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205]hc[gk]2024033
预算金额133万元
招标联系人-0592-6055515
招标代理机构厦门市华沧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蔡丽娜0592-6581200
标书截止时间2024/10/28
投标截止时间2024/11/11
公告正文

  项目概况

  受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石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委托,厦门市华沧采购招标有限公司对[350205]HC[GK]2024033、医疗设备采购组织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医疗设备采购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zfcg.czt.fujian.gov.cn)免费申请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1月11日 09时15分00秒(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50205]HC[GK]2024033

  项目名称:医疗设备采购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1,330,000.00元

  采购包1(便携式彩超):

  采购包预算金额:460,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460,00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1

  A02320500-医用超声波仪器及设备

  便携式彩色多普勒超声

  1(台)

  否

  满足业务科室使用需求,详见采购文件

  460,000.00

  工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日供货安装调试完毕并提交采购人验收。

  采购包2(超短波电疗机、立体动态干扰电治疗仪、4M医用影像显示器):

  采购包预算金额:370,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370,00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2-1

  A02320900-中医器械设备

  超短波电疗机

  1(台)

  否

  满足业务科室使用需求,详见采购文件

  90,000.00

  工业

  2-2

  A02320900-中医器械设备

  立体动态干扰电治疗仪

  1(台)

  否

  满足业务科室使用需求,详见采购文件

  180,000.00

  工业

  2-3

  A02321300-医用 X 线附属设备及部件

  4M医用影像显示器

  2(台)

  否

  满足业务科室使用需求,详见采购文件

  100,000.00

  工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日供货安装调试完毕并提交采购人验收。

  采购包3(牙科综合治疗椅、牙科X射线机、数字化口内影像版扫描处理系统):

  采购包预算金额:220,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220,00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3-1

  A02323300-口腔设备及器械

  牙科综合治疗椅

  2(台)

  否

  满足业务科室使用需求,详见采购文件

  160,000.00

  工业

  3-2

  A02321200-医用 X 线诊断设备

  牙片X射线机

  1(台)

  否

  满足业务科室使用需求,详见采购文件

  35,000.00

  工业

  3-3

  A02321300-医用 X 线附属设备及部件

  数字化口内影像版扫描处理系统

  1(台)

  否

  满足业务科室使用需求,详见采购文件

  25,000.00

  工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日供货安装调试完毕并提交采购人验收。

  采购包4(视力筛查仪、糖化血红蛋白分析仪):

  采购包预算金额:280,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280,00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4-1

  A02320300-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视力筛查仪(双目)

  1(台)

  否

  满足业务科室使用需求,详见采购文件

  120,000.00

  工业

  4-2

  A02321900-临床检验设备

  糖化血红蛋白

  2(台)

  否

  满足业务科室使用需求,详见采购文件

  160,000.00

  工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日供货安装调试完毕并提交采购人验收。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1.投标人需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为无效投标: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指的是货物制造商】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投标人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2.需提供的材料:投标人须按照本项目的项目属性(货物类)划分提供相对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第五章。未按规定提供的(含格式套用错误的)将不被认定为中小企业,资格审查不通过。 3.特别说明:(1)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投标人应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标结果将同时公告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3)本项目适用行业为工业。

  采购包2: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1.投标人需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为无效投标: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指的是货物制造商】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投标人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2.需提供的材料:投标人须按照本项目的项目属性(货物类)划分提供相对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第五章。未按规定提供的(含格式套用错误的)将不被认定为中小企业,资格审查不通过。 3.特别说明:(1)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投标人应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标结果将同时公告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3)本项目适用行业为工业。

  采购包3: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1.投标人需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为无效投标: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指的是货物制造商】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投标人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2.需提供的材料:投标人须按照本项目的项目属性(货物类)划分提供相对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第五章。未按规定提供的(含格式套用错误的)将不被认定为中小企业,资格审查不通过。 3.特别说明:(1)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投标人应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标结果将同时公告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3)本项目适用行业为工业。

  采购包4: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1.投标人需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为无效投标: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指的是货物制造商】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投标人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2.需提供的材料:投标人须按照本项目的项目属性(货物类)划分提供相对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第五章。未按规定提供的(含格式套用错误的)将不被认定为中小企业,资格审查不通过。 3.特别说明:(1)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投标人应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标结果将同时公告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3)本项目适用行业为工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须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否则,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2)1.本项目允许采用“资格承诺制”,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24)6号)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福建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的,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承诺函(模板)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电子投标文件格式。2.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投标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3.投标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资格承诺函,若不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若投标人提供资信证明的,则须提供2023年1月1日以来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若资信证明备注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为无效资信证明;(3)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厦财采〔2020〕1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2.截止时点:查询本采购包投标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资格审查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1)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其资格审查不合格。(2)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投标人信息的,不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3)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人员查询结果为准;(4)投标人须根据所投的医疗器械分类,提供以下材料:第一类医疗器械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相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5)投标人所投的医疗器械若含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若含有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采购包2:

  (1)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须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否则,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2)1.本项目允许采用“资格承诺制”,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24)6号)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福建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的,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承诺函(模板)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电子投标文件格式。2.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投标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3.投标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资格承诺函,若不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若投标人提供资信证明的,则须提供2023年1月1日以来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若资信证明备注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为无效资信证明。;(3)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厦财采〔2020〕1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2.截止时点:查询本采购包投标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资格审查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1)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其资格审查不合格。(2)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投标人信息的,不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3)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人员查询结果为准;(4)投标人须根据所投的医疗器械分类,提供以下材料:第一类医疗器械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相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5)投标人所投的医疗器械若含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若含有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采购包3:

  (1)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须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否则,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2)1.本项目允许采用“资格承诺制”,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24)6号)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福建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的,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承诺函(模板)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电子投标文件格式。2.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投标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3.投标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资格承诺函,若不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若投标人提供资信证明的,则须提供2023年1月1日以来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若资信证明备注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为无效资信证明;(3)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厦财采〔2020〕1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2.截止时点:查询本采购包投标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资格审查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1)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其资格审查不合格。(2)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投标人信息的,不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3)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人员查询结果为准;(4)投标人须根据所投的医疗器械分类,提供以下材料:第一类医疗器械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相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5)投标人所投的医疗器械若含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若含有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采购包4:

  (1)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须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否则,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2)1.本项目允许采用“资格承诺制”,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24)6号)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福建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的,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承诺函(模板)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电子投标文件格式。2.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投标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3.投标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资格承诺函,若不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若投标人提供资信证明的,则须提供2023年1月1日以来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若资信证明备注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为无效资信证明;(3)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厦财采〔2020〕1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2.截止时点:查询本采购包投标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资格审查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1)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其资格审查不合格。(2)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投标人信息的,不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3)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人员查询结果为准;(4)投标人须根据所投的医疗器械分类,提供以下材料:第一类医疗器械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相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5)投标人所投的医疗器械若含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若含有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节能产品: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以及最新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等规定执行。

  环境标志产品: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以及最新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等规定执行。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4-10-21 至 2024-10-28 ,(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招标文件随同本项目招标公告一并发布;投标人应先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zfcg.czt.fujian.gov.cn)免费申请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下载招标文件(请根据项目所在地,登录对应的(省本级/市级/区县))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操作),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11-11 09:15:00(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4层)C区开标室4(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标人若现场提交CA的,请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CA证书提交至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4层大厅华沧收标窗口1。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石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兴港一里198号

  联系方式:0592-605551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厦门市华沧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嵩屿街道沧虹路95号第八层B区

  联系方式:0592-658120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蔡丽娜、危青、刘瑞凤

  电话:0592-6581200

  网址: zfcg.czt.fujian.gov.cn

  开户名:厦门市华沧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厦门市华沧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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