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青阳县看守所智慧监管项目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0/12/1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部分潜在投标人对青阳县看守所智慧监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CZQ42020082招标文件部分内容提出的质疑答复如下:
1、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策三章用户需求书策三点采购清单第 1项".方位监控系统"智能矫正余景摄像机(核心产品)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14、距相机1.米处的内置扬点器点级应大于等于120.dB(A)、★18、当电源电压低于DC8.4V.或高于DC19V时,可在客户端软件给出报警提示或播放报警提示章;(提供公安部检验报告)★20、可通过IE浏览器或客户端软件选择动态检测、存储卡满、存储卡故障、视频篡改、外部报警、音频检测、智能分析报警等报警类型,当触发已选择的报警类型时,可在窗口栏记录报警信息,并可通过图标提示或播放报警提示音方式进行报警提示,报警提示音支持文件导入;(提供公安部检验报告)
事实依据∶如上14、18、20.条参数为国内安防厂商大华的设备参数,我公司在编制投标过程中咨询国内一流安防厂商海康、科达、宇视等厂商均无产品能完余满足上述产品加★要求,本产品技术参数加★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恶意排斥其它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
法律依据∶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败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烈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三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要求。
质疑回复内容:
(1)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条中第3条中第(1)小条中明确说明所有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只作为产品性能质量加分依据,无任何排它性。
(2)上述参数完全符合实际使用需求,非某一品牌独有参数。质疑仅凭不充分的市场调研进行主观臆测,且无明确事实依据。
因此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2、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策三章用户需求书策三点采购清单第2项全智能结构化双摄球机"智能矫正全景摄像机(核心产品)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1、k内置GPU芯片,电余景摄像机和细节摄像机组成,摄像机靶面尺寸均为1/1.8.英寸(提供公安部检验报告)、★12、全景摄像机水平旋转范围水平角度0~360°细节摄像机水平旋转范围∶水平角度0~250°;(提供公安部检验报告)、★13、具备全景、细节两个摄像机云台,且都可通过IE.浏览器设置云台转动位置;(提供公安部检验报告)、★21可对全景或细节摄像机监视画面中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人员中的一种或者多种同时进行抓图及属性检测,能同时对画面中的100.个目标进行框选锁定并进行抓图和属性分析;(提供公安部检验报告)、★ 22、支持全景摄像机与细节摄像机互为1800来角监控,开启人脸识别功能后,全景摄像机和细节摄像机可分别对监控画面中出现的人脸进行检测和抓拍,并在IE浏览器上显示人脸属性;(提供公安部检验报告).
事实依据∶如上1、12、13、21、22.加★参数为国内安防厂商大华的设备参数,我公司在编制投标过程中咨询国内一流安防厂商海康、科达、宇视等厂商均无产品能完全满足上述产品加★要求,本产品技术参数加★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恶意排斥其它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
法律依据∶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烈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三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要求。
质疑回复内容:
(1)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条中第3条中第(1)小条中明确说明所有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只作为产品性能质量加分依据,无任何排它性。
(2)上述参数完全符合实际使用需求,非某一品牌独有参数。质疑仅凭不充分的市场调研进行主观臆测,且无明确事实依据。
因此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3、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第三章用户需求书第三点采购清单第6项“视频存储”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5、可通过浏览器,火狐浏览器,谷歌浏览器对单个或多个设备或设备内的磁进行定位,并可设置时间;支持存储硬盘出现故障,对应硬盘槽位有报警灯光提示;(提供公安部检验报告)★7.可将数据随机分散存储至各个硬盘;可全盘参与某一种业务(读写、只读、冗余盛,抽帧盛、AI回放盘),(提供公安部检验报告)、★I4、支持配置文件和数据导出功能,且支持配置文件和数据加密导出;支持后台配置数据,账户数据和密钥数据均采用AS加密算法进行存储;(提供公安部检验报告)、★18、支持单个SAMBA共享文件夹,可对I28个用户同时进行管理;支持单个切共享文件夹,可对128个用户同时进行管理:(提供公安部检验报告)。
事实依据:如上5.7.14、18加★参数为国内安防厂商大华的设备参数,我公司在编制投标过程中咨询国内一流安防厂商海康,科达、宇视等厂商均无产品能完全满足上述产品加要求,本产品技术参数加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恶意排斥其它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
法律依据: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策三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要求。
质疑回复内容:
(1)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条中第3条中第(1)小条中明确说明所有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只作为产品性能质量加分依据,无任何排它性。
(2)上述参数完全符合实际使用需求,非某一品牌独有参数。质疑仅凭不充分的市场调研进行主观臆测,且无明确事实依据。
因此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4、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策三章用户需求书第三点采购清单第 9.项"出所就医防脱逃系统"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16)★电子脚镣设备中的电子脚扣部件应在行业内具有相当技术先进性,并提供至少十件以上相应专利证书进行证明,专利类型应为发明专利惑实用新型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每提供一件专利证明必须说明该专利在所投电子脚扣部件中发挥的作用,未说明或描述与本项目功能、性能需求无关的,证明无效,专利权人必须是系统制造厂商,否则证明无效。
事实依据∶出所就医防脱逃系统要求提供十件以上专利证书进行证明,此项加★要求严重不合理,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恶意排斥其它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如果本产品必须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技术建议采用单一来源或邀标方式。
法律依据: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策六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要求。
质疑回复内容:
(1)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条中第3条中第(1)小条中明确说明所有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只作为产品性能质量加分依据,无任何排它性。
(2)此处主要是排除无实质作用的外观等专利,鼓励供应商提供实战作用更强的产品,不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
因此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5、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第三章用户需求书第三点采购清单第 12.项"网络系统第.62.项"接入交换机"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8、提供移动运维APP,支持智能客服、400.技术支持、设备报修、扫码查保修期、网络测速、版本推荐等功能,提供 APP功能界面截图证明、★9、考虑设备兼容性、项目实施交付及售.后服务,采用与核心交换机同一品牌
事实依据∶本项目接入交换机的主要功能为网络连接和数据传输,加★要求提供移动运维APP.并非交换机的主体功能,采用非主体功能来要求必须符合的要求严重不合理。同时接入交换机与核心交换机均应遵循国际标准规范,如果以"设备兼容性、项目实施、交付及售后服务"来要求必须与核心交换机同一品牌的要求设置不合理.
法律依据∶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策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回复内容:
(1)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条中第3条中第(1)小条中明确说明所有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只作为产品性能质量加分依据,无任何排它性。
(2)因本项目为原系统上升级集成,要求提供移动运维APP是方便网管人员对设备进行简单的维护,并且主流的厂家都有自己的运维APP,如华三的移动运维 APP、华为的HUAWEI HiLink APP、锐捷的易网络APP,通过APP的相应功能减轻网管人员的运维压力,此要求合情合理;要求与核心交换机同一品牌同样是减轻运维压力,不同厂商的设备配置命令都不一样,如果网络设备不统一,就意味着管理人员需要会几个厂家的命令操作,学习成本过大,另外网络出现问题时,需要协调几个厂商解决,在小问题上花费过多的精力去解决实在没必要,统一品牌后,网络出现问题,只需要找一个厂商即可,故此要求合情合理,且不具有任何限制性;参数不予修改,按原参数执行。
因此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6、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第三章用户需求书策三点采购清单策 13项"监室内/外管理终端系统"第71项"服务器"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8.SD卡∶主板支持1.个SD.卡槽可实现存储BMC.日志,提供产品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9.便利性提供BIOS.中英文界面,提供截图证明。★10.可维护性提供官方批量维护工具,维护工具需提供以下功能(提供以下功能截图证明,加盖公章)∶(1)同时更新多台Server的BTOS W;(2)同时更新多台 Server.的BMC FW;(3)根据已有的配置文件(xml),对单台或多台服务器的BIOS.进行设置,不同平台的服务器有配套的配置文件(xm1)。
事实依据∶本项目加★要求服务器提供SD卡中英文 BIOS界面、官方批量维护工具并非服务器的主体功能,也不是对服务器配置及处理性能的核心要求,这两条加★要求设置不合理。
法律依据∶.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回复内容:
(1)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条中第3条中第(1)小条中明确说明所有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只作为产品性能质量加分依据,无任何排它性。
(2)第8条:服务器的SD卡可以用来存储BMC日志,用于诊断和分析,给运维提供巨大帮助,贴合我单位实际需求,加“★”是合理的,并且市面上主流的同规格服务器均支持1个SD卡插槽,如浪潮、新华三、曙光等。
第9条:中文BIOS界面提供更加直观易用的界面,便于快速配置BIOS,贴合我单位实际需求,加“★”是合理的,并且市面上主流的同规格服务器均支持BIOS中英文界面,如浪潮、新华三、曙光等。
第10条:因本项目为原系统上升级集成,我单位当前的服务器较多,BIOS和BMC的版本以及BIOS的批量配置都是难题,我单位希望通过此次购置服务器一并实现简易运维的目标,此需求贴合我单位实际需求,加“★”是合理的,并且市面上主流的服务器厂商均具备同类别的软件,如浪潮、新华三、曙光等。
综上,此三种功能均为我单位所需,其目的就是为了精简运维,提高整体效率。
因此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7、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策三章用户需求书第三点采购清单第 13.项"监室内/外管理终端系统"第73.项"POE.交换机"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11、提供移动运维 APP,支持智.能客服、400技术支持、设备报修扫码查保修期、网络测速版本推荐等功能,提供APP功能界面截图证明;★12、考虑设备兼容性、项目实施、交付及售后服务,采用与核心交换机.一品牌;
事实依据∶本项目POE交换机的主要功能为网络连接设备供电、数据传输等功能,加★要求提供移动运维APP并非交换机的主体功能,采用非主体功能来作为必须符合的加分项要求严重不合理。且接入交换机与核心交换机均应遵循国际标准规范,如果以"设备兼容性、项目实施、交付及售后服务"来要求必须与核心交换机同一品牌的要求设置不合理。
法律依据∶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回复内容:
(1)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条中第3条中第(1)小条中明确说明所有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只作为产品性能质量加分依据,无任何排它性。
(2)因本项目为原系统上升级集成,要求提供移动运维APP是方便网管人员对设备进行简单的维护,并且主流的厂家都有自己的运维APP,如华三的移动运维 APP、华为的HUAWEI HiLink APP、锐捷的易网络APP,通过APP的相应功能减轻网管人员的运维压力,此要求合情合理;要求与核心交换机同一品牌同样是减轻运维压力,不同厂商的设备配置命令都不一样,如果网络设备不统一,就意味着管理人员需要会几个厂家的命令操作,学习成本过大,另外网络出现问题时,需要协调几个厂商解决,在小问题上花费过多的精力去解决实在没必要,统一品牌后,网络出现问题,只需要找一个厂商即可,故此要求合情合理,且不具有任何限制性;参数不予修改,按原参数执行。
因此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8、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策四章评分方法和标准策四点综合评分法第2 小点评分标准中技术部分要求,产品样机(12分)实战平台服务器、核心交换机、监室外管理终端、高清便携式防脱逃系统四种产品标书内提供含有样机序列号的非OEM产品的原厂承诺函原件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承诺若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提供样机的每一产品得3分,满分12分
事实依据:本项目要求的产品均为标准化工艺制作的成熟产品,不应将提供样机作为评分标准加分项。
法律依据: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振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质疑回复内容:
只是承诺若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提供样机,并未要求招标现场提供,且中标人完全有义务标后提供样机测试,因此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现就部分潜在投标人对青阳县看守所智慧监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CZQ42020082招标文件部分内容提出的质疑答复如下:
1、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策三章用户需求书策三点采购清单第 1项".方位监控系统"智能矫正余景摄像机(核心产品)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14、距相机1.米处的内置扬点器点级应大于等于120.dB(A)、★18、当电源电压低于DC8.4V.或高于DC19V时,可在客户端软件给出报警提示或播放报警提示章;(提供公安部检验报告)★20、可通过IE浏览器或客户端软件选择动态检测、存储卡满、存储卡故障、视频篡改、外部报警、音频检测、智能分析报警等报警类型,当触发已选择的报警类型时,可在窗口栏记录报警信息,并可通过图标提示或播放报警提示音方式进行报警提示,报警提示音支持文件导入;(提供公安部检验报告)
事实依据∶如上14、18、20.条参数为国内安防厂商大华的设备参数,我公司在编制投标过程中咨询国内一流安防厂商海康、科达、宇视等厂商均无产品能完余满足上述产品加★要求,本产品技术参数加★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恶意排斥其它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
法律依据∶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败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烈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三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要求。
质疑回复内容:
(1)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条中第3条中第(1)小条中明确说明所有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只作为产品性能质量加分依据,无任何排它性。
(2)上述参数完全符合实际使用需求,非某一品牌独有参数。质疑仅凭不充分的市场调研进行主观臆测,且无明确事实依据。
因此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2、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策三章用户需求书策三点采购清单第2项全智能结构化双摄球机"智能矫正全景摄像机(核心产品)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1、k内置GPU芯片,电余景摄像机和细节摄像机组成,摄像机靶面尺寸均为1/1.8.英寸(提供公安部检验报告)、★12、全景摄像机水平旋转范围水平角度0~360°细节摄像机水平旋转范围∶水平角度0~250°;(提供公安部检验报告)、★13、具备全景、细节两个摄像机云台,且都可通过IE.浏览器设置云台转动位置;(提供公安部检验报告)、★21可对全景或细节摄像机监视画面中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人员中的一种或者多种同时进行抓图及属性检测,能同时对画面中的100.个目标进行框选锁定并进行抓图和属性分析;(提供公安部检验报告)、★ 22、支持全景摄像机与细节摄像机互为1800来角监控,开启人脸识别功能后,全景摄像机和细节摄像机可分别对监控画面中出现的人脸进行检测和抓拍,并在IE浏览器上显示人脸属性;(提供公安部检验报告).
事实依据∶如上1、12、13、21、22.加★参数为国内安防厂商大华的设备参数,我公司在编制投标过程中咨询国内一流安防厂商海康、科达、宇视等厂商均无产品能完全满足上述产品加★要求,本产品技术参数加★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恶意排斥其它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
法律依据∶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烈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三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要求。
质疑回复内容:
(1)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条中第3条中第(1)小条中明确说明所有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只作为产品性能质量加分依据,无任何排它性。
(2)上述参数完全符合实际使用需求,非某一品牌独有参数。质疑仅凭不充分的市场调研进行主观臆测,且无明确事实依据。
因此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3、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第三章用户需求书第三点采购清单第6项“视频存储”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5、可通过浏览器,火狐浏览器,谷歌浏览器对单个或多个设备或设备内的磁进行定位,并可设置时间;支持存储硬盘出现故障,对应硬盘槽位有报警灯光提示;(提供公安部检验报告)★7.可将数据随机分散存储至各个硬盘;可全盘参与某一种业务(读写、只读、冗余盛,抽帧盛、AI回放盘),(提供公安部检验报告)、★I4、支持配置文件和数据导出功能,且支持配置文件和数据加密导出;支持后台配置数据,账户数据和密钥数据均采用AS加密算法进行存储;(提供公安部检验报告)、★18、支持单个SAMBA共享文件夹,可对I28个用户同时进行管理;支持单个切共享文件夹,可对128个用户同时进行管理:(提供公安部检验报告)。
事实依据:如上5.7.14、18加★参数为国内安防厂商大华的设备参数,我公司在编制投标过程中咨询国内一流安防厂商海康,科达、宇视等厂商均无产品能完全满足上述产品加要求,本产品技术参数加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恶意排斥其它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
法律依据: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策三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要求。
质疑回复内容:
(1)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条中第3条中第(1)小条中明确说明所有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只作为产品性能质量加分依据,无任何排它性。
(2)上述参数完全符合实际使用需求,非某一品牌独有参数。质疑仅凭不充分的市场调研进行主观臆测,且无明确事实依据。
因此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4、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策三章用户需求书第三点采购清单第 9.项"出所就医防脱逃系统"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16)★电子脚镣设备中的电子脚扣部件应在行业内具有相当技术先进性,并提供至少十件以上相应专利证书进行证明,专利类型应为发明专利惑实用新型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每提供一件专利证明必须说明该专利在所投电子脚扣部件中发挥的作用,未说明或描述与本项目功能、性能需求无关的,证明无效,专利权人必须是系统制造厂商,否则证明无效。
事实依据∶出所就医防脱逃系统要求提供十件以上专利证书进行证明,此项加★要求严重不合理,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恶意排斥其它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如果本产品必须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技术建议采用单一来源或邀标方式。
法律依据: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策六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要求。
质疑回复内容:
(1)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条中第3条中第(1)小条中明确说明所有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只作为产品性能质量加分依据,无任何排它性。
(2)此处主要是排除无实质作用的外观等专利,鼓励供应商提供实战作用更强的产品,不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
因此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5、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第三章用户需求书第三点采购清单第 12.项"网络系统第.62.项"接入交换机"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8、提供移动运维APP,支持智能客服、400.技术支持、设备报修、扫码查保修期、网络测速、版本推荐等功能,提供 APP功能界面截图证明、★9、考虑设备兼容性、项目实施交付及售.后服务,采用与核心交换机同一品牌
事实依据∶本项目接入交换机的主要功能为网络连接和数据传输,加★要求提供移动运维APP.并非交换机的主体功能,采用非主体功能来要求必须符合的要求严重不合理。同时接入交换机与核心交换机均应遵循国际标准规范,如果以"设备兼容性、项目实施、交付及售后服务"来要求必须与核心交换机同一品牌的要求设置不合理.
法律依据∶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策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回复内容:
(1)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条中第3条中第(1)小条中明确说明所有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只作为产品性能质量加分依据,无任何排它性。
(2)因本项目为原系统上升级集成,要求提供移动运维APP是方便网管人员对设备进行简单的维护,并且主流的厂家都有自己的运维APP,如华三的移动运维 APP、华为的HUAWEI HiLink APP、锐捷的易网络APP,通过APP的相应功能减轻网管人员的运维压力,此要求合情合理;要求与核心交换机同一品牌同样是减轻运维压力,不同厂商的设备配置命令都不一样,如果网络设备不统一,就意味着管理人员需要会几个厂家的命令操作,学习成本过大,另外网络出现问题时,需要协调几个厂商解决,在小问题上花费过多的精力去解决实在没必要,统一品牌后,网络出现问题,只需要找一个厂商即可,故此要求合情合理,且不具有任何限制性;参数不予修改,按原参数执行。
因此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6、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第三章用户需求书策三点采购清单策 13项"监室内/外管理终端系统"第71项"服务器"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8.SD卡∶主板支持1.个SD.卡槽可实现存储BMC.日志,提供产品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9.便利性提供BIOS.中英文界面,提供截图证明。★10.可维护性提供官方批量维护工具,维护工具需提供以下功能(提供以下功能截图证明,加盖公章)∶(1)同时更新多台Server的BTOS W;(2)同时更新多台 Server.的BMC FW;(3)根据已有的配置文件(xml),对单台或多台服务器的BIOS.进行设置,不同平台的服务器有配套的配置文件(xm1)。
事实依据∶本项目加★要求服务器提供SD卡中英文 BIOS界面、官方批量维护工具并非服务器的主体功能,也不是对服务器配置及处理性能的核心要求,这两条加★要求设置不合理。
法律依据∶.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回复内容:
(1)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条中第3条中第(1)小条中明确说明所有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只作为产品性能质量加分依据,无任何排它性。
(2)第8条:服务器的SD卡可以用来存储BMC日志,用于诊断和分析,给运维提供巨大帮助,贴合我单位实际需求,加“★”是合理的,并且市面上主流的同规格服务器均支持1个SD卡插槽,如浪潮、新华三、曙光等。
第9条:中文BIOS界面提供更加直观易用的界面,便于快速配置BIOS,贴合我单位实际需求,加“★”是合理的,并且市面上主流的同规格服务器均支持BIOS中英文界面,如浪潮、新华三、曙光等。
第10条:因本项目为原系统上升级集成,我单位当前的服务器较多,BIOS和BMC的版本以及BIOS的批量配置都是难题,我单位希望通过此次购置服务器一并实现简易运维的目标,此需求贴合我单位实际需求,加“★”是合理的,并且市面上主流的服务器厂商均具备同类别的软件,如浪潮、新华三、曙光等。
综上,此三种功能均为我单位所需,其目的就是为了精简运维,提高整体效率。
因此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7、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策三章用户需求书第三点采购清单第 13.项"监室内/外管理终端系统"第73.项"POE.交换机"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11、提供移动运维 APP,支持智.能客服、400技术支持、设备报修扫码查保修期、网络测速版本推荐等功能,提供APP功能界面截图证明;★12、考虑设备兼容性、项目实施、交付及售后服务,采用与核心交换机.一品牌;
事实依据∶本项目POE交换机的主要功能为网络连接设备供电、数据传输等功能,加★要求提供移动运维APP并非交换机的主体功能,采用非主体功能来作为必须符合的加分项要求严重不合理。且接入交换机与核心交换机均应遵循国际标准规范,如果以"设备兼容性、项目实施、交付及售后服务"来要求必须与核心交换机同一品牌的要求设置不合理。
法律依据∶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回复内容:
(1)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条中第3条中第(1)小条中明确说明所有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只作为产品性能质量加分依据,无任何排它性。
(2)因本项目为原系统上升级集成,要求提供移动运维APP是方便网管人员对设备进行简单的维护,并且主流的厂家都有自己的运维APP,如华三的移动运维 APP、华为的HUAWEI HiLink APP、锐捷的易网络APP,通过APP的相应功能减轻网管人员的运维压力,此要求合情合理;要求与核心交换机同一品牌同样是减轻运维压力,不同厂商的设备配置命令都不一样,如果网络设备不统一,就意味着管理人员需要会几个厂家的命令操作,学习成本过大,另外网络出现问题时,需要协调几个厂商解决,在小问题上花费过多的精力去解决实在没必要,统一品牌后,网络出现问题,只需要找一个厂商即可,故此要求合情合理,且不具有任何限制性;参数不予修改,按原参数执行。
因此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8、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策四章评分方法和标准策四点综合评分法第2 小点评分标准中技术部分要求,产品样机(12分)实战平台服务器、核心交换机、监室外管理终端、高清便携式防脱逃系统四种产品标书内提供含有样机序列号的非OEM产品的原厂承诺函原件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承诺若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提供样机的每一产品得3分,满分12分
事实依据:本项目要求的产品均为标准化工艺制作的成熟产品,不应将提供样机作为评分标准加分项。
法律依据: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振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质疑回复内容:
只是承诺若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提供样机,并未要求招标现场提供,且中标人完全有义务标后提供样机测试,因此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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