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三里河街道]池子崖敬老院电梯更换安装项目
环境标志产品装卸专用工具开关门时间超常保护功能外运组织验收专用耗材曳引系统交钥匙工程超速电气保护功能起动补偿功能直梯过载保护功能无呼自返基站运输反向内指令自动消除功能全集选控制运行故障低速自救运行备品备件泊梯功能位置异常自动校正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制作轿内通风自动控制超速机械保护功能抱闸动作的双安全检测警铃报警功能LED照明安全光幕保护功能超载保护功能规范编制待机定期自检功能技术培训免费培训镜面不锈钢面板与点阵数码显示开门异常自动选层厅门轿厢侧壁包装运输费故障自动检测功能电动机空转保护功能机房内检修操作选配件控制系统系统安装曳引式客梯进口产品电梯工程施工全电脑全集选超载报警功能开门时间自动控制踏勘现场项目管理操作系统技术解决方案保险五方通话功能电梯维修电梯功能设置消防功能货物费正版软件节能产品制造操作人员培训底坑对讲机通讯轿内照明自动控制层高自测定功能满载直驶运行电梯曳引机开门时间自动调整轿厢照明拆除无效内指令自动消除功能售后服务费运行次数显示微动平层功能轿厢地板包装袋门停止运行变频变压调速系统故障自动存储光幕门保护仿石耐磨地板交流电梯电梯更换消防迫降功能质保期服务电动机过(载)热保护功能谈判文件技术服务费电子称重装置停车在非门区报警设备永磁同步无齿轮主机轿门担架停电应急照明轿顶检修操作轿厢显示安装调试外呼盒设计变压变频调速系统保修
金额
-
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2/1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mjx-2302jz-001-tp
预算金额16万元
招标联系人贺主任
招标代理机构青岛名杰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孙聪0532-86121177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三里河街道]池子崖敬老院电梯更换安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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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政府采购
池子崖敬老院电梯更换安装项目
货物类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
采购人: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池子崖股份经济合作社
代理机构:青岛名杰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MJX-2302JZ-001-TP
日期:二〇二三年二月
目录
第一章采购公告2
第三章采购文件13
第四章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编制及投标保证金16
第六章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地点25
第七章开标、谈判、成交及废标27
第八章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39
第九章纪律和监督46
第十章质疑与投诉47
第十一章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49
第十二章项目需求以及技术要求51
第十三章响应文件格式-54-
第一章采购公告
青岛名杰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池子崖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委托,对池子崖敬老院电梯更换安装项目及其相关服务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组织政府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合格供应商参加谈判。
1、项目编号:MJX-2302JZ-001-TP
2、项目名称:池子崖敬老院电梯更换安装项目
3、项目内容:池子崖敬老院电梯更换安装
4、采购预算:本项目采购预算为160000元
5、供应商资格、资质要求
5.1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的供货及服务能力。
5.2投标人为电梯制造商,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为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子项目须含曳引驱动乘客电梯)(适用于新版本证书)或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须包括曳引式客梯C级及以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C级及以上)(适用于旧版本证书);
5.3投标人为代理商,须提供:所投电梯的生产制造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为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子项目须含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投标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为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子项目须含曳引驱动乘客电梯)(适用于新版本证书)或同时具有所投电梯的生产制造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须包括曳引式客梯C级及以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C级及以上);投标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C级及以上)(适用于旧版本证书);
5.4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
5.5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及信用青岛(credit.qingdao.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名单的。
5.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6、公告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胶州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jzggzyjyzx.gov.cn,下同)上发布。
7、采购文件获取
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并于网上自行下载招标文件,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请于2023年2月14日9时00分至2023年2月17日14时00分前登录胶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查阅本项目公告,在公告下方点击下载本项目电子版招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等。
8、采购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3年2月17日13时30分起至14时00分止。
地点:胶州市宝龙广场18幢公寓楼2014房间。
逾期递交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9、采购文件的询问
获得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凡对本采购文件提出询问的,请以加盖供应商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在2023年2月17日14时00分前,采用信函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包括电子版文件)按照以下联系方式通知代理机构。
10、联系方式
10.1招标人: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池子崖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址:胶州市
项目联系人:贺主任
联系电话:82211258
10.2采购代理机构:青岛名杰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33号新园公寓2号楼704
电子信箱:hbmj2008@126.com
联系人:孙工
电话:0532-86121177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
银行账户:青岛名杰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2060000000308197
2023年2月13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投标供应商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澄清、补充或修改等内容),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本次政府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的形式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政府采购事项进行谈判,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多次竞争性投标报价,以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或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供候选应商的采购方式。
本采购文件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商标专利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当事人
11.1“采购人”系指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池子崖股份经济合作社。
11.2“供应商”系指响应招标且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11.3“谈判小组”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供应商或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临时组织。
11.4“成交供应商”系指由谈判小组经谈判确定的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并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投标供应商。
11.5“采购代理机构”系指青岛名杰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2、招标依据及原则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2.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12.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2.5《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12.6《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12.7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
13、合格的供应商
1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3.2符合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资质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3.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3.4.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13.4.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3.4.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
13.4.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3.4.5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13.4.6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上述规定。
13.5采购文件中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
13.6采购文件中带“▲”标注的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是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最新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的产品,否则投标无效。
13.7采购文件中带“※”标注的产品为供应商开标时必须提供的样品。开标时未提供样品、提供样品不全或提供的样品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或者未送至指定地点的,其投标无效。
13.8除采购人拟采购进口产品通过财政部门审核外,供应商不得提供直接进口或者委托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
13.9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招标活动。
13.10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即为合格供应商,具有参与竞争性谈判资格。
14、保密
参与竞争性谈判活动的当事人应对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5、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
15.1所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5.2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15.3所有报价一律用人民币,货币单位:元。
16、踏勘现场
16.1采购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16.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6.3供应商经过采购人允许,可以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其它任何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17、投标答疑
17.1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踏勘现场有疑问或者询问,需采购人解答或者答疑时,应于2023年2月17日14:00时前,以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hbmj2008@126.com。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提出的所有疑问或者询问进行综合答复,解答或者答疑内容应在采购文件规定范围内,不得对采购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动,并形成书面文件后,在网上公告。
17.2供应商不在规定时间提出疑问或者询问,视为认同采购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供应商不按照采购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投标的,后果自负。
18、偏离
采购人允许投标文件偏离采购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否则其投标无效。
19、履约担保
19.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要求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除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不超过成交合同金额的10%。
19.2成交供应商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0、采购代理服务费
20.1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按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以成交金额为基准计算并收取。
注:供应商投标时应按其报价总金额按上述方式计算并准备中标服务费及评审费(现金或转账支票形式)。开标当日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应现场向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及评审费。收到中标服务费后,代理机构将办理中标通知书。
成交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代理服务费实行收费上限,货物类代理服务费上限为350万元。
20.2采购代理服务费在审批的项目预算中已经列支的,采购代理服务费用由采购人支付,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在审批的项目预算中未列支的,采购代理服务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20.3采购代理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标准如下:
21、其他条款
21.1供应商成交后直至验收止,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向胶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与其立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1.2采购文件载明转包或者分包的,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成交后需要转包或者分包的,采购人向胶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成交供应商可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分包金额不得超出采购限额,超出采购限额的,采购人应重新组织采购。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和分包人与采购人共同签订分包合同,成交供应商和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1.3不论采购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包括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均不退还;废标或者未成交的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予以退还。
21.4除非有特殊要求,采购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第三章采购文件
22、采购文件的构成
采购文件是用以阐明所需货物以及服务、采购程序和合同格式的规范性文件。采购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22.1采购公告;
22.2供应商须知;
22.3采购文件内容及要求;
22.4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编制以及投标保证金;
22.5采购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22.6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地点;
22.7评标、谈判、成交以及废标;
22.8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22.9纪律和监督;
22.10质疑与投诉;
22.11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22.12项目需求以及技术要求;
22.13采购文件格式。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在胶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后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3、采购文件的澄清
23.1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得到招标文件后一日内,以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镇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hbmj2008@126.com,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负。同时,投标人有义务对招标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打印的错误、逻辑的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否则,投标人应无条件接受招标文件所有条款。
23.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包括补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报胶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批准后,必须在胶州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澄清公告,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文件的澄清(包括补充)内容是在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对招标文件中表述不清部分进行进一步阐述或者描述,不得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增减或者改动。若澄清内容已构成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增减或者改动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招标文件第25条规定办理,否则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3采购文件的澄清(包括补充)文件必须在胶州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澄清公告,方可作为采购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采购文件的澄清(包括补充)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公告为准。
23.4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在规定时间未一次性提出或者对已澄清的条款再提异议者,即视为同意和接受相关条款。
23.5从澄清公告发布时间开始,供应商应在24小时内从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或者从网上直接打印澄清公告,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以及确认日期,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澄清(包括补充)内容。
24、采购文件的修改
24.1采购人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修改的,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报胶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批准并在胶州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如果修改采购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个工作日,采购人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变更或者更正公告中以明确。
24.2从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发布时间开始供应商应在24小时内从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或者从网上直接打印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以及确认日期,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修改条款。
24.3采购文件的修改内容必须在胶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公告,方可作为采购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采购文件的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并经公告的为准。
25、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5.1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在胶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
25.2采购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较多时,采购人应重新组织采购或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采购人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按第25.1条规定办理,但必须给予供应商充足的时间对采购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进行研究以及编制投标文件。
第四章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编制及投标保证金
30、投标报价
30.1投标报价的范围:为含税全包价,供应商所报价格应为含税全包价,包括产品的设计、制作、包装、保险、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培训、验收、保修等一切费用(即交钥匙工程)。
30.2供应商可对采购文件中的全部货物进行投标报价,也可以对某一包中的货物进行投标报价。但对每一包货物的报价必须全部报齐,否则投标无效。
30.3本次采购供应商均有多次报价机会,但投标报价(即开标报价)不得高于采购预算,且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
30.4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投标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否则投标无效。
30.5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报价部分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署,否则投标无效。
30.6供应商须按照附件格式表中的各单项明细逐项填写,以方便谈判小组对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否则其投标无效。
30.7开标时,报价部分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分项报价、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的修正,供应商应签字确认。若供应商拒绝修正投标报价的,其投标无效。
30.8唱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只对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报价进行唱标,若有多个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投标无效。
30.9供应商的成交价格在合同执行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无效。
30.10采购人不接受未经中国海关报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货物报价,否则其投标无效。
31、投标文件的签署要求
31.1投标文件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者打印。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处,均须本人用黑色中性签字笔签署(包括姓和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用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否则其投标无效。
被授权代表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否则其投标无效。
31.2“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否则其投标无效。
32、投标文件的盖章要求
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包括印章、公章等)均指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印章;否则,谈判小组有权确定投标无效。
33、投标文件的时间单位、有效期以及费用
33.1除采购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33.2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内投标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供应商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网上公告为准并作为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其投标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33.3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费用。
34、投标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供应商同时对多个包投标的,投标文件应按所投包分别编制。根据有关规定,投标文件按照以下要求、格式统一编制:
34.1封面设置。投标文件材料封面设置包括:投标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单位全称和投标文件完成时间。投标单位全称填写“×××有限公司”。
34.2投标文件内容。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写投标文件;对采购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者资料不得缺少或者留空。
34.2.1投标文件不得加行、涂改、插字或者删除。
34.2.2供应商须按照采购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逐项填写。
34.3投标文件装订。纸质投标文件分为报价部分、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三部分;每部分投标文件以A4纸张制作,并编制目录,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须胶装成册,可分开胶装,也可胶装成一册,否则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34.4供应商可对供货现场以及其范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实施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供应商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34.5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时,若有偏离之处,请如实在商务或者技术偏离表中注明。
34.6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谈判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4.7投标文件数量以及要求。供应商应准备一套电子版投标文件和叁套纸质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包括正本一套和副本贰套,每套纸质投标文件上明确注明“正本”或者“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正本和副本按照第34.3款要求装订。
未按本采购文件规定编制、签署、制作、装订和密封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无效。
35、投标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无效。
35.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包括报价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以及样品(若有)四部分组成:
35.2报价文件
35.2.1报价一览表。是分项报价明细表的汇总表,响应报价(即响应报价总计金额)为各个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报价项不得空缺、删除或修改,也不可用“……”“--”“免费”“无”及“已包含在总价中”等表示。
35.2.2分项报价明细表。各分项报价小计名称应当与《报价一览表》中费用名称、金额对应,供应商应当对分项报价明细表中各分项逐一报价,无此项报价的不得删除、修改报价项,可用阿拉伯数字“0.00”表示,供应商认为《分项报价明细表》有漏项的,可以增加分项报价。
35.2.3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材料。供应商认为需要对《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明细表》中有关报价进一步说明或者证明其报价的文件和材料等。
35.3技术文件
35.3.1货物清单(包括产品彩页);
35.3.2产品授权书;
35.3.3技术响应表;
35.3.4选配件、专用耗材、售后服务优惠表(若有);
35.3.5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以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
35.3.6货物合格证明和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资料:
35.3.6.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提供货物的合格性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有效技术(印刷体)支持资料,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或代理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者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35.3.6.2证明货物和服务与采购文件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主要包括内容:
(1)技术方案;
(2)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若是环保、节能产品须详细描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保证所供货物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合格产品;
(3)保证货物在质保期内正常、连续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以及其货源地与价格;
(4)对照采购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以及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与服务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并按照采购文件中技术响应表如实填写具体响应的参数以及要求。采购人只接受相同或者优于技术条款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以及制造标准。
(5)当采购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以及货物备品备件的互换性标准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不一致时,应以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为准。
35.3.6.3供应商在详细阐述货物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说明时,应注意采购文件第十二章“采购需求”中的工艺、材料、货物标准和参照品牌以及文字说明,并无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可选用替代标准、品牌或者文字叙述,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技术规格、参数以及要求。
35.3.6.4如果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方案时,应书面征得其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后,方可使用。
35.3.6.5供应商必须对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一切产权关系负全部责任,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以及费用供应商须全部承担。
35.3.7采购文件要求和供应商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35.4商务文件
35.4.1报价函;
35.4.2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5.4.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5.4.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5.4.5营业执照、资格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35.4.6供应商情况介绍(主要产品、技术力量、生产规模、经营业绩等);
35.4.7供应商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
35.4.8类似成功案例业绩证明(供应商同类项目成交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复印件);
35.4.9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
35.4.10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35.4.11联合投标协议书(若有);
35.4.12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若有);
35.4.13采购文件其它规定或者供应商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文件和说明。35.5电子版投标文件35.5.1电子版投标文件内容为第35.2款、第35.3款和第35.4款要求的内容。35.5.2电子版介质为“U”盘或者光盘,PDF格式。35.5.3电子版投标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无论投标结果如何,均不退回。35.5.4电子版投标文件与资质证明材料原件放在一起,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35.6样品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提交样品的,样品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文件中带“※”标注的货物为供应商开标时须提供的样品。样品的生产、运输费、安装、保全费等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理。35.6.1开标前,供应商应将样品送达指定地点,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按照胶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要求确定样品摆放位置并对样品统一编号,供应商按照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摆放并做好展示。若需要现场演示的,供应商应提前做好演示准备,届时未能演示的,后果自负。开标后,供应商送达的样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35.6.2宣布评审结果前,供应商不得将样品整理、装箱或者撤离展示区;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对样品进行整理、装箱或者移动样品的,供应商必须书面提出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后方可移动样品,否则投标无效。谈判小组已经确定供应商投标无效或者废标的,供应商签字确认后可以进行样品整理、装箱或者撤离展示区,但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其他供应商的样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5.6.3宣布评审结果后,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共同清点、检查和密封样品,由成交供应商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封存。35.7采购文件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者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第35.4.11项和第35.4.12项中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以及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36、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无需缴纳保证金第五章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1.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目录
注:
上述证明材料第1-6项是投标人开标时必须单独密封提供的,届时未提供或者提供不全或者未单独密封提供的,其投标无效。
(2)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3)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是指供应商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是指参加政府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也需要提供缴纳税收的凭据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4)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字迹、印章要清晰。
第六章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地点
39、投标文件递交以及截止时间
39.1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含样品、证明材料等)。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样品、证明材料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39.2供应商可对现场工作人员的资格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进行监督。如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并签署单位名称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姓名后,在投标文件开启前递交至财政部门现场监督人员,以便以及时处理。否则视为同意和接受。
39.3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2月17日13时30分起至14时00分止。
4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0.1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分为报价、技术、商务和样品(若有)四部分,装箱(袋)加以密封(样品除外);
封套上标明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以及包、供应商名称等,在封签处标注“请勿在2023年月日14时00分之前启封”字样(见附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无密封、无公章以及无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的,投标无效。
40.2证明材料原件部分(包括电子版投标文件)单独密封,供应商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原件应在密封件中单独密封,与其他投标文件同时递交。逾期递交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接受。
4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1.1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采购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修改投标文件”或者“撤回投标”字样。
41.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供应商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采购人不予受理;供应商撤回全部或者部分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42、开标地点
详见第一部分。
43、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2023年2月17日14时00分。
第七章开标、谈判、成交及废标
44、开标程序
44.1宣布开标纪律;
44.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名称;
44.3宣布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4.4供应商相互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44.5由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人递交的资格资质原件;
44.6按照供应商签到顺序,宣布合格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44.7宣布各包采购预算;
44.8按照顺序当众开标,公布供应商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44.9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44.10开标结束。
45、开标
45.1开标应当在采购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召开开标会议。届时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参加,参加招标会的代表必须签名报到,法定代表人出具身份证、被授权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责任自负。
递交响应文件时:法定代表人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代表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以证明其出席。否则,代理机构对递交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
供应商少于三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组织采购,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45.2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互相检查各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并请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认为某个或者某些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面提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记录,相关各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报胶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监督人员和谈判小组处理,在处理决定未作出之前有异议各方的投标文件均不得开启;处理决定认为投标文件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各方均应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处理决定认为投标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按照第45.4款办理。
由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人递交的资格资质原件,经审查合格投标人,经确认无异议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启各供应商投标文件。按照上述规定开启投标文件后,供应商再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45.3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唱标。
45.3.1唱标顺序:按照供应商投标签到顺序进行。
45.3.2唱标内容:唱标人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包、投标报价、采购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不得拒绝任何符合要求的投标报价。供应商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以及时声明或者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5.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45.4.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45.4.2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标记的;
45.4.3违反招标、投标纪律的;
45.4.4开启投标文件后,供应商再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
45.5开标和唱标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唱标和记录,开标记录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
45.6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公证机构人员)签字确认。
45.7参加开标会议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参加本项目评审;开标记录由采购代理机构保存,在商务打分结束后提交谈判小组审核。
46、谈判小组
46.1谈判小组的组成
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谈判小组。谈判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及以上单数。评审专家的确定一般采取随机抽取方式。
46.2评审专家的抽取
46.2.1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胶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设立的专家库中确定谈判小组成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46.2.2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谈判小组成员的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46.3谈判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46.4谈判小组负责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定,并按本采购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46.5谈判小组具有依据采购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谈判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审专家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评审专家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且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46.6谈判小组的职责:
46.6.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做出评价;
46.6.2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46.6.3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46.6.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46.7谈判小组的义务:
46.7.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46.7.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46.7.3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46.7.4发现供应商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46.7.5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6.7.6参与并审定评审报告;
46.7.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46.7.8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46.7.9配合胶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处理投诉。
46.8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46.8.1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46.8.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46.8.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
46.8.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系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46.8.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47、评审程序
47.1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47.2组织推荐谈判小组组长;
47.3资格性审查;
47.4符合性审查;
47.5技术评审;
47.6澄清有关问题;
47.7谈判;
47.8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47.9编写评审报告;
47.10宣布评审结果。
48、评审
48.1第一阶段:资格性审查
48.1.1采购人或者其委托公证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分别与供应商共同对其商务部分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填写资格审查表并签字确认后,提交谈判小组审核。
48.1.2谈判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所有供应商的商务部分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并确定供应商投标资格。
48.1.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及信用青岛(credit.qingdao.gov.cn)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时要将查询网页、内容进行截图或拍照,以作证据留存,截图或拍照内容要完整清晰,应包括网站网址、查询内容、电脑截屏时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响应无效;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其响应无效。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48.1.4供应商资格要求中,代理商须提供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的,同一品牌同品目产品只允许一个供应商参加报价,产品制造商和代理商同时报价的,制造商响应有效,代理商响应无效;不同代理商代理同一品牌同品目产品报价的,按照各代理商提供《产品授权书》的时间先后顺序认定,先获得《产品授权书》的响应有效,后获得《产品授权书》的响应无效,时间相同时由谈判小组现场抽签决定。
48.2第二阶段:符合性审查
谈判小组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以及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48.3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属于不合格供应商或者投标无效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说明,供应商签字确认。供应商签字确认后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供应商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谈判小组做出的不合格或无效投标裁定。
48.4第三阶段:技术评审
48.4.1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审查投标供应商所投货物和服务的规格、质量、数量及服务要求等技术要求和参数,并记录实质性响应、技术偏离等事项,进行技术部分的符合性审查。
48.4.2对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投标文件技术或指标不一致的,谈判小组应根据采购文件以及各投标文件情况,在确保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按同等或者略高于采购文件标准确定统一谈判技术指标(包括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谈判现场形成书面技术要求并经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该标准是评审报告的组成部分,谈判技术指标经所有参与谈判供应商书面承诺后方可进行谈判。
48.4.3对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投标报价(含单项报价)超出市场价格但总价不高于本次采购预算金额,以及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谈判小组应根据本次采购预算金额、市场价格以及供应商开标报价,在确保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谈判小组必须集体讨论确定谈判标底和报价轮次,该标底必须低于本次开标报价的最低报价并低于市场价格。标底和谈判轮次经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用单独信封密封方可进行谈判。谈判轮次应告知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但标底必须保密。
49、澄清
49.1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9.2谈判小组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投标谈判小组有权确定其投标无效,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谈判小组可以允许供应商修改或者澄清其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者不规则的地方。
50、谈判
50.1谈判前,谈判小组应核实供应商对统一谈判技术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等是否全部承诺或者确认。
50.2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50.3谈判实行三轮报价法,第三轮报价为最终报价。超过三轮报价的由谈判小组现场集体决定,但最后一轮报价前必须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以最后一轮报价为最终报价;参与谈判的供应商第一轮报价即为投标报价,供应商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其前一轮报价;否则谈判小组有权据此确定为无效报价,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予以废标。
对现场设有谈判标底的,按照低价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价)优先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即有一家供应商报价低于标底的,报价结束;若两家及以上供应商在同轮次报价中都低于标底且相同的,只给予相同报价的供应商追加报价机会(追加报价不受轮次限定);在规定的轮次内供应商报价没有低于标底的,报价结束,谈判小组有权予以废标,由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该标底为采购人下一次采购的采购预算。
特殊情况及处置:(1)采购范围变化且总价不超过预算价的;(2)采购货物的市场价格明显降价的;(3)报价明细中个别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且无明确报价依据的;(4)第二轮报价等于或者超出基准价的;(5)最后一轮报价相同或者高于标底的;(6)谈判小组审定供应商最后一轮报价仍过高的。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有权予以废标或者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后继续报价。
51、成交
51.1本次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按最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位,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51.2采购人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51.3最终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按照上述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排序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51.3.1供应商可依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多个包投标。若所投各个包的排位均第一的,允许成交1个包或者多个包的,按照采购文件的包顺序成交或者依次成交;超出允许成交包的,参与排序,排序第一也不成交,成交顺延排序第二的供应商。
51.3.2采购文件规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确定,由谈判小组按照上述规定的评审办法确定各供应商排列顺序,依照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
51.3.3按照有关规定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须顺延排序第二的供应商成交的,或者采购人推荐排序第二的供应商成交的,其原响应报价不得超过原成交供应商响应报价与保证金之和,报经监督部门核准后可以确定排序第二的供应商成交。否则应予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51.3.4谈判结果应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2、成交供应商查询及成交通知书
52.1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2日内在青岛政府采购网、胶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成交公告,公示期限为1个工作日。
5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发布成交公告或者发布成交公告后不签发成交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成交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2.4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都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3、投标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53.1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或者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制作的;
53.2对“★”条款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或者发生重大偏离的;
53.3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报价、没有分项报价、拒绝报价、有多个报价(采购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选择性报价、附有条件的报价或者拒绝修正报价的;
53.4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或者参加开标会议未提供有效证明,以及供应商复制采购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
53.5投标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的;
53.6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的;
53.7投标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或者有多个投标报价的;
53.8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53.9谈判小组2/3以及以上成员认定投标方案技术含量低、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或者无效报价的;
53.10谈判小组判定供应商涂改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53.11应提供而未提供带“▲”标注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
53.12未提供或者提供不全或提供的样品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带“※”标注样品的;
53.13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的;
53.1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要求的。
对投标无效的认定,必须经谈判小组集体做出决定并出具投标无效的事实依据,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谈判小组做出的决定。
54、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54.1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54.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54.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的;
54.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4.5法律、法规以及采购文件规定废标情形。
废标必须经谈判小组集体做出决定,经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废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5、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55.1评审活动终止
55.1.1谈判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55.1.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谈判小组应终止评审并按照废标处理:
55.1.2.1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55.1.2.2谈判小组名单泄密或者谈判小组成员无法中途更换的;
55.1.2.3谈判小组成员未经财政监督人员同意离开评审区域或者擅自打电话以及采用其它方式与外界联系或者通报评审情况的;
55.1.2.4发生评审信息泄露或者出现非法干预评审、谈判工作的;
55.1.2.5财政监督人员现场发现谈判小组或者成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评审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且拒绝改正的。
出现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有权予以废标或者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55.2谈判小组中途更换成员
55.2.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谈判小组成员不得中途更换:
55.2.1.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者需在评审规程中退出评审活动;
55.2.1.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者某几个谈判小组成员需要回避;
55.2.2退出谈判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向财政监督人员提出更换谈判小组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谈判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审。
55.3记名投票
在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56、违法违规情形
5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56.1.1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6.1.2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
56.1.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成交;
56.1.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6.1.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5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56.2.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56.2.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56.2.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56.2.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6.2.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56.2.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5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投标供应商串通投标:
56.3.1采购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56.3.2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标底、谈判小组成员等信息;
56.3.3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56.3.4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6.3.5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
56.3.6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56.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的行为:
56.4.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56.4.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56.4.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56.4.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6.4.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评标过程中有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必须出具违法违规认定意见并予以废标。
57、违法违规处理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胶州市政府采购活动:
57.1提供虚假投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57.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57.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7.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7.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57.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7.7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的;
57.8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57.9不按规定程序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发短信息等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的;
57.10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58、关于成交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58.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应作无效、废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者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谈判小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审结果,或者随时视情形决定该投标无效,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纠正措施;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能够满足采购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谈判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补救、纠正措施等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仍不能够满足采购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谈判小组应出具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审结果的复审结论,并予以废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谈判小组认定成交供应商投标无效、废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审结果被取消的,采购文件规定由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予以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采购文件规定由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由采购人从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按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应符合第51.3.3项规定。出现上述情形的一切损失均由取消成交资格的供应商承担。
58.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没有被发现,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谈判小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若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审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采购更为不利的情形(包括:予以无效投标、废标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使本次采购成本大幅上升、延误期限以至可能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维持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必须出具维持成交结果以及是否要求提供特别担保金的书面意见,谈判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提供特别担保金承诺,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成交供应商拒绝提供特别担保金、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或者采购人不同意维持成交结果的,谈判小组应当决定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审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第八章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59、签订合同
59.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59.2签订的合同原则以采购文件第62条规定为基础,并根据评标、答疑情况进行修改补充,但该款并不限制采购人以其他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利。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59.3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书面承诺和成交通知书均作为经济合同的一部分,且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供应商应严格履行经济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否则将依法处理。
59.4有关法规或者采购文件明确不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分包履行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采购文件明确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按照采购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当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结果或者因被质疑、投诉,经查属实或者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从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应符合相关规定;否则采购人应重新组织采购。
59.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60、追加合同金额
政府采购合同履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否则采购人应重新组织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并且在签订合同后1年内,经采购人报胶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
61、货物质量与验收
61.1采购文件中的货物按照国标、部标、行业标准或者双方技术协议或者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书面承诺的技术要求制造。货到后,由采购人组织验收小组对货物进行验收(以《项目验收报告单》为准)。如对货物质量有争议,采购人可委托国家认定的相关部门对货物进行质量检验,并以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并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61.2货物制造完毕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发货,并提供货物合格证书。
61.3货物的表面涂漆颜色: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商定。
61.4货物包装按照国标、部标以及有关标准执行。
62、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编号:
签订地:
甲方(采购人):
住所地:
乙方(成交供应商):
住所地:
乙方于年月日参加了(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政府采购活动,经谈判小组评审确定乙方为(包及包名称)成交供应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采购文件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
第一条货物条款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货物
注:如上述表格不适用相关货物的,具体品牌、数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质保期等可用附件形式列明,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
第二条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此价格为合同执行不变价,不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该价款包括了货物及与之配套的设计、制造、正版软件、检验、包装、运输、保险、税费以及安装、组织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提供等)、质保期服务等全部价款,除此之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
第三条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1.货物原产地:
2.货物的质量要求:
……
3.货物的技术标准:
……
第四条交货
1.交货日期:
2.交货地点:
……
第五条包装、装运及运输
1.乙方负责包装、装运和运输,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装运和运输造成货物有任何损坏均由乙方负责。
2.包装费、运费及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金额内。
……
第六条货款支付
1.货物运到交货地点,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由甲方负责办理货款支付手续。
2.属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支付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将货款直接支付至乙方账户。
3.付款方式
可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也可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具体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的,应约定支付的时间;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应约定首付、分期支付的时间、条件及支付资金的比例;甲方根据采购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预留质保金。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验收合格后付至%,质保金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0%。
……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大写)(¥)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3.履约保证金在货物交付验收合格月无质量问题后,由招标人退还。
……
第八条售后服务及承诺
1.乙方有完善的服务体系,有能力提供持续的、本地化售后服务。
2.乙方负责系统安装和调试以及操作人员培训,并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使操作人员能独立进行管理、操作、维护和故障处理等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及技术文档收集整理,待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甲方。
3.供货及服务范围:乙方负责货物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免费培训、售后服务。
……
第九条验收
1.货物运抵现场后,采购人将对货物数量、质量、规格等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和规格或者两者都与合同不符,采购人有权限根据检验结果要求成交供应商立即更换或者提出索赔要求。
2.开箱检查设备外观,如有损伤或质量缺陷,乙方应及时更换。
3.依据合同设备清单,对设备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质保书等必备附件进行检查。
4.货物由成交供应商进行安装,完毕后,采购人应对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安装调试完毕日内,证明货物以及安装质量无任何问题,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设备正常运行后,由采购人组成的验收小组签署验收报告,作为付款凭据之一。
……
第十条知识产权
1.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者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发生此类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2.乙方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或者其他相关资料、软件等由甲方永久免费使用。
……
第十一条甲方责任
1.及时办理付款手续。
2.负责提供工作场地,协助乙方办理有关事宜。
3.对合同条款及所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第十二条乙方责任
1.保证所供货物均为响应文件承诺的货物,符合相关质量检测标准,具有该产品的出厂标准或国家鉴定证书,保证其全部部件为全新的未使用的且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2.保证货物的售后服务,严格依据响应文件及相关承诺,对货物及系统进行保修、维护等服务。
3.保证其所供货物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意一方无故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逾期交付货物时,每逾1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0.5‰的滞纳金。逾期交货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如甲方决定终止履行合同的,乙方应按照第1款的规定赔偿甲方违约金。
3.乙方所供货物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甲方有权拒收,以及甲方收货后,发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不能使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支付甲方所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其赔偿。
4.在质保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否则甲方有权另请单位解决,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关费用,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5.甲乙双方违背其他合同条款,违约方赔偿对方损失。
……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和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
第十五条保密
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知悉甲方的工作秘密(包括相关业务信息),不得透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合同双方以外的其他方(包括乙方内部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人员),乙方的保密责任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乙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1.除采购文件规定且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分包履行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2.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以最后一方签字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份。
……
第十八条本合同附件
1.成交通知书;
2.政府采购采购文件(含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等);
3.乙方响应文件;
4.成交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承诺或者补正文件(材料);
……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公章):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第九章纪律和监督
63、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竞争性谈判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64、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65、对谈判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超出本采购文件有关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66、对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谈判活动中,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第十章质疑与投诉
67、质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67.1质疑书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67.1.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67.1.2具体的质疑事项、证据以及法律、法规依据;
67.1.3提出质疑的日期。
67.2质疑书应当署名,一式叁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67.3除书面形式外,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
67.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或网上公告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67.5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监督部门投诉。
68、投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0号令)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文件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监督部门中心投诉。
68.1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68.1.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68.1.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68.1.3投诉书内容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0号令)规定;
68.1.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68.1.5属于监督部门管辖;
68.1.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监督部门投诉处理;
68.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8.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68.3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68.3.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68.3.2具体的投诉事宜以及事实依据;
68.3.3质疑书和质疑答复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68.3.4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68.4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监督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68.5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一章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69、★交货期和付款方式
1、交货日期:签订合同后45日内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2、付款方式:具体在合同中约定。
70、交货地点
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验收
1.货物运抵现场后,采购人将对货物数量、质量、规格等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和规格或者两者都与合同不符,采购人有权限根据检验结果要求成交供应商立即更换或者提出索赔要求。
2.开箱检查设备外观,如有损伤或质量缺陷,乙方应及时更换。
3.依据合同设备清单,对设备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质保书等必备附件进行检查。
4.货物安装,完毕后,中标人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验收合格证。安装调试完毕3日内,证明货物以及安装质量无任何问题,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设备正常运行后,由采购人组成的验收小组签署验收报告,作为付款凭据之一。
★质量保证期
1、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国家主管部门或者行业标准对货物本身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投标人亦可提报更长的质保期。
2、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成交供应商应立即免费维修或者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者部件,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以及性能要求。如果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通知后5天内没有弥补缺陷,采购人可自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同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索赔的权利。
73、售后服务
1、成交供应商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售后服务,应保证每季度至少一次上门回访、检修。
2、成交供应商在接采购人通知1小时做出响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24小时内维修完毕,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好的要免费提供备品(机)备件。
3、中标人免费为采购人提供中文操作手册并培训操作人员,其中包括讲解产品的结构以及原理、产品的使用以及维护保养,直至操作人员能够独立的操作使用。
第十二章项目需求以及技术要求
74、项目说明
74.1本章内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的。
74.2本项目共分为一个包进行采购。供应商所报价格应为含税全包价(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包括产品的设计、制作、包装、保险、运输、装卸、拆除、外运、安装、验收、保修等一切费用。
74.3货物必须为合格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成交供应商供货时须提供有关货物的合格证明材料等,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74.4供货商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产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成交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后,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者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者故障负责。所投产品应提供详细的技术资料,应有检测报告等详细资料。
74.5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采购人确需招标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在竞争性谈判活动开始前,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件规定办理审核手续,通过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采购进口产品,否则采购人不得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不得提供直接进口或者委托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时不得拒绝国产相同质量产品的制造商或代理商参与投标。
75招标产品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
2.1技术规范(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规范要求,如有新规范按照新规范执行)电梯制造和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电梯维修规范GB/T18775-2002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93电梯技术条件GB10058-1997电梯验收方法GB10059-1997GB/T7025-1997交流电梯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GB12974-91电梯曳引机
2.2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等要求
★拆除原有旧电梯,安装1部新电梯,直梯。
电梯明细表
2.3技术要求
2.3.1基本技术要求
2.3.1.1供电:380/220V,50Hz
2.3.1.2消防功能
2.3.1.3轿门材质:发纹不锈钢
2.3.1.4轿厢侧壁、后壁材质:发纹不锈钢、镜面不锈钢
2.3.1.5光幕门保护
2.3.1.6轿厢地板:仿石耐磨地板
2.3.1.7厅门材质:发纹不锈钢
2.3.1.8门套材质:小门套、发纹不锈钢
2.3.1.9外呼盒:镜面不锈钢面板与点阵数码显示
2.3.1.10轿厢显示:发纹不锈钢一体式(8寸真彩液晶显示、背景音乐、语音报站)
2.3.1.11轿厢照明:LED照明
2.3.2主要部件要求
2.3.2.1操作系统:全电脑全集选。
2.3.2.2控制系统:变压变频调速系统。
2.3.2.3曳引系统:永磁同步无齿轮主机。
2.3.2.4门系统:变频变压调速系统。
2.3.2.5称重装置配置电子称重装置。
2.4电梯功能设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