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福建省长乐第一中学综合楼电梯更新采购项目
金额
-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1/02/1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182]jk[gk]2020021
预算金额43.8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董良锦
公告正文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长乐第一中学

乙方:福州菱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2]JK[GK]2020021的福建省长乐第一中学综合楼电梯更新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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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品牌 数量(单位) 单价(元) 金额 产地类型 规格型号 产品属性
1-1 A02051228 电梯 乘客电梯(小机房) 上海三菱 1(台) 438000 438000 国内 型号LEHY-III, 载重1050kg,速度1.6m/s,层站6/6/6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叁万捌仟元整(¥438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90) 天内交货,施工安装完毕,交付使用。;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吴航街道和平街56号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施工安装完毕,交付使用。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技术规格和要求 5.1.1适用标准 除本章节另有规定的技术要求外,本次招标的电梯的设 计、制造、测试、安装、验收应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下述相关的国家标准: 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电梯曳引机《GB/T24478-2009》 GB/T24476-2017《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物联网的技术规范》 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如有最新标准,以国家或行业最新标准为准,同时还应符合国家和省市、行业相关的标准及有关规定。如上述标准及规定有矛盾的,则以较严格的现行标准、规定为准。 5.1.2.土建设 计参数 品目号 货物名称 井道尺寸 (宽*深)mm 额定速度m/s 额定载荷kg 底坑深度㎜ 提升高度m 运行范围 开门尺寸mm 轿厢高度mm 1-1 乘客电梯(小机房) 2350*2170 1.6m/s 1050kg 1550 19.25 2层至7层 900 2400 备注:1、层高2F~6F:3850mm,7F(顶层):4850mm; 2、井道左后方存在柱子(300mm*200mm),左右两侧圈梁凸出70mm,后壁圈梁凸出70mm; 3、基站设置: 第2层;(2)机房位置:井道上端;(3)其他土建实际参数以现场测量的数据为准。 5.1.3主要技术参数 (1)额定载荷:1050kg (2)额定速度: 1.6m/s (3)平层精确度:±5mm (4)噪声:开关门噪声≤59dB。 ⑸曳引机制动器:不少于1500万次;; ⑹电源:交流三相380V、50HZ; 交流单相220V、50HZ; ⑺电压允许波动范围:在-15%~+10%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安装完毕,乙方按技术标准进行产品的最终质量检验,并向甲方出具产品安装检验报告。 6.1.2 乙方最终质量检验结束后,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政府的主管部门申报使用许可监督检验,监督检验中如有涉及乙方责任的整改项目,乙方需整改合格后方可办理产品竣工移交手续。政府部门监督检验中如涉及甲方责任范围内的配合、整改事项的,甲方应立即整改,因甲方原因导致不能验收通过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6.1.3 产品通过政府部门监督检验后,双方办理产品竣工验收,甲方付清合同约定的应付款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30日内依据法律明确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乙方按《安装竣工移交单》将设备、随机图册文件图册资料及相关证书报告移交甲方,甲方予以签收。如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乙方有权拒绝移交设备和资料,甲方除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承担设备损毁灭失的风险。 6.1.4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安装完成的产品未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验通过或未经乙方办理竣工移交手续之前,甲方不得自行接管使用该产品,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要求,甲方擅自强行接管使用所产生的对该产品的损坏、造成的人员、财物的损害和其他后果,由甲方承担。 6.1.5 甲方应最迟在产品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甲方应提前向乙方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甲方取得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后,应当及时置于电梯轿厢内的显著位置。。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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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90 电梯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结束后,由中标人负责联系电梯技术和建设监督部门,并会同采购人联合验收合格并办理使用许可证,经采购人确认后,中标人须提供相应的发票送至采购人处,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其费用,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
2 10 待验收合格之日起,正常使用一年后,15个工作日内将10%的合同余款无息付清。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10、违约责任

10.1 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未按合同及附件确定的期限交货,或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货款的,违约方必须按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守约方支付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的误期损害赔偿金。违约金总额最多不超过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百分之五。对该误期损害赔偿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应该继续履行的义务。 10.2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已经履行了全部的义务,而乙方不能交货,或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给付义务或视为自动退货的,守约一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违约一方应向守约一方支付合同设备总价30%的违约金。 10.3由于甲方原因和责任造成误工停工、乙方自行检验或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验滞后、延长,甲方应以每天 200 元/工向乙方支付误工损失费,且此期间的电梯设备、施工设施以及材料的现场保管和风险由甲方承担。 10.4 乙方未按约定安装移交期完成产品安装并将产品移交用户的,按已收取安装费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甲方支付工程延误违约金; 甲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安装费的,按未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工程延误(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安装费总额的5%。上述工程延误(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是违约方对此类违约应付的唯一损害赔偿费,对该损害赔偿费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应继续履行的义务。 10.5 甲方未按约定付清与本合同对应的约定款项的,乙方不承担延误工期和产品移交的违约责任。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11.2.1乙方保证本合同产品符合约定的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和规范,符合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表及营业设计图,在产品交付时随机附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11.2.2 双方确定,如发生质量争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省、直辖市一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协商不成的,提交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并以该机构的鉴定结论作为质量争议的最终结论。乙方根据鉴定结论承担相应的责任。 11.2.3由乙方或乙方委托方负责安装的产品,在甲方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和合理正常的保管和使用下,产品质量保修期为合同设备经当地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的36个月,但最迟不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日期起的40个月。 11.2.4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委托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中标人、联合体成员方)承担产品安装验收和整机运行安全和质量的责任,且承担产品的质量保修期的责任。 11.2.5 在产品质量保修期内,乙方对产品的制造缺陷和质量问题负责修理或更换,更换下的零部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由乙方统一回收。由于甲方或产品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管理、保养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故障,不属于保修范围,乙方可予以有偿修复。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委托第三方对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进行改造或/和修理的,乙方不承担相应整机的安全和质量责任。 11.2.6 如在质量保修期内,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需要委托乙方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规确定的该项目电梯使用单位应与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具备相应许可的单位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另行签订《产品保养合同》。 11.2.7 产品投入使用之前,甲方应仔细阅读《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乙方随机提供的《使用指南》和《安装维护说明书》,并遵照执行。 11.2.8为使废旧印刷电路板不流入市场,切实保护用户利益,对所有电梯印刷电路板的更换必须以旧换新,更换的废旧印刷电路板由乙方负责收回。 。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则应提交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确定的交货日期交货超过15日的,乙方可提供仓储服务用于甲方临时存放,仓储费为自第16日起电梯每台 60 元/天。仓储费甲方在实际交货前或本合同解除之日时结算付清。如设备储存时间超过 6个月,乙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视为甲方自动退货并解除合同。如继续履行合同的,为确保电梯设备运行质量,乙方在产品交货及安装过程中须对库存产品进行相应检验,对因超期储存对某些特殊部件产生影响必须更换的,检测及更换费用由甲方在交货前或政府部门监督检验前付清。甲方未支付仓储费和上述费用前,乙方有权留置标的物。如乙方选择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并按实际仓储天数支付仓储费。 14.2 本合同产品的风险自交货或视为完成交货之日起转移。但不论何种情况,甲方在没有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货款而提取产品的,该产品的所有权仍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可另行转让和处置。 14.3 本合同生效后,需要对合同内容及附件进行变更的,双方应另行协商一致并签订“合同修改书”,经双方盖章和法人委托人签字后生效。 14.4 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仅供于本合同首页确定的使用单位的安装地址和项目使用。甲方不得将部分或全部产品及产品中的零部件分拆、转卖或挪作其他项目使用。 14.5 本合同设备涉及乙方或乙方关联单位所有的知识产权,未经许可,甲方不得实施制造、使用、复制、许诺销售或再销售等行为。本合同与其所有附件均属商业秘密,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相关内容。 14.6 本合同所有条款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均为打印文字,对任何条款的修改应由双方在“另行约定事项”中注明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产品规格表、土建图和营业设计图及相关技术附件(如有)、“交货日期确认书”、“另行约定事项”和“合同补充协议”或“合同修改书”(如有)均为本合同之附件,属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14.7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以及双方就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变更协议经买卖双方本合同法人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章后生效。除上述约定外,本合同及其附件和其他往来文件、函件中任何位置上签字或盖章的任何个人、其他公司、组织或分支机构在任何时候不被视为乙方的委托代理人,除非乙方另行加盖合同章书面明确授权。 14.8 甲方自行对本合同产品进行额外装潢的,装潢设计方案需经乙方书面确认。未经确认,擅自装潢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附件一:产品安装方式清单 附件二:产品规格表 附件三:土建和营业设计图。 。

甲方: 福建省长乐第一中学 乙方: 福州菱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 长乐市吴航街道和平街56号 住所: 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中路169号利嘉城二期16#楼17层04室
单位负责人: 郑其强 单位负责人: 陈杰
委托代理人:
董良锦
委托代理人:
肖菊芳
联系方法: 董良锦 0591-28116270 联系方法: 肖菊芳13850178575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福州市分行
账号: 账号: 420864176817

签订地点: 福州 签订日期:2021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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