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平公资建2024356号】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管理局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监理标、检测标、咨询标和施工准备工程(补充)施工标-咨询标-招标文件
金额
-
项目地址
河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9/0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平采招标-2024-1192
预算金额6164.57万元
招标联系人信先生13127062830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正大招标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吕先生0375-2596018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平公资建2024356号】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管理局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监理标、检测标、咨询标和施工准备工程(补充)施工标-咨询标-招标文件
递交时间:2024-09-04 19:16
递交时间:2024-09-04 19:16
文件编号 | |||||||||||||||||||||||||||||||||||||||||||||||||||||||||||||||||||||||||||||||||||||||||||||||||||||||||||||||||||||||||||||||||||||||||||||||||||||||||||||||||||||||||||||||||||||||||||||||||||||||||||||||||||||||||||||||||||||||||||||||||||||||||||||||||||||||||||||||||||||||||||||||||||||||||||||||||||||||||||||||||||||||||||||||||||||||||||||||||||||||||||||||||||||||||||||||||||||||||||||||||||||||||||||||||||||||||||||||||||||||||||||||||||||||||||||||||||||||||||||||||||||||||||||||||||||||||||||||||||||||||||||||||||||||||||||||||||||||||||||||||||||||||||||||||||||||||||||||||||||||||||||||||||||||||||||||||||||||||||||||||||||||||||||||||||||||||||||||||||||||||||||||||||||||||||||||||||||||||||||||||||||||||||||||||||||||||||||||||||||||||||||||||||||||||||||||||||||||||||||||||||||||||||||||||||||||||||||||||||||||||||||||||||||||||||||||||||||||||||||||||||||||||||||||||||||||||||||||||||||||||||||||||||||||||||||||||||||||||||||||||||||||||||||||||||||||||||||||||||||||
---|---|---|---|---|---|---|---|---|---|---|---|---|---|---|---|---|---|---|---|---|---|---|---|---|---|---|---|---|---|---|---|---|---|---|---|---|---|---|---|---|---|---|---|---|---|---|---|---|---|---|---|---|---|---|---|---|---|---|---|---|---|---|---|---|---|---|---|---|---|---|---|---|---|---|---|---|---|---|---|---|---|---|---|---|---|---|---|---|---|---|---|---|---|---|---|---|---|---|---|---|---|---|---|---|---|---|---|---|---|---|---|---|---|---|---|---|---|---|---|---|---|---|---|---|---|---|---|---|---|---|---|---|---|---|---|---|---|---|---|---|---|---|---|---|---|---|---|---|---|---|---|---|---|---|---|---|---|---|---|---|---|---|---|---|---|---|---|---|---|---|---|---|---|---|---|---|---|---|---|---|---|---|---|---|---|---|---|---|---|---|---|---|---|---|---|---|---|---|---|---|---|---|---|---|---|---|---|---|---|---|---|---|---|---|---|---|---|---|---|---|---|---|---|---|---|---|---|---|---|---|---|---|---|---|---|---|---|---|---|---|---|---|---|---|---|---|---|---|---|---|---|---|---|---|---|---|---|---|---|---|---|---|---|---|---|---|---|---|---|---|---|---|---|---|---|---|---|---|---|---|---|---|---|---|---|---|---|---|---|---|---|---|---|---|---|---|---|---|---|---|---|---|---|---|---|---|---|---|---|---|---|---|---|---|---|---|---|---|---|---|---|---|---|---|---|---|---|---|---|---|---|---|---|---|---|---|---|---|---|---|---|---|---|---|---|---|---|---|---|---|---|---|---|---|---|---|---|---|---|---|---|---|---|---|---|---|---|---|---|---|---|---|---|---|---|---|---|---|---|---|---|---|---|---|---|---|---|---|---|---|---|---|---|---|---|---|---|---|---|---|---|---|---|---|---|---|---|---|---|---|---|---|---|---|---|---|---|---|---|---|---|---|---|---|---|---|---|---|---|---|---|---|---|---|---|---|---|---|---|---|---|---|---|---|---|---|---|---|---|---|---|---|---|---|---|---|---|---|---|---|---|---|---|---|---|---|---|---|---|---|---|---|---|---|---|---|---|---|---|---|---|---|---|---|---|---|---|---|---|---|---|---|---|---|---|---|---|---|---|---|---|---|---|---|---|---|---|---|---|---|---|---|---|---|---|---|---|---|---|---|---|---|---|---|---|---|---|---|---|---|---|---|---|---|---|---|---|---|---|---|---|---|---|---|---|---|---|---|---|---|---|---|---|---|---|---|---|---|---|---|---|---|---|---|---|---|---|---|---|---|---|---|---|---|---|---|---|---|---|---|---|---|---|---|---|---|---|---|---|---|---|---|---|---|---|---|---|---|---|---|---|---|---|---|---|---|---|---|---|---|---|---|---|---|---|---|---|---|---|---|---|---|---|---|---|---|---|---|---|---|---|---|---|---|---|---|---|---|---|---|---|---|---|---|---|---|---|---|---|---|---|---|---|---|---|---|---|---|---|---|---|---|---|---|---|---|---|---|---|---|---|---|---|---|---|---|---|---|---|---|---|---|---|---|---|---|---|---|---|---|---|---|---|---|---|---|---|---|---|---|---|---|---|---|---|---|---|---|---|---|---|---|---|---|---|---|---|---|---|---|---|---|---|---|---|---|---|---|---|---|---|---|---|---|---|---|---|---|---|---|---|---|---|---|---|---|---|---|---|---|---|---|---|---|---|---|---|---|---|---|---|---|---|---|---|---|---|---|---|---|---|---|---|---|---|---|---|---|---|---|---|---|---|---|---|---|---|---|---|---|---|---|---|---|---|---|---|---|---|---|---|---|---|---|---|---|---|---|---|---|---|---|---|---|---|---|---|---|---|---|---|---|---|---|---|---|---|---|---|---|---|---|---|---|---|---|---|---|---|---|---|---|---|---|---|---|---|---|---|---|---|---|---|---|---|---|---|---|---|---|---|---|---|---|---|---|---|---|---|---|---|---|---|---|---|---|---|---|---|---|---|---|---|---|---|---|---|---|---|---|---|---|---|---|---|---|---|---|---|---|---|---|---|---|---|---|---|---|---|---|---|---|---|---|---|---|---|---|---|---|---|---|---|---|---|---|---|---|---|---|---|---|---|---|---|---|---|---|---|---|---|---|---|---|---|---|---|---|---|---|---|---|---|---|---|---|---|---|---|---|---|---|---|---|---|---|---|---|---|---|---|---|---|---|---|---|---|---|---|---|---|---|---|---|---|---|---|---|---|---|---|---|---|---|---|---|---|---|---|
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19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0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管理局 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监理标、检测标、咨询标和施工准备工程(补充)施工标 招标文件 咨询标 招标人: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正大招标服务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九月 目 录 第一卷················································································································································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2 开标异议·································································································· 12 1. 总则·········································································································· 15 1.1 招标项目概况······················································································· 15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5 1.3 招标范围、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5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5 1.5 费用承担···························································································· 17 1.6 保密·································································································· 17 1.7 语言文字···························································································· 17 1.8 计量单位···························································································· 17 1.9 踏勘现场···························································································· 17 1.10 投标预备会························································································ 17 1.11 分包································································································ 17 1.12 响应和偏差························································································ 18 2. 招标文件···································································································· 18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8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18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19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19 3. 投标文件···································································································· 19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9 3.2 投标报价··························································································· 20 3.3 投标有效期························································································ 20 3.4 投标保证金························································································ 20 3.5 资格审查资料······················································································· 21 3.6 备选投标方案······················································································· 21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21 4. 投标·········································································································· 24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4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24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4 5. 开标·········································································································· 25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25 5.2 开标程序··························································································· 25 5.3 开标异议··························································································· 25 6. 评标·········································································································· 25 6.1 评标委员会························································································ 25 6.2 评标原则··························································································· 25 6.3 评标·································································································· 26 7. 合同授予···································································································· 26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26 7.2 评标结果异议······················································································· 26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26 7.4 定标·································································································· 26 7.5 中标通知···························································································· 26 7.6 履约保证金························································································· 26 7.7 签订合同···························································································· 27 8.纪律和监督··································································································· 27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27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27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27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27 8.5 投诉·································································································· 28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28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8 开标记录表······························································································· 29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5 评标办法前附表························································································· 35 1. 评标方法···································································································· 39 2.评审标准····································································································· 39 3. 评标程序···································································································· 3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2 第二卷·············································································································································· 68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69 第三卷·············································································································································· 74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75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78 (一)投标函···························································································· 78 (二)投标函附录······················································································· 79 (三)投标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80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81 二、授权委托书································································································ 82 三、投标保证金································································································ 83 四、投标报价清单····························································································· 84 五、投标人基本情况·························································································· 85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85 (二)近3年财务状况表················································································ 86 (三)2021年9月1日以来的类似业绩································································ 87 (四)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88 (五)项目管理机构···················································································· 89 1、项目人员信息························································································ 89 2、项目主要人员简历表················································································ 90 (六)其他材料························································································· 93 六、技术服务大纲····························································································· 94 七、其他资料··································································································· 95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管理局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监理标、检测标、咨询标和施工准备工程(补充)施工标(项目代码:2211-000000-04-01-509131)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pds.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9月25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平采招标-2024-119 2、项目名称: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管理局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监理标、检测标、咨询标和施工准备工程(补充)施工标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61645725.00元 最高限价:61645725.00元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1)项目概况:昭平台水库位于淮河流域沙颍河水系沙河本干上,坝址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城以西12km,水库控制流域面积1430km2,昭平台水库扩容后是一座以防洪、灌溉为主,结合供水,兼顾发电的大(1)型水库,水库总库容13.56亿m³。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加高拦河坝、白土沟副坝,新建1#、2#、3#副坝,改造杨家岭泄洪闸为混凝土坝,拆除重建尧沟溢洪道,改造加固输水洞,新建生态基流电站,整治总干渠、生态基流尾水渠和泄洪通道,管理和交通设施及信息化等内容。 (2)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内容划分为5个标段; 1)建设监理1标(合同编号:ZPTSKKRGC-2024-JL1)服务内容为: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中拦河坝及部分交通道路;白土沟副坝、1#副坝、3#副坝;取土坑土方回填;及对应的安全监测设备及安装工程(含施工期监测和数据处理);白蚁治理等工程的全过程监理工作。 2)建设监理2标(合同编号:ZPTSKKRGC-2024-JL2)服务内容为: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中尧沟溢洪道、泄洪通道整治;杨家岭混凝土坝、2#副坝及坝顶连接路;输水洞、电站;及对应的安全监测设备及安装工程(含施工期监测和数据处理);自动化和信息化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等附属工程和施工准备工程(补充)的全过程监理工作。 3)质量检测标(合同编号:ZPTSKKRGC-2024-ZLJC)服务内容为: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整个项目的质量检测。 4)咨询标(合同编号:ZPTSKKRGC-2024-ZX)服务内容为:为招标人提供全过程技术咨询服务。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关键技术和重大问题咨询,质量管理、建设程序及安全生产管理等咨询服务,施工图审查、设计变更技术咨询,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建设期造价咨询服务,招标人要求完成的其它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5)施工准备工程(补充)施工标(合同编号:ZPTSKKRGC-2024-SGZB)主要建设内容为:包括尧沟溢洪道拆除工程、施工围堰,施工营区场地平整及混凝土拌合系统建设等。 (3)资金来源及资金:国债资金 (4)计划工期: 1)建设监理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通过止。 2)质量检测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通过止。 3)咨询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通过止。 4)施工准备工程(补充)施工标:30日历天(其中:围堰拆除除外)。 (5)质量要求:合格。 6、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实际签订为准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22]5号)的规定,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须提供相关有效声明材料,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请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之规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需具备以下要求 3.1.1建设监理标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 (2)拟任总监理工程师持有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且具有水利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并出具无在建工程承诺书(拟投入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任职,合同工程已完工或变更手续齐全以及其他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可视为无在建工程); (3)投标人及其拟投入的总监理工程师、委托代理人(投标人如授权委托代理人)均须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进行信用信息公开。 3.1.2质量检测标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岩土工程甲级、混凝土工程甲级、量测类甲级、金属机构甲级、机械电气工程甲级)和有效的CMA证书;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书且具有水利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2)投标人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参建人员的信用信息(基本信息、资质资格信息、工程业绩、信用评价、良好记录)应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委托代理人应是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的人员,投标人提供的相关投标资料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的相应信息应保持一致。 3.1.3咨询标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咨询工程协会颁发的以下资质,并在人员、资金等方面满足承担本工程服务的能力。 1)水利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 3)工程咨询甲级资信证书(业务包括水利水电)。 (2)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水利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3)拟派技术负责人须具备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执业资格并具备水利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4)投标人及其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投标人如授权委托代理人)均须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进行信用信息公开。 3.1.4施工准备工程(补充)施工标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拟任项目经理具有水利水电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不得有在建工程,并应出具无在建工程承诺书。若在建项目合同工程已完工或已变更的,须提供项目法人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3)拟任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且不得有在建工程,并应出具无在建工程承诺书。若在建项目合同工程已完工或已变更的,须提供项目法人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4)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应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5)投标人及其拟投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委托代理人(投标人如授权委托代理人)均须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进行信用信息公开。 3.2提供企业2021年、2022年、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如投标单位为新成立企业,提供自注册年度后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3市场主体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公布和查询平台”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河南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黑名单”的,禁止其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投标人提供相关查询截图。 3.4投标人应提供近三年(自2021年9月1日至今)是否有行贿犯罪情况说明(格式自拟)。如提供虚假情况说明的,招标人将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如存在行贿犯罪情况的,按不良行为处理。 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同时出具承诺函(格式自拟)。); 3.6投标人须保证投标期间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因提供虚假资料被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和法律后果(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7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注:1.如投标单位为新成立企业,可提供注册后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4年09月05日至2024年09月24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3.方式:本项目只接受网上获取,不接受其它形式获取。潜在供应商获取需凭CA数字证书通过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ggzy.pds.gov.cn)“供应商登录”入口进入交易系统进行获取。具体操作请查看以下链接:链接地址:http://ggzy.pds.gov.cn/11020.jhtml 办理CA证书:http://ggzy.pds.gov.cn/tzgg/10814.jhtml 4.售价:0元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4年9月25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4年9月25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在《平顶山市政府采购网》《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上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供应商远程在线解密响应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供应商开标前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 2、供应商可通过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在线质疑(异议)、投诉。 3、本公告已同步至“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可通过公众号中的“服务栏目”进行查阅。 4、监督单位: 4.1平顶山市水利局 联 系 人:吕先生 联系电话:0375-259601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005452428F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 名称: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270号院 联系人:信先生 联系方式:0375-2669397 2、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河南正大招标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郑州市金水路226号楷林国际B座20楼2012号 联系人:王墨 吕傲杰 电话:0371-55376830 0371-55377122 邮箱:zdzboffice@126.com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墨 吕傲杰 联系方式:0371-55376830 0371-55377122 2024年09月04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投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 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分包。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技术服务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 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投标报价清单; (6)投标人基本情况; (7)技术服务大纲;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投标报价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1.4.1款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要求。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其他内容”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签章)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3.7.5 特别注意事项 本项目为电子化交易项目,投标文件是投标人、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通过中心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并经过电子签章和加密后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投标人投标时,需要上传电子版投标文件。 电子化投标文件具体制作教材请投标人通过CA证书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网在“组件下载”中查看。 温馨提示:本项目为电子化交易项目,开标时需上传电子版投标文件,为保证您能投标成功,请需仔细阅读以下条款。 一、电子化投标 (一)电子化投标文件的签章 1、投标人在生成电子化投标文件后,应对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签章,未进行签章的视为无效投标。 2、招标文件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人在进行电子化投标文件签章时,以签盖法定代表人签章为准。电子化投标文件具体制作教材请投标人通过CA证书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网在右上角“组建下载”中查看。 (二)电子化投标文件的格式及上传投标 1、投标人所上传的电子化投标文件,应是通过中心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的,经过签章和加密后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包含用于投标文件上传的主文件(文件格式为:xxx公司+项目编号.file)和用于应急补救的投标文件备份文件(文件格式为:xxx公司+项目编号.bin),备份文件主要用于电子化开标出现技术问题后的补救,请投标人随身携带。 注:(1)投标人投报多个标段的,所生成的电子化投标文件仍为一个电子文件,投标人制作电子化投标文件时应将所报标段全部勾选后制作生成。 2、电子化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平顶山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仍未上传成功的电子化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注:如按照电子化投标操作教材制作完成的电子化投标文件无法上传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的联系中心技术人员,以便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处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处理技术问题和上传数据等工作所需的时间问题,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三)电子化项目开标、解密、唱标、评标 1、本项目采用电子化进行招标,投标人可以通过网络登录交易平台进入项目开标大厅远程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在招标文件中另行规定)。也可以携带CA证书至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 2、电子化投标文件采用双重加密方式。开标时,如投标人未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的,请投标人使用CA证书登录交易平台,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点击解密来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每位投标人的解密时间为开标时间起10分钟内完成。待所有投标人全部解密完成后,再由中介服务机构使用CA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再次解密。 如投标人携带CA证书至现场参加开标的,首先应按照中介服务机构指引,使用投标人CA证书对其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首次解密。投标人解密完成后,再由中介服务机构使用CA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再次解密。 3、电子化投标文件解密异常的处理 如出现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情况,投标人应及时致电中介服务机构说明。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首先由技术人员进行问题排查。 (2)经技术人员排查后,是投标人文件自身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和唱标。开标会议继续进行。 (3)经技术人员排查后,如果是电子化交易系统问题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将由技术人员对问题进行处理。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中介服务机构向监督部门申请,经监督部门同意后,暂停开标会议,待问题解决后继续开标。 4、待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由中介服务机构操作,对所有已解密投标文件进行唱标。 投标人应保证在开标期间电话、电脑、网络能够正常工作,投标人因停电、电脑病毒、网络堵塞等原因,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唱标。 5、开标时投标人可登录到交易系统中在开标大厅中点击开标一览表查看自己的投标报价。如对自己的唱标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唱标内容显示后20分钟内通过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化交易系统提出质疑。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的,视为认可唱标内容。 6、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对电子化投标文件有质疑的,将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对投标人发起质疑。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未按本章第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开标程序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异议 开标异议的提出及回复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 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5%。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标段(包)编号: 标段(包)名称:
业主代表: 监督单位代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服务期限: 。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6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全过程跟踪审计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服务大纲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服务大纲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综合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综合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综合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澄清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投标人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具体操作详见平顶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见面服务系统使用指南。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T/CNAEC 8001—2021 合同编号: 水利水电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管理局昭平台水库扩容咨询标 委 托 人: 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管理局 受 托 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管理局 受托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项目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 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 2.项目地点: 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 3.项目规模: 昭平台水库位于淮河流域沙颍河水系沙河本干上,坝址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城以西12km,水库控制流域面积 1430km2,昭平台水库扩容后是一座以防洪、灌溉为主,结合供水,兼顾发电的大(1)型水库,水库总库容13.56亿m³。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加高拦河坝、白土沟副坝,新建1#、2#、3#副坝,改造杨家岭泄洪闸为混凝土坝,拆除重建尧沟溢洪道,改造加固输水洞,新建生态基流电站,整治总干渠、生态基流尾水渠和泄洪通道,管理和交通设施及信息化等内容。 4.项目投资额:总投资约为 619143.00 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目标 四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内容 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范围包括(根据委托人的招标范围和实际需求进行勾选): ☑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管理 □ 投资决策咨询 ☑ 工程勘察 ☑ 工程设计 □ 招标采购咨询 ☑ 造价咨询 □ 工程监理 ☑ 运营维护咨询 □ BIM 咨询 □ 其他专项咨询 咨询服务内容详见专用条件约定和相关专项咨询服务合同。 五、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文件 4.专用条件及其附件 5.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要求 6.专项咨询服务合同及其附件 7.通用条件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或专项咨询负责人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书编号: □工程勘察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书编号: □工程设计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书编号: □造价咨询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书编号: 七、咨询服务费用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 八、服务期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九、双方承诺 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十 、合同订立及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一式6份,其中正本2份,副本4份,双方各执正本1份,副本2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双方约定: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受托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本合同生效。 委托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1.3“受托人”指本合同中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1.4“其他参建方”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施工总承包、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试验检测、专项咨询与服务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正常工作”指本合同约定的受托人的工作。 1.1.6“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委托人另行委托受托人的工作及非受托人原因造成的延期服务。 1.1.7“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是指受托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咨询机构。 1.1.8“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及“专项咨询负责人”指《水利水电工程全过工程咨询服务导则》5.3.2、5.3.3条中规定的人员。 1.1.9“费用”是指受托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受托人的咨询服务费金额。 1.1.10“正常工作费用”是指受托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受托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费用金额。 1.1.11“附加工作费用”是指受托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受托人的费用金额。 1.1.12“一方”是指委托人或受托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外的其他有关当事方。 1.1.13“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4“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5“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6“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文件; (4)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要求; (5)专项咨询服务合同及其附件; (6)专用条件及其附件; (7)通用条件。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1受托人义务 2.1.1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1.2受托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具体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为委托人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并尽到勤勉之责。 2.1.3受托人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编制工程管理制度和流程并在得到委托人确认后书面通知各参建方,且该制度和流程不得与委托方的相关制度发生冲突。 2.1.4受托人应当组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 受托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并向委托人报备,配备必要的办公与咨询服务所需的仪器设备。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1.5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受托人应当指派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并配备相关人力资源。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及重要岗位受托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正常进行。 (2)受托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受托人更换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并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受托人更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其他受托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3)受托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4)委托人可要求受托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人员。 2.2履行职责 2.2.1受托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2.2受托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28天内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施规划》。 2.2.3受托人应当及时就工程相关重要事项向委托人报告。定期向委托人汇报工程进度、质量、造价和安全情况。 2.2.4受托人应当在管理文件、资料和约定的成果文件上加盖公章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2.2.5受托人应当建立资料和信息的汇聚交换及管理平台。 2.2.6受托人应当按时提交约定的成果文件。2.3受托人权利 受托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受托人有权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管理工程项目和管理协调各参建方工作关系。 (2)受托人有权知晓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等相关情况。 (3)受托人有权按工程咨询合同取得相应酬金及奖励。 (4)受托人有权就工程事项提出建议。 (5)受托人有权对其他参建方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向委托方提出建议更换其不称职人员。 2.4提交报告 受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文件和专项报告。 2.5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受托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有关文件归档。 2.6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受托人无偿使用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受托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1委托人义务 3.1.1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无偿向受托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受托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1.2委托人应当书面明确受托人及委托人代表的管理范围和权限并告知各参建方。 3.1.3委托人应当及时确认相关的往来文件、通知和申请。 3.1.4委托人应当书面将其工程相关管理制度告知受托人。 3.1.5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等必要的工作条件,供受托人无偿使用。 3.1.6委托人应协调工程建设中必要的外部关系,为受托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1.7委托人应当及时支付服务酬金及奖励,按时缴纳各项建设审批、报批费用。 3.2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受托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受托人。 3.3审核与答复 3.3.1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受托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审核或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3.2委托人应及时审批受托人提交的相关文件,协调并解决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受托人提出的重大问题。 3.4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酬金和奖励。 3.5组织、配合、参与和监督委托人应当根据建设程序的要求,组织、参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汇报、检查、验收等活动。 3.6委托人权利 3.6.1委托人有权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设计使用功能等项目建设相关事项进行认定,以及确定相关设备材料价格和审批工程相关合同、支付和设计变更签证等。 3.6.2委托人有权得到约定的服务。 3.6.3委托人有权随时了解工程相关情况,随时检查受托人工作并对其审查监督。 3.6.4委托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受托人调换项目负责人及要求受托人更换不称职的工程咨询人员。 4.管理及文档 4.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约定管理主要内容和目标。 4.1.1本合同受托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管理各专项咨询服务合同的履行,管理协调所涉工程事项。 4.1.2各专项咨询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专项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4.1.3各专项咨询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承诺接受本合同受托人对履约及涉及工程事项的管理并遵守相关工作制度。 4.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应做到:注意时效、及时整理、真实可靠、内容齐全、分类有序。 4.3在工程项目实施前,受托人应对文件档案的编码、格式、份数等作统一规定;对各类文档归档建立相应的制度。 4.4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文件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由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落实专人具体实施。归档资料的管理应符合水利水电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人的资料归档要求,要求由委托人于工程建设开始前书面提出。 4.5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完成后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4.6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受托人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技术资料、政府有关批准文件以及该工程有关的其他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4.7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提交按专用条件约定的各类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文档,并对受托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文档有查阅权。 5.违约责任 5.1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受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1.1因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受托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5.1.2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擅自更换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或者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长期不在岗的。 5.1.3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并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5.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5.2.2委托人向受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受托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5.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3除外责任 5.3.1因非受托人的原因,且受托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3.2受托人对委托人决策(该决策非受托人提供错误咨询意见引起)不承担责任。 5.3.3因不可抗力对工程项目建设造成的影响,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3.4受托人的其他免责条款,由双方另行约定。 6.支付 6.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支付申请 受托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酬金种类及其金额。 6.3支付进度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后续支付进度按照受托人支付申请,由招标人审核批准后支付。 6.4支付费用 支付的费用包括正常工作费用、附加工作费用、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委托人应当在收到受托人支付申请的28天内及时支付。附加工作的价款应当在双方确认费用金额的次月支付。 6.5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受托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合同约定办理。 7.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7.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受托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本合同生效。 7.2变更 7.2.1合同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7.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受托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7.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非受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受托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受托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7.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时间、费用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7.2.5因非受托人原因造成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费用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7.2.6因工程规模、全过程工程咨询范围的变化导致受托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费用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7.3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7.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受托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受托人应做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受托人的部分义务导致受托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7.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受托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受托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受托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受托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7.3.3当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受托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受托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受托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受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费用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受托人之日,但受托人应承担第5.1款约定的责任。 7.3.4受托人在专用条件6.2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受托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受托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受托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费用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受托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5.2.3款约定的责任。 7.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7.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 7.4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受托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受托人结清并支付全部费用。 8.争议解决 8.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8.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8.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其他 9.1外出考察费用 由委托人提出的外出考察,要求受托人参加或负责的,相应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9.2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9.3评审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受托人组织的相关评审、咨询和论证等会议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9.4奖励 受托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费用同期支付。 9.5守法诚信 受托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从其他参建方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9.6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其他参建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的具体约定见专用条件。 9.7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9.8知识产权 9.8.1委托人提供给受托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8.2受托人为实施咨询服务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8.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受托人在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受托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工程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9.8.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9.8.5受托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咨询费用中。 9.9联合体 9.9.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9.9.2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牵头人及各成员工作责任义务,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9.9.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管理、组织协调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解释 1.1.1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 1.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 为招标人提供全过程技术咨询服务。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关键技术和重大问题咨询,质量管理、建设程序及安全生产管理等咨询服务,施工图审查、设计变更技术咨询,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建设期造价咨询服务,招标人要求完成的其它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1.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依据 1.3.1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工作依据。 1.3.2委托人要求使用其他国家和地区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2.受托人的义务 2.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依据及使用标准 2.1.1依据包括: 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2.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和人员 2.2.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配备: 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人员配备表
2.2.2更换受托人员的其他情形:报经委托人同意。 2.3提交报告 2.3.1受托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时间和份数:按委托人要求。 2.3.2受托人应在管理文件、资料和约定的成果文件上加盖公章。 2.4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受托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双方协商。 3.委托人的义务 3.1提供资料 签订合同生效时,委托人应按照下表无偿向受托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注:资料如有保密要求,应在相关保密条款中注明。 3.2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按照下表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提供房屋、设备,供受托人无偿使用: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3.3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4服务开始日期:合同签订后以受托方收到委托方书面通知5日内开始。 3.5审核与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天内,对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管理及目标 4.1进度管理 4.1.1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进度目标,编制项目总体控制计划,并报委托人审批,以经委托人审批的总进度计划作为整个项目进度管理的依据。 4.1.2受托人有权审核其他各参建方的进度计划,对进度计划进行分级管理,通过不断的检查、调整、预测,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实现工期目标。 4.1.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受托人应进行进度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进度控制情况。 4.1.4工期延期 (1)工期延期包括下列情况: 1)委托方原因;2)不可抗力;3)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情况,由委托方批准的工期顺延。 (2)发生工期延期,委托方按照本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附加工作酬金计算标准向受托方支付报酬。同时受托方有权就因工期延期对受托方造成的其他损失索赔。 4.1.5工期延误 (1)工期延误包括下列情况:1)受托人原因;2)其他参建方原因。 (2)发生工期延误,受托人必须积极有效的进行进度控制。由于受托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受托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4.2质量管理 4.2.1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管理目标,编制相应的质量管理实施计划,并报送委托人认定。由于受托人原因造成质量管理目标不能实现,受托人按照专用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合格。 4.2.2受托人应参加设计交底会议,分析、确定质量控制重点、难点;安排其他参建方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 4.2.3受托人在征得委托人认可后,有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决定权。有权会同监理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监理单位组织更换;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监理单位组织整改、返工。 4.2.4受托人负责组织质量事故的调查。 4.2.5受托人应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测会和分析会,分析、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干扰因素。 4.3安全、文明管理 4.3.1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安全文明目标,组织编制安全文明管理实施计划及安全应急预案,并报送委托人审核。 由于受托人原因造成项目安全文明目标不能实现,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受托人应根据项目施工安全目标的要求配置必要的资源,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责任,保证目标实现。 4.3.3受托人应当督促其他参建方落实安全保证体系,不定期协同委托人组织工地安全文明检查,会同委托人、其他参建方处理工地各种纠纷。 4.4投资管理 4.4.1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控制目标,编制相应的投资管理实施计划。 由于受托人原因造成项目投资目标不能实现,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4.4.2受托人负责编制年度、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报送委托人审批。按照委托人对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意见,修正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委托人认可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投资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控制项目投资。 4.4.3受托人负责在招投标、合同谈判、合同拟定过程中,对建设资金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分析。 4.4.4受托人负责审核其他参建方合同与建设资金有关的条款。 4.5竣工验收 4.5.1受托人应协助委托人做好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4.5.2委托人应在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项目资料移交手续。 4.5.3工程竣工结算后28个工作日内,如有履约保证金,委托人应退还受托人提交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4.5.4受托人有权签认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 4.5.5受托人应协助委托人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权属登记,并协助委托人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4.6突发事件处理 受托人在分析工程具体情况的基础上,编制各类突发事件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预案,积极应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及不可抗力事件,并及时通知委托人妥善处理。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期,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处理。 4.7资金拨付管理 4.7.1受托人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提交整个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委托人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于7日内对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批复。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批复,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修正,并于批复后14日内,递交符合委托人要求的资金使用计划。 4.7.2受托人于其他参建方提交付款凭证后7日内,对其进行审批,将审批结果递交委托人,由委托人审批后进行支付。 4.7.3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对本项目的审计。 4.8变更与索赔管理 4.8.1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签发变更指令、评估变更。 4.8.2受托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超出初步设计批复范围的变更,由勘察、设计或施工承包商提出,经受托人调查核实与相关方协调后,由受托人报委托人核准。 4.8.3受托人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中提出的优化变更,使委托人节约了工程项目投资,委托人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4.8.4合同双方有权就对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5.违约责任 5.1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5.1.1除通用条款受托人的违约责任外,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约定履行任务的其他情况包括:双方协商。 5.1.2工程建设过程中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受托人负责紧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及时通知委托人;如因受托人管理不善引起重大安全事故的,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受托人处理不当给委托人造成名誉、财产及其他损失的,委托人有权中止合同,同时向受托人追究经济以及其他责任。 5.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执行。 6.支付 6.1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 6.2支付费用 6.2.1正常工作费用的支付:
6.2.2委托人按合同要求中约定的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和支付金额向受托人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专项咨询服务合同中另有约定时,按约定支付。 7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7.1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签订后生效。 7.2变更 7.2.1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费用按下列方法确定:双方协商。 7.2.2除不可抗力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受托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相应的附加工作费用确定方法:双方协商。 7.2.3正常工作费用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双方协商。 7.2.4因工程规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的变化导致受托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双方协商。 8.争议解决 8.1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 8.2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1)种方式: (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其他 9.1评审费用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次数、支付比例和金额,在相关评审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评审费用。 9.4知识产权 9.4.1关于委托人提供给受托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委托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委托方。 10.补充条款 第四部分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要求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管理 一、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管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管理工作范围:为招标人提供全过程技术咨询服务。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关键技术和重大问题咨询,质量管理、建设程序及安全生产管理等咨询服务,施工图审查、设计变更技术咨询,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建设期造价咨询服务,招标人要求完成的其它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管理工作要求 1.委托人 1.1工作要求(不在合同约定管理范围内的除外) 1.1.1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1.2受托人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管理和协调各参建方的工作关系。 1.1.3受托人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选择其他参建方。 1.1.4受托人应当编制、调整总体和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并及时报请委托方核准。 1.1.5受托人应当编制、调整总体进度计划,编制或组织编制甲供材料、设备招标采购和认质认价计划。 1.1.6受托人应当负责起草项目建设相关合同文本(委托人自行起草或者委托他人起草的除外),参与合同洽商及审核合同文本,监督管理合同的履行,并为委托人提供相应咨询建议。 1.1.7受托人应协助委托方进行设计调研、编制勘察设计任务书并经委托方确认、管理、协调勘察设计质量和进度、组织召开设计协调会议、协助组织设计评审及进行设计沟通。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受托人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更正。 1.1.8受托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协助委托人完成政府部门规定的审批手续。 1.1.9受托人应当对工程规模、建设标准、规划设计等向委托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提建议书。 1.1.10受托人应当对施工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提出合理建议并提交建议书。 1.1.11受托人应按照保证质量、保证工期和降低投资的原则,会同监理审核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同时上报委托人。 1.1.12受托人应负责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管理、协助组织、协调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和相关评审。 1.1.13受托人应参与招标采购相关文件的审查。 1.1.14受托人应组织造价审核,协调、配合审计部门的审计。 1.1.15受托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认真履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及投标书中项目管理的内容的承诺,实现工程建设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安全目标。 1.1.16受托人应组织或协助组织竣工验收、工程备案、竣工结算及运营管理的技术培训。 1.1.17受托人应收集相关资料,编制并向委托人报送项目管理咨询工作报告。并约定时间向委托人汇报,接受委托人的监督。一经察觉可能会影响工程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的事件时,受托人有义务尽早通知委托人。 1.1.18受托人应当从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角度出发,对施工中发生的变更、签证理由、原因及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参与处理变更签证和索赔事件。 1.1.19受托人应进行项目建设的风险管理。 1.1.20受托人应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 1.1.21受托人应对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与环境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1.2履行职责 1.2.1在项目管理范围内,委托人和其他参建方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受托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受托人应协助委托人协商解决。 1.2.2当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受托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1.2.3受托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受托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委托人 2.1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协助受托人办理各项建设手续,负责缴纳规划、建设管理和相关政策性费用。 2.2审核与答复 2.2.1委托人负责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 2.2.2委托人应及时确定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重要事项。 2.2.3委托人应及时确认设计使用功能要求和工艺设计要求。 2.2.4委托人应及时审批工程设计变更。 2.2.5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申请、报告、文件等资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和审批。 2.3告知 在本合同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其他参建方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向其他参建方发出相应指令。 2.4参与和监督 2.4.1委托人应对工程、设备采购等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对受托人组织的合同谈判进行监督。 2.4.2委托人应对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阶段性验收和专项验收。 2.4.3委托人应依法对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受托方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和纠正。 第二卷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1、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昭平台水库位于淮河流域沙颍河水系沙河本干上,坝址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城以西12km,水库控制流域面积 1430km2,昭平台水库扩容后是一座以防洪、灌溉为主,结合供水,兼顾发电的大(1)型水库,水库总库容13.56亿m³。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加高拦河坝、白土沟副坝,新建1#、2#、3#副坝,改造杨家岭泄洪闸为混凝土坝,拆除重建尧沟溢洪道,改造加固输水洞,新建生态基流电站,整治总干渠、生态基流尾水渠和泄洪通道,管理和交通设施及信息化等内容。 本次招标范围为:为招标人提供全过程技术咨询服务。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关键技术和重大问题咨询,质量管理和组织协调管理(建设程序等)及安全生产管理的咨询服务,施工图审查(布局、布置、重要建筑物等)、设计变更技术咨询,招标控制价编制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招标人要求完成的其它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一、项目管理咨询 依据《服务导则》,项目管理可包括策划管理、项目报批、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管理、勘察管理、设计管理、投资管理、进度管理、招标采购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管理、风险管理、收尾管理等。 (一)服务范围 咨询标(合同编号:ZPTSKKRGC-2024-ZX)服务内容为:为招标人提供全过程技术咨询服务。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关键技术和重大问题咨询,质量管理、建设程序及安全生产管理等咨询服务,施工图审查、设计变更技术咨询,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建设期造价咨询服务,招标人要求完成的其它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二)服务费用 服务方式为:依据业主需要,全过程咨询单位组织相应能力、专业的专家组,提前熟悉现场情况、现场踏勘、现场会议并形成授课材料或咨询意见等咨询成果。单次现场服务时间为3~7天。 每年服务次数为1~3次,开工前期和施工高峰期可取高值或协商解决。建设期总服务次数为10次,除邀请外部特聘专家外,均不再发放咨询费;如需租用外部会议室场地的,增加的费用另行协商。 二、造价咨询 造价咨询服务内容为:招标控制价编制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服务方式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过程中,由造价中心牵头,组织必要的相关专业开展相关工作。如有需要,在编制关键期驻场15天左右进行全方位服务;办公地点由业主提供,吃住由咨询单位自行承担。 三、其他咨询服务 为建设期业主遇到非上述约定的服务内容需进行咨询的,经业主和咨询单位协商确认后,由咨询单位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2、工作依据 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水利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颁布的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办法等进行审计审核(含造价审核)。 2.1 工作内容 2.1.1本合同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审核工程造价。主要包括先期进场开展变更索赔巡查及结算工程量核查、完工造价审核、财务决算编制等工作。第二阶段为协助委托人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的审计、稽察和财政评审。 (1)第一阶段,比照政府审计、财政评审及工程稽察的方式,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及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含工程造价全面审核),出具审核报告,披露审核中发现的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成因,提出相关建议;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完工财务决算报告。 完工财务决算审核内容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项目审批情况; 2) 工程招投标情况; 3) 合同实施情况(包括工程造价审核); 工程造价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审核。 b) 工程量及价格审核。 c) 变更审核。 d) 索赔审核。 e) 价差审核。 f) 预备费审核。 g) 变更索赔巡查:按照委托人要求对已批复的变更索赔项目进行巡查,并提供巡查报告;按照委托人要求对部分未批复的变更索赔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h)合同结算工程量核查:按照委托人要求对现场结算的工程量进行复核。 i) 对施工、监理、建管单位三方的工程建设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印证,以检查工程量、单价及工程基础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J)合同价差调整情况核查:按照委托人要求对已批复或已结算的合同价差调整情况进行核查,并提供巡查报告 4) 建设监理制情况; 5) 材料、设备采购及管理情况; 6)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7) 尾工投资及预留费用; 8) 交付使用资产; 9) 历次审计、稽察及财政评审等整改落实情况; 10) 竣(完)工财务决算报告; 11) 工程档案管理情况; 12) 其他审核事项。 (2)第二阶段工作内容为协助委托人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稽察和财政评审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重大问题协助委托人制定解决方案,协助委托人向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解释,并提交配合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对相关问题提出建议。 对有关部门在审计、稽察、财政评审等工作过程中提出的重大问题,受托人应在要求时间内协助委托人制定初步解决方案,提交成果资料。 协助委托人配合有关部门在审计、稽察、财政评审等工作过程中,受托人应定期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的工作情况报告。 在每次配合有关部门在审计、稽察、财政评审等工作结束后,受托人应在要求时间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的工作总结情况报告,同时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问题制定并提交整改建议。 3 审核成果资料 3.1 第一阶段成果资料:完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含独立的工程造价审核报告)纸质文件15份,电子文档2份。 其中工程造价审核过程中资料:主要包括施工、监理、建管单位项目部报送的完工决算书,定案结果等。要求提供纸质资料1套、电子文件2套。资料整理存档完整性要求达到国家审计的标准。 3.2 第二阶段成果资料: 1)对有关部门在审计、稽察、财政评审过程中提出的重大问题协助委托人制定的初步解决方案,纸质文件5份,电子文档2份。 2)协助委托人配合有关部门审计、稽察、财政评审等工作的书面工作情况报告,纸质文件5份,电子文档2份。 3)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问题协助委托人制定并提交整改建议,纸质文件5份,电子文档2份。 4 时间要求 4.1 计划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全线竣工后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审计、稽察和财政评审等工作结束时止。 4.3 第二阶段协助委托人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稽察和财政评审等工作,以实际结束时间为准。 5 本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要求 5.1 项目负责人 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证书,执业年限10年及以上。 5.2组织机构配置要求 本项目组织机构须设置合理,人员专业齐全,数量充足,满足合同实施需要。 6 审核工作要求 6.1 实施审核业务时,投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及经委托方同意的《实施工作方案》进行项目审核。投标人应先派人进场接受审核资料,保证审核工作顺利开展。 6.2 投标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和投标书中有关质量方面的承诺进行审核的组织和具体实施,建立完整的审核文件的审核、校对、会签和批准责任制度,明确各阶段、各专业人员的责任人,确保审核工作质量。 6.3 审核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办法和合同要求。审核依据的基础资料应完整、充分、可靠。因受托人工作失误或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管理要求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受托人承担全部责任。 6.4 审核过程中应定期与委托人沟通汇报工作,对审核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人通报。 6.5 受托人不得将合同工作以任何形式转让、转包给其他单位;受托人完成审核任务的人员应以投标文件中人员名单为准。受托人如果在以上名单之外配备人员或中途更换人员必须经委托人同意,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关系并追究受托人相应责任。 7 协助委托人配合有关部门在审计、稽察、财政评审等工作的要求。受托人在接到委托人要求进场开展工作的书面通知(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后,应派主审人员及必要的审核人员进场配合相关工作。开展配合工作前,受托人应做好充分的资料准备工作,以备调阅。 8 安全工作要求 在履行合同中,受托人对现场工作的安全负责,受托人的工作人员在进入工程现场进行审核工作时,必须注意交通、自然环境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安全,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避免造成审核工作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否则受托人应负全部责任。 9 保密要求 受托人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在本合同结束或终止之后的任何时间,都应对其已获得的或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可能得到的任何资料及其相关信息进行保密,未经委托人允许,不得向他人透露或加以利用。 10 其他工作要求 受托人在接到委托人要求进场开展工作的书面通知(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后,按照通知规定进场。 第三卷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管理局 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监理标、检测标、咨询标和施工准备工程(补充)施工标 投标文件 咨询标 投标人:(企业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目 录 (格式自拟)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管理局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监理标、检测标、咨询标和施工准备工程(补充)施工标咨询标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报价,服务期限: ,按合同约定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报价清单; (5)投标人基本情况; (6)技术服务大纲; ......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我为准。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日历天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我方承诺按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完成本项目并履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投 标 人:(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三)投标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投标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郑重承诺: 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管理局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监理标、检测标、咨询标和施工准备工程(补充)施工标咨询标招标项目投标活动中,我公司提交投标文件所有的投标资料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本单位愿意接受招标人做出的取消投标资格、中标资格及没收投标保证金等的决定,同时愿意接受有关部门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做出的其他处罚。 投标人:(企业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投标人: (企业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管理局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监理标、检测标、咨询标和施工准备工程(补充)施工标咨询标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本授权书至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始终有效。 投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或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章或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手机号码: 联系邮箱: 办公电话: 年 月 日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注:投标人如未授权代理人,则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本授权委托书及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投标保证金 注:后附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四、投标报价清单 1.报价清单说明 2.报价清单 单位:元(人民币)
注:1、投标人的上述报价应包含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工作内容的费用(人工费、办公设备费、评审费、差旅、食宿费、管理费及税金等),未能在此列举的费用,招标人认为已包含在此报价中,招标人不在另行支付。 2、投标报价应考虑全面、取费合理、计算准确。 投 标 人:(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五、投标人基本情况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注: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原件的扫描件。 (二)近3年财务状况表 财务状况表
注:提供近三年(2021、2022、2023)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状报告原件扫描件。 (三)2021年9月1日以来的类似业绩
注:1、类似业绩指工程审计、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审核)或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2、如实填写表格中内容并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扫描件。 (四)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近3年指2021年9月1日至今)
注:1.近3年如发生诉讼或仲裁事项,则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近3年如无发生诉讼或仲裁事项,则应在本表格中以“/”注明无诉讼或仲裁事项发生。 (五)项目管理机构 1、项目人员信息
2、项目主要人员简历表 (1)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注:应附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若有)、业绩证明资料(若有,业绩证明文件中应体现项目名称、执行时间、主要工作内容、在项目中担任的职务、对应投资额等信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或退休证明)等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2)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注:应附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若有)、业绩证明资料(若有,业绩证明文件中应体现项目名称、执行时间、主要工作内容、在项目中担任的职务、对应投资额等信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或退休证明)等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3)项目组人员 项目组人员简历表
注:项目组人员每人一表,分别填写。表后应附项目组人员的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业绩证明资料(若有,业绩证明文件中应体现项目名称、执行时间、主要工作内容、在项目中担任的职务、对应投资额等信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或退休证明)等证明材料扫描件。 (六)其他材料 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资质要求:且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咨询工程协会颁发的以下资质,并在人员、资金等方面满足承担本工程服务的能力。 1)水利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 3)工程咨询甲级资信证书(业务包括水利水电)。 项目负责人资格: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水利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技术负责人资格:拟派技术负责人须具备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执业资格并具备水利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财务要求:提供企业2021年、2022年、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如投标单位为新成立企业,提供自注册年度后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信誉要求: 1、对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公布和查询平台”失信被执行人的、“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禁止其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被列入“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禁止其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 2、市场主体被列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河南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黑名单”的,禁止其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 3、投标人应提供近三年(自2021年9月1日至今)是否有行贿犯罪情况说明(格式自拟)。如提供虚假情况说明的,招标人将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如存在行贿犯罪情况的,按不良行为处理。 其他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附:纳税及社会保障金缴纳证明、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书。(自行承诺,格式自拟)、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同时出具承诺函(格式自拟)。) 3、投标人及其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投标人如授权委托代理人)均须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进行信用信息公开。 六、技术服务大纲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及评标标准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办法等编制技术服务大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方案、管理制度、造价控制、质量管理体系、进度管理体系与措施等内容。 七、其他资料 投标信息采集(附至最后一页) 1、投标人名称: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企业地址(同营业执照地址): 4、投标报价: 5、工期: 6、项目管理机构组成: 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及注册证书编号: 项目其他组成人员岗位及姓名: 7、类似业绩汇总表
附件一: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人,营业收入为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人,营业收入为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日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件二: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 期:年 月 日 说明: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可不提供此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附件三: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凡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但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符合条件的需在投标文件中附扫描件。 附件四: 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告知函 各供应商: 欢迎贵公司参与河南省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河南省财政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针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出的一项融资政策。贵公司若成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持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抵押、担保,融资机构将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豫财购〔2017〕10号),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 贷款渠道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可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查询联系。 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9月15日 | ||||||||||||||||||||||||||||||||||||||||||||||||||||||||||||||||||||||||||||||||||||||||||||||||||||||||||||||||||||||||||||||||||||||||||||||||||||||||||||||||||||||||||||||||||||||||||||||||||||||||||||||||||||||||||||||||||||||||||||||||||||||||||||||||||||||||||||||||||||||||||||||||||||||||||||||||||||||||||||||||||||||||||||||||||||||||||||||||||||||||||||||||||||||||||||||||||||||||||||||||||||||||||||||||||||||||||||||||||||||||||||||||||||||||||||||||||||||||||||||||||||||||||||||||||||||||||||||||||||||||||||||||||||||||||||||||||||||||||||||||||||||||||||||||||||||||||||||||||||||||||||||||||||||||||||||||||||||||||||||||||||||||||||||||||||||||||||||||||||||||||||||||||||||||||||||||||||||||||||||||||||||||||||||||||||||||||||||||||||||||||||||||||||||||||||||||||||||||||||||||||||||||||||||||||||||||||||||||||||||||||||||||||||||||||||||||||||||||||||||||||||||||||||||||||||||||||||||||||||||||||||||||||||||||||||||||||||||||||||||||||||||||||||||||||||||||||||||||||||||
递交时间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