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武林路258、260、260-1号房屋5年租赁权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拱墅区武林路258、260、260-1号房屋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2609-1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9-2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0-23 |
出租底价 |
5500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叶小姐 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85085594、0571-85085582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泛海国际A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拱墅区武林路258、260、260-1号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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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武林路2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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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杭房权证下换字第00008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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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28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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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
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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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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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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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5500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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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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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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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租赁房屋交付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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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2个月,免租期为首年2个月,免租期租金在第一期租金支付时予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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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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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日租金每年在上一个租赁年度单价基础上递增3%,直至租赁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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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3个月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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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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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要求 |
不得经营酒吧、传销、金属加工、快递、蔬菜水果零售和加工等,并要求无污染、无噪音、无蒸汽香味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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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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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出租方对于招租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需自行对出租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开设经营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投标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经营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承租方应当在开业前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的各类经营许可证,由于承租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造成出租方或第三方损失的,承租方应全额赔偿。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承租方已实地踏勘了该租赁房屋,对房屋的内外建筑结构、房屋质量、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设备、周边环境因素等现状均已作了充分的了解,并无异议。 (6)如因租赁房屋证载的地类用途与租赁用途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出租方予以协助,但出租方不作任何保证。承租方应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由此无法办理相关登记及其他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承租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出租方、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次涉及任何经营证照的办理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承租方装修及经营过程中,不得破坏房屋原有结构,装修图纸报出租方同意。必须按照杭州市市容城管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执行。 (8)租赁期内,承租方对租赁物业的装修和改造工程,不得损害租赁物业的原有结构及安全;不得妨碍消防设备的使用或遮蔽有关的设施;不得擅自加大租赁物业的供电容量,并应维护保证电气装置使用安全;不得随意改动室内公用设备:包括消防喷淋系统、监控系统等;不得擅自损坏或破坏房屋外立面;承租方装修产生之废料、垃圾,应及时清理装袋、妥善堆放并及时运走,以免影响周边环境。装修垃圾清运费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交纳。 (9)在租赁期内,租赁房屋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 (10)本次租赁权公开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及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付,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1)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由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并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房屋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租赁物业使用交接书上签字。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房屋交接完毕。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项目承租方需支付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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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市城投资集团系统承租人“黑名单”范围内的意向承租方,不得参与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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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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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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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张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8516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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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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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13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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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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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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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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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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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