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厦门大学学术规范手册(2022)(C-WZBX0087)采购公告
学术规范手册学术道德建设学术道德教育学术风气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创新学位论文答辩学术论文发表学术著作出版科研项目立项与评审学术奖项评定学风建设学术规范宣讲教育科学伦理讲座科学道德教育教育宣传制度建设不端行为查处学风教育硕士学位论文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科研数据文献科研文化建设科研人员培训廉洁从业培训教师岗位培训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学术诚信教育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创新文化科研环境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科研试错探索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科研经费审计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科研诚信教育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后续稽查统计监督核查股权激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武器装备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工程建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新增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水土保持方案许可设施验收许可施工许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宣传队伍建设系统培训微视频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科学家学术成长资料科学家博物馆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与信用体系建设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建设教育预防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学术出版规范注释图书版式图书出版流程管理插图学术出版规范表格古籍整理中文译著学术出版规范引文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观点剽窃数据剽窃图片和音视频剽窃补充一些数据整体剽窃篡改版权文献研究成果期刊版面编辑程序中的保密信息行政调查学术评议科学技术服务绩效评估评价经纪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科学技术活动科研不端行为
金额
6.75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2/08/1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项目名称:厦门大学学术规范手册(2022)
项目编号:C-WZBX0087
公告开始日期:2022-08-19
公告截止日期:2022-08-22
采购单位:研究生院
付款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要求:成交后2个工作日内
到货时间要求:
预算总价:67500元
收货地址:
供应商资质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基本条件
采购清单1
采购商品:厦门大学学术规范手册(2022)
采购数量:13500
计量单位:项
所属分类:
预算单价:5.0
技术参数及配置要求:印制厦门大学学术规范手册(2022)。 技术参数及配置要求:封面用250克铜板纸,单面四色彩色印刷;内页用70克双胶纸,双面单黑印刷;成品竖版的A5,胶装;全书排版校对,共约190页。
附件下载:厦门大学学术规范手册(2022).docx厦门大学学术规范手册(2022).docx
更多咨询报价请点击:厦门大学学术规范手册(2022)(C-WZBX0087)采购公告
大門
學
XNIVERSITARAMO1ENSIS |
A
善至於止
二○二二年八月厦门大学学风委员会厦门大学研究生院厦门大学学风委员会厦门大学研究生院编印编印厦门大学学术规范手册
ICS01.140.40
A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业标准
CY/T174—2019
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
Academicpublishingspecification-Definitionofacademicmisconductforjournals
2019-05-29发布2019-07-01实施
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
2022年8月厦门大学学风委员会希望广大师生员工能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成为一名德才兼备的厦大人。本手册的正文共分为两个部分:一、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二、案例。供内部学习使用。加强学风建设,遏制学术不端行为,打击学术腐败现象,营造和谐的校园环境是全体师生员工应尽的义务。要做到防患于未然,首先要着眼于教育,使学校教师、学生和科研人员能自觉遵守学术道德,增强自律意识,这是我们编印此手册的目的。前言
为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精神,在高等学校建设一支热爱祖国、具有强烈使命感、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学术队伍,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现就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教人〔2002〕4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一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一
——增强献身科教、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置身于科教兴国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图伟业之中,以培养人才、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努力攀登科学高峰。要增强事业心、责任感,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将个人的事业发展与国家、民族的发展需要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针对学术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现象和行为,建立和完善学术规范,形成有效的学术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端正学术风气,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当前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加强对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培养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坚韧不拔、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努力使他们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的力行者,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二、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高等学校是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在高等学校倡导并形成崇尚诚实劳动、鼓励科研创新、遵循学术道德、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对于保护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持高等学校的创新能力和科技竞争力,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国际竞争的挑战,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成为当前我国高等学校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站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当前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取切实措施,规范学术行为,树立良好学术风气,促进和保障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教育的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教育战线教学科研队伍不断壮大,高等学校学术气氛空前活跃,学术研究成果丰硕,一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新人辈出、学术繁荣的良好局面正在形成。高等学校为培养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作出了重要贡献。在促进学术进步的事业中,广大教育工作者献身科学、殚精竭虑、无私奉献,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同时也为维护和发扬教育界良好的学风和学术道德传统作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可喜成绩,体现了良好的师德风范。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存在着不容忽视、某些方面还比较严重的学术风气不正、学术道德失范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研究工作中少数人违背基本学术道德,侵占他人劳动成果,或抄袭剽窃,或请他人代写文章,或署名不实;粗制滥造论文,个别人甚至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在研究成果鉴定、项目评审以及学校评估、学位授权审核等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或试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现象;有的人还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学位、文凭,有些学校在利益驱动下降低标准乱发文凭。这些行为和现象严重损害了教育工作者和学校的形象,给教育事业带来了不良影响。如果听任其发展下去,将会严重污染学术环境,影响学术声誉,阻碍学术进步,进而影响社会发展和民族创新能力,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一、充分认识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建设工作。高等学校校长要亲自抓学术道德建设,形成全面动员,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要将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纳入学校校风建设的整体工作之中,进行统筹规划和实施,使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管理机构在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中的作用,明确其在学术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职责,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学术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公正性。三、采取切实措施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加强对青年学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要向青年学生积极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传播科学方法。要以德修身、率先垂范,用自己高尚的品德和人格力量教育和感染学生,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帮助学生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习惯。——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参与学术评价,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要严以律己,依照学术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引用和应用他人的研究成果,不得剽窃、抄袭他人成果,不得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反对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要忠于真理、探求真知,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要模范遵守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作为科学研究的直接目标和动力,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在学术研究工作中要坚持严肃认真、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不得虚报教育教学和科研成果,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六)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的管理工作。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学位证书是受教育者的学业凭证。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的颁发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各高等教育管理部门、高等学校要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完备管理措施,严格按照教育教学要求,规范文凭、证书的颁发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对乱办班、降低标准滥发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甚至用文凭和证书换“赞助”、“捐资”等败坏学风和校风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那些违反有关规定滥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单位,要进行整顿,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对不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单位举办的所谓学历班等,要坚决予以取缔。(五)建立学术惩戒处罚制度。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一经查实要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撤销项目,行政处分,取消资格、学位、称号,直至解聘等相应的处理和处罚。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规范专家界定小组,具体负责对违反学术规范的不道德现象和行为进行界定。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极其恶劣的行为,在充分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通过媒体进行客观公正的批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学术活动中各种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掌握政策尺度,既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又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要以防微杜渐、教育帮助为主,处罚为辅。要注意分清政策界限,弄清事实真相,保护科研探索的积极性,保护有发展潜力的青年学者。对经查证核实,没有不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保护,采取适当措施加以澄清、正名,使有关调查处理工作真正起到扶正压邪的作用。(四)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发展与评价机制,鼓励学术创新。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规范学术研究行为的规章制度。同时要遵循学术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创新,多出精品成果。在学位论文答辩、学术论文发表、学术著作出版、科研项目立项与评审、学术奖项评定等方面要体现正确的政策导向,防止重数量轻质量、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等不良倾向,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学术评价制度。为促进学术研究水准的提高和学术的长远发展,高校出版社、学术期刊要积极探索建立一套专业的、稿件作者和审稿人双向匿名的外部人审稿制度。(三)加大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完善人事考核制度。积极推行教育职员制度,建立强化高校党政管理人员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体系。改革职称评审,全面推进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强化岗位、强化聘任。在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改革中,积极探索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形成有利于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制度环境和良好氛围。将教师职业道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教师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职务聘任、晋级晋职和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学校领导对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实际效果,应作为年度述职报告和群众民主测评的重要内容。(二)广泛深入地开展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教育。严守学术规范是师德的基本要求。必须加强对青年教师和青年教育工作者的自律和道德养成教育。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组织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学习领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规范要求以及《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要将教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作为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学生思想品德课教学内容。要大力宣传严谨治学的典型事例和学术道德建设成绩卓著的单位。鼓励开展健康的学术批评,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风气。
二、基本规范(二)本规范由广大专家学者广泛讨论、共同参与制订,是高校师生及相关人员在学术活动中自律的准则。(一)为规范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进一步发展和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特制订《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本规范)。一、总则教社政函〔2004〕34号(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2004年6月22日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七)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三、学术引文规范(六)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模范遵守学术道德。(五)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勇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三)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进步。
(十一)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十)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九)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四、学术成果规范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八)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
五、学术评价规范(十六)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十五)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十四)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十三)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十二)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二十)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十九)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十八)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十七)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十四)各高校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学术规范及其实施办法,并对侵犯知识产权或违反学术道德的学术不端行为加以监督和惩处。(二十三)本规范将根据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七、附则(二十二)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二十一)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六、学术批评规范
2.教育系统学术道德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对存在的问题也必须高度重视。教育系统一直重视学术道德建设工作。教育部近年来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广大科研工作者献身科学、殚精竭虑、无私奉献,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为维护学术道德、弘扬良好学风做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有的情况还比较严重。主要有: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虚假署名,放弃评审原则;甚至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篡改事实,系统造假。这些行为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学术资源,而且败坏了学术风气,阻碍了学术进步,损害了学术形象,对教育和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发展造成了恶劣影响,必须坚决制止。1.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学术道德是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规范,是提高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重要保证,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学术繁荣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学术道德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与学风、教风、校风建设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学术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方面,对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教社科〔2006〕1号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二十五)本规范的解释权归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
三、建章立制,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提供制度保障6.积极开展学术批评。健康的学术批评是净化学术空气、促进学术交流的重要手段。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勇于开展实事求是的学术批评与自我批评。鼓励不同学术观点的讨论和争鸣。5.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在各种学术评价活动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学术民主,客观公正、不循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杜绝权学、钱学交易等腐败行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积极扶持青年科研工作者。4.实事求是、严谨治学。要忠于真理、探求真知,反对投机取巧、弄虚作假;要自觉遵守学术规范,潜心研究,努力铸造学术精品,反对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要正确对待学术荣誉,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反对抄袭剽窃、哗众取宠。3.自律是维护学术道德的基础。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工作者要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修身正己,自我约束。要具有高度的历史使命感、政治责任感和社会正义感,勇于承担学术责任和学术义务,努力做学术道德和良好学风的维护者、践行者和弘扬者。二、加强自律,维护学者和学术尊严
11.各级教育部门、高等学校、教育科研机构要把学术道德建设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来抓。要把学术道德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组织机构,有效动员各方面力量,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良好的政策导向,全面推进教育系统学风、教风、校风建设。四、加强领导,把学术道德建设落到实处10.建立学术道德奖励和惩处制度。要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标准制订、情况调查、考核评议等工作,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对模范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科研人员,要广泛宣传和表彰;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要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撤消项目、取消晋升资格直至解聘等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评奖、晋升等过程中,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9.建立学术监督和制约机制。要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制、异议材料复核制、网上公示制和接受投诉制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8.建立和完善人员聘任制度和人才评价机制。要逐步完善岗位分类分级体系,按照“因需设岗、公开招聘、竞争择优、合同管理”的原则,深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学校、学科和岗位的不同特点,坚持公正规范的评价程序。7.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评价机制和评价体系。学术评价对学术活动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要克服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把是否发现新问题、挖掘新材料、获得新数据,是否提出新观点、采用新方法、构建新理论,作为衡量科研质量的主要指标,改变简单以数量多少评价人才、评价业绩的做法。建立符合各学科特点的分类评价标准,推广同行评价和优秀成果代表作制度。在学科评估、职称评聘、项目立项、论文答辩、论文发表、著作出版、成果奖励等方面,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实行评审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和专家信誉制度,建立评审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强化同行专家在学术评价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海内外同行专家学术评价机制。
各地教育部门、高等学校、教育科研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制定有效的措施,切实抓好本单位的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有关贯彻落实的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16.努力营造有利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良好氛围。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充分发挥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网络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15.加强对学术出版的管理。教育系统出版社、学术期刊要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积极探索建立作者和审稿人双向匿名的审稿制度,从出版与发表的环节上,堵塞低水平重复、粗制滥造和抄袭剽窃的漏洞,切实把好学术成果的出口关。14.加强学术道德教育。通过广泛深入的学术道德教育,明辨是非,对坚持什么,反对什么,提倡什么,抵制什么,旗帜鲜明。培养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坚韧不拔、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要将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作为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13.及时妥善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要认真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发现一起,调查一起,处理一起,曝光一起。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掌握政策尺度,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检举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保护。要严格区分学术不端与不同观点争论的界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12.树立有利于学术道德建设的政绩观。高等学校和教育科研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教育和科研规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避免急功近利。要把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定期对本单位的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进行自查自纠。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学术道德的楷模。
长期以来,高等学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献身科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体现了崇高师德,树立了良好学术风气,为教学科研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发生在少数人身上的学术不端行为,败坏了学术风气,损害了学校和教师队伍形象,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绝不姑息。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特提出如下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教社科〔2009〕3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二〇〇六年五月十日教育部
六、高等学校要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学风建设的专题讨论,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学术自律意识。要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并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之中,把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高校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五、高等学校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四、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三、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科学性。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二、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高等学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2010〕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九、各地各部门、各部属高校关于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的有关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年底前,我部将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八、各高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推进高校学风建设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高校(含民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七、高等学校要通过校内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宣传橱窗等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学术楷模的示范表率作用和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努力营造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
五、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授予单位对以下的舞弊作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四、学位授予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对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惩处机制,制订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惩治舞弊作伪行为,促进学术自律。三、学位授予单位要不断深化学术评价制度改革,改进学术评价方法,完善与学位授予相关的考核评价制度,建立有利于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的、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体系。二、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道德标准和学术规范,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对学位申请者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在整个培养过程中,都要安排必修环节,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培养学位申请者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要进一步加强指导教师的师德教育,督促指导教师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加强学术自律,恪守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一、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对树立良好学风,培养正直诚信、恪守科学道德、献身科学研究的拔尖创新人才具有重要作用,各学位授予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自觉维护我国学位授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自1981年我国实施学位制度以来,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学习风气,认真做好学位授予工作,保证了我国学位授予的质量,为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做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学术不端行为,损害了我国学位形象。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于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可分别做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六、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评决机构。学位授予单位在处理舞弊作伪行为时,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舞弊作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做如下处理。(四)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三)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二)在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一)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
九、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应对本区域或本系统学位授予单位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协助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做好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八、学位授予单位是国家授权从事学位工作的法人单位,对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负有直接责任,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依据本《意见》精神,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制订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七、学位授予单位调查和处理舞弊作伪行为,要规范程序,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正确把握政策界限;要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要建立合理规范的复议程序,接受被调查者的复议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复议决定;要维护被调查者的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澄清。处理结果应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军队系统报军队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对于参与舞弊作伪行为的相关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对于指导教师,可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严重败坏学术道德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深化政风、行风建设,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的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坚决反对不良学风,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教育部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开展高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教技〔2011〕1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六、加强教师的科研诚信教育。要把教师队伍学风建设作为高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实施重点。教师学风建设的重点任务是加强科研诚信。高校要对教师进行每年一轮的科研诚信教育,在教师年度考核中增加科研诚信的内容,建立科研诚信档案。教育引导教师热爱科学、追求真理,抵制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风气和行为,把优良学风内化为自觉行动。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监督,认真审阅他们的实验记录和论文手稿,以严谨治学的精神和认真负责的作风感染教化学生,力争成为言传身教的榜样和教书育人的楷模。五、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在师生中加强科学精神教育,注重发挥楷模的教育作用,强调学者的自律意识和自我道德养成。教育部和中国科协共同组织对全国研究生的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教育部科技委组织专家赴各地讲解《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各地教育部门要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宣讲教育。高校要为本专科生开设科学伦理讲座,在研究生中进行学术规范宣讲教育;要把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四、强化高校的主体责任。高校主要领导是本校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应有专门领导分工负责学风建设。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学风建设纳入高校领导班子的考核,完善目标责任制,落实问责机制。高校要将学风建设工作常规化,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健全教育宣传,制度建设、不端行为查处等完整的工作体系,实现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高校要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三、构建学风建设工作体系。教育部设立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制定高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指导检查高校学风建设工作,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指导协调和督促调查处理。各地、各部门要健全学风建设机构,负责所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各高校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负责本校学风建设工作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高校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通过专项教育治理行动,迅速建立学风建设工作体系,明确各地、各部门和高校的责任义务,力争“十二五”期间高校学风和科研诚信整体状况得到明显改观,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奠定良好的学风基础。一、充分认识高校学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优良学风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能否营造一个优良学风环境,关系到高等教育的科学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兴衰成败。当前,高校的学风总体上是好的。但近一个时期来,在高校教师及学生的教学与科研活动中,急功近利、浮躁浮夸、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论文、考试舞弊等不良现象和不端行为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教书育人的学术风气,也造成了极其负面的社会影响。切实加强和改进高校学风建设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十二、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要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同时,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学校根据专家组调查意见和有关政策规范做出处理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方式包括取消申报项目资格、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停止招研究生、解除职务聘任、撤销学位,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经查实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按有关学位、学籍规定处理。如果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十一、规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统一由当事人所在高校组织调查。高校接到举报材料后,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如有异议,当事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投诉。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十、强化全方位监督和约束。坚持把监督作为加强学风和科研诚信的最好防腐剂。提倡同行监督,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他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有责任进行投诉。强化行政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指导所属高校开展学风教育,完善学术规范,每年进行学风建设工作检查,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学术不端投诉,要加强督察督办和具体指导,促使其得到公正公平有效的处理。正确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已经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应该公开事实和处理结果,接受社会力量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九、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高校要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等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八、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的作用。教育部社科委、科技委分别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以更加有效地加强高校学风建设。高校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应积极承担学术规范教育和科研诚信宣传,负责本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取证。七、切实改进评价考核导向。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避免急功近利和短期行为。各地教育部门在考核评估中,要防止片面量化的倾向,加大质量和贡献指标的权重。正确引导社会的各类高校排行榜更加重视创新质量和贡献。高校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要体现重创新质量和贡献的导向,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创新和贡献。要防止片面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和物质报酬、职务晋升挂钩的倾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主管部门和部属高校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十三、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辟学风建设专栏,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其中处理结果必须保留3个月以上。教育部每年选择若干单位和高校进行学风建设工作专项巡视。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第二条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第六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第五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四)伪造数据的;
第十二条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第十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第九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第八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1.科学研究是高校的重要职能,科研人员是高校科学发展的重要资源。长期以来,高校科研人员牢记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使命,立足岗位、敬业奉献,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和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作出重要贡献。新的历史条件下,大力推动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对高校科学研究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当前,在高校科研活动中学术失范行为较为严重,贪污、挪用科研经费案件时有发生。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维护科研秩序,是一项紧迫任务。一、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总体要求为全面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和保护高校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高校科学研究秩序,营造良好科研氛围,增强高校科研能力,促进教育科技事业科学发展、健康发展,现就规范高校科研行为提出如下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教监〔2012〕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
6.科研人员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安全。5.科研人员要在学校指导协助下,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4.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自身研究力量,加强可行性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可信。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项目评审工作。二、高校科研行为规范的具体内容3.高校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总体要求是: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模范遵循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大力弘扬科学研究精神,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严格遵守师德规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2.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总体工作要求是: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严格规范科研行为与保护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相结合,切实加强科研行为管理,促进科研人员廉洁从业。
11.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在高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把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工作总体部署,不断完善科研行为管理制度和服务保障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三、建立健全高校科研行为管理机制10.项目负责人要模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项目申报、执行和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在项目申报、实施和结项等环节,主动向管理部门说明与科研活动利益关联和利益冲突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要加强对所带领科研团队、所承担项目的成员特别是青年人才的教育和管理,做到身体力行、言传身教。9.科研人员在学术评价和学术评审活动中,要坚持科学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如实反映评价对象的质量和水平,若与被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要及时主动说明并回避。不得在学术评价或学术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接受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泄露评审信息,散布不实评审信息,利用评审工作或掌握的评审信息谋取利益,从事不正当交易。8.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坚持科研经费统一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7.科研人员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不得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文献。
17.高校要建立健全科研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制度,及时准确记录科研人员从业行为,将廉洁从业情况纳入对科研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教学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的重要依据。16.高校要加强科研文化建设,把科研文化建设作为大学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动力,大力培育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思想理念,包容并蓄、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文化氛围。15.高校要把教育引导作为规范科研行为、促进科研人员廉洁从业的基础,加强对科研人员职业素养和诚信教育,弘扬良好学风,不断提高科研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加大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示范教育,增强科研人员廉洁从业意识。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培训制度,将法律法规、廉洁从业培训纳入教师岗位培训和职业培训之中,完善培训内容,创新培训形式,建立培训档案,增强培训实效。14.高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在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工作规程,积极开展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学校科研机构和学术团队要加强团队管理,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学校要为学术组织有序有效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13.高校科研、财务等职能部门,要增强管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指导、管理、监督,对科研人员申报的合作(外协)项目,要按项目管理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学院(系、所、中心、研究院等)作为科研活动基层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对本单位科研行为的监管责任,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重大科研项目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科研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12.坚持高校党委对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科研经费的监管,强化责任意识,完善责任体系,健全科技资源配置机制、科研活动内控机制。校长要认真履行法人代表责任,指导督促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加强对科研行为的管理。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对科研活动督促引导和对科研经费监督管理的职责。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2012年12月18日教育部19.高校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对科研人员的服务和科研活动的监管职责,加强服务保障、教育引导、监督管理,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发展。因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发生科研人员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领导、管理人员的责任。18.高校要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机制,严肃查处科研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四、依法惩处高校科研违法违纪行为
3.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高校要按照《意见》提出的“三落实三公开”要求,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辟学风建设专栏,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对于出现的学术不端事件要迅速响应,立即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强化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既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定作用,更要强调各成员单位在学风建设中行政职能的落实。查实的不端行为依本校细则做出学术处理、人事处理、行政处理等。2.制订明确查处细则。认真调查、严肃惩处是目前学风建设工作中的短板。各高校要依据相关法律并结合本校传统与实际,经学术委员会和教代会讨论通过,制订或健全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伪造、篡改、抄袭、论文买卖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做到查处覆盖全面,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查处细则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学校网站公开。1.落实学风建设主体责任。学风建设是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重要内容,必须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来认识和落实。高校党政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对学术不端行为严肃查处。主管部门应把学风建设成效纳入高校领导班子考核指标,对在学风建设上失职、在查处不端行为方面渎职的高校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及时批评教育,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督促高校持续不断加强学风建设。《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以来,随着“高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2012-2014)”的推进,高校学风建设形势正发生趋势性扭转,但与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巩固意识形态阵地的要求相比仍有明显差距,特别是个别地方和单位对学术不端问题认识不到位,反应迟缓,惩处不力,引起社会舆论关注。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加大查处力度,加强警示和震慑,优化育人环境和学术氛围,现就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教党函〔2016〕24号)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上事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部属高校请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报教育部。各地(部门)应指导所属高校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制订发布工作并将工作进展报教育部。5.实行通报问责制度。对于学风建设工作不严不实、学术不端行为查处不力的部属高校,出现一次记录在案,出现两次由教育部党组相关负责同志约谈涉事部属高校党委主要领导或高校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出现三次列入我部学风建设不良记录。每年年底在教育部网站通报学风建设不良记录。4.改革科研评价考核办法。高校应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进一步深化评价改革,根据本校实际建立完善科学的分类评价考核办法。职务晋升中要大力推进优秀成果和代表作评价制度,年度考核中要考虑科技工作的周期性特征,不得以数量代替质量,不得单纯将论文数量作为年度考核的刚性指标。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第五条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第四条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第三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第二章教育与预防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第十条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第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第十三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第十六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第二十条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第十九条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五条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第二十四条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第二十三条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第二十七条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第四章认定
第二十八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辞退或解聘;(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一)通报批评;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第五章处理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五)其他必要内容。(四)救济途径和期限;(三)处理意见和依据;(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第三十三条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等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第六章复核第三十二条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七章监督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教育系统所属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直接受理的学术不端案件,可自行组织调查组或者指定、委托高等学校、有关机构组织调查、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有关规则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八章附则高等学校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应当撤销高等学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一、总体要求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近年来,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在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教育引导、监督惩戒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整体上仍存在短板和薄弱环节,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时有发生。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现就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提出以下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主要目标。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力的科研诚信制度规则健全完备,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有效运行,覆盖全面、共享联动、动态管理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广大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显著增强,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规范成为科技界的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全社会的诚信基础和创新生态持续巩固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为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重要支撑。——坚守底线,终身追责。综合采取教育引导、合同约定、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营造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坚持零容忍,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形成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围。——系统推进,重点突破。构建符合科研规律、适应建设世界科技强国要求的科研诚信体系。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在实践养成、调查处理等方面实现突破,在提高诚信意识、优化科研环境等方面取得实效。——明确责任,协调有序。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明确科研诚信建设各主体职责,加强部门沟通、协同、联动,形成全社会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合力。(二)基本原则
从事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审计等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严格按照科研诚信要求,加强立项评审、项目管理、验收评估等科技计划全过程和项目承担单位、评审专家等科技计划各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通过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工作经费、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学术委员会要组织开展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3-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五)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通过单位章程、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书等内部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四)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科技部、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技计划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明确要求教育、医疗、学术期刊出版等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要强化对院士的科研诚信要求和监督管理,加强院士推荐(提名)的诚信审核。二、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八)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修改完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要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三、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科技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要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七)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六)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发挥自律自净功能。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发挥作用,在各自领域积极开展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制定、诚信教育引导、诚信案件调查认定、科研诚信理论研究等工作,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净化。
(十三)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科技部、中国社科院要会同相关单位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完善教育宣传、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管理制度。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四、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十二)着力深化科研评价制度改革。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提倡严谨治学,反对急功近利。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一刀切”等倾向。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合理设定评价周期,建立重大科学研究长周期考核机制。开展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评价改革试点,建立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十一)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加强对科技计划成果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十)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院士增选、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的必经程序。(九)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要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基地、院士增选、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结合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特点,对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人员有效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十六)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加强教育。五、切实加强科研诚信的教育和宣传科技部要建立学术期刊预警机制,支持相关机构发布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并实行动态跟踪、及时调整。将罔顾学术质量、管理混乱、商业利益至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期刊,列入黑名单。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十五)建立健全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完善期刊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水平学术期刊建设,强化学术水平和社会效益优先要求,提升我国学术期刊影响力,提高学术期刊国际话语权。学术期刊应充分发挥在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审稿质量,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十四)完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科技部、中国社科院要会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等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研究制定统一的调查处理规则,对举报受理、调查程序、职责分工、处理尺度、申诉、实名举报人及被举报人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制定本单位的调查处理办法,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具体要求。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二十)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严肃责任追究。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积极开展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刑事规制理论研究,推动立法、司法部门适时出台相应刑事制裁措施。(十九)切实履行调查处理责任。自然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科技部负责,哲学社会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中国社科院负责。科技部、中国社科院要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科研诚信工作,做好受理举报、核查事实、日常监管等工作,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查。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机构和监察审计机构等调查处理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指导和及时督促,坚持学术、行政两条线,注重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作用。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申诉权等合法权利,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科研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要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六、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十八)加强科研诚信宣传。创新手段,拓宽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及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发挥典型人物示范作用。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十七)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教育培训作用。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工作,帮助科研人员熟悉和掌握科研诚信具体要求,引导科研人员自觉抵制弄虚作假、欺诈剽窃等行为,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
(二十四)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逐步推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二十三)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程序、要求。根据不同责任主体的特点,制定面向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的科研诚信信息目录,明确信息类别和管理流程,规范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和信息应用等。(二十二)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科技部会同中国社科院建立完善覆盖全国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研究拟订科学合理、适用不同类型科研活动和对象特点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方法模型,明确评价方式、周期、程序等内容。重点对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科技统计等科技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评价。七、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二十一)开展联合惩戒。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动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统一处理规则,对相关处理结果互认。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院士增选、人才基地评审等挂钩。推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要给予约谈主要负责人、停拨或核减经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二十八)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开展与相关国家、国际组织等的交流合作,加强对科技发展带来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共同完善国际科研规范,有效应对跨国跨地区科研诚信案件。(二十七)加强监测评估。开展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监测和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完善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企业享受政府资助等的重要依据。对重大科研诚信事件及时开展跟踪监测和分析。定期发布中国科研诚信状况报告。(二十六)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建设的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科研诚信正面引导。对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科研诚信事件,当事人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二十五)加强党对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细化分工,扎实推进。有关部门、地方应整合现有科研保障措施,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明确完成时间。科技部要建立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督查和通报制度,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部门和机构进行表彰;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八、保障措施
依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对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惩戒措施:二、联合惩戒措施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科研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及项目的承担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科研服务人员和科学技术奖候选人、获奖人、提名人等自然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科学技术奖提名单位、全国学会等法人机构。一、联合惩戒对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7〕1798号)等有关要求,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科研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科技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银保监会、证监会、自然科学基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铁路总公司就科研领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发改财金〔2018〕1600号)
5.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备案等相关工作的重点监管对象。4.一定期限内或终身取消国家科学技术奖被提名资格。3.暂停或取消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人资格。2.依法撤销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追回奖金、证书。1.限制或取消一定期限申报或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资格。(一)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采取的惩戒措施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实施单位:科技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中国科协)9.撤销学会领导职务,取消会员资格。8.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施中的监督检查频次。7.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立项、评审专家遴选、职称评定、职务晋升、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选定、科技奖励评审、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及创新基地与人才遴选、考核评估等工作中,将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6.撤销其行为发生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
15.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银保监会)14.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13.失信责任主体是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责任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实施单位:中央编办)12.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11.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优评先资格。(实施单位: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10.一定期限内或终身取消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提名(推荐)资格、院士被提名(推荐)资格。(实施单位:中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
21.对失信责任主体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相关海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实施单位:海关总署)20.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其获得认证证书。(实施单位:市场监管总局)19.将失信责任主体的失信情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实施单位:税务总局)18.强化税收管理,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单位:税务总局)17.将失信信息作为加强对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实施单位: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16.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银保监会)
27.依法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其作为装备承制单位参与武器装备采购。(实施单位:财政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26.依法限制新网站开办;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25.依法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24.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23.依法限制参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民航局、铁路总公司)22.对失信责任主体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33.将失信机构及其相关失信人员信息作为银行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32.依法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实施单位:中央网信办、地方政府确定的相关监管机构)31.依法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实施单位:银保监会、证监会)30.依法限制取得建筑开发规划选址许可、新增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和设施验收许可、施工许可等。(实施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29.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实施单位:市场监管总局)28.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实施单位:自然资源部)
39.对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证监会)38.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37.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核准或注册的参考,依法从严审核;在注册非金融债券融资工具时加强管理,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实施单位:证监会)36.将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施单位:人民银行)35.将失信信息作为发行公司债券的重要参考,依法从严审核;在注册非金融债券融资工具时加强管理,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实施单位:人民银行)34.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一)科技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科研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科技部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其他部门和单位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获取科研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实施惩戒。三、联合惩戒实施方式43.对其依法采取责令改正、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实施单位: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42.将其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41.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40.对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证监会)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各有关单位可在惩戒时按相关具体规定或管理要求,确定惩戒时限。五、其他事宜科技部对科研领域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名单进行动态管理,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更新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则和程序实施或解除惩戒措施。解除惩戒措施后依程序移除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但相关记录在电子档案中长期保存。四、联合惩戒动态管理(二)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可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引领,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科技工作全过程,筑牢科技界共同思想基础。坚持价值引领,把握主基调,唱响主旋律,弘扬家国情怀、担当作风、奉献精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坚持改革创新,大胆突破不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制度藩篱,营造良好学术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坚持久久为功,汇聚党政部门、群团组织、高校院所、企业和媒体等各方力量,推动作风和学风建设常态化、制度化,为科技工作者潜心科研、拼搏创新提供良好政策保障和舆论环境。(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塑形铸魂科学家精神为抓手,切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科研生态和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走在前列,争做重大科研成果的创造者、建设科技强国的奉献者、崇高思想品格的践行者、良好社会风尚的引领者,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一、总体要求为激励和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追求真理、勇攀高峰,树立科技界广泛认可、共同遵循的价值理念,加快培育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科学、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现提出如下意见。(中办发〔2019〕35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
(七)大力弘扬淡泊名利、潜心研究的奉献精神。静心笃志、心无旁骛、力戒浮躁,甘坐“冷板凳”,肯下“数十年磨一剑”的苦功夫。反对盲目追逐热点,不随意变换研究方向,坚决摒弃拜金主义。从事基础研究,要瞄准世界一流,敢于在世界舞台上与同行对话;从事应用研究,要突出解决实际问题,力争实现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六)大力弘扬追求真理、严谨治学的求实精神。把热爱科学、探求真理作为毕生追求,始终保持对科学的好奇心。坚持解放思想、独立思辨、理性质疑,大胆假设、认真求证,不迷信学术权威。坚持立德为先、诚信为本,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良好风尚中率先垂范。(五)大力弘扬勇攀高峰、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坚定敢为天下先的自信和勇气,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抢占科技竞争和未来发展制高点。敢于提出新理论、开辟新领域、探寻新路径,不畏挫折、敢于试错,在独创独有上下功夫,在解决受制于人的重大瓶颈问题上强化担当作为。(四)大力弘扬胸怀祖国、服务人民的爱国精神。继承和发扬老一代科学家艰苦奋斗、科学报国的优秀品质,弘扬“两弹一星”精神,坚持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至上,以支撑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为己任,着力攻克事关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生态保护、民生改善的基础前沿难题和核心关键技术。二、自觉践行、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三)主要目标。力争1年内转变作风改进学风的各项治理措施得到全面实施,3年内取得作风学风实质性改观,科技创新生态不断优化,学术道德建设得到显著加强,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得到大力弘扬,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尊重人才、热爱科学、献身科学的浓厚氛围,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汇聚磅礴力量。
(十二)反对浮夸浮躁、投机取巧。深入科研一线,掌握一手资料,不人为夸大研究基础和学术价值,未经科学验证的现象和观点,不得向公众传播。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后1个月内,要将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交所在单位统一管理、留存备查。参与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科研人员要保证有足够时间投入研究工作,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要全时全职投入攻关任务。科研人员同期主持和主要参与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课题)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领导人员和企业负责人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同期主持的不得超过1项。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国家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要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兼职要与本人研究专业相关,杜绝无实质性工作内容的各种兼职和挂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要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学术管理,对短期内发表多篇论文、取得多项专利等成果的,要开展实证核验,加强核实核查。科研人员公布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研进展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推广转化科技成果不得故意夸大技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不得隐瞒技术风险,要经得起同行评、用户用、市场认。(十一)坚守诚信底线。科研诚信是科技工作者的生命。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要把教育引导和制度约束结合起来,主动发现、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并视情节追回责任人所获利益,按程序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实行“零容忍”,在晋升使用、表彰奖励、参与项目等方面“一票否决”。科研项目承担者要树立“红线”意识,严格履行科研合同义务,严禁违规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他人,严禁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严禁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严守科研伦理规范,守住学术道德底线,按照对科研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反对无实质学术贡献者“挂名”,导师、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成果署名、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侵占学生、团队成员的合法权益。对已发布的研究成果中确实存在错误和失误的,责任方要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不参加自己不熟悉领域的咨询评审活动,不在情况不掌握、内容不了解的意见建议上署名签字。压紧压实监督管理责任,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审核、科研伦理审查等有关制度和信息公开、举报投诉、通报曝光等工作机制。对违反项目申报实施、经费使用、评审评价等规定,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要敢于揭短亮丑,不迁就、不包庇,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十)崇尚学术民主。鼓励不同学术观点交流碰撞,倡导严肃认真的学术讨论和评论,排除地位影响和利益干扰。开展学术批评要开诚布公,多提建设性意见,反对人身攻击。尊重他人学术话语权,反对门户偏见和“学阀”作风,不得利用行政职务或学术地位压制不同学术观点。鼓励年轻人大胆提出自己的学术观点,积极与学术权威交流对话。三、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九)大力弘扬甘为人梯、奖掖后学的育人精神。坚决破除论资排辈的陈旧观念,打破各种利益纽带和裙带关系,善于发现培养青年科技人才,敢于放手、支持其在重大科研任务中“挑大梁”,甘做致力提携后学的“铺路石”和领路人。(八)大力弘扬集智攻关、团结协作的协同精神。强化跨界融合思维,倡导团队精神,建立协同攻关、跨界协作机制。坚持全球视野,加强国际合作,秉持互利共赢理念,为推动科技进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
五、加强宣传,营造尊重人才、尊崇创新的舆论氛围(十六)大力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加快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在线申报、信息共享。大力解决表格多、报销繁、牌子乱、“帽子”重复、检查频繁等突出问题。原则上1个年度内对1个项目的现场检查不超过1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强化合同管理,按照材料只报1次的要求,严格控制报送材料数量、种类、频次,对照合同从实从严开展项目成果考核验收。专业机构和项目专员严禁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围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创新主体要切实履行法人主体责任,改进内部科研管理,减少繁文缛节,不层层加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领导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前提下,免除追究其技术创新决策失误责任,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等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减责或免责。(十五)正确发挥评价引导作用。改革科技项目申请制度,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机制,让最合适的单位和人员承担科研任务。实行科研机构中长期绩效评价制度,加大对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创新团队稳定支持力度,反对盲目追求机构和学科排名。大幅减少评比、评审、评奖,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不得简单以头衔高低、项目多少、奖励层次等作为前置条件和评价依据,不得以单位名义包装申报项目、奖励、人才“帽子”等。优化整合人才计划,避免相同层次的人才计划对同一人员的重复支持,防止“帽子”满天飞。支持中西部地区稳定人才队伍,发达地区不得片面通过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人才,特别是从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挖人才。(十四)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政府部门要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树立宏观思维,倡导专业精神,减少对科研活动的微观管理和直接干预,切实把工作重点转到制定政策、创造环境、为科研人员和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上。坚持刀刃向内,深化科研领域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建立信任为前提、诚信为底线的科研管理机制,赋予科技领军人才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动权。优化项目形成和资源配置方式,根据不同科学研究活动的特点建立稳定支持、竞争申报、定向委托等资源配置方式,合理控制项目数量和规模,避免“打包”、“拼盘”、任务发散等问题。建立健全重大科研项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机制,确定重大创新方向要围绕国家战略和重大需求,广泛征求科技界、产业界等意见。对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应充分开展前期论证评估。建立完善分层分级责任担当机制,政府部门要敢于为科研人员的探索失败担当责任。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构建良好科研生态(十三)反对科研领域“圈子”文化。要以“功成不必在我”的胸襟,打破相互封锁、彼此封闭的门户倾向,防止和反对科研领域的“圈子”文化,破除各种利益纽带和人身依附关系。抵制各种人情评审,在科技项目、奖励、人才计划和院士增选等各种评审活动中不得“打招呼”、“走关系”,不得投感情票、单位票、利益票,一经发现这类行为,立即取消参评、评审等资格。院士等高层次专家要带头打破壁垒,树立跨界融合思维,在科研实践中多做传帮带,善于发现、培养青年科研人员,在引领社会风气上发挥表率作用。要身体力行、言传身教,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走近大中小学生,传播爱国奉献的价值理念,开展科普活动,引领更多青少年投身科技事业。
中央宣传部、科技部、中国科协、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要会同有关方面分解工作任务,对落实情况加强跟踪督办和总结评估,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军队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二十)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对科技工作者政治上关怀、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把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创新工作模式和方法,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细化政策措施,推动落实落地,切实落实好党中央关于为基层减负的部署。科技类社会团体要制定完善本领域科研活动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经常性开展职业道德和学风教育,发挥自律自净作用。各类新闻媒体要提高科学素养,宣传报道科研进展和科技成就要向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核实,听取专家意见,杜绝盲目夸大或者恶意贬低,反对“标题党”。对宣传报道不实、造成恶劣影响的,相关媒体、涉事单位及责任人员应及时澄清,有关部门应依规依法处理。六、保障措施(十九)加强宣传阵地建设。主流媒体要在黄金时段和版面设立专栏专题,打造科技精品栏目。加强科技宣传队伍建设,开展系统培训,切实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科学素养和业务能力。加强网络和新媒体宣传平台建设,创新宣传方式和手段,增强宣传效果、扩大传播范围。(十八)创新宣传方式。建立科技界与文艺界定期座谈交流、调研采风机制,引导支持文艺工作者运用影视剧、微视频、小说、诗歌、戏剧、漫画等多种艺术形式,讲好科技工作者科学报国故事。以“时代楷模”、“最美科技工作者”、“大国工匠”等宣传项目为抓手,积极选树、广泛宣传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和创新团队典型。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和中学编排创作演出反映科学家精神的文艺作品,创新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手段。(十七)大力宣传科学家精神。高度重视“人民科学家”等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的精神宣传,大力表彰科技界的民族英雄和国家脊梁。推动科学家精神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系统采集、妥善保存科学家学术成长资料,深入挖掘所蕴含的学术思想、人生积累和精神财富。建设科学家博物馆,探索在国家和地方博物馆中增加反映科技进步的相关展项,依托科技馆、国家重点实验室、重大科技工程纪念馆(遗迹)等设施建设一批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
第三条科研诚信建设应坚持教育、预防、监督、惩戒相结合,教育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相关人员。第一条为在全国范围内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培根铸魂,构建科学权威、公开透明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价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制定本办法。一总则社科办字〔2019〕10号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
(二)组织研究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和重点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与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第六条联席会议职责第五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是全国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的领导机构,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负责召集,中宣部、教育部、科技部、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等为成员单位,按照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开展工作。二组织体系第四条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据本办法建设相应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科研诚信建设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中国社会科学院、教育部、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分别负责社科院系统、教育系统、党校系统、政府研究机构、军队系统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建设的宏观指导。(七)研究协调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与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六)协调建立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的信息共享机制;(五)指导开展有关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的宣传教育活动;(四)组织开展对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重大案件的联合调查与处理;(三)协调解决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定期组织召开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三)负责对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对接;(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查重大及敏感的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案件;(一)对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各单位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中国社会科学院设立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管理办公室,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负责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第八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建立工作层面的联系人机制,就具体工作进行协调联络。
第十二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应当把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教育作为学习培训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第十一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科研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第十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建立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数据库,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实现科研诚信信息的公开透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三教育预防(六)完成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五)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应建立科研诚信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公布机制,应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单位人员的科研诚信举报。四受理调查第十六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第十五条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各单位应当建立个人科研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优奖励中强化科研诚信考核。第十四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科研管理信息平台,建立涵盖科研项目、学术称号等内容的科研诚信档案,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第十三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应建立覆盖科研活动全领域全流程的科研诚信监督检查制度,在科研项目、人才计划、科研奖项、成果发表等各项科研活动的各个环节加强科研诚信审核。
第十九条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接到举报或上级部门转办的举报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查,确认是否受理。(四)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一)应当实名举报;第十八条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举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第二十三条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情况的,应当认定为违背科研诚信行为:五认定处理第二十二条调查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过程、调查结论等。第二十一条对引发社会普遍关注的,或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事件,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管理办公室根据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决定,具体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分别开展或联合开展调查。第二十条对违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行为的调查,应采取诚信调查和学术鉴定相结合的方法。诚信调查由责任单位的专门机构负责,对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学术鉴定由责任单位成立专门评审组,对案件的学术问题进行审查评议。
(七)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五)故意重复发表论文;(四)采取弄虚作假、贿赂、利益交换等方式获取项目、经费、职务职称、奖励、荣誉等;(三)违反署名规范,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二)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文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对于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实行终身追责。第二十四条对认定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中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项目的申请等处理。(九)其他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八)利用管理、咨询、评价专家等身份或职务便利,在科研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八条调查处理责任单位应当于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查处理责任单位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六申诉复核第二十六条各系统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要依据国家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有关规章制度对违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的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第二十五条责任单位将处理完结的违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案件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在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数据库进行记录。此外,按照多部门印发《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办法进行惩处。
八附则第三十一条责任单位在调查处理违背科研诚信行为时有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等情形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予以通报批评,并监督责任单位重新开展调查。第三十条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涉事资料;不得私自透露或散布调查处理工作情况。七保障监督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责任单位应另行组织调查组重新展开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复查的原因。复查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
前言目次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负责解释。各有单位依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军队系统实施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有关办法由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科研诚信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参考文献5编辑者学术不端行为类型4审稿专家学术不端行为类型3论文作者学术不端行为类型2术语和定义1范围
CY/T121—2015学术出版规范注释CY/T120—2015学术出版规范图书版式CY/T119—2015学术出版规范科学技术名词CY/T118—2015学术出版规范一般要求学术出版规范系列标准目前包括:前言
CY/T172—2019学术出版规范图书出版流程管理CY/T171—2019学术出版规范插图CY/T170—2019学术出版规范表格CY/T124—2015学术出版规范古籍整理CY/T123—2015学术出版规范中文译著CY/T122—2015学术出版规范引文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真真、张宏伟、黄小茹、孙雄勇。本标准起草单位: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本标准由全国新闻出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27)提出并归口。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CY/T174—2019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3—2019学术出版规范关键词编写规则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学术期刊论文出版过程中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判断和处理。其他学术出版物可参照使用。本标准界定了学术期刊论文作者、审稿专家、编辑者所可能涉及的学术不端行为。1范围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
故意修改数据和事实使其失去真实性的行为。2.3篡改falsification编造或虚构数据、事实的行为。2.2伪造abrication采用不当手段,窃取他人的观点、数据、图像、研究方法、文字表述等并以自己名义发表的行为。2.1剽窃plagiarism
在未说明的情况下重复发表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经发表文献中内容的行为。2.6重复发表overlappingpublications将同一篇论文或只有微小差别的多篇论文投给两个及以上期刊,或者在约定期限内再转投其他期刊的行为。2.5一稿多投duplicatesubmission;multiplesubmissions与对论文实际贡献不符的署名或作者排序行为。2.4不当署名inappropriateauthorship
b)不改变其本意地转述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后不加引注地使用。a)不加引注地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论点、观点、结论等。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他人的观点,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应界定为观点剽窃。观点剽窃的表现形式包括:3.1.1观点剽窃3.1剽窃3论文作者学术不端行为类型
a)不加引注地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应界定为数据剽窃。数据剽窃的表现形式包括:3.1.2数据剽窃e)对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增加一些内容后不加引注地使用。d)对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进行拆分或重组后不加引注地使用。c)对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删减部分内容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3.1.3图片和音视频剽窃f)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的呈现方式后不加引注地使用,如将图表转换成文字表述,或者将文字表述转换成图表。e)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中数据原有的排列顺序后不加引注地使用。d)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进行部分删减后不加引注地使用。c)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进行一些添加后不加引注地使用。b)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进行些微修改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e)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片增强部分内容后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d)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片和音视频删减部分内容后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c)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片和音视频添加一些内容后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b)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片和音视频进行些微修改后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a)不加引注或说明地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音视频等资料。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片和音视频,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应界定为图片和音视频剽窃。图片和音视频剽窃的表现形式包括:
3.1.5文字表述剽窃b)修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的一些非核心元素后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a)不加引注或说明地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他人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应界定为研究(实验)方法剽窃。研究(实验)方法剽窃的表现形式包括:3.1.4研究(实验)方法剽窃f)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片弱化部分内容后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
e)不加引注、不改变其本意地转述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包括概括、删减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或者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的句式,或者用类似词语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进行同义替换。d)连续使用来源于多个文献的文字表述,却只标注其中一个或几个文献来源。c)多处使用某一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却只在其中一处或几处进行引注。b)成段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虽然进行了引注,但对所使用文字不加引号,或者不改变字体,或者不使用特定的排列方式显示。a)不加引注地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不加引注地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具有完整语义的文字表述,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应界定为文字表述剽窃。文字表述剽窃的表现形式包括:
b)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基础上增加部分内容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如补充一些数据,或者补充一些新的分析等。a)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全部或大部分内容。论文的主体或论文某一部分的主体过度引用或大量引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内容,应界定为整体剽窃。整体剽窃的表现形式包括:3.1.6整体剽窃g)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删减一些词句后不加引注地使用。f)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增加一些词句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未发表的观点,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数据、图片等,或获得许可但不加以说明,应界定为他人未发表成果剽窃。他人未发表成果剽窃的表现形式包括:3.1.7他人未发表成果剽窃f)将多篇他人已发表文献拼接成一篇论文后发表。e)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的结构、段落顺序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d)替换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研究对象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c)对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全部或大部分内容进行缩减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
b)伪造无法通过重复实验而再次取得的样品等。a)编造不以实际调查或实验取得的数据、图片等。伪造的表现形式包括:3.2伪造b)获得许可使用他人已经公开但未正式发表的观点,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数据、图片等,却不加引注,或者不以致谢等方式说明。a)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已经公开但未正式发表的观点,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数据、图片等。
篡改的表现形式包括:3.3篡改f)编造审稿人信息、审稿意见。e)编造论文中相关研究的资助来源。d)编造能为论文提供支撑的资料、注释、参考文献。c)编造不符合实际或无法重复验证的研究方法、结论等。
3.4不当署名e)改变所引用文献的本意,使其对己有利。d)增强、模糊、移动图片的特定部分,使对图片的解释发生改变。c)从图片整体中去除一部分或添加一些虚构的部分,使对图片的解释发生改变。b)拼接不同图片从而构造不真实的图片。a)使用经过擅自修改、挑选、删减、增加的原始调查记录、实验数据等,使原始调查记录、实验数据等的本意发生改变。
e)提供虚假的作者职称、单位、学历、研究经历等信息。d)作者排序与其对论文的实际贡献不符。c)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其列入作者名单。b)未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在论文中署名。a)将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外。不当署名的表现形式包括:
d)将只有微小差别的多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c)在未接到期刊确认撤稿的正式通知前,将稿件投给其他期刊。b)在首次投稿的约定回复期内,将论文再次投给其他期刊。a)将同一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一稿多投的表现形式包括:3.5一稿多投
b)在不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摘取多篇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部分内容,拼接成一篇新论文后再次发表。a)不加引注或说明,在论文中使用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内容。重复发表的表现形式包括:3.6重复发表f)在不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将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经发表论文,原封不动或做些微修改后再次投稿。e)在收到首次投稿期刊回复之前或在约定期内,对论文进行稍微修改后,投给其他期刊。
论文涉及的研究未按规定获得伦理审批,或者超出伦理审批许可范围,或者违背研究伦理规范,应界定为违背研究伦理。违背研究伦理的表现形式包括:3.7违背研究伦理f)合作者就同一调查、实验、结果等,发表数据、方法、结论等明显相似或雷同的论文。e)将实质上基于同一实验或研究的论文,每次补充少量数据或资料后,多次发表方法、结论等相似或雷同的论文。d)不加引注或说明地在多篇论文中重复使用一次调查、一个实验的数据等。c)被允许的二次发表不说明首次发表出处。
3.8其他学术不端行为e)论文未按规定对所涉及研究中的利益冲突予以说明。d)论文泄露了被试者或被调查者的隐私。c)论文所涉及的研究中存在不当伤害研究参与者,虐待有生命的实验对象,违背知情同意原则等违背研究伦理的问题。b)论文所涉及的研究超出伦理审批许可的范围。a)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未按规定获得相应的伦理审批,或不能提供相应的审批证明。
e)未经许可,使用需要获得许可的版权文献。d)不按约定向他人或社会泄露论文关键信息,侵犯投稿期刊的首发权。c)未以恰当的方式,对他人提供的研究经费、实验设备、材料、数据、思路、未公开的资料等,给予说明和承认(有特殊要求的除外)。b)将转引自其他文献的引文标注为直引,包括将引自译著的引文标注为引自原著。a)在参考文献中加入实际未参考过的文献。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k)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与论文内容无关的他人代写、代投、代修。j)向编辑推荐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审稿专家。i)在非匿名评审程序中干扰期刊编辑、审稿专家。h)经许可使用他人版权文献,却超过了允许使用的范围或目的。g)经许可使用他人版权文献,却不加引注,或引用文献信息不完整。f)使用多人共有版权文献时,未经所有版权者同意。
b)依据作者的国籍、性别、民族、身份地位、地域以及所属单位性质等非学术因素等,而非论文的科学价值、原创性和撰写质量以及与期刊范围和宗旨的相关性等,提出审稿意见。a)对发现的稿件中的实际缺陷、学术不端行为视而不见。论文评审中姑息学术不端的行为,或者依据非学术因素评审等,应界定为违背学术道德的评审。违背学术道德的评审的表现形式包括:4.1违背学术道德的评审4审稿专家学术不端行为类型l)违反保密规定发表论文。
d)私下影响编辑者,左右发表决定。c)在非匿名评审程序中不经期刊允许,直接与作者联系。b)不合理地拖延评审过程。a)无法完成评审却不及时拒绝评审或与期刊协商。故意拖延评审过程,或者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发表决定,应界定为干扰评审程序。干扰评审程序的表现形式包括:4.2干扰评审程序
4.4违反保密规定c)不公平地评审存在利益冲突的作者的论文。b)向编辑者推荐与特定稿件存在可能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审稿专家。a)未按规定向编辑者说明可能会将自己排除出评审程序的利益冲突。不公开或隐瞒与所评审论文的作者的利益关系,或者故意推荐与特定稿件存在利益关系的其他审稿专家等,应界定为违反利益冲突规定。违反利益冲突规定的表现形式包括:4.3违反利益冲突规定
擅自使用自己评审的、未发表稿件中的内容,或者使用得到许可的未发表稿件中的内容却不加引注或说明,应界定为盗用所审稿件内容。盗用所审稿件内容的表现形式包括:4.5盗用稿件内容c)擅自以与评审程序无关的目的使用所审稿件内容。b)擅自公布未发表稿件内容或研究成果。a)在评审程序之外与他人分享所审稿件内容。擅自与他人分享、使用所审稿件内容,或者公开未发表稿件内容,应界定为违反保密规定。违反保密规定的表现形式包括:
b)利用评审权利谋取不正当利益。a)利用保密的信息来获得个人的或职业上的利益。利用评审中的保密信息、评审的权利为自己谋利,应界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表现形式包括:4.6谋取不正当利益b)经论文作者、编辑者许可,却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自己所审的、未发表稿件中的内容。a)未经论文作者、编辑者许可,使用自己所审的、未发表稿件中的内容。
5.1违背学术和伦理标准提出编辑意见5编辑者学术不端行为类型b)擅自请他人代自己评审。a)发现所审论文存在研究伦理问题但不及时告知期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包括:4.7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a)没有向编辑者说明可能会将自己排除出特定稿件编辑程序的利益冲突。隐瞒与投稿作者的利益关系,或者故意选择与投稿作者有利益关系的审稿专家,应界定为违反利益冲突规定。违反利益冲突规定的表现形式包括:5.2违反利益冲突规定b)无视或有意忽视期刊论文相关伦理要求提出编辑意见。a)基于非学术标准、超出期刊范围和宗旨提出编辑意见。不遵循学术和伦理标准、期刊宗旨提出编辑意见,应界定为违背学术和伦理标准提出编辑意见。5.1违背学术和伦理标准提出编辑意见表现形式包括:
c)在编辑程序之外与他人分享所编辑稿件内容。b)在匿名评审中向论文作者透露审稿专家的相关信息。a)在匿名评审中向审稿专家透露论文作者的相关信息。在匿名评审中故意透露论文作者、审稿专家的相关信息,或者擅自透露、公开、使用所编辑稿件的内容,或者因不遵守相关规定致使稿件信息外泄,应界定为违反保密要求。违反保密要求的表现形式包括:5.3违反保密要求b)有意选择存在潜在或实际利益冲突的审稿专家评审稿件。
a)未经论文作者许可,使用未发表稿件中的内容。擅自使用未发表稿件的内容,或者经许可使用未发表稿件内容却不加引注或说明,应界定为盗用稿件内容。盗用稿件内容的表现形式包括:5.4盗用稿件内容f)违背有关安全存放或销毁稿件和电子版稿件文档及相关内容的规定,致使信息外泄。e)擅自以与编辑程序无关的目的使用稿件内容。d)擅自公布未发表稿件内容或研究成果。
c)故意歪曲审稿专家的意见,影响稿件修改和发表决定。b)无充分理由地无视或否定审稿专家给出的审稿意见。a)私下影响审稿专家,左右评审意见。影响审稿专家的评审,或者无理由地否定、歪曲审稿专家的审稿意见,应界定为干扰评审。干扰评审的表现形式包括:5.5干扰评审b)经论文作者许可,却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未发表稿件中的内容。
d)以增加刊载论文数量牟利为目的扩大征稿和用稿范围,或压缩篇幅单期刊载大量论文。c)买卖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买卖期刊版面。b)利用编辑权利左右发表决定,谋取不当利益。a)利用保密信息获得个人或职业利益。利用期刊版面、编辑程序中的保密信息、编辑权利等谋利,应界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表现形式包括:5.6谋取不正当利益
d)刊登虚假或过时的期刊获奖信息、数据库收录信息等。c)对需要提供相关伦理审查材料的稿件,无视相关要求,不执行相关程序。b)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论文。a)重大选题未按规定申报。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包括:5.7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2]新闻出版总署科技发展司,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管理司,中国标准出版社.作者编辑常用标准及规范(第三版).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1.[1]GB/T7714—2015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参考文献g)故意歪曲作者原意修改稿件内容。f)以提高影响因子为目的协议和实施期刊互引。e)随意添加与发表论文内容无关的期刊自引文献,或者要求、暗示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
第一章总则国科发监〔2019〕323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5]InterAcademyPartnership.DoingGlobalScience:AGuidetoResponsibleConductintheGlobalResearchEnterprise.PrincetonandOxford:PrincetonUniversityPress,2016.[4]FrancisL.Macrina.ScientificIntegrity:TextandCasesinResponsibleConductofResearch.Washington,DC:ASMPress,2005.[3]汪继祥.科学出版社作者编辑手册.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的案件。前款所称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以下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第一条为规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和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问题,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第八条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申报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并分别依据管理职责权限作出相应处理。科技奖励、科技人才推荐(提名)单位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主动开展调查处理。第七条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基金等的申请、评审、实施、结题等活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项目、基金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项目申报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等应按照项目、基金管理部门(单位)的要求,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责任人作出处理。被调查人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被调查人是法人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调查。第六条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调查涉及被调查人在其他曾任职或求学单位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的,所涉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科研诚信案件信息报送机制,并可对本系统重大科研诚信案件独立组织开展调查。第五条科技部和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加强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
第十一条科研诚信案件举报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第一节举报和受理第三章调查第十条负有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承担调查处理职责的机构,负责科研诚信案件的登记、受理、调查、处理、复查等。发表论文的期刊编辑部或出版社有义务配合开展调查,应当主动对论文内容是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调查,并应及时将相关线索和调查结论、处理决定等告知作者所在单位。第九条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负责牵头调查处理,论文其他作者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对本单位作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送牵头单位。学位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科研诚信案件的举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五)其他方式。(四)向发表论文的期刊编辑部或出版机构举报;(三)向科研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单位)、监督主管部门举报;(二)向被举报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一)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的;第十三条下列举报,不予受理: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三)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二)有明确的违规事实;(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举报受理情况应在完成初核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初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其中,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由本单位调查;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第十四条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初核应由2名工作人员进行。(四)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第十六条调查应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二节调查(三)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第十五条下列科研诚信案件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单位应主动受理,主管部门应加强督查。
第二十二条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或被调查人在调查期间死亡的,可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中止或终止调查。条件具备时,应及时启动已中止的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对死亡的被调查人中止或终止调查不影响对案件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第二十一条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或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条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第十九条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封存相关资料、设备。调阅、封存的相关资料、设备应书面记录,并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第十八条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第十七条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单位组织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单位委托本单位学术(学位、职称)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对案件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案件涉及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伦理专家等组成。
第二十五条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最终认定后,由调查单位按职责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决定,或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制作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第四章处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交机关或部门报备。第二十四条科研诚信案件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调查。如需补充调查,应确定调查方向和主要问题,由原调查人员进行,并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第二十三条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举报内容的说明、调查过程、查实的基本情况、违规事实认定与依据、调查结论、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确认情况以及处理意见或建议等。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
(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四)救济途径和期限;(三)处理决定和依据;(二)违规事实情况;(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信用代码等);第二十六条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三)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二)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第二十八条处理包括以下措施:第二十七条作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处理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负责向被调查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九)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八)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七)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六)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五)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四)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第三十条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轻,可从轻或减轻处理:第二十九条有关机构或单位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或在调查处理中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主管部门应撤销该机构或单位因此获得的相关利益、荣誉,给予单位警告、重点监管、通报批评、暂停拨付或追回资助经费、核减间接费用、取消一定期限内申请和承担项目资格等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和政务处分。责任人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十)其它处理。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第三十一条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重或严重,应从重或加重处理:(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有前款情形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加重处理。(八)其他情形。(七)态度恶劣,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六)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三)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程度;(二)是否有故意造假、欺骗或销毁、藏匿证据行为,或者存在阻止他人提供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一)行为偏离科学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第三十二条对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等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并向社会公布。(三)情节严重的,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理,取消3~5年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二)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一)情节较轻的,警告、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或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暂缓授予学位;第三十三条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三十六条根据本规则给予被调查人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和取消已获得的相关称号、资格处理的,处理决定由省级及以下地方相关单位作出的,决定作出单位应在决定生效后1个月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信息系统提交至科技部。根据前款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应在处理决定书中载明。第三十五条根据本规则规定给予被调查人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和取消已获得的相关称号、资格处理的,均应对责任人在单位内部或系统通报批评,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提供相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资助项目、科研经费以及科技人才称号、科技奖励、荣誉、职务职称、学历学位等的,撤销获得的资助项目和人才、奖励、荣誉等称号及职务职称、学历学位,追回项目经费、奖金。第三十四条被给予本规则第三十三条(二)(三)(四)规定处理的责任人正在申报财政资金资助项目或被推荐为相关候选人、被提名人、被推荐人等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被提名、推荐资格。存在本规则第二条(一)(二)(三)(四)情形之一的,处理不应低于前款(二)规定的尺度。
第五章申诉复查第三十九条处理决定生效后,被处理人如果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承诺,或对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可根据被处理人申请对其减轻处理。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的,举报人所在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第三十八条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单位应及时以公开等适当方式澄清。第三十七条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的,调查处理单位应将调查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书同时报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和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在接到调查报告和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后,应依据经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在职责范围内对被调查人同步做出处理,并制作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及其所在单位。处理决定由国务院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作出的,由该部门在处理决定生效后1个月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提交至科技部。
第六章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二条复查应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一一给予明确回复。复查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仅以对调查处理结果和复查结果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再次组织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向调查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科研诚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必须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调查处理单位(部门)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调查程序开展调查,作出复查报告,向被举报人反馈复查决定。第四十条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做出调查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第四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六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调查处理工作相关的配套制度,细化受理举报、科研失信行为认定标准、调查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等,明确单位科研诚信负责人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加强工作经费保障和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抓早抓小,并发挥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科研诚信承诺书和研究数据管理政策等在保障调查程序正当性方面的作用。第四十五条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涉及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原则、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四十四条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专家和调查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第四十三条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减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理。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第四十九条从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第七章附则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方应加强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的协调配合、结果互认和信息共享等工作。第四十八条科技部和社科院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应加强信息通报与公开。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部和社科院负责解释。相关主管部门已制定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且处理尺度不低于本规则的,可按照已有规则开展调查处理。第五十一条科研诚信案件涉事人员或单位属于军队管理的,由军队按照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第五十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加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理。
(一)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受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第二条对下列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6月18日科学技术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和权限对科学技术活动实施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第三条科学技术部加强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五)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审计、咨询、绩效评估评价、经纪、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出版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四)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等意见的专业人员;(三)科学技术人员,即直接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和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管理、服务的人员;(二)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即具体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他组织;
(三)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二)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受托管理工作正常开展;(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第五条受托管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第二章违规行为第四条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区分主观过错、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做到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处理恰当。
(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八)违反任务委托协议等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七)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六)隐瞒、包庇科学技术活动中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五)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四)存在管理过失,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四)参与所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有关论文、著作、专利等科学技术成果的署名及相关科技奖励、人才评选等;(三)承担或参加所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二)设租寻租、徇私舞弊等利用组织科学技术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一)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第六条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十)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九)虚报、冒领、挪用、套取所管理的科研资金;(八)违反回避制度要求,隐瞒利益冲突;(七)泄露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六)干预咨询评审或向咨询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五)未经批准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兼职;
(四)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二)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第七条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十)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九)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八)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财政科研结余资金;(七)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六)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五)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
(三)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二)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第八条科学技术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十一)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九)违反科技伦理规范;(八)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七)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六)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五)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四)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二)违反回避制度要求;(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第九条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十一)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十)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八)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七)泄漏咨询评审过程中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六)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五)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三)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三)违反回避制度要求;(二)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第十条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八)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七)泄漏需保密的相关信息或材料等;(六)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四)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
(四)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三)约谈;(二)责令限期整改;(一)警告;第十一条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第三章处理措施
(十)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九)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八)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七)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六)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五)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上述违规行为涉及科学技术活动的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并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对违规单位取消2至5年相关资格,对违规个人取消3至5年相关资格。第十六条采取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九)项处理措施的,违规行为未涉及科学技术活动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但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对违规单位取消2年以内(含2年)相关资格,对违规个人取消3年以内(含3年)相关资格。第十五条有证据表明违规行为已经造成恶劣影响或财政资金严重损失的,应直接或提请具有相应职责和权限的行政机关责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或损失扩大,中止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暂停拨付相应财政资金,同时暂停接受相关责任主体申请新的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第十四条受托管理机构、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有组织地开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或存在重大管理过失的,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具体期限与被处理单位的受限年限保持一致。第十三条对于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违规的,可视情况将相关问题及线索移交具有处罚或处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理。第十二条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四)主动挽回损失浪费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三)主动退回因违规行为所获各种利益;(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一)主动反映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从轻处理:上述违规行为涉及科学技术活动的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并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停滞、严重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特别严重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理:(六)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理情形。(五)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相关国家法律及管理规定、不再实施违规行为的承诺;
第二十条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认定后,视事实、性质、情节,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处理措施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第四章处理程序第十九条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涉及多个主体的,应甄别不同主体的责任,并视其违规行为在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分别给予相应处理。(六)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五)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四)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三)处理依据和处理决定;(二)违规行为情况及事实根据;(一)被处理主体的基本情况;第二十二条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第二十一条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告知被处理单位或人员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及其行使的方式和期限。被处理单位或人员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四条被处理单位或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复查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对于影响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的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除涉密内容外,应向社会公开,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处理决定书可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被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可公告送达。涉及保密内容的,按照保密相关规定送达。第二十三条处理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理单位或人员,抄送被处理人员所在单位或被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并可视情通知被处理人员或单位所属相关行业协会。(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时间;
第二十八条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超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应将问题及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机构,并可以适当方式向相关部门、机构提出意见建议。第二十七条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涉及多个部门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按职责和权限分别予以处理。第二十六条采取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九)项处理措施的,取消资格期限自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计算,处理决定作出前已执行本规定第十五条采取暂停活动的,暂停活动期限可折抵处理期限。第二十五条被处理单位或人员也可以不经复查,直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复查应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送达复查申请人。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处理主体应自收到复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另行组织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和相关依据进行复查。
第三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涉事单位或人员属军队管理的,由军队按照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属其他部门、机构职责和权限的,由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条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已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制定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且处理尺度不低于本规定的,可按照已有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出现的情节轻微、未造成明显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的违规行为,由受托管理机构依据有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管理办法等处理。第五章附则
(国科金发诚〔2020〕96号)(2005年3月16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第二届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1月3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科学技术部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二)伪造、篡改;(一)抄袭、剽窃、侵占;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发生在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结题和成果发表与应用等活动中,偏离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行为准则的行为。具体包括: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实施、结题和成果发表与应用等活动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维护科学基金的公正性和科技工作者的权益,推动科研诚信、学术规范和科研伦理建设,促进科学基金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和《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
(八)违反科研伦理规范;(七)违反评审行为规范;(六)违反科研成果的发表规范、署名规范、引用规范;(五)通过贿赂或者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获取科学基金项目;(四)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相关信息以及提供信息不准确;(三)买卖、代写;
第七条项目评审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评审职责,对与科学基金项目相关的通讯评审、会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审查以及其他评审事项进行公正评审,不得违反相关回避、保密规定或者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嫌科研不端行为接受调查时,应当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六条科研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监督委员会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委员会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具体负责受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投诉举报,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并且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九)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五)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本单位与科学基金项目相关的科研不端行为及其查处情况;(四)依据职责权限对科研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处理;(三)对自然科学基金委交办的问题线索组织开展相关调查;(二)对本单位人员的科研不端行为,积极主动开展调查;(一)宣讲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相关政策与规定;第八条项目依托单位及科研人员所在单位作为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相关工作制度和组织机构,在科研不端行为的预防与调查处理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参与者、评审专家和依托单位等应积极履行与自然科学基金委签订的相关合同或者承诺,如违反相应义务,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依据合同或者承诺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第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科研人员、项目评审专家和项目依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用于相关的评审、实施和管理活动。第九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在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时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八)其他与科研诚信相关的职责。(七)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六)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的处理决定;
(三)与科学基金工作相关;(二)有可查证的线索或者证据材料;(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第十二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以书面形式投诉举报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一节投诉举报与受理第二章调查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投诉举报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第十五条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投诉举报人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向其所在单位通报。上述决定涉及不予公开或者保密内容的,投诉举报人应予以保密。泄露、扩散或者不当使用相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四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材料进行初核,初核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经初核认为投诉举报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的,应当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第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鼓励实名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充分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四)涉及本办法适用的科研不端行为。
第十七条对于受理的科研不端行为案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会同、直接移交或者委托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对直接移交或者委托依托单位或者科研不端行为人所在单位调查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保留自行调查的权力。第二节调查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三)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二)已由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进入司法程序的;(一)投诉举报已经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第二十一条进行现场调查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公函。第二十条进行书面调查的,应当对投诉举报材料、当事人陈述材料、有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第十九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于依职权发现的涉嫌科研不端行为,应当及时审查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对涉嫌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可以采取谈话函询、书面调查、现场调查、依托单位或者科研不端行为人所在单位调查等方式开展。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邀请专家参与调查、邀请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鉴定以及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开展。涉及项目资金使用的举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相关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根据监督和检查结论依照本办法处理。被调查人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被调查人是法人单位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直接移交或者委托其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调查。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直接移交或者委托其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调查。
(三)当事人的陈述材料;(二)相关证明材料;(一)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调查过程中,调查单位应当与当事人面谈,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以下材料:第二十二条依托单位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调查的,应当认真开展调查,形成完整的调查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按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有关情况。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向调查人员出示原始记录、观察笔记、图像照片或者实验样品等证明材料,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对于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调查的重大复杂案件,经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或者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交机关或者部门报备。第二十四条科研不端行为案件应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调查。调查中发现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或者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三条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调查工作的进行。(五)其他相关材料。(四)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双方签字的谈话笔录;
(二)主要事实、理由和依据;(一)调查的对象和内容;第二十五条调查终结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第三章处理条件具备时,应及时启动已中止的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对死亡的被调查人中止或终止调查不影响对案件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暂不具备调查条件或者被调查人在调查期间死亡的,经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或者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人批准后可以中止或者终止调查。
(一)确有科研不端行为的,根据事实及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七条调查终结后,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作出陈述或者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第二十六条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三)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三)处理依据和措施;(二)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第二十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三)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机关处理。(二)未发现存在科研不端行为的,予以结案;
第三十条对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科研人员的处理措施包括:处理结果涉及不予公开或者保密内容的,投诉举报人应予以保密。泄露、扩散或者不当使用相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九条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六)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六)科学基金项目正在实施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五)科学基金项目处于申请或者评审过程的,撤销项目申请;(四)暂缓拨付项目资金;(三)通报批评;(二)责令改正;(一)警告;
(三)通报批评;(二)责令改正;(一)警告;第三十一条对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评审专家的处理措施包括:(八)取消一定期限内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科学基金项目资格。(七)科学基金项目正在实施或者已经结题的,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
(四)取消一定期限内依托单位资格。(三)通报批评;(二)责令改正;(一)警告;第三十二条对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依托单位的处理措施包括:(四)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五)承认错误与配合调查的态度;(四)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次数;(三)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二)科研不端行为的结果与影响程度;(一)科研不端行为的性质与情节;第三十三条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科研不端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第三十四条科研不端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七)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六)应承担的责任大小;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二)阻止他人投诉举报或者提供证据的;(一)伪造、销毁或者藏匿证据的;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四)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情形。(三)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三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按照各自所起的作用、造成的后果以及应负的责任,分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分别进行处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的,视为同等责任一并处理。第三十七条同时涉及数种科研不端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合并处理的幅度不超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的上限。(七)其他从重处理的情形。(六)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五)多次实施或者同时实施数种科研不端行为的;(四)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
第四十条项目申请人、参与者在项目申请书或者列入项目申请书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中有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等行为之一的,根据项目所处状态,撤销项目申请、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除上述处理措施外,情节较轻的,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五至七年,给予通报批评。第四章处理细则依托单位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调查人员可以不受本条第二款中同一法人单位规定的限制。上述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披露未公开的有关证明材料、调查处理的过程或者结果等与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相关的信息,违反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上述人员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同一法人单位关系、师生关系或者合作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第三十九条负责受理、调查和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回避与保密规定。当事人认为前述人员与案件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擅自将他人列为项目参与人员的;(四)冒充他人签名或者伪造参与者姓名的;(三)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相关信息以及提供信息不准确的;(二)委托第三方机构修改项目申请书的;(一)代写、委托代写或者买卖项目申请书的;第四十一条项目申请人、参与者在项目申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学基金项目处于申请或者评审过程的,撤销项目申请。除上述处理措施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通报批评:
(三)委托第三方机构投稿的;(二)买卖或者代写的;(一)一稿多发或者重复发表的;第四十二条项目申请人、参与者在列入项目申请书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学基金项目处于申请或者评审过程的,撤销项目申请。除上述处理措施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通报批评:(七)其他违反项目申请规范的行为。(六)违规重复申请的;
(三)篡改作者排序和贡献的;(二)虚构其他署名作者的;(一)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的;第四十三条项目申请人、参与者在列入项目申请书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学基金项目处于申请或者评审过程的,撤销项目申请。除上述处理措施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通报批评:(五)其他违反论文发表规范、引用规范的行为。(四)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的;
(九)其他不当署名或者不当标注的行为。(八)在与科学基金项目无关的科研成果中标注基金项目的;(七)标注虚构的科学基金项目的;(六)擅自标注他人科学基金项目的;(五)将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作者或者单位排除在外的;(四)未做出实质性贡献而署名的;
第四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资金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情节较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五至七年,给予通报批评:(四)其他对评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造成影响的行为。(三)贿赂评审专家或者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的;(二)违规获取相关评审信息的;(一)请托、游说或者打招呼的;第四十四条项目申请人、参与者在与项目相关的评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学基金项目处于申请或者评审过程的,撤销项目申请。除上述处理措施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通报批评:
(六)其他不按照规定履行研究职责的行为。(五)违反国家有关科研伦理的规定的;(四)挪用、滥用或者侵占项目资金的;(三)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或者原始记录等材料的;(二)不按照规定提交项目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等材料的;(一)擅自变更研究方向或者降低申报指标的;
(一)违反保密或者回避规定的;第五十条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二至五年,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五至七年,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不再聘请为评审专家,给予通报批评:第四十九条项目申请人、负责人或者参与者因实施本办法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而导致负责或者参与的科学基金项目被撤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撤销其因为负责或者参与该科学基金项目而获得的相应荣誉以及利益。第四十八条科研人员在其他科学技术活动中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依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依据情节轻重,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科学基金项目。第四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在标注基金资助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中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或者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分别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在项目结题报告等材料中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或者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分别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存在本办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不端行为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取消其一定年限评审专家资格,且取消的评审专家资格年限不低于取消的申请资格年限,直至不再聘请为评审专家。(六)其他违反评审行为规范的行为。(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因接受请托等原因而进行不公正评审的;(三)由他人代为评审的;(二)打击报复、诬陷或者故意损毁申请者名誉的;
(三)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二)纵容、包庇或者协助有关人员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一)对项目申请人、负责人或者参与者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负有疏于管理责任的;第五十三条依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依托单位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依托单位资格三至五年,给予通报批评:第五十二条对于不在自然科学基金委职责管辖范围内的科研不端案件同案违规人员,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责成相关依托单位进行处理。第五十一条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参与者或者评审专家因实施本办法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受到相应处理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依据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后果等情形,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九)不履行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职责的;(八)不配合监督、检查科学基金项目实施的;(七)不履行科研伦理或者科技安全的审查职责的;(六)不履行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条件保障职责的;(五)违规挪用、克扣、截留项目资金的;(四)组织、纵容工作人员参与请托游说、打招呼或者违规获取相关评审信息等行为的;
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参与者、评审专家或者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含兼职、兼聘人员和流动编制工作人员)等实施的科研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纪检监察组织处理。第五十六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对于不在自然科学基金委职责管辖范围的问题线索,移送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第五十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有关规定适用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的处理措施。第五十四条对依托单位的相关处理措施,由自然科学基金委执行;对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参与者或者评审专家等给予的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处理措施,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执行。依托单位实施前款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的,由自然科学基金委记入信用档案。(十)其他不履行科学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科研不端行为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单位属于军队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将案件移交军队相关部门,由军队按照其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复查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复查的理由;决定复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查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进行,复查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第五章申诉与复查
第一条为维护良好学术道德,规范研究生基本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精神,特制定本规范。第一章总则厦大研〔2008〕30号厦门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规范(试行)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05年3月16日发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同时第六十条本办法由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三)如实记录、报告并保存实验结果、调查结果与统计数据;(二)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遵守论文写作、学术引文、学术成果、学术评价等方面的规范;(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第三条研究生在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基本规范:第二章研究生学术活动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研究生为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一)引用他人成果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而构成不适当引用,或者引用部分构成引用者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第四条研究生不得实施以下违反学术活动规范的行为:(七)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六)充分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五)发表学术论文和其他学术成果应据实署名,并承担相应责任;合作成果发表时应征得合作者的同意;(四)遵守相关学科专业的基本学术规范;
(七)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六)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各种科研立项、成果鉴定、专家评审、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和答辩以及其他各类与学术相关的评奖活动;(五)填报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或涂改推荐信、鉴定意见、评阅意见、成绩单等反映个人学术能力的材料;伪造发表文章接受函;(四)发表论文时未如实署名;未如实注明第一署名单位;在未参与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未征得合作者同意擅自发表论文;(三)请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二)编造实验数据、调查结果和统计数据,篡改引用的资料;故意销毁实验原始数据;
第六条研究生违反学术活动规范的行为,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第五条学校对于遵守学术活动规范,在学术活动中取得突出成果的研究生给予奖励。评奖办法另文规定。第三章奖励与惩处(十)其他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九)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对外泄露保密事项;(八)故意重复发表自己内容实质相同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按照《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规定的违纪处分程序处理。第十条调查小组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谨的原则对学生违反学术活动规范行为进行调查,并向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学院(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调查小组的调查认定结果进行确认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第九条发现学生有涉嫌违反学术活动规范的行为后,学院(研究院)负责组织对学生涉嫌违反学术活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和认定。学院(研究院)根据需要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与当事学生存在利害关系或关系密切的教师不得参加调查小组。第四章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理程序第八条已离校的研究生一经查实在读期间有违反学术活动规范的行为,由学校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区别处理,直至撤销相关奖励和学位授予。第七条在校研究生因违反学术活动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评定奖学金和各类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四条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参照本规范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所有相关参与人员有责任对调查资料和处理情况进行保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作出撤销学位处理的,应当作出撤销学位决定书,送达本人。对于无法联系本人的,可在学校公告栏公告,自公布之日起15日,视同送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到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讨论审查。拟作出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委托学院或直接听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无法联系本人的,可采用在学校公告栏告知其申辩权利,自公布之日起30日,视同送达。第十二条对涉及学位授予的各类违反学术活动规范的行为,学院应负责调查,积极核对事实、收集证据,将有关材料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一条为严肃厦门大学考试纪律,规范厦门大学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厦大学〔2017〕78号(2017年修订)厦门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五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第二章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第五条学生参加考试,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考试纪律。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到达考场,保持考场肃静,服从监考教师的指令、监督和劝告。第四条监考教师负有监督考试纪律的责任,必须在规定时间到达考场,宣布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履行监考职责。发现考生有违规动向要坚持教育为先的原则,及时给予劝阻。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试包括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试。
(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五)在考场或者考场周围,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三)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一)携带考试禁带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一)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第七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被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九)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考试时向他人示意经告诫不改,或与他人核对考题答案的;(七)考试时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四)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身体上等的;(三)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
(十四)评卷教师在考试结束后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十三)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等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免试)资格或考试成绩(免修资格)的;(十二)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十一)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十)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九)在考场内朗读考试内容经告诫不改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教师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第八条学生不服从监考教师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有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从重处理。(十五)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考试工作人员或违规学生所在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应立即将学生考试违规记录和证据材料移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并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按《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规定的违纪处分程序办理。第十条监考教师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学生考试违规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教师或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监考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学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学生物品应填写收据。第九条学生有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将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第三章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四)有其他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的。
第一章总则厦大研〔2018〕71号厦门大学学术失范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厦大学〔2005〕26号)同时废止。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考场包括实施一般考试的封闭空间,也包括实施体育竞技类考试的开放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第十二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等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可根据程度轻重分为学术失范行为与学术不端行为。第二章学术失范与学术不端第四条参与查处学术失范与学术不端行为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回避原则与保密规定。第三条查处学术失范与学术不端行为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正当的原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处理厦门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工程、实验等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术失范或学术不端行为。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有关规定,营造我校诚信、严谨的学术风气,维护良好学术氛围,提高学术研究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第七条学术不端是指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三)其他轻微违反学术规范的失范行为。(二)文献引用出处注释不全等;(一)数据核实不足;第六条学术失范指轻微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学术失范行为包括:
(七)其他违反学术规范的不端行为。(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构成学术失范或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认定结论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第九条校学风委员会接受对学术失范与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作出明确的认定结论。秘书处设举报电话和邮箱,在网站上予以公布。校学风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受理相关举报以及处理校学风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八条经厦门大学学术委员会授权,厦门大学学风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风委员会”)是厦门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履行对我校科学研究的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建设进行指导、咨询和调查等职责的机构。第三章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失范与学术不端行为,依据职权进行调查处理。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校学风委员会视情况予以受理。(二)有明确、可信的证据材料。(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第十条举报学术失范与学术不端行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第四章举报和受理
第十四条校学风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校学风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三)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十、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二)缺乏关键性证据材料,经告知,仍无法提供的;(一)不提供任何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联系方式不实的;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受理:第十二条举报人应当实名举报,并提供必要的联系方式。举报人要求对其个人信息进行保密的,校学风委员会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确保予以保密。
第五章调查与认定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第十六条校学风委员会决定最终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校学风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第十五条学术失范与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校学风委员会将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第二十条校学风委员会成员、调查组成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第十九条调查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或者现场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表明/证明身份。询问和现场调查应当制作笔录等材料,由参与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调查。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第十八条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教师工作部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第十七条在决定受理举报后,校学风委员会可以自行组织独立的调查组,也可以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学院(研究院)成立调查组。
第二十二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第二十一条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回避的申请由校学风委员会主任决定。(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调查或者处理的。(三)与本案当事人同一课题组的;(二)与本案当事人有直接师生关系的;
调查组成员应当分别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调查组成员如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分歧意见在报告中列明。第二十六条调查组完成调查后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失范或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依据、调查结论等。调查报告需由调查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第二十五条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第二十四条调查组开展调查,应当在60日内完成。如情况复杂,经校学风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酌情延长工作期限。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第二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一)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二十九条有学术失范或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校学风委员会可通过通讯评议或召开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以通讯评议形式开展的审议将全部委员视为与会委员,若委员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邮件回复则视为弃权;以会议形式开展的审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认定结论由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八条调查报告形成后应当及时提交校学风委员会审议,并作出结论认定。第二十七条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如当事人无新的证据材料又重新提出申请复议的,校学风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三十条校学风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由校学风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复议。(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五)多次实施学术失范或学术不端行为的;(四)有组织实施学术失范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四条根据校学风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学校和相关部门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失范或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第三十三条学校及相关部门在接到校学风委员会的认定意见和处理建议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如情况复杂,经校长同意,可酌情延长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第六章处理和申诉第三十二条认定完成后,校学风委员会向学校及相关部门通报认定结论。第三十一条校学风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或者复议决定是终局结论。异议期满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认定结论生效。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四)辞退或解聘;(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一)通报批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第三十五条学术失范或学术不端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减轻处理:学术失范或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作出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学生有学术失范或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失范或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和相关部门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三)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情形。(二)打击、报复举报人;(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第三十六条学术失范或学术不端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四)其他可以减轻处理的情形。(三)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二)经查证的事实;(一)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第三十八条学校和相关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校人员的,学校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三十七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失范或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厦门大学监察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第四十条处理决定应当送达被举报人。被举报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因被举报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为在有关职能部门的网站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第三十九条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五)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包括的内容。(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学术失范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对教职工及学生申诉的处理流程程序分别按照《厦门大学教职工申诉办法(暂行)》和《厦门大学学生申诉办法(2018年修订)》执行。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决定受理的,监察处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第四十二条监察处收到异议和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校申诉委员会和学生申诉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案例二案例二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厦大综〔2015〕45号)同时废止。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校学风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校其他涉及学术失范与学术不端行为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其他办法有规定而本办法未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厦门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和《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三十二条,李某的行为构成考试作弊,决定给予记过处分。处分期为一年。李某,我校本科生。2018年1月,在课程考试中,其携带考试复习资料参加考试,被监考老师发现。关于给予记过处分的决定根据《厦门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和《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三十二条,张某的行为构成考试作弊,决定给予记过处分。处分期为一年。张某,我校本科生。2018年1月,在课程考试中,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参加考试,被监考老师发现。关于给予记过处分的决定
根据《厦门大学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和《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三十二条和第八条,赖某的行为构成考试作弊,决定给予记过处分。赖某,我校硕士生。2017年7月,在期末考试中,其使用手机传递试题答案,被监考老师发现。关于给予记过处分的决定根据《厦门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和《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三十二条,王某的行为构成考试作弊,决定给予记过处分。处分期为一年。王某,我校硕士生。2017年12月,在课程考试中,其使用手机查阅与考试相关的文字资料。关于给予记过处分的决定
根据《厦门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厦大学〔2017〕78号)第七条和《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厦大学〔2017〕79号)第三十二条,赵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鉴于其认错态度较好,为教育其本人,决定给予记过处分。处分期为一年。赵某,我校本科生。2017年7月,在课程考试中,其使用了纸条作弊。以上事实,由考场情况视频予以证明。关于给予记过处分的决定根据《厦门大学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和《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三十二条和第八条,胡某的行为构成考试作弊,决定给予记过处分。彭某,我校硕士生。2017年7月,在期末考试中,其使用手机询问答案,被监考老师发现。关于给予记过处分的决定
根据《厦门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和《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三十二条,K*A*H*的行为构成考试作弊,决定给予记过处分。处分期为一年。K*A*H*,我校硕士研究生。2017年11月期中考试中,监考老师发现该同学和其他同学有交头接耳行为,并当场予以了制止。考试结束后,评卷教师发现其答卷与邻座同学的答卷答案雷同。关于给予记过处分的决定根据《厦门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和《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三十二条,T**A**的行为构成考试作弊,决定给予记过处分。处分期为一年。T**A**,我校硕士研究生。2017年11月期中考试中,监考老师发现该同学和其他同学有交头接耳行为,并当场予以了制止。考试结束后,评卷教师发现其答卷与邻座同学的答卷答案雷同。关于给予记过处分的决定
根据《厦门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和《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三十二条,郭某的行为构成考试作弊,决定给予记过处分。处分期为一年。郭某,我校本科生。2018年1月,在课程考试中,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参加考试,被监考老师发现。关于给予记过处分的决定根据《厦门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和《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三十二条,阿某的行为构成考试作弊,决定给予记过处分。处分期为一年。阿某,我校本科生。2018年1月,在课程考试中,其携带手机并查看手机中存储的考试资料,被监考老师发现。关于给予记过处分的决定
李某,我校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案例关于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李某硕士学位论文根据《厦门大学学术失范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和《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三十二条,洪某的行为违背学术诚信,决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为一年。洪某,我校研究生。2020年9月,校学风委员会接到举报,反映其存在买卖学位论文的行为。经调查,认定其已构成参与学位买卖的学术不端行为。关于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2017年3月,校学风委员会收到举报,反映该生硕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肖某,我校硕士研究生。关于硕士生肖某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案例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根据《厦门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厦门大学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相关规定,决定撤销李某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并追回学位证书及相关档案材料。学校对李某的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进行批评谈话。经调查,李某硕士学位论文从全文结构到文字表述、主要观点等与其他高校硕士生索某的硕士学位论文高度雷同。经审议,校学风委员会认定李某硕士学位论文存在抄袭他人成果的学术不端行为。2016年5月,校学风委员会收到举报,反映该生硕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
经调查,田某的博士学位论文与同实验室的某硕士生硕士学位论文高度雷同。经审议,校学风委员会认定田某博士学位论文存在抄袭他人成果的学术不端行为。2018年5月,学院向校学风委员会反映该生的博士学位论文在送审过程中被专家质疑涉嫌抄袭。田某,我校博士研究生。关于博士生田某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案例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根据《厦门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厦门大学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相关规定,决定撤销肖某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并追回学位证书及相关档案材料。学校对肖某的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进行批评谈话。经调查,肖某硕士学位论文从行文结构到具体的访谈对象、受访者观点、论文结论等内容与台湾某学者发表的论文高度雷同。经审议,校学风委员会认定肖某硕士学位论文存在抄袭他人成果的学术不端行为。
经研究,根据《厦门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决定给予奚某记过处分,暂缓一年授予学位。经调查,奚某通过捏造实验数据、抄袭图表来完成其毕业论文。经审议,校学风委员会认定奚某存在学术不端行为。2018年5月,学院向校学风委员会反映该生在参加本科论文答辩时,被答辩委员会发现其论文存在问题。奚某,我校本科生。关于本科生奚某本科毕业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案例经研究,根据《厦门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厦门大学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相关规定,决定给予田某记过处分,暂缓一年授予学位。根据《厦门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厦门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认工作实施细则》,暂停田某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招生一年。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根据《厦门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厦门大学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相关规定,决定撤销戚某厦门大学博士学位,并追回学位证书及相关档案材料。同时,学校对戚某的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进行批评谈话。经调查,戚某于2016年授予学位。其于2015年5月发布的用于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中与他人于2012年出版的专著相关内容的重复部分超过其论文全文的90%。经审议,校学风委员会认定戚某存在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的学术不端行为。尽管2017年5月后杂志社对已发表的该文进行了撤稿处理,但这是杂志社事后为防止该论文发表已造成的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后果持续存在而做出的必要行为,并不影响戚某曾将该论文进行发表以及该论文存在抄袭行为的客观事实的成立。2018年7月,学院向校学风委员会反映该生用于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涉嫌抄袭。戚某,我校博士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案例关于博士生戚某用于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根据《厦门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厦门大学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相关规定,决定撤销王某厦门大学博士学位,并追回学位证书及相关档案材料。另外,该期刊自2016年起已从“北大版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剔除。经调查,王某在学期间曾于2016年在某期刊发表了一篇论文,但目前该论文在知网等数据库均已无法检索到。令人惊讶的是,该论文与他人在同一期刊2015年某期上发表的论文完全相同。在调查中了解到,王某在其论文发表后,发现该论文虽署名为其本人,但论文内容却不是其实际投稿的文章。但王某仍以该论文作为个人学术成果在研究生系统中进行申报,继而申请学位。经审议,校学风委员会认定王某存在隐瞒事实,及实际构成剽窃他人成果的学术不端行为。2019年2月,校学风委员会收到举报,反映该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未在南大核心期刊或北大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却顺利拿到博士学位。王某,我校博士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案例关于博士生王某用于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根据《厦门大学学术失范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厦门大学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相关规定,决定撤销林某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并追回学位证书及相关档案材料。经调查,林某对购买学位论文一事供认不讳。经审议,校学风委员会认定林某构成买卖学位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2020年7月,校学风委员会收到举报,反映该生学位论文与其他高校研究生学位论文高度雷同。林某,我校硕士研究生。关于硕士生林某买卖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案例
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中科路1750号1幢张江科学之门模力社区606-607室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路77号北航投资(无锡)科创中心303室
邮 箱:bd@datauseful.com

给力助理小程序

给力讯息APP

给力商讯公众号
服务协议
版权所有©上海优司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沪ICP备2022009382号 沪ICP备2022009382号-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