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浏阳市自然资源局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合同公告
金额
187.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5/2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CS-202304120013-1 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自然资源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浏阳市勘察测绘院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30412001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项目金额为187.80万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5-26 —— 2023-09-30 3.2 履行地点:浏阳市(按甲方的要求进行)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51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并经甲方确认后支付至项目合同总金额的4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39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成果验收合格后支付至项目合同总金额的9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7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并提交全部成果资料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无息支付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城支行(浏阳市勘察测绘院:80008374550901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项目技术依据及技术标准规范(如有更新按照现行最新的规范标准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 (4)《湖南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实施方案》; (5)《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年修订版)》; (6)《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1066—2021); (7)《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TD/T1067—2021); (8)《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37346—2019); (9)《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5.5.2项目技术要求 1.数学基础 (1)坐标系统与投影方法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 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标准3度分带,中央子午线114°00′00″。 (2)高程基准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2.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采用米,统计汇总登记采用千米,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统计汇总登记采用公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3.精度要求 图解法获取坐标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不大于图上±0.3mm,图上允许误差±0.6mm;界址点相对于临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不大于图上±0.3mm,图上允许误差±0.6mm;界址点相对于邻近地物点的间距误差不大于图上±0.3mm,图上允许误差±0.6mm。 解析法界址点相对于临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误差不大于±0.10m,允许误差不大于±0.20m。 图解法套合精度要求:采用图解法的,采集的地物界线和位置与影像上的地物的边界和位置的套合程度应控制在3个像素以内。对于较弯曲的界址线,应适当增加拐点数,确保满足套合精度要求。 5.2.3项目成果 1.文字成果 (1)浏阳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技术设计书; (2)浏阳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总结; (3)浏阳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技术总结; (4)浏阳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检查验收报告及检查记录; (5)项目使用仪器鉴定资料。 2.权籍调查成果 ⑴地籍调查表; ⑵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⑶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 ⑷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线)接合图; ⑸宗地面积汇总表;以权利人(组)、地籍子区(村)、地籍区(乡镇)、县为单元的土地地类面积汇总表; ⑹地籍图及地籍索引图; ⑺指界委托书、指界人证明、指界通知书、违约缺席指界通知书; ⑻权籍公示资料。 3.数据库成果 浏阳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一套。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需通过浏阳市自然资源局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2.本项目成果质量必须达到相关技术要求和规定。根据《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相关技术规定,测绘产品需经“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后方可汇交成果数据。 3.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中标人返工直至验收合格,有关返工、再次验收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无条件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实施,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甲方在申请测绘时,必须按照乙方提供的《浏阳市勘察测绘院资料收件清单》要求提供各项资料。甲方对其所提供资料和标的物现场指界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若甲方所提供的资料或现场指界不真实,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6.2 甲方必须实地指定测图范围,并负责解决野外测图中的村、组等协调及青苗赔偿。 6.3 乙方必须按有关规程规范进行室内外的测量工作,并对测绘时点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按时提交成果资料;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测绘成果资料出现错误,由乙方负责,造成甲方及其他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6.4 甲方有权对乙方测量的进度、质量进行随时跟踪、检查与监督;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测量技术服务费。 6.5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测绘成果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甲方承担一切损失;非乙方提供测绘成果资料质量原因,造成无法办理后期相关手续,甲方不得要求退回测量费,如需重新外业测量或内业制图的,甲方应负责重复测绘工作的相关费用,原测绘成果资料自然作废。 6.6 双方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如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原因发生数据泄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6.7 乙方所完成的图纸资料著作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可提供给设计单位、建设方等与项目有关的第三方使用,但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提供给与项目无关的任何第三方使用该图纸资料。 6.8 乙方应及时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劳动用具及劳动保护用具,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因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无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实际情况,详细评估项目所需的差旅、食宿、人工、管理、财务、办公设备(电脑等硬件)、作业车辆、质检(含自检)及验收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乙方须保证自身的财产、人身安全等),均由乙方免费提供及负责,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1.2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任何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3乙方在项目实际投入人员须与投标文件中投入人员一致且不得随意更换,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更换服务人员的,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才能进行更换。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更换的人员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到位。 11.4乙方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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