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产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一、网络广播系统
1
IP网络管理主机
台
F-2000
斐乐FLB、杭州
15500
2
系统服务软件包
套
F-2000R
5000
3
系统服务软件加密狗
F-2000J
1000
4
DVD播放器
F-1017
600
5
话筒
只
F-8
580
6
前置放大器
F-1002
800
7
IP网络广播话筒
F-8010
3600
8
IP网络有源音箱
F-2008
1200
9
电源时序器
F-1016
10
室内音箱
F-2008F
180
11
网络化室内音箱
F-2008B
12
1500
18000
网络化副音箱
F-2008BF
210
2520
13
250W网络功放机
F-2250
2000
14
壁挂扬声器
WS628
16
130
2080
15
接入交换机
RG-S2906-24GT4MS-L
锐捷、福建
1600
6400
光模块
MINI-GBIC-LX-SM1310
4800
17
网线
m
UTP-CAT5
金贝视、江苏
3000
3.5
10500
18
音响线
RVV2*2.5
10000
19
电源线
RVV2*2.0
6000
20
机柜
个
42U
图腾、苏州
2400
21
安装 辅材
定制
盛林、长沙
二、安防监控系统
400万高清红外网络枪机
DH-IPC - HFW6499
大华、浙江
40
700
28000
摄像头电源
DH-PFM301
32
38
1216
信息箱
国产
1280
硬盘录像机
DH-NVR8064-4KST/NX
6200
监控级硬盘
块
ST6000VM002
1460
23360
光纤模块
核心交换机
RG-S5750V2-28SFP4XS-L
24000
显示屏
DH-LM55-S400
5600
拼接屏底座
1450
数据线
根
HDMI4K
35
监控系统管理平台(软件)
DH-SmartPSS Plus
9800
管理电脑
超翔TZ830-V3
同方、北京
RVV 2*1.0
2800
8400
五类线
辅材
项
三、网络系统
防火墙
RG-WALL 1600-Z5100
28500
上网行为管理
RG-EG3230
36500
24口接入交换机
RG-S2910V2-24GT4SFP-L
8000
千兆单模光模块
10800
无线AP
RG-AP820-A(V3)
16000
POE交换机
RG-S2906-10GT2MS-P-L
2300
9200
布线与调试
米
3500
超五类
网络模块
62
496
网络面板
86型
31
372
PVC管
DN20
联塑、长沙
1800
7200
12U
850
3400
PDU
16A
550
24 口机架式光配纤架
200
400
理线架
19英寸
220
880
配线架
网络跳线
160
30
光纤
12芯
光纤熔接
芯
批
四、多功能厅系统设备
IP网络数字功放
F-2150
室内壁挂音箱
WS570
120
960
单12寸同轴全频音箱
WF12
宏牌、广州
12000
功率放大器
GS450
8路模拟调音台
MX12
2480
真分集远程一拖二无线手持话筒
KX990I
科讯KOXUN、东莞
2500
LED会议屏
平方
P3.75
19200
LED全彩屏
343000
视频处理器
诺瓦、西安
交流配电柜
6500
工程布线
结构费用
610
21350
包边费用
420
14700
安装调试费用
19250
计算机
启天M53C-A017
联想、北京
4215
POE路由器
RG-WS7005-A(V2)
2560
500
音箱壁装支架
22
音频转接线
条
60
1080
23
音箱欧姆头
24
音箱线
25
26
安装调试
五、校园文化建设
停车场指引牌
7140
14280
警示标牌一
1335
13350
警示标牌二
门牌标识
300
班牌标识
卫生间标识
175
1400
消防图
178
1424
无障碍标识
45
360
消防类标识
112
楼层标识
129
1032
教室宣传牌
44
280
12320
合计报价
919296
起始日期:2024年1月15日,完成日期:2014年2月14日
3.3.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中标供应商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中标供应商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中标供应商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中标供应商负责其派出的所有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3.2.产品包装
中标人应当按照适合于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等的要求对货物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包装费包括于设备供应价格中,每件包装箱内应附1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中标人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个侧面用醒目的中文印刷字体标明以下各项:收货人、货物的名称、品目号、箱号、毛重/净重(公斤)、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等。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中标人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中标人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须适合长途运输及合理的多次搬动。货物交付前意外灭失的风险由中标人承担。
3.3.3.安装调试
中标供应商负责产品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在货物到达使用单位后,中标供应商应在7天内派工程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在买方技术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箱清点货物,组织安装、调试,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中标货物必须为全新未拆封的设备,用户单位验收后才能上架调试。中标供应商负责设备安装上架、技术调试。
中标供应商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采购人及采购用户单位取得联系,以便采购人及采购用户单位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中标供应商须加强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项目完成后,中标供应商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中文操作说明书、技术文档及采购人要求的相关资料等,移交采购人。
5.2.1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5.2.2卖方应保证提供的所有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所有货物的设计、制造都应按先进的工艺技术进行,无材料设计或制造工艺上的缺陷。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和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及规范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相一致。
5.2.3项目采购清单中所有产品,中标人需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安装验收之前提交确保为原厂产品的有效证明;否则,投标无效,取消成交资格。
5.2.4本项目自验收完成合格之日起计算,整体质保期1年。中标人提供全免费维护。
5.2.5中标人所提供的设备、材料需经验收,如发现有任何质量问题,中标人必须立即以同样型号的设备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换。在质量保证期内,因配件发生故障8小时内(从报修时间开始计算)不能修复,中标人必须免费提供同种规格配件进行更换,如不能提供同种规格型号的配件,用其他型号配件代替时,需经使用方同意,且不补差价。
5.2.6在设备的设计使用寿命周期内,中标人应保证使用人能更换到原厂正宗的零部件,确保设备正常使用。中标人应能提供主要配件、易损件的供应价格,并在使用人需要采购时以折扣价供应。
5.3.1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在验收实施过程中,允许对产品进行使用性测试及破损性实验。测试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并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中标人需委托经采购人认可的检测机构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测试的技术参数必须达到其投标文件中的承诺,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3.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5.3.4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如果由于产品本身原因在三十天内调试而未能获得通过,中标供应商必须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6.1权利瑕疵担保
6.1.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1.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1.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6.2.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2.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6.3.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4.合同价款支付
6.4.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6.4.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6.4.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6.4.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6.4.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6.5.伴随服务
6.5.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6.5.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6.5.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7.4.违约责任
7.4.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4.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1.不可抗力
11.1.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1.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1.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2.法律适用
11.2.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1.3.通知
11.3.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11.3.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11.4. 合同未尽事项
11.4.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11.5.合同生效
11.5.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