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广西锐鑫达商贸有限公司
质疑人地址:广西玉林市双拥路39号东盛华府商住小区2#楼1单元2403号房
法定代表人:庞培杰
委托代理人:卓艳维 联系电话:18176348686
二、质疑答复内容
贵公司关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移动办公办案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BZC2024-C3-00970-DHJS)的政府采购质疑书》,我司于 2024 年 09月 09日 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经与采购人共同认真核查所质疑的事项,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二、评审标准第2.4项“项目实施人员能力”对项目实施人员组织结构、岗位职责及人员等配备情况进行打分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
1.要求项目实施信息安全负责人“①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的,得2分;②具有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的,得2分;③具有系统规划与管理师证书的,得2分:④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的,得2分。”,要求项目售后技术负责人“①具有系统分析师证书的,得2分:②具有系统架构设计师证书的,得2分。③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得2分。”以上人员资质要求与项目采购实际需求不相关,设置不合理。
该项目主要是移动办公办案终端服务采购,重点在于终端产品的质量、价格、供货能力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要求项目实施信息安全负责人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系统规划与管理师证书和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以及要求售后技术负责人具备系统分析师证书、系统架构设计师证书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这些资质与终端采购项目的核心业务联系不相关,且表述也不相关,比如“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难道与项目无关的土木、机械类的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也能得分吗?
2、与“④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的”具有同等效力的证书有广西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出来的:项目管理高级工程师证书。该评分办法直接排斥了评审获得的项目管理高级工程师证书,违反相关招标法律法规。
质疑事项1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局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规定,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的情况编制招标文件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局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①在本采购项目中,涉及到众多方面的服务,如接入设备相关服务、系统集成定制服务以及定制办公应用等。信息安全负责人需要确保整个流程中的信息安全。拥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能从整体工程角度把控安全风险;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可在信息安全专业领域提供保障;系统规划与管理师证书有助于对项目的系统规划及资源管理方面进行安全规划;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能保证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兼顾信息安全事务。这些资质与项目各个环节的安全保障都密切相关。②“项目管理高级工程师证书”相关问题,在此澄清,在本项目的评分体系中需要综合考量各类证书所代表的专业能力与项目需求的匹配度。同时该证书并非个人独有,不具备排他性,符合招标法律法规的要求。③系统分析师证书和系统架构设计师证书对于售后技术负责人而言至关重要。在提供如5G运营数据卡安装整合服务、终端接入调试服务以及上门维护等工作中,可能会遇到复杂的系统问题,需要从系统分析和架构设计层面进行诊断与优化。而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则确保其在处理各类技术问题时具备足够的工程技术实力。比如在上门维护移动办公设备工作中,可能需要对设备的整体架构和系统进行深入分析和调整,这些资质能够有效保障售后服务质量。而在具备系统分析师证书情况下,具备高级工程师证书则证明了售后服务工程师还在工程技术领域拥有深厚的积累。
本项目加分项是根据项目的采购需求及项目建设为基础相对应设置的,与本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评分办法中对于项目实施人员能力设置是符合本项目实施和履约需要,也是衡量投标人综合竞争实力、高质量履约能力的考评依据,符合政府采购活动具备充分市场竞争力的要求,且所设置要求的内容及条件均不是单独投标人或个人仅有,属于合理设置范围。
综上所述,该内容设置合理合法,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因此,该项条款设置,合法合理,本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
1.申请 GB/T 23793-2017 供应商综合实力评价认证 AAA 级证书及 GB/T 16868-2009 服务质量达标测评五星级证书,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并实施管理体系3个月以上,并对公司人员有着严格要求。同时,申请 GB/T 23793-2017 供应商综合实力评价认证 AAA 级证书要求企业营业执照满一年。招标文件设置此证书属于变相的要求供应商经营年限和从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特别是。根据《政府来购保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以企业从业人员、经营年限等方面作为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来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来宾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作为违规设置障碍、限制排除供应商的清单之一,显然上述证书违反此规定。
3.GB/T 23793-2017及GB/T 16868-2009 认证证书不是国家强制性认证,认证是企业自主申请而非强制,没有这些证书并不意味供应商无法按要求履行合同因此不应将 GB/T 23793-2017及GB/T 16868-2009 证书设置为供应商评审因素明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2答复:
一、关于经营年限相关问题的回复
设置 GB/T 23793-2017供应商综合实力评价认证 AAA 级证书及 GB/T 16868-2009 服务质量达标测评五星级证书这一评审因素更重要的是对企业综合实力的考量,包括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人员配备等多方面因素。这些因素综合反映了供应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能力与稳定性。本项目将选择能够更可靠、更高效履行合同的供应商,并非对中小企业进行差别待遇。
二、与《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相关的回复
本项目设置 GB/T 23793-2017及GB/T 16868-2009 相关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主要是因为这些证书能够客观地反映供应商在综合实力和服务质量方面的水平。它们是对供应商整体能力的一种有效评估方式,本项目在设置评审因素时,是基于项目的实际需求和质量保障的综合考虑,旨在确保采购项目能够顺利实施。
三、关于证书非强制性相关问题的回复
虽然 GB/T 23793-2017 及 GB/T 16868-2009 认证证书不是国家强制性认证,但它们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认可度。在政府采购中,本项目旨在选择综合实力和服务质量方面表现出色的供应商。这些证书能够为本项目评估提供一个相对客观、科学的参考依据,以评估供应商是否具备足够的能力来满足项目需求。没有这些证书并不意味着供应商完全无法履行合同,但拥有证书的供应商在管理体系、服务质量等方面经过了专业的评估和认证,在一定程度上更能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因此不存在不合理地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
综上所述,该内容设置合理合法,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因此,该项条款设置,合法合理,本项质疑不成立。
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质疑人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特此答复。
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