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吉财采购〔2024〕394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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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5/3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长春中晟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长春中晟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按照《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的要求,我厅对你公司在2022-2023年度代理的5个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执业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发现存在相关问题3个,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相关问题
(一)评审因素未量化。“吉林省图书馆自建数字资源同城灾备服务项目”、“吉林省2022年公共文化云建设项目”、“吉林省第四地质调查所小型无人机(地质灾害航拍)”、“东北电力大学2022-2024年职工健康体检项目”和“吉林省前卫医院医疗设备购置”项目采购文件评审因素未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信息不完整。“吉林省2022年公共文化云建设”项目中标、成交公告中未明确主要标的信息。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的规定。
(三)档案管理不规范。“吉林省图书馆自建数字资源同城灾备服务项目”、“吉林省2022年公共文化云建设项目”、“吉林省第四地质调查所小型无人机(地质灾害航拍)”、“东北电力大学2022-2024年职工健康体检项目”和“吉林省前卫医院医疗设备购置”项目档案中未将评审现场音像资料一并存档。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和《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的要求,现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决定,请你公司认真组织整改,确保在以后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过程中不发生此类问题,并在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省财政厅。
三、其他事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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