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2024年潜江有限存续房屋租赁合同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北省
发布时间
2024/03/1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饶燕子
中标联系人蔡辉
公告正文

第一条租赁房屋状况

1.1房屋名称:张金、王场张新、龙湾沱口、五七的基站房屋

1.2房屋所有权证名称及编号:无。

1.3房屋坐落:张金、王场张新、龙湾沱口、五七

1.4房屋建筑面积为[ 86 ]平方米,使用面积为[ 86]平方米(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1.5房屋使用性质或用途:[ 机房 ]

 

第二条租赁期

2.1租赁期为一年,自202451日起,至2025430日。

2.2租赁期届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续租房屋。乙方续租时,应在租赁期届满前1个月通知甲方,甲方应在乙方通知后的1个月内给予乙方明确答复;同意续租的,双方应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

3.1租金总额(含税价):大写人民币壹万柒仟壹佰肆拾捌元整¥17148;其中价款为每建筑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壹拾捌角叁分¥15.83;增值税款为每建筑平方米每月人民币零点柒玖¥0.79。月租金(含税价)为:大写人民币壹仟肆佰贰拾玖元整¥1429,其中价款为大写人民币壹仟叁佰陆拾元玖角伍分¥1360.95增值税款为大写人民币陆拾捌元零伍分¥68.05

3.2免租期:

3.3租金按年结算,由乙方在每年合同结束的20日前以转账方式缴付下一结算周期的租金给甲方。

3.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租金包括乙方因使用房屋产生的一切费用,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取暖费、空调费、燃气费以及公共设施维护费、维修基金等物业管理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等)。

乙方租用房屋期间的用水、用电及电话的费用,由乙承担。

除另有约定外,乙方无须再向甲方或其他方支付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等),并且,甲方应当负责提供附件三“物业管理协议”中所述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

3.5发票

3.5.1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应当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30]日内送达乙方,送达日期以乙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乙方无法抵扣的,甲方还应当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

3.5.2如甲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或不能实现税款抵扣的,乙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甲方应当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第3.5.1条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应当按照第3.5.1条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如无法更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发票金额5%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3.6本合同租金的所有支付由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付至甲方。

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荆州市分行潜江市支行

银行地址:湖北省潜江市章华中路

户名: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

账号:181308000902604402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7070804892

地址:湖北省潜江市章华北路1号

电话:18995996920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荆州市分行潜江市支行

银行地址:湖北省潜江市章华中路

户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

账号:18130800090260143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7606728035

地址:湖北省潜江市章华北路1号

电话:18995996899

3.7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房屋屋面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租金内,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另行其他任何费用及税费因国家税收政策导致增值税率变化的,本合同价款(不含税价)不变,增值税税款及租金总额(含税价)相应变更。

第四条对房屋的装修

4.1乙方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善或增设他物。

4.2乙方可以自行装修,也可委托甲方装修。如乙方委托甲方装修,甲、乙双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0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3乙方对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等添附归乙方所有,租赁期届满后,乙方有权处置该等添附物,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变卖或无偿赠送甲方。

4.4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等添附时,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并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约束性规定。

 

第五条房屋的交接

5.1甲方应于起租日前按照双方约定的程序,将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对甲方所交付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验收后,在交接单上签字,以示交接完毕。

5.2租赁期届满后不续租的,甲方提供20日宽限期(自租赁期届满之日起算)供乙方搬迁物品与设备。

第六条租赁期间房屋的使用与维护

6.1有关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及相邻租户间的协调工作,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统一负责。

6.2甲方应当在租赁期内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自然损耗及时进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甲方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因此影响乙方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6.3房屋以外的公共卫生、绿化及养护等事项由甲方负责。

6.4对于乙方造成的房屋非自然损耗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损坏,乙方有义务维修和恢复。

第七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7.1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对房屋拥有持续、合法、完整、有效的所有权无任何第三方对房屋主张权利。如甲方非房屋所有权人,甲方承诺其转租行为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人许可。如出现第三方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居住权)或提出异议,影响乙方使用的,甲方应当及时排除妨碍,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已预缴的相应租金,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和搬迁费用。如乙方继续租用的,应当对租金酌情减免。

7.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装修标准交付房屋。

7.3甲方承诺和保证房屋的水、电、气等公用事业的正常供应及通讯设施的正常接通,保持热力、空调等系统、防火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和正常运行,出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负责上述设施的维修保养。

7.4甲方定期检查及维修房屋的整体结构、墙壁、屋顶、卫生间、电梯等公共区域和设施,确保该等公共区域和设施可供正常使用。如有故障,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及时派人修复最长处理不得超过20(应由其他承租人或使用人负责除外)。如上述责任属物业管理部门责任,甲方应尽力要求该部门履行责任。如果该等故障影响到乙方对房屋的正常使用,且这种影响持续20日或以上,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5租赁期内出现征地、拆迁事件或其他政府行为的,双方应共同遵守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按各自的权益进行索赔。甲方应提前20告知乙方,维护乙方作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如由此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甲方应当于[  ]日内将已预缴的相应租金返还乙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7.6甲方不得干扰乙方对房屋的正常使用。

7.7甲方自行负担因出租房屋而产生的所有税费。

第八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8.1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法使用房屋。

8.2如果乙方不当使用公共区域或损坏公共设施,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及时改正或进行相关维修。

8.3应按时交纳房屋租金。

第九条合同主体的变更

9.1租赁期内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在租赁期内,甲方如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事前告知乙方有关所有权转移情况,并应明确告知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房屋的租赁、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等事项。房屋所有权转移后,房屋的所有权取得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承担本合同项下甲方承担的义务。

9.2租赁期内,如果乙方组织机构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分立、合并等),则乙方权利义务继受主体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继续租赁房屋。

9.3乙方有权不经甲方同意分租、转租或转借房屋给其任何下属单位(子公司、分公司等)或其他关联公司,并督促该等公司将房屋用于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双方一致确认,上述分租、转租或转借行为并不影响本合同效力,甲方和乙方仍应依据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条合同解除、终止

10.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1)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2)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1个月的。

10.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1)超过本合同规定的交房时间20日以上未交付房屋的;

2)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条件的

3)未事先通报乙方而在房屋内作业,从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

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应由甲方修复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甲方未及时进行修复,从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合同解除情形。

10.3尽管对合同的解除有上述规定,乙方在租赁期内仍有权在提前20日通知甲方后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乙方终止本合同后,除结清已实际租用期间的房屋租金外,无需再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任何义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已收取的超过乙方实际租用期间的房屋租金部分,应当于合同终止之日起20日内予以返还。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的期限和条件交付房屋的,每延期一日,应当免收相应的租金。如甲方延迟20日未交付或为达到交付条件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已经收取的全部费用(如有),同时由甲方租金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

2)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修复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除应当及时修复还应当按照本款第(1)处理。

3)甲方单方终止合同的,应当退还乙方已缴纳的租金,并承担租金总额的5%的违约金。

4)如甲方违约,除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乙方追究甲方违约责任、赔偿责任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

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

2)提供的房屋不符合本合同及附件四规定的条件。

3)未事先通知乙方而在房屋内作业,影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

4)按照本合同约定,应由甲方修复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甲方未及时进行修复,从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

5)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

11.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20日内未能作出补救的,构成违约:

1)损坏房屋及各类配套设施或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

2)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3)本合同终止后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将房屋交还甲方的

4)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

11.3 任何一方违约,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事实发生后,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无论是否已实际支付违约金,违约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2.1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于不可抗力发生后[]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3.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3.3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诉讼的其他部分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本合同纸质文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使用电子印章的,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若乙方加盖电子印章的,以加盖乙方电子印章的本合同电子文档所载内容为准。

14.2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14.3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14.4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当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4.5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4.6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当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4.7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

14.8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当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其中:

14.8.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下述任一事项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信函形式作出否则该通知无效产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效力

1)与本合同费用及支付事宜有关的通知;

2)与本合同违约事宜有关的通知;

3)与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事宜有关的通知

4)与本合同延续/续展有关的通知;

 

14.8.2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标准如下:

1)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

2)如采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3)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电子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

14.8.3本合同双方通知地址及方式如下:

甲方: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

地址:湖北省潜江市章华北路1号

联系人:饶燕子

电话:18995996920

传真:0728-6244752

邮编:433100

电子邮件:18995996920@189.cn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

地址:湖北省潜江市章华北路1号

联系人:蔡辉

电话:18995996899

传真:0728-6244717

邮编:433100

电子邮件:18995996899@189.cn

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4.9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部分权利,也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保理、质押等形式进行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14.10双方同意,下述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文件一起阅读和解释:

1)本合同正文;

2)合同附件;

3)中标/中选/成交通知书;

4)投标文件/参选文件/应答文件;

5)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性文件。

上述各文件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在上述文件之间出现含糊或冲突之处,就同一事项的解释,应当以本条上述排列次序在先的文件所表述的意思为准;当同一顺序的多份文件之间发生内容冲突时,应当以文件形成时间较后的为准。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