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县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司法辅助综合事务性工作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2023年)合同公告
金额
119.07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3/1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CS-20230220000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人民法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新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县人民法院司法辅助综合事务性工作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2023年)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30220000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上述2.合同标的及金额。 服务人员:18名,项目经理:1名。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3-08 —— 2024-03-07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人民法院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入驻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860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合同签订后,服务人员、设备进场到位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成交方15%的合同款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674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5,说明:正常履约六个月且验收考核合格后,采购方再支付合同款的35%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953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至2023年12月份,采购方再支付部分进度款;待项目合同履约期满,且验收考核合格后,采购人无息支付合同金额余款,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湖南新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08787912010030405959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参照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服务要求执行,如有差异以合同约定为准。本项目服务内容,如有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必须严格执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项目完工后,乙方向甲方递交书面验收申请报告,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有异议甲乙双方重新商定,未提出异议表示同意按乙方提验收申请流程进入验收。乙方递交的验收申请包括:验收时间,验收方式,验收成果等。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外包的内容及范围进行明确,并完成工作任务的指派。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对服务外包内容及范围产生歧义,在不影响甲方整体工作开展的情况下,由甲乙双方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及客观实际进行协商处理。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人民法院案件录入、庭审速录、档案整理等工作的专业标准按质按量提供司法辅助事务性服务。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工作人员遵守保密协议,不得泄露审判机密。若发现有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除与该服务外包人员的劳动合同,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有有损法院形象的言行。一旦发现存在上述情况,甲方有权建议乙方对服务外包工作人员停职察看或解除与该服务外包人员的劳动合同;甲方有权退回或要求乙方更换违反工作纪律、不胜任工作要求的乙方外包服务人员。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月提供服务外包工作情况月报表并向甲方汇报工作情况,经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向乙方支付服务外包费用。 (6)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确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或乙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可按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与乙方签订的服务外包合同,并保留相关诉讼权利。 (7)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随意更换项目服务人员,乙方保证其服务人员专人专岗,除完成本合同服务内容外不得兼职或从事其他服务。 (8)甲方有为乙方提供服务外包工作开展的场所及办公设备的义务。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的庭审速录由各庭室自行安排。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前指派工作任务,以确保乙方能有效进行安排、调度,并有义务接受甲方及甲方聘请的监理公司的双重监督、管理。如因甲方工作量增加导致乙方加班的,甲方须按工作标准支付对应的加班费用。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如以后因甲方业务系统与国产化适配而必须配备的相关设备、设施)和办公用品,并有义务维护好甲方提供的服务场所及办公设备,不得故意损坏。否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 (5)针对甲方的考核,考评结果,乙方持有异议的,有权申请甲方或监理公司进行复核。 (6)乙方有义务确保案件录入,庭审速录及其他司法辅助事务性工作质量完成。 (7)乙方有义务在外服外包人员离职后尽快补齐工作人员,且确保不因工作人员离职影响甲方工作安排。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不能按质按量完成服务外包事务性工作,并严重影响到甲方工作的正常开展,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因录入案件信息错误导致引起信访投诉、举报,给甲方造成负面舆情或工作被动等情况的,乙方应进行相应整改,甲方有权根据情况的严重性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因庭审记录不全或记录错误导致无法弥补,给甲方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被承办法官评定为服务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乙方因上述情形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直接在服务外包费用中扣除。 乙方按质按量完成合同约定的司法辅助综合事务性工作社会化服务后,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足额服务费用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甲方按年度、季度或每月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民意测评,测评分为“非常满意、满意、不满意”三个等级,测评分等级评定满意等级及以上等级95%以上(含95%)按金额的100%付款,测评分等级评定满意及以上等级在90%以上(90%)按金额的90%付款,测评分等级评定满意及以上等级低于90%按金额的50%付款。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仲裁。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订之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补充协议》及相关附件约定执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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