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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以利沙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 受理号(号)20230030456项目名称东莞以利沙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建设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宏源路1号建设单位东莞以利沙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东莞市华粤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项目概况东莞以利沙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属于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属于市经济运行重点监测A库企业,建设地点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宏源路1号(东经114°5′17.854″,北纬22°46′4.84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1554227F。经营范围:生产、研发、销售:通讯设备、汽车零部件、第一类医疗器械、移动终端设备、五金制品、塑胶制品。上述产品涉限或涉证除外。生产和销售电源线、电源排插、家用电器配件、模具,产品国内外销售;上述产品的批发、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上述相关产品的维修服务。道路普通货运(凭许可证经营)。(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项目改扩建前,总投资5000万港元,占地面积52000m2,建筑面积60000m2,项目主要从事通讯产品(五金产品、铸造产品、铝合金产品、钣金产品)、工模产品、砂模产品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事通讯产品(五金产品、铸造产品、铝合金产品、钣金产品)700万套、工模产品500套、砂模300套产品。拟定员工800人,均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300天,每天1班,每班8小时。项目改扩建后,新增投资1000万港元,占地、建筑面积不变,对通讯产品、工模产品、砂模产品进行改扩建,五金产品增加640万件/年,铝合金产品增加20万件/年,钣金产品增加20万件/年,工模产品增加200万件/年,取消砂模产品。新增200人,均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300天,每天1班,每班8小时。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水:项目实施雨污分流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内雨水收集渠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本;项目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标准后排放至市政下水管网,最终引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酸洗、钝化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更换,更换的酸洗、钝化废液属于危废,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喷淋塔、吸尘打磨台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进入废水站的研磨、水磨废水0.76m3/d,清洗废水5.4m3/d,碱洗废水8.15m3/d,合计为14.31m3/d。经废水站+多效蒸发器处理后,14.2614m3/d回用于生产,0.0123m3/d的水随污泥作为危废,0.0363m3/d的浓缩废液属于危废水帘柜喷淋废水24m3/a收集后交零散工业废水。废气:熔炉、燃天然气压铸机尾气收集后通过喷淋塔处理后由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放口DA001,高度10m);打磨、抛光工序粉尘废气收集后通过喷淋塔处理后由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放口DA002、DA003,高度8m);新增抛光打磨台,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喷油及烘干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喷油及烘干废气收集后通过漆雾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放口DA004,高度16m)。发电机尾气收集后通过碱液喷淋塔处理后由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筒DA005,高度15m)喷粉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喷粉废气收集后通过粉尘回收装置回收后由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放口DA006、DA007、DA008,高度16m)。注塑、烤粉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废气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由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放口DA010,排气筒高度15m)。移印工序产生的VOCs无组织排放。熔化、浇铸、压铸工序废气收集后通过喷淋塔处理后由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放口DA009,排气筒高度15m)。酸洗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废气收集后通过碱性喷淋塔处理后由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放口DA011,排气筒高度15m)。抛丸工序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焊接工序产生的烟尘无组织排放。噪声: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固废: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收集后交专业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公众参与情况无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公示时间2023-12-22联系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23391131通讯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初步审查意见附件附件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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