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2024)3342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公司储运部闲置散化罐区资产转让处置项目
金额
-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4/11/2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 | GR2024LN1005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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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2024)3342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公司储运部闲置散化罐区资产转让处置项目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 |
挂牌价格 | 462.42万元(人民币元) |
挂牌期间 | 11工作日 |
挂牌日期 | 2024-11-28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交易方式 | 拍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拍卖成交后,交易保证金可转为货款的等额部分。自拍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内,产权交易机构收到上述款项后,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合同。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转让方及沈交所有权扣除受让方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产权交易机构在转让方、受让方签订合同后,且产权交易机构在收到《资产转让合同》原件1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转入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指定账户。 2、履约保证金按成交金额30%收取。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生效后3日内,由受让方汇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若受让方逾期支付履约保证金,每逾期1日应按履约保证金总额的1‰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待双方完成转让标的物交割,产权交易机构收到转让方出具的《资产交隔完毕验收确认单》后,履约保证金由产权交易机构原路退至受让方账户。 3、履约保证金:①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转让标的物交割;②受让方在转让标的物保管及交割过程中给转让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 ③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条件、交易规则及合同约定等情形的;④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或部分扣除受让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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