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韶财采决﹝2024﹞6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4/09/0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韶财采决﹝2024﹞6号
投 诉 人:普天物流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亚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六号10层
被投诉人1:招投研究院(广州)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12号奥园中环
广场A座2001
投诉人因对招投研究院(广州)有限公司就“韶关市中医院(原广东韶州人民医院)物流传输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ZTYJY-20240516-01)”(以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7月3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本次招标结果无效,项目重新挂网招标。
投诉人称:我司提供了站点自动隔离门的委托实验检测报告,该报告与型式检验检测报告内容一致,但是评标专家认为我司未实质性响应。2.该隔离门为井道与水平线之间,以及站点自动安全隔离门,须具备耐火时长的要求。由于本项目中垂直提升设备即电梯,属于特种设备,所以此次招标中所要求的自动安全隔离门应为耐火层门,民用防火门在本项目中不能做为自动安全隔离门。自2016年起,国家出台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7007-2016)及(TSGT7007-2022)电梯型式实验规则,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其配置的自动耐火隔离门均不再做任何型式检验检测,只能做委托形式检测。因此我司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委托检测报告满足招标文件中型式检测报告中的内容要求,应视为型式检验检测报告,理应通过符合性审查。3.耐火层门耐火时长不属于电梯型式检验范围,即不属于必做的性能检验范围,而招标参数将“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耐火时长型式检验报告”设置为实质性响应参数是不合理设限,严重影响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
招投研究院(广州)有限公司称:
1.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中“★1.14自动安全隔离门”星号条款要求对投诉人(普天物流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未查询到自动安全隔离门的耐火时长型式检验报告,而是仅提供了电梯耐火层门委托试验报告,因此评标委员会判定投诉人投标文件没有完全响应上述星号条款,属于实质性条款响应评审不通过的情形。2.投诉人所表述的电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自动安全隔离门是不同的。3.投诉人关于“招标文件★1.14自动安全隔离门”技术参数不合理设限的说法,属于对招标文件的投诉,超出了法定质疑、投诉期限和范围。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韶关市中医院(原广东韶州人民医院)物流传输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ZTYJY-20240516-01)”预算金额150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2024年5月28日,代理机构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6月14日,代理机构发布该项目更正公告。7月1日,本项目开标、评标;7月2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7月8日,普天物流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普天公司)提出质疑;7月12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7月22日,普天公司提起投诉。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有普天公司提交的投诉材料,招投研究院(广州)有限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1、关于评标委员会认定普天公司未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问题
经核查,《招标文件》第二章就箱式物流系统的“自动安全隔离门”设置的技术要求为:“★1.14自动安全隔离门:每个工作站的出入口,均安装自动安全门,保证载物箱出入能自动开启或。为保证医院的消防安全,该安全隔离门须具备防火功能,耐火时长须≥90分钟。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耐火时长型式检验报告”(下称第1.14项技术要求)。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关于“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以及第四章《符合性审查表》:“投标文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即标注★号条款)无负偏离的。”的规定,“第1.14项技术要求”是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实质性条款(即标注★号条款)之一,属于符合性审查内容。普天公司的投标文件显示,其未按照“第1.14项技术要求”提供自动安全隔离门的耐火时长型式检验报告,而是提供了电梯耐火层门的委托试验报告。据此,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判定普天公司的投标文件没有响应“第1.14项技术要求”这一实质性条款,并认定普天公司未能通过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的认定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评审标准,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规定。
2、普天公司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提起的投诉,属于无效投诉。
普天公司的《质疑函》、《投诉书》证实,其是以“第1.14项技术要求”中要求“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耐火时长型式检验报告”属于不合理设限,有违公平、公正为由提起质疑、投诉。显然,普天公司是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技术要求提起质疑、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的规定,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经核查,普天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普天公司在《投诉书》中确认,其提出质疑的时间为2024年7月8日。显然,普天公司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质疑已超出法定期限,不具合法性。因此,普天公司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普天公司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提起的投诉属于无效投诉,本机关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普天公司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普天物流技术有限公司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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