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区块,江东五路南、规划江东四路南北两侧(2024年11标段)土地种植经营权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的资产,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前进区块,江东五路南、规划江东四路南北两侧(2024年11标段)土地种植经营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C2906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0-2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1-06 |
转让底价 |
295816 元/年 |
资产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宣小姐、孙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85085367、0571-86892316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标的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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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杭州钱塘新区城市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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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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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江东大道3999号1801室 |
注册资本 |
伍亿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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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余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321968792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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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住宿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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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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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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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区县)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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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杭州钱塘新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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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MA27WTCT4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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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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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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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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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文件名称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前进区块,江东五路南、规划江东四路南北两侧(2024年11标段)土地种植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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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295816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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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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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土地 (种植) 经营权租赁协议书》及附件;并在《土地 (种植) 经营权租赁协议书》及附件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全部租金、100000元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或足额缴纳的,需递交请示报告及承诺书至出租方,并由出租方决定是否采纳。若未在1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或请示报告出租方认可同意的,作为自动放弃土地种植经营权及交易保证金,该地块重新招租。 (2)在租期间,承租方有权从事短期农作物(水产)种、养殖,不得种、养跨租期作物(水产),禁止种植苗木、多年生作物和搭设大棚,承包范围内的泥土等不得外运,外土不得运入。若违反相关约定,出租方有权提前收回土地且不做补偿。 鱼塘、河边地等因水土流失等情况,确需种植灌木的,需经出租方书面同意。 (3)承租方有权在土地现状基础上种、养短期作物(水产);在租赁的土地上,不得搭建违章建筑等,所租赁的土地范围内禁止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渣土等,禁止将土地作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渣土等的消纳场地,如发现被偷倒由承租方负责清理。承租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开(挖鱼塘等),不得作为堆场堆放物品。 (4)租期内,承租方自行解决生产、生活用水、排水(必须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及钱塘区五水共治相关要求)、用电(如出现安全事故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现有的路、渠、沟等公共资源各承包租赁户均可使用且不得破坏(如有损坏,承租方需自行恢复,如不恢复的,出租方有权代为恢复,相应费用从承租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由承租方自行与其他方协调各方关系,并在使用时不得损害他人的耕地和其它利益。承租方如需维修、新增水利设施的,应先征得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5)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 (6)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全部租金后,由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并将租赁标的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标的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移交标的物接受确认单上签字。出租方将租赁标的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标的交接完毕。 (7)出租方若未能在约定时间前交付租赁标的的,以实际交付标的之日起算租赁期限。 (8)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全部租金、履约保证金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9)已知悉:标段内现有设施设备不在本次招租范围内,成交后须由承租人与所有人自行协商后续使用事宜。 4、本项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具体以附件《土地 (种植) 经营权租赁协议书》及附件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5、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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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营业执照具有农产品种植、土地种植等农业相关经营范围。【执行标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容包含农产品种植、土地种植等农业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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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11月4日、11月5日10点-16点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韩先生 |
联系电话 |
13867114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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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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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1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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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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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土地 (种植) 经营权租赁协议书》及附件的或未按约定支付全部租金、履约保证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土地 (种植) 经营权租赁协议书》及附件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和全部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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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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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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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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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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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20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