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ZZJ2018-WT-T-013跨塘幼儿园课程游戏化创建政府采购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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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书
甲方(采购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跨塘中心幼儿园 联系人:邵爱英 联系电话:电话13912779186
乙方(供应方):苏州创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代表人:朱晓琳 联系电话:13914015733
备案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财务和资产管理办公室 地 址: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蠡塘路88号 招标编号:SZZJ2018-WT-T-013 根据苏州正杰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编号SZZJ2018-WT-T-013号政府采购文件及乙方的响应文件和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就此次成交的标的物的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书。 一、合同的标的物 1.1甲方向乙方采购标的物,具体的品种、规格要求如下:
注: 1、成交后,标的物材质不得改变。在成交单价不变的前提下,各标的物的款式及颜色由甲方确定,同时成交标的物的规格尺寸在±10%范围内由甲方确定,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甲方不予考虑。 1.2 乙方对提供的标的物应当拥有完整的物权,并且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义务。 二、合同价格与支付 2.1 合同价格按此次成交价格执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壹拾玖万柒仟元整(¥197000.00),包括但不限于响应产品及其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费用、税费及包装、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现场安装调试、检测验收、采购人指定部门的检测费、技术支持与培训、质保和售后服务及相关劳务支出等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供应商的企业利润、税金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2.2付款步骤:合同生效后,乙方交货安装调试结束,经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5%,余款在验收合格一年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 2.3乙方按期交货后向甲方结算货款时须提供下列单据:合格的销售发票、质量保证书及随产品附带的所有有关资料、甲方盖章签收后的运货回单和验收合格证明。 2.4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2.5支付方式:银行汇票或转帐支票。 三、质量保证 3.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标的物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包修、包退、包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3.2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技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 3.3 除特别约定外,合同条款成交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 四、包装 乙方提供的设备必须为原包装,在送交甲方验收前不得拆箱。 五、标的物的交付 5.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运抵现场交付时转移。 5.2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5.3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5.4交付期限:合同签订后15天内供货并完成安装调试,如不能如期供货,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须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5.5交付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5.6合同中所称“交付”,除根据上下文明显指货物到货时的交货的外,均指完成安装调试后的交付。 六、伴随服务 6.1乙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6.1.1标的物的现场安装、启动、调试、监督(如果必须安装、调试的话); 6.1.2提供标的物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需的工具; 6.1.3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的标的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6.1.4对甲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培训不少于2次(标的物交付时的技术指导培训除外),时间由甲方指定。 6.2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七、标的物的检验和验收 7.1在交货前,乙方应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外观、随机备件备品、装箱单、随机资料、包装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检验合格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甲方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 7.2乙方必须在安装调试完成后3日内对采购方指定人员进行全面的技术指导培训,甲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同时比较乙方出具的检验证明,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标的物交付及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 7.3验收期限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七天内。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应特别约定。 7.4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甲方所在地的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先由乙方垫付,最终根据检验结果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 八、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8.1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验收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及处理方式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若设备存在甲方无法检验的质量问题不受验收期间的限制,但甲方应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提出。 8.2如果甲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无法检验的质量问题除外)。如标的物依法须经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乙方仍应保证标的物通过该等验收。 8.3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九、售后服务 (1)所有产品免费质保期一年,乙方应在1小时以内响应,2小时到达现场,4小时内完成甲方提出维修要求。如需更换设备或送修,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解决。 (2)乙方应按其承诺,进行其他售后服务工作。 十、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1甲方违约责任 10.1.1在合同生效后,非因乙方原因及乙方货物质量问题甲方要求退货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10.1.2 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1.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0.2乙方违约责任 10.2.1 乙方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10.2.2 乙方逾期交货的 ,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协商,甲方仍需求的,乙方应立即发货,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十一、不可抗力 11.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十二、索赔 12.1甲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2.2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限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2.2.1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12.2.2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 12.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且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 12.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款或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 12.4甲方提出索赔的书面材料应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 十三、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13.1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3.2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3.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3.2.2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3.3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十四、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生效合同至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十五、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附则 16.1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一份。 16.2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16.3成交通知书、响应文件和采购文件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6.4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之规定解释。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章
代理人: 代理人: 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木工坊配置清单:
生活区配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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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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