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平和县人民法院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 大型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8]AHG[GK]2018017-1的平和县人民法院档案数字化加工及服务(第二次)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通用填空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其他数据处理服务 | 档案数字化加工及服务 | 9000000 | 页 | 国内 | 0.29 | 2610000 | 移动 | A4幅面等 | ||||||
合计: | 261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贰佰陆拾壹万元整元(¥261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其中2009年前的形成的历史档案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扫描归档工作, 2010年至2017年8月的档案应在2019年10月30日前完成,开工时间以合同签订生效三天内进场工作,且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标的内的所有档案数字化加工及服务。;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新建审判法庭;
4.3交付条件:其中2009年前的形成的历史档案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扫描归档工作, 2010年至2017年8月的档案应在2019年10月30日前完成,具体开工时间以及完成时间需要展期的由双方另行协商。合同签订期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7天内。。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招标文件及乙方投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详见招标文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95 | 按照每完成100万页经甲方验收合格,档案归案后支付一次,每次付款时,甲方按照结算单所对应结算金额的95%向乙方支付款项。 |
2 | 5 | 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质保期指该项目全部验收合格完成后90天)满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一次性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每次付款金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限24个月,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算。乙方在档案数字化加工及服务过程中如有出现违反我院档案管理及库房管理制度,违反保密制度和档案信息安全的,或出现重大失误的,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合同,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10、违约责任
(1)漏扫、错扫、扫描质量明显粗糙模糊与原图差别大,按照每页10元予以处罚并由乙方改正。 (2)著录、编目错误的,每错一处罚10元,乙方须予以改正;对于大案、要案、敏感案件、前科封存及其它有特殊著录要求的案卷未予以标注的,按每宗案件100元予以处罚。 (3)凡装订不合格、错误明显的,经档案管理部门检查指出仍拒不改正的,按每起100元对乙方予以处罚; (4)收到业务部门投诉或受到本院案卷评查部门通报批评,经核实属于装订错误的,按每起100元对乙方予以处罚;其中性质严重的,按每起500元予以处罚; (5)受到上级法院评查批评,属于装订错误,按每起200元对乙方予以处罚;其中性质严重的,按每起1000元予以处罚。 (6)错误性质严重的情况包括: ①不同案件的案卷材料混同装订的; ②明显属于副卷的材料(如:本单位内部的请示、报告和批示,法院向上级领导部门及其他监督机关做的情况汇报及上级机关的批示,合议庭笔录,审委会讨论案件记录、裁判文书的签发底稿、案件评查材料等)装订入正卷的; ③漏装重要案件材料:起诉状或起诉书、立案登记表或通知书、诉讼费票据(无票据的须有同意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审批表)、开庭案件的开庭笔录、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调解笔录、结案裁判文书或审批表等; ④页码顺序错误; ⑤其他经本院档案数字化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研究认定为错误性质严重的情况。 (7)如最后工程进度无法在预定期内完成,则每拖延一个工作日,扣发劳务费1000元,连同最后一期劳务费结算。 (8)本项目不得转包,一经发现有转包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平和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6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平和县人民法院 | 乙方: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 |
住所: | 琯溪路149号 | 住所: | 福建省漳州市新浦路36号移动通信大楼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魏汉辉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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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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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559653688 |
联系方法: | 13605069919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北大路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漳州市龙江支行 |
账号: | 428664052304 | 账号: | 1409020109001025245 |
签订地点:平和县人民法院
签订日期: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