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浏阳经开区通勤车租赁服务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7/1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JCG-CS-202306260071-1 采购人(全称):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浏阳经开区通勤车租赁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LJCG-20230626007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费用由运营补助和考核奖金两部分组成。每年按265个工作日计算,浏阳方向652.3元/天/辆,合计172860.627元/年/辆,3台车共518581.88元/年;长沙方向729.28元/天/辆,合计193259.503元/年/辆,3台共579778.51元/年,6台车共计1098360.39元;考核奖金:每季度进行考核(考核细则另行制定),奖金为1.5万元/季度,共计6万元/年,每年费用合计1158360.39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8-01 —— 2024-07-31 3.2 履行地点: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线路、时间点运行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89590.09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运营补助和考核奖金均按季度支付,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支付上个季度的费用,运营补助按实际运营天数支付,考核奖金根据考核结果按比例支付(考核管理方法见附件)。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89590.09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运营补助和考核奖金均按季度支付,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支付上个季度的费用,运营补助按实际运营天数支付,考核奖金根据考核结果按比例支付(考核管理方法见附件)。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89590.09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运营补助和考核奖金均按季度支付,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支付上个季度的费用,运营补助按实际运营天数支付,考核奖金根据考核结果按比例支付(考核管理方法见附件)。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89590.09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运营补助和考核奖金均按季度支付,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支付上个季度的费用,运营补助按实际运营天数支付,考核奖金根据考核结果按比例支付(考核管理方法见附件)。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韶山路支行(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90100700900440133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车辆外观无明显划痕,如带有泥沙及时清洗。空滤干净无沉积物。驾驶员工作空间内不应有尖锐物、角状物及杂物,车内卫生清洁。 2、严禁超员载客。 3、坚守工作岗位,保证司机电话畅通,按时正点发车。 4、增强驾驶员服务意识,耐心接听乘客的咨询电话,细心做好服务,维护园区形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职工通勤车考核细则
说明:1、甲方每季度末组织相关部门对通勤车运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评分结果为运营补助结算比例和考核奖金分档支付依据。(如:当季度评分为90分,则运营补助根据实际运营天数按照90%进行结算。季度评分95-100分,全额支付考核奖金2万元;季度评分90-94分,支付考核奖金1.5万元;季度评分85-89分,支付考核奖金1万元;季度评分80-84分,支付考核奖金0.5万元;季度评分低于80分,不支付考核奖金。) 2、运营期内,出现通勤车运营考核季度评分不满80分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无违约责任。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责任 1、监督乙方履行合同,了解车辆运行情况、职工乘车情况,制定考核方法和细则,定期对乙方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2、监督乙方承运行为,严禁乙方将本合同分包、转包、转让给第三方。 3、有权核查乙方提交的驾驶员及运营车辆相关证件、保险单据等资料,有权要求乙方对职工不满意的车辆进行整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在辆有权要求乙方立即予以更换。 4、要求乙方建立健全职工交通安全运输制度、优质服务制度。 5、监督乙方建立办卡乘车人员数据库,建立服务平台和微信群,及时向办卡人员发送车辆变更、线路变更、查询、充值、在线满意度测议等服务 6、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结合考核结果及费用标准向乙方支付运营补助、考核奖金及其他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6.2乙方责任 1、为甲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承运服务,使其能够满足甲方的通勤车租赁服务项目方案要求。自负盈亏,承担一切安全资任及风险,做好从业人员管理,确保提供优质、安全、舒适、准时、准点的职工交通运输服务 2、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部门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杜绝各类交通事故 3、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职责,按规定购买车辆各项保险,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保养、维修,确保性能优良,乘坐 舒适 4、乙方在前述投放的车辆年检、保养期间,需提供同档次车辆作为备用车辆,不得因此影响甲方正常用车需求。 5、乙方负责为每台运营车辆配备固定驾驶员人员,驾驶员需满足以下标准:35-45岁男性,十年驾龄,安全行驶15万公里以上 6、乙方负责建设安装运营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刷卡机、安全设施、车辆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 7、乙方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事故应急处理、事故救援等安全制度及应急预案,并提交甲方审查及存档。 8、乙方向甲方提交驾驶员及运营车辆的相关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营运资质证明、安全检测报告、驾驶员资质证件及近3年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等)、保险清单用于存档备查 9、乙方负责停车站场、充电桩、办公室、休息室、驾驶员食宿等相关配套设施和后勤保障,承担一切相关费用。 10、紧急事故处理要求:乙方要制定应急处理的规章制度和预案,车辆运营过程中如发生故障及事故,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应急事件、事故处理流程处理。因驾驶员未按照流程处理导致的不良结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1、乙方驾驶员有权拒绝甲方职工无理的乘车要求,如果遇到是甲方职工无理要求造成的投诉,甲方应该客观处理,乙方具有申诉权。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或不按时、充分地履行本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若违约方在收到书面通知7个工作日内仍未能对违约行为做出纠正、并未能提供令守约方满意的纠正措施,守约方通过向违约方发出书面终止协议通知的方式可立即终止本协议。若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则无论协议是否已终止,违约方在守约方的要求下,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因乙方驾驶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规驾驶,或运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甲方、乘车人员及其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一)合同解除情形 1、合同期限届满。 2、因不可抗力解除。 3、甲、乙双方任意一方出现重大违反合同规定的,对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承运费用,经乙方书面通知后仍不支付,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5、乙方发生重大变故,无履行合同能力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6、根据考核细则相关规定,乙方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乙方擅自停运或无故不准时发车,将本合同分包、转包、转让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8、因法律、法规、重大政策变化调整,甲、乙双方均可解除本合同。 (二)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因前述1、2、8原因合同解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可抗力发生前,一方已发生违约行为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前述其他条原因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不可抗力 1、如果双方遇到不可抗拒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包括事故发生当天)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航空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的风灾、水灾、雪灾、火灾、地震、传染病等灾害,政策性等不由双方主观控制的因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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