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山分局武山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第三方运行维护项目中标公告
金额
71.87万元
项目地址
甘肃省
发布时间
2022/06/2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tgzc2022-214
预算金额75万元
招标公司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山分局
招标联系人杜建泉
招标代理机构天水神龙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杜建泉18009475720
中标公司武山金桥水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71.87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山分局武山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第三方运行维护项目中标公告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山分局武山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第三方运行维护项目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
TGZC2022-214
二、项目名称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山分局武山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第三方运行维护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联系地址 |
中标金额(万元) |
武山金桥水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城关镇宁远大道20 号 |
71.870147 |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
|||||
供应商名称 |
名称 |
服务时间 |
服务要求 |
服务标准 |
服务范围 |
武山金桥水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段宝霞,王晓,夏玲,赵卫国,刘文斌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收费标准向中标人收取。
收费金额:1.0781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具体的中标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山分局
地 址:天水市武山县南滨河路17号
联系方式:0938-342956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天水神龙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185号
联系方式:1800947572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杜建泉
电 话:18693915089
附件下载 | |||
盖章终版中标公告6.24.pdf盖章终版中标公告6.24.pdf E6205000608002510001001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山分局武山县农村生活 污水处理站第三方运行维护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pdfE6205000608002510001001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山分局武山县农村生活 污水处理站第三方运行维护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pdf |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山分局武山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
第三方运行维护项目中标公告
天水神龙招标有限公司受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山分局的委托,对其委
托的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山分局武山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第三方运行维
护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现将中标结果公布如下:
一、招标文件编号:TGZC2022-214
二、招标公告日期:2022年5月31日
三、开标日期:2022年6月22日
四、项目预算金额:75万元
五、中标人及中标金额
中标人:武山金桥水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城关镇宁远大道20号
中标金额:¥718701.47元
大写:人民币柒拾壹万捌仟柒佰零壹元肆角柒分
六、中标内容
序 号 | 服务内容 | 服务 期限 | 中标金额 (元) |
1 | 对武山县已建成的 5 座农村生活污 水处理站进行日常运行维护,保证 出水达标、设备维护运转正常。主 要站点包括洛门镇龙泉村污水处理 站、洛门镇蓼阳村污水处理站、四 门镇三衙村污水处理站、杨河镇杨 河新村污水处理站、滩歌镇漆湾村 污水处理站。 | 1 年 | 718701.47 |
七、公示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合同签订: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
九、代理服务费: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收费标准向中标人收取。
十、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段宝霞王晓夏玲赵卫国刘文斌
十一、采购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采购人: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山分局
地址:天水市武山县南滨河路17号
联系人:杜建泉
联系电话:18693915089
采购代理机构:天水神龙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天水碧桂园1期
联系人:胥弘娇
联系电话:18009475720
天水神龙招标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4日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山分局武山县农村生活
污水处理站第三方运行维护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编号:TGZC2022-214
采购人(盖章):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山分局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天水神龙招标有限公司
2022年5月
目录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投标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
三、投标须知
(一)总则
(二)招标会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五)开标
(六)评标、定标
(七)授予合同
(八)中标通知书
(九)合同的签署
(十)履约保证金
(十一)合同生效
(十二)中标服务费
(十三)采购人的权利
(十四)腐败和欺诈行为
(十五)询问、质疑和投诉
(十六)政府采购政策
(十七)其它
第三部分项目需求
一、项目概况
二、标准和规范
三、服务内容及要求
四、商务要求
第四部分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一、资格审查
二、评标方法
三、评分标准
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函(格式)
二、资格文件
(一)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供应商基本情况
(六)财务状况
(七)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八)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九)书面声明
(十)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截图证明
(十一)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相关证明
截图
(十二)投标保证金
(十三)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证明文件(如果有)
三、开标报价一览表
四、技术方案
五、商务条款偏离表
六、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情况表
七、商务及售后服务承诺
八、其它
(一)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二)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三)其它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
(四)投标文件封面格式
第六部分合同文件
第七部分附件
附件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附件3: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附件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5: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山分局武山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第三方运行维护项目 |
公开招标公告 |
天水神龙招标有限公司受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山分局的委托,对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山分局武 |
山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第三方运行维护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 |
商前来投标。 |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
1.项目名称: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山分局武山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第三方运行维护项目 |
2.项目编号:TGZC2022-214 |
二、项目服务内容及服务期限 |
对武山县已建成的5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进行日常运行维护。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
日起1年。(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三、项目预算金额 |
项目预算金额:75万元,大写: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 |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
3.须具有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
4.须具有2022年度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
5.须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无行贿犯罪查询截图证明; |
6.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 |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或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不 处 于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未被 |
列入“信用中国(甘肃天水)”网站(http://credit.tianshui.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 |
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列入“信用甘肃” 网站 |
(www.gscredit.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统计 |
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投标截止日前在“信用中国”网 |
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甘肃天水)”网站(http://credit.tianshui.gov.cn/)、 |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及“信用甘肃”网站(www.gscredit.gov.cn)查询结果截图 |
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7.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五、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
六、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七、信息注册须知
为了规范交易平台的业务流程以及给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
凡是拟参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供应商需先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供应商可自行选择
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进行注册、登录:
方式一:拟参与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供应商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填写相关内容,
获取登录权限。登录权限获取成功后使用“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的方式登录,登记拟参与项目进行投
标,成功后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方式二:拟参与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供应商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并办理获取CA
数字证书。用已办理获取的CA数字证书登录,登记拟参与项目进行投标,成功后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的登录方式和CA数字证书登录方式并行,由供应商自行选择登录方式。CA
数字证书由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场运营主体办理。已办理CA数字证书的供应商,仍可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
易网上正常使用。
注:填写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八、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1.时间:自2022年6月1日00时00分00秒起至2022年6月8日23时59分59秒止均可免费获取。
2.方式:登录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免费下载。供应商可访问“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网站(http://ggzyjy.tianshui.gov.cn)点击对应的招标项目公告,免费获取招标文件,也可通过登
录天水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在“投标管理”栏目“招标文件获取”子栏目下在线免费获取。
注:凡是拟参与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单位需先在天水市公共资
源交易网上免费注册或获取数字证书方可办理业务。供应商免费注册或办理数字证书后,登录电子服务
系统在“投标管理”栏目下“招标文件获取”子栏目下获取投标保证金缴款子账号,缴款账号应以收到
短信或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获取情况中显示的为准。
九、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6月22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前成功上传提交到“公共资源交
易网上不见面开评标系统”(网址:http://114.55.228.94:8094/UserLogin.aspx),对迟于投标截止
时间提交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
2.开标时间及地点:2022年6月22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第三开
标厅(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185号原市政府政务大厅)。
3.供应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应主动登录甘肃政府采购网,以便及时了解相关招标信息和
补充信息。如因未主动登录网站而未获取相关信息,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十、现因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优化升级,系统升级为: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
(http://47.96.171.185/UserLogin.aspx)。受疫情影响,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山分局武山县农村生活
污水处理站第三方运行维护项目的开评标活动改变为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不见面开评标系统”
(http://47.97.106.147/)进行,请供应商在开标前登录系统,根据登录页面的操作手册,安装好投标
文件离线加密工具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需将加密好的投标文件在不见面开评标系统中提前上传,并录入
(法人或授权人)信息,以上工作必须在开标前完成。开标前半小时以内供应商须登录不见面开评标系统
进行签到。若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没有签到则视为放弃投标。网上开标时间: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
致。开标系统网址:(http://114.55.228.94:8094/UserLogin.aspx)。
开标时,投标人采用网上远程异地解密时,请用CA证书或用户名登录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
见面开评标系统,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点击解密来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每位投标人的解密时间
从开标时间起60分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解密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本项目开标时需要使用钉钉工作软件,以工作群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线上现场开标,请各供应商务必
在开标前主动添加钉钉号以便在开标时发起视频会议。本项目钉钉号为“18009475720”。
十、投标保证金账户内容及递交须知
1.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方式一:投标保证金接受非现金电子转账(电汇、网银转账);
投标保证金账户内容:
户名: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以获取招标文件时收到的短信内容为准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营业室
行号:105825030011
银行查询电话:0938-8280261
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一致。
为保证开标现场对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进行核对,提醒供应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一致
商要充分考虑汇款及到账所需时间以及发现问题后采取补救措施所需时间,以确保投标保证金在规定时
间前到账。因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的,导致投标无效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方式二:投标保证金接受电子保函(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单)。
供应商只能选择以上其中一种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具体流程详见招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
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2.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
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与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一致(采用非现金电子转账、网银转账缴纳方
式的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采用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单方式的以推送至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电
子服务系统的结果为准。)
十一、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
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
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
库【2017】141号)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4.根据《四部门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
9号)的有关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
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5.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
号)有关规定,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和优先采购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十二、采购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采购人: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山分局
地址:天水市武山县南滨河路17号
联系人:杜建泉
联系电话:18693915089
采购代理机构:天水神龙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天水碧桂园1期
联系人:胥弘娇
联系电话:18009475720
天水神龙招标有限公司
2022年5月31日
致供应商
本招标文件是依据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本招标项目的特点
和需要编制的。
招标文件的编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文件的内容已清楚地反映了项目的
规模、性质以及商务和技术要求等,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的规定。供应商制作的投标文件要符
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如果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
质性响应的,其投标将会被拒绝。
采购人: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山分局 地址: 天水市武山县南滨河路 17 号 联系人:杜建泉 联系电话:18693915089 | 采购代理机构:天水神龙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天水碧桂园1期 联系人:胥弘娇 联系电话:18009475720 |
第二部分投标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 号 | 要 目 | 内 容 | 内 容 | 内 容 | ||||
1 | 项 目 概 况 | 1. 项 目 名 称 : 天 水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武 山 分 局 武 山 县 农 村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站 第 三 方 运 行 维 护项 目 2. 采购 项目 概况 :名 称、 服务 内容 和技 术要 求详 见 项目 需求 。 | ||||||
1 | 项 目 概 况 | 3.采购 范围 :对 武山 县已 建成 的 5座农 村生 活污 水处 理站 进行 日常 运行 维护 。 | ||||||
1 | 项 目 概 况 | 4.服务 期限 :自 合同 签订 之日 起 1年。 | ||||||
1 | 项 目 概 况 | 5.合同 签订 :签 订一 个项 目合 同。 | ||||||
2 | 采 购 人 | 采购 人: 天水 市生 态环 境局 武山 分局 地址 : 天水 市武 山县 南滨 河路 17 号 联系 人: 杜建 泉 联系 电话 :18693915089 | 采购 人: 天水 市生 态环 境局 武山 分局 地址 : 天水 市武 山县 南滨 河路 17 号 联系 人: 杜建 泉 联系 电话 :18693915089 | 采购 人: 天水 市生 态环 境局 武山 分局 地址 : 天水 市武 山县 南滨 河路 17 号 联系 人: 杜建 泉 联系 电话 :18693915089 | ||||
3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采购 代理 机构 :天 水神 龙招 标有 限公 司 地址 :甘 肃省 天水 市秦 州区 天水 碧桂 园1期 联系 人: 胥弘 娇 联系 电话 :18009475720 | 采购 代理 机构 :天 水神 龙招 标有 限公 司 地址 :甘 肃省 天水 市秦 州区 天水 碧桂 园1期 联系 人: 胥弘 娇 联系 电话 :18009475720 | 采购 代理 机构 :天 水神 龙招 标有 限公 司 地址 :甘 肃省 天水 市秦 州区 天水 碧桂 园1期 联系 人: 胥弘 娇 联系 电话 :18009475720 | ||||
4 | 资 金 来 源 及 预 算 金 额 | 1.资金 来源 :财 政资 金。 2.预算金额:75万元,大写: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 | 1.资金 来源 :财 政资 金。 2.预算金额:75万元,大写: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 | 1.资金 来源 :财 政资 金。 2.预算金额:75万元,大写: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 | ||||
5 |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3.须具有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4.须具有2022年度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5.须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无行贿犯罪查询截图证明; 6.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 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 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期间;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甘肃天水)”网站(http://credit.tianshui.gov.cn/) 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 单;未被列入“信用甘肃”网站(www.gscredit.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 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的方可参加 本项目的投标。(以投标截止日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3.须具有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4.须具有2022年度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5.须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无行贿犯罪查询截图证明; 6.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 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 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期间;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甘肃天水)”网站(http://credit.tianshui.gov.cn/) 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 单;未被列入“信用甘肃”网站(www.gscredit.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 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的方可参加 本项目的投标。(以投标截止日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3.须具有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4.须具有2022年度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5.须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无行贿犯罪查询截图证明; 6.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 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 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期间;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甘肃天水)”网站(http://credit.tianshui.gov.cn/) 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 单;未被列入“信用甘肃”网站(www.gscredit.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 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的方可参加 本项目的投标。(以投标截止日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
“信用中国(甘肃天水)”网站(http://credit.tianshui.gov.cn/)、中国政府采购 网(www.ccgp.gov.cn)及“信用甘肃”网站(www.gscredit.gov.cn)查询结果截图为 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7.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6 | 投 标 有 效 期 | 自递 交投 标文 件截 止时 间起 算90个日 历天 。 |
7 | 投 标 保 证 金 | (一 )投 标 保 证金 金 额 :¥14000.00元, 大写 : 人民 币壹万 肆仟 元整 。 (二 )投 标 保 证金 账 户 内 容 及递 交 须 知 1.投标 保证 金缴 纳方 式: 方式 一: 投标 保证 金接 受非 现金 电子 转账 (电 汇、 网银 转账 ); 投标 保证 金账 户内 容: 户 名: 天水 市公 共资 源交 易中 心 账 号: 以获 取招 标文 件时 收到 的短 信内 容为 准 开户 银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天水 分行 营业 室 行 号: 105825030011 银行 查询 电话 : 0938-8280261 投标 保证 金到 账截 止时 间: 与招 标文 件要 求的 投标 截止 时间 一致 。 为保 证开 标现 场对 投标 保证 金到 账情 况进 行核 对,提醒 供应 商要 充分 考虑 汇款 及到 账所 需时 间以 及发 现问 题后 采取 补救 措施 所需 时间 ,以确 保投 标保 证金 在规 定时 间 前 到账。因 不能 在投 标截 止时 间前 到达 指定 账户 的 ,导 致投 标无 效的 后果 由供 应商 自行 承担 。 投标 保证 金递 交须 知: ( 1 ) 供 应 商 登 录 拟 参 加 的 项 目 成 功 后 , 系 统 会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款 信 息 发 送 至 供 应 商获 取招 标文 件时 预留 的手 机;供应 商也 可登 录天 水市 公共 资源 交易 中心 网自 行查 询。 ( 2 ) 供 应 商 必 须 从 基 本 账 户 以 电 汇 或 网 银 方 式 提 交 保 证 金 , 且 投 标 保 证 金 单 位 名 称必 须与 投标 人登 记的 单位 名称 一致 ,不得 以分 公司 、办事 处或 其他 机构 名义 递交 。 ( 3 ) 供 应 商 在 办 理 投 标 人 保 证 金 电 汇 或 网 银 转 账 手 续 时 , 应 按 标 段 ( 包 ) 所 对 应 子账 号逐 笔递 交保 证金 ,且每 个标 段(包 )必须 一次 性足 额缴 纳,不允 许多 次缴 纳 。 方式 二: 投标 保证 金接 受电 子保 函( 银行 电子 保函 、保 险电 子保 单) 。 采用 电子 保函(保险 电子 单 )方式 的 ,需在 投标 保证 金缴 纳截 止时 间前 登陆 天水 市 公共 资源 交易 电子 服务 系统 (http//114.55.226.66:8083/UserLogin.aspx)办 理 电子 保函 (保 险电 子单 ), 并满 足一 以下 条件 : (1)电 子保 函(保 险电 子单)的 金额 需符 合投 标须 知规 定,否 则应 当否 决其 投标 。 投标 成功 后下 载打 印加 密纸 质保 单放 入投 标文 件中 ; (2)开 标时 电子 保函 (保 险电 子单 )自 动解 密进 行现 场公 示并 接受 监督 ; |
本协议由(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共同签署。
本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鉴于甲方为采购,项目,己接受了乙方提
供上述服务的投标,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商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二)下述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应一并阅读和理解。
1.补充协议(如果有);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合同条款;
5.报价一览表;
6.招标文件;
7.合同其它附件(如果有)。
(三)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若有不明确及不一致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四)服务内容:。
(五)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整,¥)。
(六)服务期限:。
(七)付款方式:。。
(八)委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九)其他补充事项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书在乙方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甲方 (公 章) : 地址 : 电话 : 邮编 : | 乙方 (公 章) : 地址 : 电话 : 邮编 : |
法定 代表 人或 委托 代理 人( 签字 ): 日 期: 年 月 日 | 法定 代表 人或 委托 代理 人( 签字 ): 日期 : 年 月 日 |
开户 行: 账 号: | 开户 行: 账 号: |
第七部分附件
附件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
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18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
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
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
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
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
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
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
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
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
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
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
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
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
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
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
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
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
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
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
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
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七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
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
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
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
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
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
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
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
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
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
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
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
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
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
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
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
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
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
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
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
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
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
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
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
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
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
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
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
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
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
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
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
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
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
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
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
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
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
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
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
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
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
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
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
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
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
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它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
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
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
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
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它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
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
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
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3: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
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
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
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
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
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
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
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成交、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成交
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
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
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
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
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
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
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
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
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8月22日
附件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
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
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
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
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
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
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
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
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
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
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
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
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
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
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财政部
司法部
2014年6月10日
附件5: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
财库〔2019〕27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政局、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现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运用好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推动脱贫攻坚
战取得决定性进展。党的十九大提出将精准脱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打赢打好
脱贫攻坚战,对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运用好政
府采购这一财政调控手段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和物业服务,是贯彻习近
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
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9号)的具体措施,有助于帮助贫困人口增收脱贫,调
动贫困人口依靠自身努力实现脱贫致富的积极性,促进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和贫困地区产业持续发展。
各级财政部门、扶贫办及各级预算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
坚的重要意义,增强执行政策的自觉性和紧迫性,确保取得政策实效。
二、鼓励采用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方式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
各级预算单位采购农副产品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做
好统筹协调,确定并预留本部门各预算单位食堂采购农副产品总额的一定比例定向采购贫困地区农副
产品。各级预算单位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确定预留比例,购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时要遵循就近、经
济的原则,在确保完成既定预留比例的基础上,鼓励更多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注重扶贫实际效果。
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是指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出产
的农副产品。
三、鼓励优先采购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业服务的,有条件的应当优先采购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
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对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
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公司员工(含服务外包用工)30%以上的物业公司,各级预算单位可根
据符合条件的物业公司数量等具体情况,按规定履行有关变更采购方式报批程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有关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各级预算单位要按照注重实效、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采购贫困地区物业服务的需求。按上述政策
优先采购有关物业公司物业服务的,除按规定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开项目采购信息外,还应公开物
业公司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确保支持政策落到实处,
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健全保障措施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的实施方案,搭建贫困地区
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提供高效便捷的贫困地区农副产品产销渠道,有序开展相关工作。各级扶贫
办(局)要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加强贫困地区农副产品货源组织,建立长期稳定的供给体系。
各主管预算单位应于2020年底前将本部门各预算单位预留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的具体比例情
况(详见附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备案。2020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将定期统计
和通报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情况,将采购贫困地区物业服务情况作为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专项统
计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加强对各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督导。
附件:预算单位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情况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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