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甬采购处字[2023]第002号)
数字校园融合服务治理统一消息中心数据与业务服务的梳理转换应用流水线统一身份认证系统服务健康监测灰度发布服务发现系统集成支持服务系统在线脚本扩展应用调试在线容器控制台自定义域名数据模型管理数据及集成调研升级回滚异步化编程框架打印管理风险防控数据库监控多应用集成流程统一任务管理流程管理原型产品基础PaaS服务实例管控数据模型的编辑与发布一级功能软件设计开发服务超时与熔断管理流程中心函数校园基座系统统计分析安全与认证服务自愈页面建模校园运行查询数据建模应用基本信息维护软件开发服务服务管理功能消息与事件服务智能终端应用支撑平台低代码开发平台流量控制低代码平台脚手架下载服务编排菜单入口原生开发服务定制开发微服务模块资源池监控消息队列故障隔离流程引擎政务服务业务协同统一待办服务信息化产品驻场技术服务试运行测试调优系统演示快速开发前端共能组件请求校验脚本引擎打印模板设计器应用监控教学科研提供录制回放功能连接集成系统集成服务组建脚本开发微服务链路追踪综合技术支撑平台软件技术服务低代码开发功能演示统一配置中心统一门户系统软件安全开发服务服务调用发布上线智能监管微服务监控需求调研服务统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信息安全服务服务依赖分析云机一体调试技术底座动态路由生态应用上市可视化监控功能服务控制台信息系统枚举数据建模本地开发调试流程设计器CICD流水线开源组件数据治理服务后端脚本平台设计器中间件监控DevOps功能演示智能监控数字化校园可视化链路追踪与链路和展示功能告警策略DevOps支持商务信息综合服务平台跨资源池动态迁移安全配置日志管理能力低代码开发工作台监控管理前端脚本应用的基本信息的维护服务注册应用管理集成API生命周期管理健康检查流程SDK软件著作权密码策略管理审批中心版本管理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系统编码日志审计日志查询link报表和智能开发服务开发工具集技术平台管理服务审查与监控定制软件运维管理容器管理数据一致性实体数据建模系统设计简单数据采集类微服务一致性保障统一待办管理容器云低代码数据分析移动门户多用户云协同平台教务管理系统新基座系统安全集成服务
金额
-
项目地址
陕西省
发布时间
2023/02/1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zdhz22-067z
预算金额553.7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投诉人: 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霞街176号互联网创新创业园2-301
被投诉人1: 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住所: 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495号
被投诉人2: 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八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智慧校园基座系统(技术平台与低代码开发平台、统一门户)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BITC-202231506G)”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由于提供的投诉书不符合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月3日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并于2023年1月6日收到相关补正材料,补正后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受理投诉,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的规定,上述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 1:价格分分值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评分标准

类别

评分项目

评标要点及说明

分值

价格分(10分)

投标价格

参与评审的价格=投标报价-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值 20%(如有)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最低的参与评审的价格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10分。其他投标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参与评审的价格)x10%x100(投标价得分以四舍五入方法整合到小数点后两位)

10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那么本项目归属于服务类项目。查阅《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文件: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服务项目是指企业或个人制定的一套符合标准且可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内容,以满足客户需求。通常,服务类项目招标看重的主要是投标人提供的相关劳务、技术、智力等服务的能力、水平、经验、业绩。本项目中将系统截图、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系统演示作为评分明显不合理。作为软件技术服务类项目而言,通常都存在需求调研、系统设计、系统编码、测试、试运行等环节,在投标时,系统截图、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系统演示不应作为是否符合服务要求的评审标准。
因此,本项目名义上为服务类项目,实际上采用的却是货物类项目的评分标准。
作为服务类项目,就不应该将系统截图、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系统演示作为评分标准。建议去掉该评分项。如果要保留系统截图、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系统演示评分就应该将价格分至少调整到 30 分。
招标代理公司并未作出正面答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有明确的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投诉事项 2:“★”技术指标需提供相应的系统截图作为评分不合理

技术及商务指标响应性

完全响应“第五章招标内容与技术需求”“第六章商务条款”中各项条款的,得 30 分:负偏离一条打“▲”号的技术、商务条款作无效标处理;每负偏离一条打"★"的技术、商务条款扣2分;每负偏离一条未打“▲和“★”的技术、商务条款扣1分:当偏离扣分超过总分值 30分时,作无效标处理。
(注:“★”技术指标需提供相应的系统截图)

30

同投诉事项 1,本项目名义上为服务类项目,实际上采用的却是货物类项目的评分标准,作为服务类项目,就不应该将系统截图作为评分标准。建议去掉该评分项。如果要保留系统截图评分,就应该将价格分至少调整到30分,同时删除为特定公司所设置的“★”项及技术需求。
招标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系统截图为了更直观、更清晰地掌握项目实施完成的预期效果。且“★”技术指标仅作为扣分项,并非无效标条款。”明显太过牵强,既然是服务类项目,让投标单位在开标现场提供系统截图非常不合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有明确的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 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投诉事项3: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CCRC)软件安全开发服务资质、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CCRC)安全集成二级服务资质评分项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企业综合实力 4、投标人具有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CCRC)软件安全开发服务资质、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CCRC)安全集成二级及以上服务资质具备1项的1分,最高得2分。(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投标单位安全证书资质有很多种,本项目仅仅限定于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CCRC)软件安全开发服务资质、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CCRC)安全集成二级及以上服务资质明显不合理,该评分存在为特定投标单位所量身定制的嫌疑。
基于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建议改为:
投标单位具有信息安全相关资质证书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4: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评分不合理

技术及商务指标响应性

5、具有与本次招标内容相关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包括:应用支撑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多用户云协同平台、信息资源交换平台、低代码平台、统一门户系统、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统一消息中心等,提供1个得0.5分,最高得2分。(提供著作权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证书需是投标人自有且发证时间须是本次招标公告发布前获取)。

2

同投诉事项1,本项目名义上为服务类项目,实际上采用的却是货物类项目的评分标准,作为服务类项目,就不应该将大量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评分标准。建议去掉该评分项。如果要保留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评分,就应该将价格分至少调整到30 分。
能提供著作权证书,则说明具有成熟的产品(货物),这明显与服务类招标不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有明确的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投诉事项 5:人员要求评分项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

3、拟派项目开发团队核心业务人员中数据库人员不少于1人且具有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证书得1分;软件开发人员须不少于1人具有软件设计师证书得1分:项目需求人员须具有系统架构师认证证书得1分,系统分析人员须具有系统分析师证书得1分,最高得3分。

3

上述人员要求评分明显存在用资质证书绑架得分的情况,项目团队的人员只要具有评分标准所要求的特定的资质才能得分,不够全面,存在为特定投标单位量身定制的嫌疑。
基于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建议改为:

3、拟派项目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具有系统规划与管理师、系统架构设计师、系统分析师、软件设计师、高级软件工程师、软件评测师证书、国家注册信息安全专家CISP证书、IT 服务项目经理证书等相关证书的,每提供1个得1分,最高得3分。
注: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盖章,提供投标人为上述人员缴纳的 2022 年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资质证书或人员不能重复计分。

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 6:系统演示评分项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

系统演示

1、低代码开发功能演示(0-5分):
(1)支持正向建模方案;支持先建数据模型和页面构建;
(2)数据建模:数据模型的编辑与发布;
(3)页面建模:一键生成前端页面;
(4)支持组件扩展开发,快速开发前端共能组件, 快速注册使用;
(5)流程管理:通过前端方式托拉拽方式快速搭建审批流程。支持主子流程,支持流程字段权限设置, 能够实现加签、改派、驳回审批节点。

2、 DevOps功能演示(0-2分):
(1)CICD流水线,支持常见的Java、Python、Node、PHP、go等不同技术实现的应用服务的部署;
(2)支持从源代码、编译构建产物、容器镜像发起部署,支持流水线卡点审批功能。

3、服务管理功能演示(0-6分):
(1)服务管理,需支持服务负载均衡
(2)服务管理支持权限、版本管理
(3)服务管理支持灰度发布、故障隔离
(4)服务管理云机一体调试
(5)服务质量(熔断、限流、降级等)
(6)服务健康监测、服务安全、服务统计等能力。

4、可视化监控功能(0-4分):
(1)提供可视化链路追踪与链路和展示功能。
(2)提供录制回放功能。
(3)支持录制过程中RPC、SQL、异常日志、Redis等信息的抓取。
(4)支持录制过程中的链路耗时、异常堆栈、慢sql等报告信息等监控报告。

注:
1、投标人对参数中要求的演示项进行现场真实环境演示,总分17分,原型演示、PPT或视频演示最高得9分。
2、演示要求详见“招标需求2.1.4.系统功能演示”。

同投诉事项1,根据评分标准,只有真实系统演示才能得满分,本项目名义上为服务类项目,实际上采用的却是货物类项目的评分标准,作为服务类项目,就不应该将系统演示作为评分标准。建议去掉该评分项。如果要保留系统演示评分,就应该将价格分至少调整到 30 分,同时删除为特定公司所设置的演示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有明确的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投诉事项7:招标代理机构操作不规范,发布更正公告更改了评分标准,但并没有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事实依据:
招标代理机构于2022年12月26日 16:44在浙江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智慧校园基座系统(技术平台与低代码开发平台、统一门户)建设项目的更正公告”
https//zfcg.czt.zj.gov.cn/innerUsed_noticeDetails/index.html?noticeId=9214467&utm=web-government-front.49399a16.0.0.89dc3ad084fclled9bdb17b37e274053
具体更正信息为: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评分标准(兼评委打分表)

企业综合实力(2分)
4、投标人具有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CCRC)软件安全开发服务资质、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CCRC)安全集成二级服务资质具备1项的1分,最高得2分。(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企业综合实力(2分)
4、投标人具有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CCRC)软件安全开发服务资质、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CCRC)安全集成二级及以上服务资质具备1项的1分,最高得2分。(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

评分标准(兼评委打分表)

人员要求(2分)
2、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资质证书和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具备一项证书得1分,最高得2分;

人员要求(2分)
2、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资质证书的得2分;

3

评分标准(兼评委打分表)

人员要求(2分)
4、拟派项目组测试成员须具有软件评测师证书得1分,数据运维人员具有国家注册信息安全专家CISP证书得1分,开发运维人员须具有ITIL运维管理证书得1分,最高得分2分。

人员要求(2分)
4、拟派项目组测试成员须具有软件评测师证书得1分,数据运维人员具有国家注册信息安全专家CISP证书得1分,最高得分2分。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很明显,在本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操作不规范,发布更正公告更改了评分标准,但并没有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贵单位应该责令其进行改正。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本项目中上述不合理评分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利益。因此,我公司请求贵单位督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进行纠正,确保招标文件的公平公正性。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3年1月6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分别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投诉答复。
(一)被投诉人1的答复
1.投诉事项1答复意见。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之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本项目为定制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属于服务类,政府采购计划书中对应的采购目录为C02010302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2)本项目绝大多数建设需求,均为我校提出的创新性建设模式,行业内的成熟产品经过调研无法直接利用,决定了本项目建设只能通过软件定制开发实现:
本次采购的校园基座系统主要包含技术平台、低代码开发平台与统一门户系统三大部分构成,作为学校所有信息系统的基础服务与系统集成支持服务系统,需要提供功能强大的业务系统整合能力与复杂硬件接入能力,这要求对在现有市场产品的基础上结合学校现有信息系统环境进行更开放灵活的适配改进,同时,借助基座系统的服务实现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全域业务系统的各业务系统融合,以及结合低代码平台等工具进行数据与业务服务的梳理转换、质量治理、授权开放等定制开放与实施服务。经过需求调研,基座系统项目要求供应商能够提供整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校园运行等多个信息化领域的服务,形成以“人、财、物、事”为核心,以审计、质控、监管为保障,以基座系统为支撑的智慧校园体系。因此,目前市面上的标准产品无法直接利用,需要按照我校的需求定制开发。本项目的总预算为553.7万元,其中利用纯云原生支撑的技术底座(包括开源组件、容器云、DevOps、服务治理、智能监控与运维等成熟产品)预算为165万元,设计开发费用预算为388.7万元,占项目总预算比例为70.2%。
本次采购的技术平台在专属云上体现为基础PaaS服务,是基于云原生技术,集容器云、DevOps、服务治理为一体的综合技术支撑平台。技术平台旨在为开发者提供资源管理、容器服务、持续集成、持续交付、镜像仓库等应用基础服务,同时为应用的微服务架构落地提供完备的支撑。其性质为开发者提供定制化软件服务功能。技术平台需要基于我校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整体架构并通过相关定制开发满足业务系统整合能力与复杂硬件适配能力,参与学校业务流程与数据项梳理工作,摸排学校全景数据情况,从而建设一个承载包含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全域业务系统的强大基座。技术平台预算为250万元,利用现有成熟技术预算为85万元。设计开发费用预算为165万元。
本次采购的低代码开发平台,通过低代码数据分析旨在为我校加强link报表和智能开发服务能力。除了提供标准产品以外,还需要按照我校实际需求,要求实现学校统一待办、统一消息中心等平台的任务归集发布体系,开展业务系统与学校数据中心的数据归集与交换,进行数据中心的数据标准化转换以及数据语法规则检测、关联检验等质量治理工作,并编制简单数据采集类微服务不少于20项(基于需要定制开发)。低代码开发平台预算为155万元,其中现有成熟技术的预算为45万元。依靠低代码开发平台设计开发相关的定制开发微服务模块费用预算为110万元。
本次采购的统一门户要求通过统一用户认证、统一消息管理、统一任务管理及统一的资源调度,最终实现我校用户跨系统账户信息查验与管理。除统一门户建设以外,对目前校内多系统业务融合,集成均有定制开发服务要求。统一门户建设预算为148.7万元,其中现有成熟技术的预算为35万元,门户UI定制设计、系统集成服务、业务融合等设计开发费用预算为113.7万元。
(3)本项目招标要求中相关规定,可以充分说明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
招标要求中不仅描述了系统的功能要求,还明确包含了驻场服务人员及工作量要求,以便更有效地保障标的的达成。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实施要求中明确了“数据及集成调研”不低于4人月、“数据治理服务”不低于6人月,“驻场技术服务”并提供“开发微服务不少于20项”,工作量不少于16人月等具体内容,并明确完成期限,充分说明了本项目需要根据采购人的需求进行定制开发。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要求中将项目软件开发、测试调优等作为招标需求。充分说明,本项目需要进行定制开发,采购标的是软件开发服务。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具体软件开发服务内容详见列表:

模块

一级功能

功能需求描述

技术平台

容器管理

容器调度、环境变量管理、持久存储管理、容器网关、镜像仓库管理、主机管理、集群管理、资源池管理、统一接入管理。

应用管理

健康检查、告警策略、服务自愈、应用调试、应用监控、跨资源池动态迁移、实例管控、自定义域名、在线容器控制台、日志审计、统计分析。

服务治理

服务注册、服务发现、服务调用、微服务链路追踪、服务管理、服务控制台、服务编排、异步化编程框架、一致性保障、服务依赖分析、数据一致性。

统一配置中心

通过统一的配置中心实现管理多种应用、同一应用的多个实例、同一应用的多种环境等多种配置模式,实现了对分布式应用配置文件的统一管理和对应用不同环境(开发、测试、灰度、日常、联调、预发和生产环境)配置文件的管理及配置变化后线上应用状态的实时更新。

DevOps支持

应用流水线、应用管理、运维管理、版本管理、升级回滚、灰度发布、故障隔离,支持测试环境云机一体调试等。

可视化监控

页面访问量,用户访问量,响应时间,网站流量访问量图;查看用户行为分析结果:浏览器性能分析结果。

监控管理

监控管理包括日志管理和监控管理。
日志管理应该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流水线日志、应用管理日志、变更日志、告警日志、应用日志。
监控管理包括资源池监控、应用监控、微服务监控,中间件监控,数据库监控等。

低代码开发平台

开发工具

采用前后端分离的开发模式、采用正向建模的方式、云原生应用脚手架工程、微服务拆分及命名规范脚手架工程、统一的三方包引入与完善的版本管理、国际化相关实现等内容。

开发框架与示例

可以实现前端与后端组件库,采用可插拔定制架构设计。提供典型交互示例、参照示例以及配套说明文档,提供开放的说明文档和培训文档。

低代码开发工作台

作为低代码开发平台统一工作入口,需提供菜单入口、搜索、消息、应用管理、审批中心等基础能力,并可提供集成各类其他轻量应用的快速接入。

数据建模

实体数据建模、查询数据建模、枚举数据建模、数据模型管理。

页面建模

包括学校常用单据设计模板、还提供可定制化的表单设计模板。页面建模支持网页及移动端设计,提供画布设计。支持第三方、自定义组建引入。

流程设计

流程引擎支持按用户、角色、部门、职务、岗位、部门负责人、发起人、单据字段、协作关系等多种方式设置参与人及抄送人。
流程引擎需支持多种环节类型,包括活动、逐级活动、流程调用、服务、条件分支、执行流合并、消息通知等。
需支持按流程环节设置单据字段的权限,提供流程调度和任务调度、流程调度和任务调度、上下游单据之间多规则设置、数据流转模式和业务流转模式、单据正向的推单和反向的回写规则、流程版本管理、流程启用停用、支持与外部系统如OA等系统的流程进行集成、支持在线化脚本扩展开发。

在线脚本扩展

支持基于单据、页面、数据、流程等模型自定义脚本语句。基于平台提供的脚本引擎,完成自定义逻辑的脚本编写。
前端脚本,需用于控件状态控制、控件赋值、简单数据计算、接口调用等。
后端脚本,需用于后端数据计算、业务调用、数据实体赋值、接口调用等。函数,需应用于单据页面、画布页面、流程(工作流、业务流)、表达式、变量、并作为通用函数使用,
平台需预置常用开发脚本,如数据查询、网络请求等通用脚本片段,方便用户快速引入。

组建脚本开发

平台设计器除了内置的原厂组件,需支持前端扩展开发自定义组件,方便用户开发特殊交互的业务场景。

应用管理

应用的基本信息的维护,以及对外发布的服务和菜单的管理。需支持应用基本信息维护,支持应用发布与调用,支持首页、菜单、web/移动应用发布。需针对不同应用菜单、按钮、数据、敏感数据,进行权限管理。提供日志管理能力。

连接集成

提供集成API生命周期管理、包括不限于动态路由、安全与认证、审查与监控、日志查询、超时与熔断管理、请求校验、流量控制等。

原生开发服务

提供自建应用引擎的创建、脚手架下载,本地开发调试、CICD、发布上线、生态应用上市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需提供开发构建、开放连接、部署运维、在线运营的全生命周期能力。
需提供对应开发应用源代码,需支持开发者自建应用引擎来实现本地源码开发,需支持独立运维部署等学校高级定制能力。
需提供对应开发应用源代码,需支持开发者自建应用引擎来实现本地源码开发,需支持独立运维部署等学校高级定制能力。

消息与事件服务

以消息队列为核心实现消息和事件的发布/订阅机制,以异步的方式实现业务和数据的流转。发出方发送消息与事件到消息与事件服务,订阅方在消息与事件服务注册订阅接口,当消息与事件触发时,消息与事件服务将消息与事件推送订阅方,执行业务,消息与事件服务应保证消息与事件不丢失,可前向或后向补偿。

统一门户

统一用户认证

业务系统进行集成时统一从统一用户管理系统进行登录或验证,支持集成IMS各个子系统的应用,支持集成现有的常用系统应用。支持设计统一用户信息共享与单点登录方式用来解决由不同应用的集成与汇集可能带来的多种登录方式验证问题。支持管理人员在SSO统一用户管理系统中对用户信息进行操作。

统一消息管理

提供消息中心、短信、邮件、钉钉、微信五种消息通道,可按业务事件、业务动作、业务流程、预警消息四种消息类型为每种通道设置消息模板,进行消息发送设置。可根据需要设置哪些业务需要采用哪些消息通道,以何种格式和内容将消息发送到消息接收人。

统一待办管理

以租户的形式对各业务系统提供集中的用户流程待办节点推送服务。
业务系统通过调用统一待办服务提供的REST接口。
统一待办服务存储有所有业务系统的流程数据、表单URL地址及第三方流程服务提供的待办链接,是统一待办的数据支撑。
统一待办通过单点登录(SSO)后,根据表单URL地址和业务数据主键ID打开业务表单,呈现业务数据。

统一任务管理

支持统一任务管理需要支持任务逐级分解成子任务,实现任务的分级管理。
支持任务发起人和负责人对任务进度进行确认,明确任务的实际完成情况。支持管理人员可随时查看所在部门人员的任务完成情况。
支持以任务树的视图全面展示多级任务信息,方便任务进度跟踪,问题沟通和解决。
支持从个人和任务两个维度,按照任务的不同状态进行任务数据统计,并可查看具体的任务信息,导出excel文件。

功能管理

功能管理、按钮管理、菜单配置。

安全配置

提供密码策略管理,能管理全系统的密码策略,并提供按照安全策略设置进行相应的控制,以保障软件系统的安全;密码策略管理提供系统密码策略的编辑功能,全系统共享一套密码策略。

权限管理

组织管理:提供基础的组织、部门、人员、岗位、用户管理功能;
权限管理:提供功能权限、按钮权限、数据权限。

流程管理

包含流程组件,需要遵循BPMN2.0标准设计,在管理方面包含不限于流程SDK、流程中心、流程设计器、多应用集成流程,以组件化方式进行业务对接。流程引擎需支持支持会签、顺签、特签、子流程,用户可以图形化定义、修改、删除、停用工作流。

打印管理

可视化打印模板设计器、按需定制打印样式、打印SDK、无插件、无安装、可打印,可预览。

编码管理

支持前编码与后编码。编码段支持常量,字段值,系统时间、流水号和随机号。支持是否开启断码补码。支持变更最大流水号,实施人员可以修改的最大流水号需要符合流水号的位数。提供断号查询。

调度任务管理

调度任务管理、调度任务监控、调度任务日志。

日志管理

上机日志、业务日志、在线用户。


移动门户

实现业务场景封装:支持业务模块中所配置的文档、公共信息、表单统计等,提供用户自定义设置。
支持自定义栏目:综合指标栏目、告警栏目、查询、统计(表+图)、移动交叉表报表栏目。
支持统计图组件,饼图、柱状图、折线图、雷达图,触屏交互细腻。

(4)投诉人此项投诉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质疑人在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主张“通常,服务类项目招标看中的主要是投标人提供的相关劳务、技术、智力等服务的能力、水平、经验、业绩……”,这是投诉人基于自身经验的自行判断,并据此得出“在投标时,系统演示、软件著作权证书不应作为是否符合服务要求的评审标准”的结论。投诉人未提供任何关于“服务类项目不得将系统演示、软件著作权作为评审标准”的法律条文依据,事实上,也不存在此类禁止性法律规定。
综上,价格分值的比重占比为10%设置合理,本项投诉不能成立。
2.投诉事项2答复意见。
(1)行业内软件开发服务采购项目中,需要供应商提供相对应系统截图,主要作为评判该供应商是否具有相关系统业务开发基础,提供针对本项目的相关系统截图,更直观、更清晰地展示项目实施可达到的预期,也更能体现投标人的整体实力以及对本项目的理解与支持力度。且“★”技术指标仅作为扣分项,并非无效标条款。
3.投诉事项3答复意见。
(1)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CCRC)软件安全开发服务资质、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CCRC)安全集成服务资质是由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认证。该中心于2006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直属正司局级事业单位。依据《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及国家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法规,承担网络安全审查技术支撑和认证工作。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认证基本规范及认证规则,对提供信息安全服务机构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进行评价。该项资质主要为了确保项目信息安全,满足招标需求第五章2.3信息安全需求相关内容。
4.投诉事项4答复意见。
行业内软件开发服务采购项目中,将软件著作权作为评分项,是比较常见的采购评分方式,其原因在于:
(1)采购软件开发服务,采购人通常评估供应商是否具有同类项目的开发经验和同类项目开发的技术储备能力,即为投诉人所主张的“技术、智力等服务的能力、水平、经验”。对供应商开发能力、水平和经验的考察,往往根据供应商是否具备现成的原型产品来判断。
(2)软件著作权证书是企业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与保护的行为。证书一方面保证企业的所有权益,另一方面也反映企业在该领域、业务的软件开发能力。拥有与本项目需求匹配度高的原型产品(通过提供著作权证书证明),显然从开发经验上讲,更能够与采购人需求匹配,符合本项目采购的目的,也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采购文件中,并未将该演示项目设置为实质性响应要求或资格条件,因此,投诉人主张服务类项目不能设置著作权评分项的主张不能成立。
(3)同投诉事项1的答复,投诉人未提供任何关于“服务类项目不得将、软件著作权作为评审标准”的法律条文依据,事实上,也不存在此类禁止性法律规定,相反,在关于“海南商务信息综合服务平台”采购项目的《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琼财采[2018]157号)中,同样是软件开发服务采购项目,海南省财政厅明确认为:为确保供应商与本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的综合承建能力,将“政务服务智能终端”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适当加分条件而不是作为资格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之规定,也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前述投诉处理决定书公告链接如下:
https://www.ccgp-hainan.gov.cn/tsgl/905.jhtml
(4)投诉人中标的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公告发布日期:2022年12月13日,项目编号:ZDHZ22-067Z,采购人:汉中职业技术学院),采购文件中亦将“产品著作权证书”作为评分项(5分),这也说明,将软件著作权作为评分项,是服务类采购项目的惯常做法。
5.投诉事项5答复意见。
(1)项目团队人员相关认证证书是投标人能力水平、以及对项目整体实践能力的综合考查,与岗位职责是相匹配的,要求提供上述证书设置合理。详见招标需求第五章2.7.4章节。
(2)《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6.投诉事项6答复意见。
行业内软件开发服务采购项目中,将系统演示作为评分项,是比较常见的采购评分方式,其原因在于: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2)软件开发服务采购项目中,采购人需要考察供应商是否具有同类项目开发经验和技术储备能力,即为投诉人所主张的“技术、智力等服务的能力、水平、经验”。对供应商开发能力、水平和经验的考察,往往通过对供应商已有的原型产品的演示来进行。拥有与本项目需求匹配度高的原型产品,显然从开发经验上讲,更能够与采购人需求匹配,再者,采购文件中,并未将该演示项目设置为实质性响应要求或资格条件,因此,投诉人主张服务类项目不能设置演示评分项的主张不能成立。
(3)同投诉事项1的答复,投诉人未提供任何关于“服务类项目不得将系统演示、软件著作权作为评审标准”的法律条文依据,事实上,也不存在此类禁止性法律规定。因此,本项投诉缺乏法律依据。
(5)采购人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投诉人中标的多个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均将系统演示作为评分项。这也说明,即使是在投诉人正常参与的服务类采购项目,将系统演示作为评分项也是行业内的惯常做法。
近一个月内,投诉人中标的将系统演示作为评分项的采购项目如下:
西宁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数字化校园(数字校园融合)项目(公告发布日期:2023年1月9日),采购项目编号:青海国焱公招(服务)2022-257号,采购单位:西宁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其中价格分10分,产品演示15分。
教务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公告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7日),项目编号:GXZC2022-C3-004359-YZLZ,采购人:广西中医药大学,其中:演示分20分,重点演示标注“▲”条款的功能。演示要求采用软件真实操作演示,不接受播放录制的视频、ppt或截图等其他非真实形式进行演示。
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公告发布日期:2022年12月13日),项目编号:ZDHZ22-067Z,采购人: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其中:演示分20分。
备注:以上信息系采购人通过“招标网”(zhaobiao.cn)检索所得结果,具体信息,贵局可向投诉人核实。
7.投诉事项7答复意见。
投诉人该投诉事项并没有经过质疑程序,本项目更正公告发布后,没有收到任何潜在供应商的质疑函。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该投诉事项为无效投诉。
招标代理公司按照规定发布了项目的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未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也是符合规定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本项目于2022年12月26日发布更正公告2,更正内容包括对企业综合实力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CCRC)安全集成二级及以上服务资质的补充,以及对人员要求中“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开发运维人员须具有ITIL运维管理证书”进行删除,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修改的内容并不会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因此未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符合规定。
(二)被投诉2的答复
1.投诉事项1答复意见。
本项目建设内容包含技术平台、低代码开发平台、统一门户的智慧校园新基座系统开发,实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风险防控、智能监管。上述内容需根据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的建设要求由中标单位提供对应的软件开发服务,属于个性化定制及开发服务,且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与服务需求中对明确了系统各模块的建设功能需求、驻场技术服务人员要求以及各阶段交付周期要求(包含软件开发、试运行、测试调优等内容)。因此本项目对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属性应该属于服务类中的软件开发服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服务类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本项目价格分比重为10%,符合规定。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服务类项目不得将系统截图、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系统演示作为评分项。本项目就是服务类项目,不存在名义上为服务类项目,实际上采用货物类项目评分标准的问题。
2.投诉事项2答复意见。
本项目技术指标响应性评审中对“★”技术指标不仅要求供应商作出应答,还需要对其应答提供相应的系统截图作为佐证材料,是为了证明投标人所具有的软件开发能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与服务质量相关,可以更直观、更清晰地掌握项目实施完成的预期效果,仅做技术应答不提供系统截图无法预判投标人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完成本项目的系统开发。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指标响应提供技术支持材料,证明其能力确实能够达到,防止投标人虚假应标,保护了采购人利益,也并没有违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招标需求中对各功能模块中的较为关键部分要求提供截图,投标人都可通过数据建模、编码等方式完成,不存在为特定公司所设置的问题,且“★”技术指标仅作为扣分项,并非无效标条款。因此不具有限制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3.投诉事项3答复意见。
本项目在质疑处理中已经修改为“投标人具有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CCRC)软件安全开发服务资质、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CCRC)安全集成二级及以上服务资质具备1项的1分,最高得2分。(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信息安全的实质就是要保护信息系统或信息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免受各种类型的威胁、干扰和破坏,即保证信息的安全性。本项目属于软件定制开发,因此评分项设置了对投标人具有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CCRC)软件安全开发服务资质、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CCRC)安全集成二级及以上服务资质进行加分,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上述证书的发证机构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CCRC)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直属单位,是依据《网络安全法》和国家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网络安全管理法规、负责实施网络安全审查和认证的政府专门机构,该机构认证的资质具有行政合法性和权威性。且获得上述资质的供应商很多,因此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4.投诉事项4答复意见。
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系统建设开发要求在采购文件评审因素中对投标人具有与本次招标内容相关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给予加分,包括:应用支撑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多用户云协同平台、信息资源交换平台、低代码平台、统一门户系统、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统一消息中心等,是对具有类似软件研发能力的投标人予以肯定,证明投标人拥有一定的技术实力,只要是与招标内容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都可以得分,并没有特定指向某个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因此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评审因素中所设置的类似软件著作权证书中包含本项目建设的功能需求,要求具有与本次招标内容相关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加分,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是适应的,是考量投标人技术实力的有效因素,与服务质量有关,因此作为评分内容是合理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设置软件著作权证书或者软件著作权证书只适用货物类项目不适用服务类项目的规定。
财政部国库司就留言编号为7701-3476243的“具有《软件著作权证书》能否设为加分项”的答复为“专利证书和软件著作权证书如果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如果不相关,不宜列为加分因素”。
5.投诉事项5答复意见。
投诉人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拟派项目开发团队核心业务人员中数据库人员不少于1人且具有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证书得1分;软件开发人员须不少于1人具有软件设计师证书得1分;项目需求人员须具有系统架构师认证证书得1分,系统分析人员须具有系统分析师证书得1分,最高得3分。”,首先只是评分项,不是资格条件或者实质性条款要求;其次基于本项目招标内容和服务要求,供应商服务人员组成需要数据库人员、软件开发人员、项目需求人员、系统分析人员等,对相关人员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给予加分,是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与岗位职责是相匹配的,是对供应商能力水平、以及对项目整体实践能力的综合考查;再者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软件设计师、系统架构师、系统分析师等四个证书都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中水平评价类“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中的资格名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实施,资格证书合法;具有一定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级别的考试,全国范围内考试通过获得上述四个资格证书的人员很多,不存在为特定投标单位量身定制的情形。综上所述,评分项合理合法。
6.投诉事项6答复意见:
本项目为定制软件属于服务类,且系统演示是为了更直观、更清晰地掌握项目实施完成的预期效果,且演示的4条内容均为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智慧校园基座系统(技术平台与低代码开发平台、统一门户)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与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且采购文件演示部分均为功能性的演示,软件开发采购项目进行功能性演示是具有普遍性,软件开发属于无形产品,现场演示能够让评审专家清楚、直观地了解软件的性能、功能的表现方式等。且演示主要是功能和效果的验证,可以避免投标人在技术方案中夸大其词、虚假响应,可以帮助评审专家对照技术要求真切感受系统性能,评出能力优良的服务商。要求系统演示且将现场演示作为评分标准并无不当。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系统演示的规定。
有实力的供应商都可以实现功能演示,本项目评标过程中包括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均通过“腾讯会议”APP对评分标准中的部分系统功能进行了演示,也证明了功能演示是合理的可行的。
7.投诉事项7答复意见:
投诉人该投诉事项并没有经过质疑程序,本项目更正公告发布后,没有收到任何潜在供应商的质疑函。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该投诉事项应为无效投诉。
招标代理公司按照规定发布了项目的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未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也是符合规定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本项目于2022年12月26日发布更正公告2,更正内容包含对企业综合实力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CCRC)安全集成服务资质要求的放宽,以及对人员要求中“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开发运维人员须具有ITIL运维管理证书”进行删除,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修改的内容并不会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因此未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符合规定。
四、调查结果
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智慧校园基座系统(技术平台与低代码开发平台、统一门户)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BITC-202231506G)采购预算金额553.7万元,项目于2022年12月8日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2年12月17日投诉人就投诉事项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于2022年12月26日发布更正公告,对企业综合实力、人员要求评分项进行了修改,并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质疑答复。
项目于2022年12月28日上午开标,共有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网盛数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和北京用友政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且均为有效供应商。项目于2022年12月28日当天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北京用友政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本项目已于2023年1月19日签订合同。
本机关认为:
(一)对于投诉事项1。
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五部分“招标内容与服务需求”,较为详细地阐述了本项目的背景、建设目标和招标需求,通过建设集技术平台、低代码开发平台和统一门户的智慧校园新基座系统,实现学校数据共享、业务协同、风险防控、智能监管,采购人经过需求调研,发现目前市面上的标准产品都不满足项目需求,无法直接应用,需要在现有市场产品的基础上结合学校现有信息系统环境进行更开放灵活的适配改进和开发,因此,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能够提供整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校园运行等多个信息化领域的服务,在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中包含项目软件开发、测试调优等需求,实施要求中也明确“数据及集成调研”不低于4人月、“数据治理服务”不低于6人月、“驻场技术服务”并提供“开发微服务不少于20项”、工作量不少于16人月等具体内容以及完成期限,这都说明了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根据采购人的需求进行定制开发服务。
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预算组成情况,本项目的总预算为553.7万元,其中利用纯云原生支撑的技术底座(包括开源组件、容器云、DevOps、服务治理、智能监控与运维等成熟产品)预算为165万元,占项目总预算的29.8%,设计开发费用预算为388.7万元,占项目总预算的70.2%,超过项目总预算的七成,因此,从项目预算组成而言,本项目属于软件设计开发服务为主的服务类项目。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本项目采购的货物类部分主要是成熟的信息化产品,而与项目完成质量更为密切的是设计开发服务部分,因此,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本项目为服务类项目,并无不妥。
投诉人仅凭本项目将系统截图、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系统演示作为评分标准,就认为本项目属于货物类项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限制将系统截图、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系统演示作为服务类项目的评分项。因此,对于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对于投诉事项2。
本项目评分标准中的“技术及商务指标响应性”明确“每负偏离一条打‘★’的技术、商务条款扣2分”以及“‘★’技术指标需提供相应的系统截图”。本项目作为软件开发服务项目,为保证项目服务质量,需要投标人具备一定的系统软件开发能力,仅作技术应答不提供系统截图无法预判投标人是否真的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完成本项目的系统开发,为防止投标人虚假应标,本项目设置需提供相应的系统截图作为佐证材料有其合理性,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同时,投标人可通过数据建模、编码等方式提供符合要求的截图,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项及技术需求为特定公司所设置缺乏事实依据,且“★”技术指标仅作为扣分项,并非无效标条款。因此,对于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对于投诉事项3。
本项目属于软件开发服务项目,需要供应商保护信息系统或信息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免受各种类型的威胁、干扰和破坏,设置保证信息安全性的评分项符合项目需求。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CCRC)软件安全开发服务资质、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CCRC)安全集成服务资质是由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认证,该中心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直属单位,是依据《网络安全法》和国家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网络安全管理法规、负责实施网络安全审查和认证的政府专门机构,且该机构认证的资质具有行政合法性和权威性,且获得上述资质的供应商数量众多,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并与履行合同相关,作为评分项,并无不妥,也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因此,对于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四)对于投诉事项4。
本项目作为软件开发服务项目,软件著作权作为软件开发服务类项目常见的评审内容,是对具有类似软件研发能力的投标人予以肯定,证明投标人拥有一定的技术实力,本项目评分项设置的的登记证书包括应用支撑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多用户云协同平台、信息资源交换平台、低代码平台、统一门户系统、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统一消息中心等,符合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与项目履约质量也有紧密关联,且并未指向特定某个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因此,对于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五)对于投诉事项5。
本项目作为软件开发服务项目,供应商项目服务团队的配备情况将直接影响项目完成质量,对应的评分标准也是基于服务需求设置的。该项评分标准设置是对投标人能力水平和对项目整体实践能力的综合考查,本项评分标准分值并不高,且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软件设计师、系统架构师、系统分析师等四个证书都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中水平评价类“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中的资格名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实施,具有一定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级别的考试,全国范围内考试通过获得上述四个资格证书的人员很多,这项要求也与履行合同有关,不存在为特定投标单位量身定制的情形。因此,对于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六)对于投诉事项6。
本项目作为软件开发服务项目,系统演示作为软件开发服务类项目常见的评审内容,是为了更直观、更清晰地掌握项目实施完成的预期效果,避免投标人在技术方案中夸大其词、虚假响应,也可以帮助评审专家对照技术要求真切感受系统性能,评出能力优良的服务商。本项目要求演示的4条内容均为本项目的功能需求,与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的,并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本项目评标过程中,包括投诉人在内的多家公司均通过“腾讯会议”APP对评分标准中的部分系统功能进行了演示,且近期投诉人中标的西宁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数字化校园(数字校园融合)项目等多个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都进行了系统演示。因此,对于投诉事项6,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七)对于投诉事项7。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被投诉人认为2022年12月26日发布的更正公告涉及修改的内容并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故未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鉴于投诉人的本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程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本投诉事项本机关不予受理。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至投诉事项6,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7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第(一)(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5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