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莆田市秀屿区笏石中心小学
乙方:莆田市秀屿区正盛广告有限公司 小微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305]D[GK]2018007的日常工作印刷及日常宣传广告制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采购单位 | 联系人 | 报价单位 | 联系方式 |
1 | 1-1 | 其他印刷服务 | 日常工作印刷 | 1 | 226098 | 正盛广告 | 日常每批次供货时间:在接到业主订单需求后 2 个工作日内,紧急情况按采购方要求。(本批采购合同期限为 | 1、交付地点: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2、交付时间:日常每批次供货时间:在接到业主订单需求后 2 个工作日内,紧急情况按采购方要求。(本批采购合同期限为壹年) 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 ||||
1 | 1-2 | 其他印刷服务 | 日常宣传广告制作 | 1 | 163300 | 正盛广告 | 日常每批次供货时间:在接到业主订单需求后 2 个工作日内,紧急情况按采购方要求。(本批采购合同期限为 | 1、交付地点: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2、交付时间:日常每批次供货时间:在接到业主订单需求后 2 个工作日内,紧急情况按采购方要求。(本批采购合同期限为壹年) 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 ||||
合计: | 389398.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捌万玖仟叁佰玖拾捌元整(¥389398.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交付时间(合同))}};
4.2交付地点: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本采购项目相关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时中标人代表必须在场,招标人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所供货物的规格和产品标准及我国相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2、结构、外观、制造、装配材料及工艺要求应符合招标采购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招标人在验收时如发现不符合招标采购要求的,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进行换货或退货。 3、在招标人安装现场进行,验收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人员安全等事项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季度结算,以实际供货量为准,中标人应提供正式税务发票及每批次供货签收单,税费由中标人承担。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10%。 1、中标人在签订采购合同前,以现金、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的方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则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并没收该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按本须知规定重新招标。 3、履约保证金在中标方完全履行合同后,且没有任何违约的前提下予以无息退还。如中途不履约合同,中标方在招标人告知规定的期限(3天内)还未履行合同,将解除合同,并没收其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本批采购合同期限为壹年。
10、违约责任
如中途不履约合同,中标方在招标人告知规定的期限(3天内)还未履行合同,将解除合同,并没收其保证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本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响应执行。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4.2若采购人要求提供招标文件第五章要求之外的项目(货物),则双方另行协商该项目(货物)金额(单价及总价)及供货要求等。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莆田市秀屿区笏石中心小学 | 乙方: | 莆田市秀屿区正盛广告有限公司 |
住所: | 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北埔5号 | 住所: |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凌烟村上甲16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胡金丹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3850207269 |
联系方法: | 13850256025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莆田秀屿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45090100100241459 |
签订地点:莆田市秀屿区笏石中心小学
签订日期:2018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