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陈旭13621918153
招标代理机构国家电投集团铝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国家电投集团铝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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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份低硫铝土矿采购询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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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投集团铝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受国家电投贵州遵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需方”)委托,拟执行2024年10月份铝土矿询价采购,计划采购量10万吨,供矿截止日期2024年10月25日(具体供货截止时间谈判确定),诚邀贵单位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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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报价方式及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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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为保证报价的公正性和保密性,报价采取统一时间段报价,在铝电智能协同平台(https://alyuntong.com/)进行竞标报价(具体操作详见《操作手册》,提示:只支持360极速模式、火狐、谷歌浏览器,不支持IE),报价为矿石到厂价,统一以半年期承兑价格报,待线上竞标报价结束后根据报价情况安排竞争性谈判以确定供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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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参与投标的供货商,需要交付30万元整的投标保证金(已交付未退还的不用再交付,不接受个人账户直接付款)合同签订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如因投标人原因中标不签订合同,保证金不退还。供应商中标并签订合同后,3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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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报价截止时间前保证金应到账,否则价格不予采信。保证金账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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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国家电投集团铝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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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工行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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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1001 2812 1900 6895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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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报价截至时间:2024年9月24日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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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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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1362191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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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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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取样及组样原则:每车取样,五车或五车以内一组样(由收货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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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础指标:Al2O3=60%,A/S=4,全硫St=0.3%,总碳≤0.5%,Fe2O3≤26%,粒度≤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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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指标:Al2O3≥52%,A/S≥8,全硫St≤0.3%,总碳≤0.5%,Fe2O3≤26%,粒度≤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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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指标:Al2O3≥55%,A/S≥6.5,全硫St≤0.3%,总碳≤0.5%,Fe2O3≤26%,粒度≤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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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结算价格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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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结算价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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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结算价格(乙方需要使用甲方资金时):以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遵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货人)对甲方规定的计价条款确定的计价及考核规则,按照乙方实际供货数量、质量以及其他计奖计扣因素,以收货人与甲方的结算价为基准每吨下浮1.5%,即以收货人与甲方结算总价的98.5%作为双方结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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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结算价格(乙方不使用甲方资金时):以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遵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货人)对甲方规定的计价条款确定的计价及考核规则,按照乙方实际供货数量、质量以及其他计奖计扣因素,以收货人与甲方的结算价为基准作为双方结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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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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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付进度款(乙方需要使用甲方资金时):铝土矿进厂且收货人化验结果出来后,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付款(需加盖公章),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次铝土矿进度款的80%。原则上每个支付批次不低于1000吨,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将酌情调整付款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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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款(乙方不需要使用甲方资金时,由收货人支付进度款):每1万吨可申请一次进度款(向供货方),进度款金额为铝土矿价格(矿石基础价格+指标调整价格,不含量奖)及供应数量的80%。收货方收到双方确认的进度款结算单后15日内将进度款支付给甲方,甲方在收到收货方货款后,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量在最终结算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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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结算款:乙方供货完毕,收货人验收无异议,甲方收到双方盖章的结算单和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于五至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剩余款项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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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付款方式:半年期或半年以内的银行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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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乙方如需现汇支付,按年化贴息率3.6%计算费用,并于当月结算中予以扣减。银行贴息率如遇调整,双方协商后再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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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矿石基础价(干基含税,一票制):承兑价XX元/吨(Al2O3≥60%,A/S≥4,全硫St≤0.3%,总碳≤0.5%,Fe2O3≤26%,粒度≤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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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价XX元/吨(Al2O3≥52%,A/S≥8,全硫St≤0.3%,总碳≤0.5%,Fe2O3≤26%,粒度≤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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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价XX元/吨(Al2O3≥55%,A/S≥6.5,全硫St≤0.3%,总碳≤0.5%,Fe2O3≤26%,粒度≤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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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与甲方的结算价=矿石基础价格+指标调整价格-考核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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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结算价格为乙方将矿石发运至收货方指定堆场的所有相关费用,含国家当期发布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额全额专用发票,包括货款、增值税、破碎费、资源税、运费等所有费用。A/S和Al2O3含量依据收货方取样化验结果,采用月度加权平均值,月度结算加权A/S指月度总Al2O3和总SiO2含量的比值。以上价格均为含税单价,按一票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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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A/S指Al2O3和SiO2含量的比值,月度结算加权A/S指月度总Al2O3和总SiO2含量的比值,正常结算矿石A/S和Al2O3、Fe2O3、CaO、碳是指合格矿石加权值。矿石A/S、Al2O3、St、Fe2O3、CaO、碳及附水以收货方化验室所分析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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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因乙方未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可拒绝支付相应款项,并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若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欠税、失联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抵扣进项税的,甲方有权利向乙方请求赔偿此部分税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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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加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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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指标:Al2O3≥60%,A/S≥4,全硫St≤0.3%,总碳≤0.5%,Fe2O3≤26%,粒度≤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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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l2O3以月加权平均值=60%为基础:Al2O3每增减1%,基价增减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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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S以月加权平均值=4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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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4n
当5n
当6n
当7A/S≤8时,以A/S=7为基础,A/S每增加0.1,基价增加1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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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A/S≥8时,以A/S=8为基础,A/S每增加0.1,基价增加0.5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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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奖励与考核分段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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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加权最低结算指标应满足Al2O3≥55.0%、A/S≥4,如月加权指标Al2O3<55%或A/S<4时,从最低质量矿量进行剔除组样,直至加权平均值达到月加权最低结算指标要求后进行结算,剔除的低质量矿量可留待后续月份结算,但最迟于自供货月开始计算至之后的第三个月末必须清算(如收货方因生产原因停止收货,收到收货方书面通知后对合同进行清算,清算时仍达不到结算指标要求,剔除的低指标部分按50元/吨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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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加权平均St≤0.3%时,正常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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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度加权St≤0.1%时,按St=0.1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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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度加权0.1%n
当月度加权0.2%n
当月度加权0.3%n
当月度加权1%n
当月度加权2%n
以上奖励与考核分段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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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样St不进行考核,但单样1%n
(5)月加权平均总碳≤0.50%时,正常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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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0.50%<总碳≤0.55%时,以0.50%为基础,每增加0.01%,扣减1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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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0.55%<总碳≤0.60%时,以0.55%为基础,每增加0.01%,扣减1.5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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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总碳>0.6%,以0.6%为基础,每增加0.01%时,扣减2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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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扣罚,分段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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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加权平均Fe2O3≤26%时,正常结算;当Fe2O3>26%时,每增加1%扣2元/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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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指标:Al2O3≥52%,A/S≥8,全硫St≤0.3%,总碳≤0.5%,Fe2O3≤26%,粒度≤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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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l2O3以月加权平均值=52%为基础:Al2O3每增减1%,基价增减1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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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S以月加权平均值=8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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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6.5≤A/S<7时,以a/s=7为基础,a/s每降低0.1,基价减6.5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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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7≤A/S<8时,以a/s=8为基础,a/s每降低0.1,基价减2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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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8≤A/S<9时,以a/s=8为基础,a/s每增加0.1,基价增加1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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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A/S≥9.0时,以A/S=9.0为基础,A/S每增加0.1,基价增加0.5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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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奖励与考核分段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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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加权最低结算指标应满足Al2O3≥50%、A/S≥6.5,如月加权指标Al2O3<50%或A/S<6.5时,从最低质量矿量进行剔除组样,直至加权平均值达到月加权最低结算指标要求后进行结算,剔除的低质量矿量可留待后续月份结算,但最迟于自供货月开始计算至之后的第三个月末必须清算(清算时仍达不到结算指标要求,剔除的低指标部分按50元/吨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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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加权平均St=0.3%时,正常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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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度加权St≤0.1%时,按St=0.1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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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度加权0.1%n
当月度加权0.2%n
当月度加权0.3%n
当月度加权1%n
当月度加权2%n
以上奖励与考核分段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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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样St不进行考核,但单样1%n
(5)月加权平均总碳≤0.50%时,正常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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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0.50%<总碳≤0.55%时,以0.50%为基础,每增加0.01%,扣减1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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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0.55%<总碳≤0.60%时,以0.55%为基础,每增加0.01%,扣减1.5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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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总碳>0.6%,以0.6%为基础,每增加0.01%时,扣减2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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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奖励与考核分段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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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加权平均Fe2O3≤26%时,正常结算;当Fe2O3>26%时,每增加1%扣2元/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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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指标:Al2O3≥55%,A/S≥6.5,全硫St≤0.3%,总碳≤0.5%,Fe2O3≤26%,粒度≤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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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l2O3以月加权平均值=55%为基础:Al2O3每增减1%,基价增减1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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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S以月加权平均值=6.5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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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6≤A/S<6.5时,以a/s=6.5为基础,a/s每降低0.1,基价减19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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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6.5≤A/S<7.5时,以a/s=6.5为基础,a/s每增加0.1,基价增加3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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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A/S≥7.5时,以A/S=7.5为基础,A/S每增加0.1,基价增加0.5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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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奖励与考核分段累计计算。
n
(3)月加权最低结算指标应满足Al2O3≥50%、A/S≥6,如月加权指标Al2O3<50%或A/S<6时,从最低质量矿量进行剔除组样,直至加权平均值达到月加权最低结算指标要求后进行结算,剔除的低质量矿量可留待后续月份结算,但最迟于自供货月开始计算至之后的第三个月末必须清算(清算时仍达不到结算指标要求,剔除的低指标部分按50元/吨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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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加权平均St=0.3%时,正常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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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度加权St≤0.1%时,按St=0.1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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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度加权0.1%n
当月度加权0.2%n
当月度加权0.3%n
当月度加权1%n
当月度加权2%n
以上奖励与考核分段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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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样St不进行考核,但单样1%n
(5)月加权平均总碳≤0.50%时,正常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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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0.50%<总碳≤0.55%时,以0.50%为基础,每增加0.01%,扣减1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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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0.55%<总碳≤0.60%时,以0.55%为基础,每增加0.01%,扣减1.5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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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总碳>0.6%,以0.6%为基础,每增加0.01%时,扣减2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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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奖励与考核分段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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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加权平均Fe2O3≤26%时,正常结算;当Fe2O3>26%时,每增加1%扣2元/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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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月加权Al2O3、A/S、Fe2O3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进行计算,月加权St、总碳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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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交货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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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乙方负责将矿石运输到收货方指定的矿石堆场,并服从收货方指挥。凡进厂车辆必须遵守收货方交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乙方运输车辆除一名驾驶员外,不准乘带其他人员进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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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计量验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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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矿石结算重量以收货人计量部门检斤结果为准,乙方发货单须与交矿车辆同行,以便收货人核收。根据需要双方可协调派人到乙方货源地监督发货并铅封;如甲方派人到乙方矿源点监督发货,则车辆到达收货人现场时必须铅封完好,铅封损坏的甲方不接收;如甲方不具备派人到矿源点监督发货条件,则以收货人化验分析质量作为考核依据,对铅封不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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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结算矿量为7%(附水)以内合格矿量,附水按照加权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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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附水≤7%时,结算重量:=过磅净重-杂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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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附水>7%时,结算重量:=(过磅净重-杂质)*(1-(化验附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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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收货方有权拒绝接受验收不合格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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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质量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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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取样与结算方式:每车1采,采用绳结布采样点,布点原则按收货方取样管理办法执行。取样时按同一代码供应商每五车或五车以内(由需方根据代码内的矿石差异决定)随机组样。同一组样中车辆重量上下极限偏差不超过10吨。对于重量明显偏差(偏重或偏轻)的单独取样。同一辆车的皮重与历史皮重相差超过0.8吨时(为皮重异常),如车辆皮重发生变化应提前向收货方报备,否则按收货方《过磅管理办法》进行违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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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矿石粒度以收货方现场检验结果为准,供矿粒度超过200mm不到400mm的块状物,按每块处罚200元进行考核;粒度超过400mm的块状物,按每块处罚500元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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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对进厂矿石车辆在卸车前发现有明显滴水现象的,有权按拒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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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乙方对矿石质量检测有异议的(对水分超标不做复样),在得到质检结果2日内向收货方提出书面复样申请,并支付200元/个样的复样费。复样结果的允许误差A1203≤土1.2%、Si02≤土0.6%、Fe203≤士0.6%、St≤士0.08%,总碳≤土0.05%。当复样结果在允许误差内时,则以原结果作为结算计价依据。当复样结果超过允许误差时,收货方应作第二次复样,并按三次结果的平均值作为结算计价依据:如一化验结果中某成分的数值偏离三个数平均值的两倍充许误差,舍去该结果不计,按另两个结果的平均值作为结算计价依据。如在异议期未提出意见视为同意收货方化验结果,在如在异议期提出意见的可申请送第三进行检测,当第三方检测结果在允许误差内时,则以原结果作为结算计价依据,当第三方结果超过允许误差时按第三方检测结果作为结算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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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供矿,如乙方所供矿石中含有钢筋、钢管等金属杂质,直径5mm以上,且长度20cm以下(非尖锐物),按每块1000元进行处罚,直径5mm以上,且长度大于等于20cm(包含小于20cm的尖锐物),按每块不低于5000元进行处罚(视对收货方造成的损失而定),如乙方所供矿石中含有杂质(泥土、木块、铁块、石块、砖头、瓦块、废塑料袋、篷布、垃圾等非铝土矿物质视为杂质)时,当现场管理人员初步判断杂质的个数在30个之内,收货方责令乙方需将该堆矿石转运至其他不会对收货方生产造成影响的场地进行杂物清理。乙方在矿石转运过程中如对收货方生产造成影响时,收货方有权直接没收该堆矿石(如乙方拒绝执行,则收货方有权对该车矿石作没收处理);乙方清理完成后通知收货方到现场确认,收货方有权对未清理干净的杂质,按照300元/个进行考核;当现场管理人员初步判断杂质个数超过30个时,通知乙方到现场,经收货方、乙方确认后,如杂质个数超过30个时,此车矿石按不合格矿处理。若测量杂质不超过2%,按照此车净重的2%扣重,若测量杂质在2%-10%之间,按照此车净重的4%-20%扣重(扣重比例按照杂质比例双倍扣除),若测量杂质超过10%,此车矿石按不合格矿处理,具体测量办法按照收货方《大宗原燃物料质量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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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如乙方进厂单车矿石存在表观颜色明显不一致、矿石粒度相差较大,视为乙方存在夹心行为。收货方发现夹心情况,通知乙方到现场确认,确认后单独对该车两种矿石进行单独取样分析,具体考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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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

判定界线

处罚标准

夹心矿

单个区域面积<1㎡

考核供应商100元/点。

单个区域面积≥1㎡

累计面积≤4㎡

每1㎡扣重1.25吨,超1㎡又不足2㎡,按2㎡计算,依此类推。

单个区域面积≥1㎡且累计面积>4㎡

取A/B样分析,化验指标Al2O3≥40%且A/S≥3,按低指标录入MES系统进行加权结算。

取A/B样分析,化验指标Al2O3<40%或A/S<3,按不合格矿石处理(该车指标在MES系统中仅录入水分)。

取A/B样分析,化验指标Al2O3<40%且A/S<3,按不合格矿石处理且罚款30万。

备注:

夹心矿面积计算:矿堆推至30cm厚度或卸车矿堆有明显差异处,用卷尺量出尺寸,并按给出公式计算面积。

单个区域面积=(长/2+宽/2)2---*平方*。

本标准主要针对收货方主流消耗矿石(贵州地区高温溶出铝土矿),特殊矿石不以此作为标准,实行“一矿一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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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如乙方进厂矿石单车次存在混有氨气味和表观附泥严重的矿石,视为乙方夹心,通知乙方到现场确认,经收货方、乙方确认无争议后按4.4.2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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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严禁将不溶、难溶矿石发往收方,针对铝土矿石硬度大、难溶,一经证实,在月度结算时对乙方进行处罚,若能计算出难溶、不溶矿石量,则按所供应量×最终所报单价的10倍进行处罚,若不能计算出该部分矿石量,则对乙方进行不低于200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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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严禁低指标矿进场,单样指标A1203≤45%且A/S≤3,视为不合格矿,按50元/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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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连续两天供应铝土矿指标Al2O3<40%或A/S<4时,收货方有权停止乙方供货,调整指标,因乙方原因停止供货影响月度供应量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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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矿石进厂时间为8:00-18:30,已进场的矿石如在18:30未卸完的带货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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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为做好矿石质量严格把关,需方将不定期对矿石进行抽样比对(每月不少于2次),具体取样方式由需方决定,该车进行单独组样。经过比对,具体考核按甲方《大宗原燃物料质量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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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结算程序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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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矿石重量以收货方磅房管理系统检斤重量为准(毛重,保留两位小数),结算重量按干矿量计算,若乙方对过磅数量有异议的,应在卸矿前向收货方提出复磅申请,否则视为认可该结果;重量以收货方过磅为准,合理磅差为正负千分之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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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乙方接到甲方通知之后对结算单进行确认,根据结算单开具国家当期发布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额全额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乙方必须开具国家正规的发票,如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和证明,乙方要承担一切责任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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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量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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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同签订量为2万吨时,2万吨≤月度供应量<5万吨,上述合同统一计算量奖,即结算时,对月供应量2万吨奖励20元/吨,月供应量超过2万吨后每增加1000吨量奖增加1元/吨(即超过21000吨量奖为21元/吨,即超过22000吨量奖为22元/吨,以此类推),量奖封顶40元/吨。当合同签订量为5万吨时,5万吨≤月度供应量,量奖封顶5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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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供应量兑现率考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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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量兑现率

未完成量考核金额

其他说明

大于等于合同量80%

正常结算

1.未完成量=合同量-实收供应量

2.当本合同结算金额小于本合同未完成量考核金额时,扣除乙方本合同全部结算金额,不再追加考核。

3.因甲方原因通知乙方停止供货造成乙方未完成当月合同量,结算时不予考核。

小于合同量80%,大于等于60%

扣罚金额=未完成量*10元/吨

小于合同量60%,大于等于40%

扣罚金额=未完成量*20元/吨

小于合同量40%,大于等于0%

扣罚金额=未完成量*3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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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不合格矿石的界定及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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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杂质个数超过30个或测量含量经收货方、乙方确认>10%,或表观颜色明显不一致、矿石粒度相差较大,在卸车前发现的,作退货处理;在卸车后发现的,经收货方确认具备退货条件的作退货处理,装车费用由乙方承担;经收货方确认不具备退货条件的,按4.4.2款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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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凡乙方运矿车辆过磅进厂后,必须将矿石卸到收货方指定收矿场地;无论检测结果是否合格,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拉出,凡强行拉出者视为违约,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车,甲方有权勒令乙方暂停供矿,待乙方完成整改后,写出书面供矿申请,经收货方同意后方可恢复供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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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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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乙方运输车辆严格按照国家限载规定进行运输,严禁超载车辆进入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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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乙方运矿司机进入收货方厂区内必须遵守收货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现场人员安全,若造成人员伤害和设施损坏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供矿车辆的卸车工作由乙方自行组织,期间乙方人员、车辆进厂至出厂所发生的相关车辆及人身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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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乙方运矿车辆驶入厂区道路车速不得超过厂区内的限速标准,进入过磅区域和收矿场地的车速不得超过 5 公里/小时。严格按厂区内道路交通标识行驶,凡被现场人员抓到或监控视频拍到不按规定行驶的情况,考核乙方1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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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乙方负责货物、承运车辆以及相关人员的保险费用,并承担在矿石运输、卸车、空返等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及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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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乙方运输车辆进入生产单位的各个区域,必须遵守各个区域的管理要求,乙方人员(含驾驶员)进入现场必须劳保用品穿戴整齐(安全帽、反光背心等),凡是劳保用品穿戴不规范或穿拖鞋、短裤、背心进入现场,发现后考核1000元/人每次。对于超速、违规等行为,凡是被管理人员(或监控摄像头)发现并确认者,收货方在与乙方的月度结算中对该车运输物资所属单位进行考核1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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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重车进厂前,必须按照收货方规定:原则上应将水箱的水放完,掀开篷布去水,遇下雨天则需要在过完重车后及时盖上篷布。如发现车辆进厂后,存在私自对水箱放水现象(包括放水洗脸、洗手等任何放水行为),考核所在单位5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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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严禁超载车辆进厂,乙方装车时应严格控制装车重量,确保车辆过磅不超载,过磅时一旦出现超载情况,第一时间联系供销中心相关人员处理,严禁私自将物料卸在道路上、道路边、或转到其他车上,否则考核5000元/车,并将该车纳入收货方进厂车辆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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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自重车过磅后,应按现场指挥依次排队等候卸车,禁止私自下车,在现场随意走动、扎堆。凡被收货方现场管理人员抓到者,考核乙方1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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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卸车后依次序有序回皮,禁止车辆在厂内逗留或司机下车扎堆。凡被收货方现场管理人员发现,考核乙方1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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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所有运矿车辆在进入厂区前必须装有合格的倒车提醒装置和声光报警器,否则不允许进厂;凡租借厂区内的声光报警灯一次,考核乙方200元;如进厂后私自声光报警灯或未正常使用声光报警灯,凡被现场管理人员抓到者,考核乙方1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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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所有运矿车辆不得出现洒、漏料现象,禁止因装货过满导致物料撒在路上的现象发生,凡是发生撒料的现象,由该车司机清扫干净;如不自觉进行清扫的,第一次发现考核1000元,第二次发现考核5000元,并将该车纳入收货方进厂车辆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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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所有进厂车辆必须按照交管要求在车尾部贴上反光条,未按要求贴反光条,考核1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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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所有车辆进入厂区内必须服从管理,不服从现场人员管理的,考核乙方1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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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车辆进厂时间为8:00-18:30收货方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情况适当调整进厂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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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车辆进场过磅如出现超重导致地磅无法准确称重,运输车辆需进行卸载处理,严禁私自撬磅,一经发现,考核乙方10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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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上述所有考核均于当月结算金额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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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双方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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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双方合同签订时,乙方必须保证在甲方有合同履约保证金30万元(投标保证金的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结算时一并退还或约定转为下一批次投标保证金)。乙方承诺本次供应货源真实,否则视为违约,并扣除全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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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乙方组织的运输车辆必须为满足收货方要求的合法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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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乙方发运车辆有不按照收货方规定进厂及使用通知单号的,视乙方存在违约,每次扣除乙方300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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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收货方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性,按国家规定定期检验。如乙方对收货方过磅的准确性产生疑问,可以请国家计量监督机构对磅秤进行检验鉴定,如误差超出规定范围,在结算时应对结算数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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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本协议,遇不可抗力应及时通知收货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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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乙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参照合同4.4款执行。收货方在接到乙方书面申请后,以收货方封存的副样为准,对异常化验结果的副样进行复检,并按照收货方相关制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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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乙方运输车辆如有夹层、夹包、掺和碎石砂、配重或厂区放水等违规行为,收货方有权在现场对该车货物进行作废处理,该车货不作结算;并视乙方违约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视情节轻重扣除乙方10-30万元的违约金,如乙方被扣罚违约金超出其货款结算金额,按其实际结算金额扣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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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根据收货方对采购数量及质量保证的要求,甲方有权派人到乙方矿石发货场地进行全面取样检测及监督,收货方有权参与或抽查,以加强货源地的监管并负责组织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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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公文邮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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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收件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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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陈旭,联系电话:1362191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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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合同的变更、修改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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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甲方有权根据收货方实际生产需求,对矿石指标进行实时调整,并以三网平台发布的矿石单价为基数,对与乙方签订的矿石单价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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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若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或因生产原因导致月供应数量发生改变,双方应提前30日协商重新签订合同,协商不成,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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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交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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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0月25日前完成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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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投集团铝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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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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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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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运输安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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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在运输作业过程中承担的安全责任,保护保障甲方安全生产秩序和乙方交货人驾驶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签定本安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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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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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及时将各类有关安全的制度、规定、条例等告知乙方交货人,由乙方对运输司机做好安全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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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权要求乙方交货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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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现乙方交货人违章驾驶、酒驾、毒驾运输有权进行警告、考核、甚至清退(包括拉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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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权要求乙方交货人配备、维护好随车安全应急设备和器材(包括但不限于声光报警仪、倒车语音提示等安全附件),并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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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权要求乙方交货人撤走在甲方区域内不遵守、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驾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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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反安全生产、治安、消防、文明生产规定的行为,甲方依据公司相关规定,有权对乙方交货人进行警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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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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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交货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消防、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条例、规定;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道路交通管理制度、规定及要求,甲方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车辆及驾驶员进行考核并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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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交货人制定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若发生事故应及时启动并按照救援程序予以实施。发生事故时,应配合甲方积极抢险,服从统一指挥,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如有人员伤亡,要首先做好人员的抢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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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交货人运输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穿戴好劳保服装(安全帽、反光背心等),带好随车证件,便于甲方人员和上级主管领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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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交货人禁止使用侧翻车辆进行运输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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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方交货人必须保证所有运输车辆和司乘人员均按规定购买保险,在运输作业中发生的非甲方原因的所有人身伤亡事故及经济损失,除保险公司赔付外,剩余部分由乙方交货人全部负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由于乙方交货人车辆故障导致的事故,由乙方交货人承担责任,故障车辆不得在厂内维修,需相关部门准许后,联系拖车拉至厂外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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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乙方交货人必须保证从事货物运输的车辆车况良好并履行监管职责,对车辆车龄、年检、保险(交强险、车辆险)信息及司机证件、驾龄、工伤保险、体检信息进行审查备案,建立车辆信息台账,甲方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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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乙方交货人必须保证从事货物运输的司乘人员身心健康,定期对司乘人员开展健康体检和心理疏导,由于乙方交货人对司乘人员身心健康管理不当造成事故的或司乘人员由于健康问题导致病故的,均由乙方交货人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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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因乙方交货人自身管理不当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交货人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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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乙方交货人在运输作业中因自身原因所发生的责任事故,由乙方交货人承担全部责任,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交货人承担。乙方车辆在甲方厂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时,在卸货堆场内行驶速度与过磅区域不得超过5公里/时,人员不得在厂区及堆场内随意走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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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时,甲乙双方均有抢险救灾的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交货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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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乙方交货人如若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甲方将依据事故性质、责任比例,进行通报考核,所引起的事故及责任由乙方交货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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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于乙方交货人雇用的驾驶员的伤害或赔偿,应由乙方交货人自行负责。对于这类伤害或赔偿,乙方应保证并持续保证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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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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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供应单位或人员(车辆)1000元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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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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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燃物料车辆在厂区内强行插队、不按规定方向排队或扰乱交通秩序等行为,并给予停车6小时学习,抄写安全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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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动车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不按要求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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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车辆发生故障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将车移开,造成交通堵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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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禁停路段停靠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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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按规定限速、停车的或不避让行人、非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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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按规定会车、倒车或未安装开启声光报警装置和倒车装置的(租借厂区内声光报警装置的,考核2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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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驾驶员点火取暖或车辆未熄火随意离开驾驶室从事无关作业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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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不正确穿戴劳保防护用品的(进入厂区必须穿戴安全帽、反光马夹等,包括劳保用品穿戴不规范或穿拖鞋、短裤、背心进入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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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乙方运输车辆应严格按照国家限载规定进行运输,超载车辆进入厂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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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碱类运输车辆严格按照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危化品行业运输车辆进行运输及交货,采用其他车辆运输碱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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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进入厂区的运输车辆出现洒、漏料现象,凡是发生撒料的现象,由该车司机清扫干净;而司机不自觉进行清扫的(再次提醒仍未清扫的考核5000元,并将该车纳入遵义公司进厂车辆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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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所有进厂车辆必须按照交管要求在车尾部贴上反光条,未按要求贴反光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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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所有车辆进入厂区内必须服从管理,不服从现场人员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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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运输车辆在厂区外1公里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或因司乘人员健康管理不当;造成人员死亡的,照价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所属单位1000元以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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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供应单位或人员(车辆)5000元考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或交警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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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驾驶机动车辆故意冲撞门卫执勤人员或辱骂出手殴打现场管理或检查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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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单位或个人遇现场管理人员检查不配合、拒不出示相关证件,以及有其它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管理行为的,并没收车辆通行证或禁止车辆进厂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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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并将车辆进行拉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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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入厂区吸烟等严重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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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南门的大宗原燃物料车辆未靠右排成一列,插队,并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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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车辆进厂后,存在私自对水箱放水现象的(包括放水洗脸、洗手等任何放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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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矿石运输车辆一律通过外环(204省道)从我司北门进入,不允许从南门经过以及进入厂区(除临时通知外)发现后考核5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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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各单位应定期对运输车辆进行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形成排查记录。若由于乙方交货人车辆故障导致甲方运输滞缓或影响生产的,由乙方交货人承担全部损失,另考核对应单位5000元/次。同时故障车辆不得在厂内维修,需相关部门准许后,联系拖车拉至厂外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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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严禁超载车辆进厂,各供应单位装车时应严格控制装车重量,确保车辆过磅不超载,严禁私自将物料卸在道路上、道路边、或转到其他车上,否则考核5000元/车,并将该车纳入遵义公司进厂车辆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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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外来单位或外来人员(车辆)10000元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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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输车辆在厂区内发生交通事件的给予10000元考核;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以上责任的,照价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所属单位(人员)10000元以上考核,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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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进场过磅如出现超重导致地磅无法准确称重,运输车辆需联系现场卸货人员进行卸载处理,严禁私自撬磅,一经发现,考核所在单位10000元/次。(并对车辆进行拉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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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外来单位或外来人员(车辆)100000元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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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在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或因司乘人员健康管理不当,造成人员死亡的,由乙方交货人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并给予所属单位100000元以上考核,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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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议生效及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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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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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乙方违反安全生产、道路交通等相关法律及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造成严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人员伤亡的,甲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内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履约损失由乙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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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字(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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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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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的参与流程需在国家电投铝电公司智能物流协同平台完成,参与单位请按照平台要求完成平台注册,再按要求参与项目并查阅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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