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产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01一中金山桥学校
/
1
屏风工作站(教师卡位)
张
1400mm*1200mm*H1100mm
品牌:高升宏福/产地:湖南长沙
48
2000
96000
2
办公椅(教师)
常规
200
9600
02湖南师大附中高新实验中学
主席桌
1400mm*600mm*H750mm
8
1200
主席椅
16
300
4800
3
礼堂椅(座椅
995
443
440785
4
演讲台
个
1850
3700
03长沙市一中岳麓中学
1600
办公桌(教师)
位
1.4米长(具体尺寸根据现场定制)办公桌尺寸、型号、规格根据学校现场实际情况定制。
16000
04湖南师大附中博才实验中学(湘江校区)
05长郡麓谷中学
5
6000
10
3000
礼堂椅(座椅))
876
388068
06长沙高新区实验小学
10000
1000
07高新区麓谷第二小
600
08湖南师范大学附属滨江学校
09岳麓区博才建业学校
22
44000
4400
10岳麓区周南学士实验学校
11岳麓区麓山国际洋湖实验学校
12岳麓区溁湾路小学
13岳麓区博才阳光实验小学
6
12000
14岳麓区教师进修学校附属小学
15高新区东方红小学
16高新区明华小学
20000
17岳麓区湘江实验小学
18岳麓区白马实验小学
屏风工作站(教师卡座)
19高新区麓谷小学
办公桌(教师))
20高新区旺龙小学
21岳麓区望月湖第一小学
22岳麓区博才桐溪小学
23岳麓区博才金峰小学
礼堂椅(座椅)
310
137330
24岳麓区博才小学
25高新区虹桥小学
26湖南师大附属雷锋阳光实验小学(新建)
27望城区香桥小学
13
26000
2600
28岳麓区第一小学
21
42000
4200
29岳麓区阳明小学
30岳麓区联丰小学
31麓山国际第二实验小学
15
30000
32高新区凌云小学
书包柜
组
5000*400*850Hmm,具体尺寸现场定制款式、颜色依据采购人需求定制。
12
3900
46800
33岳麓区实验小学(东校区)
34高新区第二实验小学
23400
35岳麓区博才卓越小学
36岳麓区博才雨润小学
37岳麓区潭州实验小学
38岳麓区西雅博才小学
39高新区雷锋新城实验小学
40岳麓区雅礼洋湖小学
41岳麓区博才白鹤小学(西校区)
42岳麓区奥克斯实验小学
43岳麓区实验小学(西校区)
44岳麓区博才梅溪湖小学(南校区)
45岳麓区博才梅溪湖小学(北校区)
46岳麓区麓山兰亭实验小学
47岳麓区望月湖第二小学
170
75310
48高新区博才云时代小学
套
9
35100
49湖南师大附中博才实验中学(天顶校区)
8000
800
50局会计中心
会议桌
长度4200mm,现场定制
5400
会议椅
28
5600
51人事档案室
7层档案柜
370000
24格分发柜
1560
12480
分发桌
52木梓学校
53岳兴小学
合计
2426323
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乙方免费将所有货物(含辅材、附件、备品备件、原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送达采购指定交货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厂生产的未经使用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整体项目质保期要求叁年,按国家三包政策执行。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所有产品保质期均按国家三包政策要求执行,须提供原厂免费质保叁年的售后服务承诺函;质保期满后,中标单位应为招标方提供价格优惠的终身优质服务。
(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3)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在验收实施过程中,允许对产品进行使用性测试,及破损性实验。测试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4)如验收不合格,乙方须更换合格货物、辅材或重新进行安装与调试,直至验收合格。如两次验收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与乙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另行选择供应商承担本采购项目的供货和相关服务。乙方须承担因验收不合格而返工造成的自身的一切损失和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5)如验收过程中发生纠纷,将委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其认定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如为乙方原因,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6.1.权利瑕疵担保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