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辉南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辉财采决〔2024〕7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4/06/1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zc(fw)2024-004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辉南县财政局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项目名称
辉南县2023年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项目编号:ZC(FW)2024-004)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柳河县惠丰农业生产资料经销处
地 址:柳河县柳河镇建设街二区(柳河大街3429号)
被投诉人1:辉南县农业农村局
地 址:辉南县朝阳镇站前路人社局综合楼
被投诉人2:吉林省众成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蓝色港湾二期E区5号楼401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2024年5月24日
质疑提出时间:2024年5月30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4年5月31日
提起投诉时间:2024年6月5日
投诉事项1:本项目报价只有10分,未能形成有效竞争。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规定的30%肟菌酯戊唑醇悬浮剂、氨基酸水溶肥存在限制性,向特定供应商。
投诉请求:
1.将价格打分调整至30分,增加竞争,为采购人有效节省资金。
2.针对现有限制性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以确保符合三家以上竞争的要求。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和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等其他相关材料,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投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此项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2:此项目为服务类项目,没有发现具有严重的限制性,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形,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2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辉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辉南县财政局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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