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马鞍山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部分房产及不良债权(降价挂牌)整体转让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10/1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r2023ah1000572-4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
代理联系人李经理0551-62871607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马鞍山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部分房产及不良债权(降价挂牌)整体转让
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资产信息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机构
标的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GR2023AH1000572-4
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
项目名称 马鞍山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部分房产及不良债权(降价挂牌)整体转让
转让底价(万元) 598.9081
挂牌日期 2023-10-11
挂牌截止日期 2023-10-17
资产概述
本次转让标的为马鞍山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部分房产及不良债权,标的整体转让,标的基本信息如下:
1.部分房产:
(1)房产分别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安美商业街D楼三层301号、302#、308#、303-1#,马鞍山市花山区新天地广场2-36、2-37、2-39、2-40、2-55、2-56、2-57、2-58、2-73、2-76;
(2)根据不动产权证载证信息显示,转让标的权利类型均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性质均为出让,用途均为商服用地,房屋结构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其中: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安美商业街D楼三层301号、302#、308#、303-1#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21)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355765号,建筑面积为909.53㎡,房屋总层数3层,所在层数为第3层;
马鞍山市花山区新天地广场2-36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19)马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087503号,建筑面积为49.72㎡;2-37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19)马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087518号,建筑面积为49.72㎡;2-39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19)马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087602号,建筑面积为49.72㎡;2-40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19)马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087601号,建筑面积为49.72㎡;2-55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19)马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087517号,建筑面积为37.01㎡;2-56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19)马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087504号,建筑面积为32.31㎡;2-57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19)马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087505号,建筑面积为32.31㎡;2-58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19)马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087521号,建筑面积为46.04㎡;2-73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19)马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087560号,建筑面积为32.31㎡; 2-76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19)马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087571号,建筑面积为46.04㎡;房屋总层数为4层,所在层数均在第2层。
(3)上述房产均为空置状态,无抵押、担保情况;详情参见马鞍山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因解散清算拟公开处置房地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23)第0908号)。
2.不良债权:
截至2023年3月31日,不良债权本金合计1974.90万元,利息合计3124.84万元,预计回收金额为845.49万元。转让标的详情参见《马鞍山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拟公开处置持有的10笔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天兴咨字(2023)第0148号)。

标的资产信息
其他
标的状态 闲置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挂牌开始日期 2023-10-11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价款支付要求 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
权利人是否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涉及
重大事项披露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与风险且不追索转让方,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房屋建筑物转让后涉及权证登记或变更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协助;因办理权证登记或变更手续所涉及的各项税费按国家相应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3、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开始办理标的(所属房产部分)移交手续,转让方负责转让标的(所属房产部分)清场工作。
4、房屋建筑物在移交前发生的相关费用(水、电、物业、卫生费等相关费用)由转让方落实解决。
5、标的(所属房产部分)转让以现状移交,其中转让标的(所属房产部分)的面积以现房产权证证载面积为准,如与实测面积存在误差,不因此影响最终成交价格。
6、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对照包括但不限于各标的所在地房管部门关于标的(所属房产部分)过户的要求和办理购房贷款等其他条件,自行判断是否受让标的(所属房产部分);如受让后标的因受让方原因无法办理房产、土地过户变更等手续,受让方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7、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即限购政策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8、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9、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方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方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方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2)《民法典》第547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方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10、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11、受让方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瑕疵和实现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不能全部实现,债务人抗辩导致债权减少,债务人无能力履行等,上述瑕疵和风险由受让方自行判断和承担。
12、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转让标的相关的债务人/或担保人和/或抵押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注销、被撤销、解散、关停、歇业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被执行人可能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下落不明;
(2)转让标的己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同时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
(3)转让标的的生成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4)转让标的的担保合同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5)转让标的的担保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6)转让标的的债权人没有在担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间内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或免责;
(7)转让标的的担保物权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的;
(8)转让标的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的;
(9)转让标的的抵押/保证担保应办理登记而未办理或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抵押/保证合同实际未生效;或抵押/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或抵债资产无法过户等抵押/质押权利无法实现的情形;
(10)转让标的可能己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而凭现有标的证明文件未能发现;
(11)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转让标的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致使全部或部分转让标的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支持;
(12)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而导致转让方对债务人的资产失去控制;
(13)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转让标的,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14)转让标的及其从权利以及附属权益上存在的瑕疵或缺陷。
因上述瑕疵或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转让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时,视为最终受让方已对转让标的现状、产生原因及过程、诉讼及执行阶段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保全、查封、提取现金等信息已全部了解和掌握,并自愿承担一切已知的未知的责任和风险。转让交易税费,依法各自承担。
14、自受让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后,标的债权的权利及风险即转移至受让方;转让方进行必要的协助,但转让方不对转移登记手续的办理作出任何承诺和承担任何责任。评估基准日至标的债权转移日期间标的价值变动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受让方即使利益等权利受损,也须自行承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追索和主张。若有申诉、申请再审、抗诉、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抵押权转让等事项涉及转让方的,转让方均不承担责任,若由此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15、受让方受让转让标的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6、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必须响应,不得提出异议。
17、现场勘查联系人:张辉, 联系电话:18955509877。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该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本次网络动态报价分为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两个阶段。2、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提交以下资料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不计息)。(1)受让申请书;(2)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三项材料须提供原件,审查后归还);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公司章程复印件,符合意向受让方内部决策程序的相关受让文件;(3)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审查后归还);(4)《尽职调查确认单》;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按本公告的要求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不计息)。意向受让方最终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可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未能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由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还全额保证金(不计息);(6)本公告“受让方资格条件”栏要求的相关资料。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或盖有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3、完成申请受让登记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完成注册并登陆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网站(网址:www.aaee.com.cn)完成线上信息录入、申请和网络动态报价程序。4、被确定为受让方的,须在《竞价结果通知单》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竞价结果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5、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非因转让方的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网络动态报价中以挂牌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的;(3)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拒绝签订《竞价结果通知单》和《产权交易合同》的。
组织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有效存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保证金金额(万元) 1497.2702
交纳时间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名称 马鞍山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住所) 马鞍山市花山区国际华城商业街1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340500553252304F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虞舒捷
注册资本(万元) 4000
注册资本币种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货币金融服务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股东会议决议

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联系人 李经理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0551-62871607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与烟墩路交口高速滨湖时代广场C3座2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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