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见附件开标一览表
3.3.1乙方开展的所有油品促销优惠活动和政策,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均可无条件享受。即:定点加油结算价格=当日成品油市场价格x(1-优惠率);
3.3.2乙方具有稳定、符合国家油质(成品油品类齐全)标准的供货渠道,所属的经营场所设施条件及防火安全符合国家加油站管理标准,具备7×24小时为机动车加油服务的能力。成品油质量技术规范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标准及相应技术规范要求。
3.3.3乙方有专门为甲方进行加油服务的管理平台,获取环卫用车加油数据(包括加油卡编号、加油单位、车牌号码、加油卡驾驶人员、加油地点、加油量、加油种类、加油金额等)。公车管理部门可以在生产用车管理平台查询加油信息。投标人(加油服务商)需要提供专人进行生产用车平台加油信息维护。做好加油卡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加油电子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加油卡编号、车牌号、所属部门、加油地点、加油量、加油金额、加油种类等)。
3.3.4 乙方提供专门的油卡,进行电子记账,一车一卡,专卡专用(限车号、限油站、限每天加油次数、限每天加油金额、限每次加油量、限油品)。
3.3.5乙方提供专门的油卡,油卡单车/次根据车型的容积加油。
3.3.6乙方在天心区范围内有3家(含)以上加油站点。
3.3.7乙方可提供专用的时间段、专用的机器、专门的工作人员为环卫车辆进行加油服务,不能由环卫车司机进行加油或自助加油。
3.3.8乙方对甲方环卫用车每天的加油进行登记在册(包括加油卡编号、加油单位、车牌号码、加油卡驾驶人员、加油地点、加油量、加油种类、加油金额等),并由当天采购人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3.3.9刷卡燃油采购完成后,持卡人在油站POS机的电脑小票上签名,油站保管POS机小票一联(签名联)作为备查并按月集中整理成册妥善存放,以备后期检查;其余各联返还采购人,并由持卡人上交单位作为燃油采购凭证附件。优惠在加油当日价格基础上明折明扣,直接在加油卡或油费发票中体现。
3.3.10乙方安装高清电视监控系统,将视频资料保存三个月以上,以备监督部门查验。
3.3.11乙方须负责消防安全,配备齐全的灭火器等消防设备、提供应急预案。
3.3.12乙方油站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礼貌待客、热情服务、特殊情况全天营业、随到随加。
3.3.13配合甲方对乙方进行的日常考核。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积极制定配套工作措施,每季度报送加油情况。
3.3.14乙方需满足环卫生产车辆的出入方便,不能影响交通安全管理,优先考虑生产车辆清运线路上的服务企业,实施就近加油的原则。
3.3.15服务期限内如遇甲方需新增其他服务需求,由双方协商处理。
5.2.1.乙方油站所经销成品油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产品技术标准,从国有正规炼油厂、国有石油公司采购,保证成品油的质量。
5.2.2.乙方必须定期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成品油检验报告。
5.2.3.乙方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加油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测合格)加油,保证供油数量。
甲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结合用户体验、日常考核对中标供应商所属加油站点进行考核验收、实行动态管理。
6.1乙方承诺并保证甲方充值卡仅对甲方指定公务车加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对甲方计划外车辆油箱以外的任何容器加油,并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认真核对车牌号码;
6.2乙方所辖加油站按实际加油量进行结算,严禁用加油卡购买或换取油票、现金、物品等;
6.3如乙方发生违规加油(不核对车牌油卡、油卡购买其他物品等),甲方将追究法律责任;
6.4甲乙双方出现纠纷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有关服务质量纠纷问题,由加油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裁定;
6.5乙方应当优先保证甲方的用油;
6.6监督管理部门如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争议,乙方须按有关规定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6.7乙方不能以任何形式的理由拒绝甲方用油需求。
7.4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车辆到达乙方加油站后无法按需加油,每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因此产生的拖车费用或者甲方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间内累计发生3次上述情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5乙方加油人员如加油员、油站其他工作人员,与甲方人员如驾驶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相互串通、谋求私利,甲方有权追回原有经济损失方全额赔偿。合同期间内累计发生2次上述情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6因乙方油站操作失误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导致甲方车辆或者人员受损,乙方承担全额责任、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7.7乙方加油站人员因人为失误加错油,乙方免收当次加油费用,且应承担甲方全部维修费用,合同期间内累计发生5次上述情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1.1不可抗力
11.1.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1.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1.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1.4 免责事由:因加油站停业整顿、工程安全改造以及油品资源供应紧张等原因,导致油品无法及时供应的,乙方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协商变更加油站地点或者暂缓履行合同,乙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11.1.5如遇特殊情况,如财务系统升级、故障等因素导致支付延迟,乙方需保证甲方作业车辆15日内正常加油。
11.2 合同变更
11.2.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2.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 服务, 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 乙方不得拒绝。
11.2.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 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3合同中止
11.3.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11.3.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 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4合同终止
11.4.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11.4.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 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4.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11.4.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1.4.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 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4.6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因政策原因导致甲方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本合同自行终止,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1.5合同转让和分包
11.5.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1.5.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 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1.5.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 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