更加专业,更好地服务于引航业务,引航站拟在船队海务、机务、安全管理、船员服务等方面,向具有专业船舶、船员管理业务的企业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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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资质要求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
2.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3.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4.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的查询结果为准。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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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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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技术要求 |
一、服务内容
(一)引航船艇管理服务标的为深圳港引航站下辖船艇,包括:深港拖一、深港引1、深交法01、深港引3、深港引5、深港引6、深港引7,及随后深圳港引航站可能增减自有或租用于服务引航的船艇。船艇具体资料见《深圳港引航站船艇资料汇总表》(附件1)。
(二)标的船艇的作业范围:
1.“深港拖一”为港作拖轮,主要任务是在深圳港区为小型船舶靠离泊服务及接送引航员;
2.其它引航艇主要任务是在深圳港区(包括珠江口水域)接送引航员;
3.采购方指派的其它任务。
(三)标的船艇配员要求(见附件2):
1.“深港拖一”最低配员4人,24小时驻船制,24小时作业;
2.“深港引1”、“深交法01”、“深港引3”三艘玻璃钢质艇,最低配员3人(一个驾驶员、两个轮机员), 24小时驻船,主要白天作业,每天作业时间不超过12小时。
3.“深港引5”、“深港引6”、“深港引7”三艘铝合金艇最低配员3人,要求高速船证书, 24小时作业,作业频次较高,每船要求配备三班船员,每班配备一个驾驶员、两个轮机员,该三艘艇要求每艘艇配一名持证船长,该船长可以代替一名驾驶员。
4.6艘引航艇驾驶员要求年龄不大于50周岁(有一年以上高速船资历的优秀驾驶员可放宽到55周岁)、高中以上学历、英语水平能够满足接送引航员时与外轮的沟通需要(由采购方负责面试确认),三副驾驶员必须具有半年以上实际操船经验。
5.投标人应考虑船员带薪休假、考试等需要,船员应当适当超配。
(四)船员工作要求:
1.保证船艇正常安全营运,热情服务,完成引航员接送工作。
2.精心维护船艇,做好船艇自修及维护保养工作,小型维修立足自修。
3.做好安全训练、遵守引航站制度及中标方工作制度。
4.完成采购方分配的其它工作。
(五)引航船艇管理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为上述标的船艇提供配员、安全训练管理、海务管理、机务管理、人事管理、疫情防控等与船艇运营相关的除船艇调度之外的一切工作。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海务管理:
(1)执行深圳港引航站的安全和环保方针。
(2)布置和落实船舶季节性安全防范工作,负责收集处理与海务管理有关的信息。
(3)负责船舶航海图书、海图、航海通告等航用资料审定和供船工作,并监督检查船舶使用、管理和改正工作。
(4)审核、考核船长及驾驶员。
(5)跟踪掌握相关海区的气象、海况和台风情况、指导船舶避台。
(6)负责办理船舶船壳险、保赔险及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险等保险的相关工作。
(7)负责办理船舶相关证书、资料。
(8)监督检查船舶通导设备和救生消防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工作,协助船艇制定甲板部船舶修理计划。
(9)负责船舶交通事故、海损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10)调查、分析船艇甲板部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协助制定和实施纠正措施。
(11)制定/修订与海务有关的工作程序和操作须知。
(12)海务管理必须满足国际公约及国内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等的要求。
2.机务管理:
(1)制定《船舶年度修船计划》、《船舶和设备预防检修计划》和机务年度费用预算;
(2)掌握各种船舶证书有效期,及时申请船舶检验;
(3)制定船舶年度修理清单及年度修理招标采购需求,安排船舶厂修工作,掌握工程进度及质量,代表采购方审定修理单和结算单,主持船舶航次修理择厂及合同谈判,但程序需符合采购方财务管理需求、最终决定权归采购方;
(4)负责船舶、设备的险情/事故调查、分析,提出纠正措施并监督落实,参加船队风险评估;
(5)及时处理船艇设备缺陷报告,及时向船舶提供物料、备件及技术支持或业务指导;
(6)负责审查船舶备件、物料、油料的申请计划并报采购方审批,并组织供应,制订、完善关于船舶备件、物料、油料的采购办法;按需要安排集中处理船舶油污水;
(7)负责船舶技术改造、技术革新项目并鉴定验收。
(8)机务管理必须满足国际公约及国内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等的要求。
3.安全训练管理:
(1)负责安全管理信息的搜集、分析及编制、发送,并将重要安全管理信息定期编制成《安全通告》下发船舶;
(2)负责船艇的安全检查工作,单独或组织其他职能科室实施船舶安全检查;
(3)负责收集、汇总上级主管部门对船舶安全检查的资料,采取必要的措施,协助船上进行缺陷整改工作,以确保所有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得到整改;
(4)制定防台应急预案,部署防台工作,指导船舶防抗台风,负责船舶恶劣天气(条件)航行和特殊作业的预警及指导工作。
4.人事管理:
(1)采购方采购的是引航船艇管理服务,船员由中标方负责招聘和管理。船员是与中标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该人员与采购方不存在用工关系,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雇佣关系。
(2)中标人应确保按照《深圳港引航站船艇配员表》的要求提供身体健康、品格端正、心理素质好并符合“《STCW公约》95修正案”要求的适任船员。中标人应确保提供的船员应具有符合采购方船舶要求的海上资历,并须经采购方同意。
(3)船员若因病、伤、残、亡或其他原因而需要更换补充者,其缺员由中标人及时补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中标人负责。中标人确保不得因为船舶配员问题影响船艇营运。
(4)中标人应当依法为船员购买五险一金;中标人应为每位船员购买商业最低限额100 万人身意外保险,工作中因公受伤、致残、死亡,其医药费、抚恤金等费用由工伤保险部门以及保险公司按规定理赔,并由中标人负责处理。中标人与船员之间的劳动纠纷由中标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不得影响到采购方日常工作。
(5)组织落实劳动工资和船员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6)向船舶提供足够的人力资源和岸基支持,按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海事局的有关要求,配齐适任合格的船员,合理安排船员值班,不得疲劳作业。
(7)负责高级船员的适任控制,组织船员适任评估、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8)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安全与防污染相关的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
(9)负责审核船员的聘用和调动,根据船员队伍结构情况负责船员培训、考核的管理工作,负责各类船员证书申办审核工作。
(10)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应急反应,负责与遇险船员亲属直接联络及伤亡船员的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工伤鉴定有关工作及其归档,参与船队风险评估。
(11)定期开展消防检查、安全演习、船员政治学习。
(12)落实船员劳动保护工作,及时发放劳保用品。
5.疫情防控:
(1)承担船艇及船员的防疫主体责任。
(2)负责落实招标方制定的防疫规定,组织船员做好防疫工作。
(3)根据防控要求及时提出防疫物资采购需求。
(4)做好船员防疫培训和应急演练。
(5)督促防疫工作,船艇、船员做好防疫台账。
二、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
1.始终保持和维护船舶良好状态,使之满足船级社及海事局检查的基本要求,保证船舶安全适航。
2.在不妨碍船长独立行使法定义务和权利的前提下,中标人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事务有决定权。
3.中标人应当保证法定证书在有效期之内,在有效期届满之前应当及时更换。中标人负责船舶计划修理(年度维修)修理单审核、编制、询价,中标人应将报价单综合后并形成意见报给采购方。经采购方批准认可后,中标人可受采购方委托并全权负责实施。年度维修须由采购方负责公开招标,船舶进厂修理的合同由采购方直接与船厂签署。船舶厂修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4.中标人负责审批船舶抢修/航修单、经采购方认可后安排修理(必须符合采购人财务管理规定),相关费用由采购方负责对外结算。中标人督导船舶之维修保养、检验、修理和改造等事项,以确保船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以及船级社的所有要求和建议。在中标人认为有必要时,聘请第三方验船师,因此而产生之有关费用由采购方支付。
5.中标人负责船员调配,对船员进行面试、录用和解聘等工作,同时有权对船员的工作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对船员管理船舶不满意,有权提出更换船员,以符合中标人对船舶的管理要求。
6.中标人安排新船员上岗前培训。负责船员的专业技能、岗位适任培训以及相应职务要求的知识更新培训等工作。
7.中标人每月初应向采购方书面报告上月船舶技术状况、船员状况以及船艇管理等事宜。
8.采购方对中标人或船舶检查后提出问题和质询,中标人有义务予以解释,并对确认的有关事项做出及时纠正或改进。
9.未经采购方书面认可,中标人不得对船舶的机械设备、舱室、结构等进行更换和改造。中标人应对船舶财产,包括船舶备件、物料等进行严格管理。
10.中标人应与采购方或其委托的经营代理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和配合,使之提高船舶营运安全和提高营运效率和效益。
11.承担防疫责任、组织船艇做好防疫工作。
三、采购方的责任和权利
1.采购方负责船艇的调度。
2.采购方有权对船员进行工作指挥、监督和考核;有权要求船员遵守采购方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规程,维持有序的劳动纪律;船员不服从采购方正常工作管理以及违反采购方劳动纪律的,采购人有权依据采购人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对船员的调配有否决权。
3.采购方有权随时对船舶进行检查,监督船艇的配员、船艇维护保养、应急训练、疫情防控等工作,考核船舶管理水平。
4.采购方负责对船艇的拟维修事项确认、拟选择维修厂家的最终表决、维修单据审核等。
5.采购方有权对船舶管理提出相应的保障机制和措施建议。
6.采购方应该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维修及管理等费用。
7.采购方按中标方要求对需要采购方确认的事项及时确认,因为确认不及时导致的船艇营运时间耽误由采购方负责。
四、项目人员要求
1.项目负责人:中标人应成立不少于3人的项目组,指派1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要求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船舶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有两年以上船舶管理经验。
2.项目组人员:项目组人员可以是本单位相应船舶管理岗位人员兼任,但要求具备相应资历和能力。其中海务主管要求大专以上文化、大副或以上资历;安全主管(允许海务主管兼任)要求大专以上文化、大副或船长资历;机务主管要求大专以上文化、大管轮或以上资历;人事主管要求大专以上文化。
3.船员:要求持有与职务相应的沿海二等及以上证书并满足船舶最低配员证书要求,引航艇(深港拖一除外)驾驶员要求年龄50岁以下(有高速船资历的优秀人员可以放宽到55岁),英语水平能够满足接送引航员时与外轮的沟通需要(由采购方负责面试确认)。
人员变更:在服务期限内,项目组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现场人员须经采购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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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需求 |
一、服务期限:
本项目为长期服务类项目,服务时限为:1年(即365天)。
项目服务期满后,甲方将根据中标人的履约情况,确定合同期限是否延长,但总服务期限不超过36个月,合同一年一签,每年的服务费均按本次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执行,投标人在报价时要充分考虑未来三年价格因素的变化。如甲方对履约情况不满意,甲方不再续约。
引航艇管理服务目标要求:
1.安全管理要求:符合安全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海事主管部门)关于船舶海务、机务、安全管理的要求,不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无人员伤亡。
2.可营运要求:船艇的可营运时间定义为船艇具有良好的技术状态、满足海事局规定的营运最低配员要求、持有有效的相关证书的时间。具体停航时间按照下列要求处理:
(1)停航修理:深港拖一、深港引1、深交法01、深港引3四艘船艇,每艇每年因修理停航时间不超过35天;深港引5、深港引6、深港引7三艘船艇,每艇每年因修理停航时间不超过25天。单次因修理停航时间不足6小时不计算,6——12小时记0.5天;12——24小时记1天。因不可抗力或因甲方书面认可的原因导致停航修理时间延期不计。
(2)配员:所有船艇全年因配员停航时间0天。
(3)政府查扣:不发生海事、边防、公安等政府机关滞留船舶。
3.服务质量要求:优质服务,任务完成率不低于99.8%;客户(包括引航员、引航站管理人员、被引船舶、码头管理人员等)有效投诉率(投诉次数/作业艘次)低于0.5%。
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详细的服务承诺书,并安排专人负责与采购人联络,并提供其联系手机、电话、传真、Email,如人员需要调整应及时通知采购人。
三、服务质量考核:
1.船舶运行服务质量考核标准:按照《深圳港引航站船艇管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考核评分表》(见附件4)对船艇管理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船艇运行管理服务项目实施后,采购人依据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及有关公约、法规等,每季度末组织人员对中标人的服务进行考核。
2.考核结果及奖惩:考核结果采用100分制,85分以上为优秀,船艇管理服务费百分之百支付;考核结果低于85分的,每少1分,本季度船艇管理费用扣除0.5‰。
四、引航艇管理服务费用包含范围及支付方式:
(一)费用包含范围:
1.税费
2.海务管理、机务管理、船舶安全管理、船员人事管理等与船舶管理和船员管理相关的,除了船舶调度以外的所有管理成本,包含办理船艇相关证书工本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等。
3.船员费用:船员费用实行总包干制,包含但不限于工资、薪补贴、交通费、伙食、加班费、保险等人员相关的全部费用。船员若发生病、伤、残、亡等情形,均由中标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若船员(或船员家属)起诉采购方,中标方应赔偿所有采购方为此承担的费用。
4.由于中标方员工或船员的违法或渎职行为导致采购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以及船舶导致的环境污染,中标方要承担采购方全部损失。
5.除本项目合同其它条款有明确规定由采购方承担的费用以外,采购人不承担任何其他费用。
(二)费用不包含范围:
1.船舶调度费用;
2.船舶维修费用;
3.船舶保险费用;
4.防疫费用;
5.船舶营运燃油、润滑油、淡水费用;
6.船舶通讯费用;
7.船舶靠泊基地或防台期间水电费、码头管理费、基地维修建设等费用;
8.船舶检验、海事管理等直接费用;
9.船艇生活污水、油污水、垃圾处理费用;
10.应急救助费用等。
不在上述范围中的费用,中标人在开支之前必须先征求采购人书面同意。
(三)费用支付:
费用按月支付。中标人每月5日前将上月费用清单及当期付款等额的合法发票提交采购方,采购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支付。因采购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方完成支付审核并进入财务支付程序视为完成支付。
1.每季度第一、第二个月船艇管理服务费=中标价÷12;每季度末根据《深圳港引航站船艇管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考核评分表》(见附件4)对中标人的船艇管理进行服务质量综合考核,依据服务质量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本季度第三个月实际支付给中标人的费用(即:第三个月船艇管理服务费=中标价÷12-按考核结果应扣除的费用)。
2.如果因相关管理要求导致船员数量减少,则上述管理服务费应相应扣除。
五、投标报价要求
1.投标方须于开标一览表中填写本项目投标总报价,本项目中标金额为中标方的投标总报价。
2.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入场的各项费用、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的利润。由企业根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中标,投标报价总价作为中标单位与采购单位签订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
3.本项目从2022年1月1日开始,但考虑到船舶管理的连续性,投标方应该于2021年12月31日1700时前完成船舶管理的交接,投标方报价时应该考虑交接费用,采购方不额外承担船舶交接当天的费用。
4.投标人应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投标;评标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如因中标价格过低导致中标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标准进行履约的,采购人有权解除本项目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扣除服务费。同时将该情况上报深圳财政部门(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做履约不良记录。中标人须无条件接受,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完成项目移交相关工作。
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财政预算限额,本项目财政控制金额为1320万元。投标报价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视为无效投标。
6.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并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综合单价或总价为依据。
7.除非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人应毫无例外地按招标文件所列的清单中项目和数量填报综合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未填综合单价或总价的项目,在实施后,将不得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总价内。
8.投标人应充分了解项目的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9.投标人不得期望通过索赔等方式获取补偿,否则,除可能遭到拒绝外,还可能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可能影响其以后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投标。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投标报价的风险。
六、其它要求
1.当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采购方减少船艇,或按照相关方面要求需要增加或减少船舶配员,所增加或减少的船员费用按照《深圳港引航站船员工资参考标准》(附件3)中船员岗位报价×中标价/招标价×120%计,如增加配员,总费用不能超过中标金额。
2.因中标人工作疏忽或失职以及违规直接给采购方造成了损失,经查证属实,由此造成的损失中标人负责赔偿。
3.投标方应确保投标文件中的人员信息真实、有效。
4.中标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包本项目工作中的主体工作内容。
5.本项目所需的一切相关资料及评价标准等均需由投标人自行收集,投标人使用的标准必须是国际公认或国家、地方政府颁布的同等或更高的标准。
七、违约情形、违约责任
违约情形至少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各船艇所配船员必须符合项目的采购要求,如不按配员要求配备船员则视为违约。
2.中标方未经我站允许,私自将船舶用于其他用途,视为违约。
如中标方违约需承担对采购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中标价格15%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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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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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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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2022年引航船艇管理服务采购需求附件(终稿2021.11.24).doc |
论证公示不需要显示相关链接
1:采购需求公示期限为48小时(公休日、节假日时间不计算在内)。在公示期内,供应商如需要对采购需求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可登录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szggzy.com/),在“采购申报→提出需求疑问”功能点填写意见或建议,由采购人进行回复。
2:采购需求不等同于正式发布的采购文件,对采购需求提出意见或建议不属于对采购文件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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