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关于公开征求《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及服务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等2个温州市地方标准意见的函
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志愿者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环保讲师巡河活动志愿者信息化设备电脑打印机马甲袖标帽子影音设备演出服饰理论宣讲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平台科学普及减污降碳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绿色发展绿色低碳生活消费方式转变生态文明思想政策法规宣传讲解环保纪念日活动植树造林生态环境宣讲生活垃圾分类生态环境标准宣贯生态环境设施生态环境公益课堂生态环境主题文化作品宣传品绿色倡议圆桌对话自然观察体验活动绿色低碳实践人居环境维护绿化美化自然保育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方面的活动绿色生活创建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污染源普查检验检测能力培训服务污染源取样培训检验设备操作检验流程培训检验表单设计生态环境活动交流文化交流民间合作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督导志愿者督导应急及风险管理环保志愿者生态环保志愿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志愿服务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的组织建设志愿者服务生态环境监督项目策划项目运行物资管理民间河长工作规范注册审核表彰激励物资配备信息化平台建设巡河方案制定民间河长活动所需的物资服装手电筒简易检测设备公众护水绿水币民间河长信息管理平台民间河长巡河定位功能拍照上传功能巡河过程记录功能公益活动信息发布功能河湖保护民间河长巡查常规培训水环境保护知识信息化平台操作要求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环保专业知识河流治水民间河长志愿服务河水治理民间河长招募数字治水护水河湖周边巡查河水管理保护宣传劝阻投诉受理信息沟通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2/08/0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及服务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等2个温州市地方标准意见的函
根据《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2年第一批温州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温市监函﹝2022﹞14号)文件要求,温州市生态环境促进中心(温州市河湖长制工作中心)等单位研究起草了《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及服务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民间河长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按照《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的相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22年9月8日前,将《征求意见汇总表》加盖公章(签名)后,反馈至联系人,个人反映的请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章松来;联系电话:0577-86968305; 电子邮箱:562931932@qq.com
附件:1.《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及服务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pdf《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及服务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2.《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及服务管理规范》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pdf《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及服务管理规范》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pdf
3.《民间河长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pdf《民间河长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4.《民间河长工作规范》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pdf《民间河长工作规范》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pdf
5.征求意见汇总表.docx征求意见汇总表.docx
ICS03.080.01
CCSA20
3303
温州市地方标准
DB3303/TXXXX—XXXX
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及服务管理规范
Ecologicalandenvironmentalvolunteerorganizationconstructionandservice
managementspecification
(征求意见稿)
(本草案完成时间:20220730)
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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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
1
4组织建设..1
4.1机构及人员.1
4.1.1机构..2
4.1.2人员2
4.1.2.1管理人员.2
4.1.2.2志愿者.2
4.2办公基础设施2
4.3服务物资.2
4.4制度建设.:2
4.5工作体系建设.3
4.5.1服务管理体系,3
4.5.2服务能力保障体系3
4.5.3服务激励体系.3
4.5.4服务经费保障体系3
服务管理:4
6
5.1服务类别.4
5.1.1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4
5.1.2绿色低碳实践:4
5.1.3生态环境技术服务.4
5.1.4生态环境活动交流4
5.1.5生态环境监督..4
5.1.6生态环境公益诉讼.4
5.1.7其他志愿服务.5
5.2服务流程:5
5.2.1志愿服务活动流程.6
5.2.2志愿服务项目流程.5
5.2.2.1立项调研.5
5.2.2.2确定项目,5
5.2.2.3项目策划.5
5.2.2.4项目运行.5
5.2.2.5项目评估6
5.3服务要求..6
5.3.1行为要求.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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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其他要求
服务记录
6评价与改进
组织评估
持续改进
参考文献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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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温州市生态环境促进中心、温州市环保志愿者联合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章松来、万哲慧……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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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及服务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的组织建设、服务管理及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的建设及服务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40143—2021志愿服务组织基本规范
MZ/T148—2020志愿服务基本术语
3术语和定义
MZ/T148—202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态环境ecologicalandenvironmental
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数量与质量的总称,是关系到社
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复合生态系统。
3.2
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ecologicalandenvironmentalvolunteerorganization
依法成立,以开展生态环境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以下简称“志愿服务组织”)
注: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
3.3
志愿服务活动volunteeractivity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或参与的志愿服务行为。
[来源:MZ/T148-2020,2.5]
3.4
志愿服务项目volunteerproject
在一定的周期内,面向特定服务对象或领域开展的,具有明确的服务目标、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
服务保障的志愿服务活动。
[来源:MZ/T148—2020,2.6]
4组织建设
4.1机构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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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机构
应根据组织的特点、工作需要等划分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并明确部门职责。
4.1.2人员
4.1.2.1管理人员
应配备管理人员,可以是专职或兼职,并明确管理人员职责与权限。管理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a)热心生态环境保护公益事业,具有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精神;
b)熟悉有关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c)具备良好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掌握有关生态环境专业知识及技能;
d)尊重服务对象和志愿者;
e)参加与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志愿者管理等相关的专业培训。
4.1.2.2志愿者
应根据志愿服务需求和志愿服务岗位设置情况组织招募志愿者,并明确志愿者职责与权限。志愿者
应满足下列要求:
a)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应在其监护人陪同下或者经其监护人
同意,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技能、体力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生态环境志愿服务活动;
b)热心生态环境保护公益事业,具有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精神;
c)具备与其从事的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相适应的知识、技能等,如环保讲师志愿者应具有较强的
策划、组织、协调能力,宜具有讲师资格证;巡河活动志愿者宜获得民间河长聘书;
d)具有从事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相适应的身体条件;
e)具有从事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相适应的心理条件;
f)能够服从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安排。
办公基础设施
应具有与工作业务或工作范围相适应的办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a)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场所面积应不小于50m2;
b)配备信息化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等。
服务物资
4.3.1应配备能体现志愿者身份、印有生态环境志愿服务标志标识的物品,如马甲、袖标、帽子等。
4.3.2应配备开展生态环境志愿服务所需的物资,如影音设备、演出服饰、宣讲必备工具等。
制度建设
应建立满足开展组织建设与服务管理需求的相关制度并实施,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a)组织内部议事决策制度;
b)日常管理制度;
c)人事管理制度;
d)财务管理制度;
e)志愿者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制度;
f)志愿服务记录信息管理制度;
g)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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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安全管理制度。
工作体系建设
4.5.1服务管理体系
应建立服务管理体系,体系建设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a)建立全面有效的评估管理体系,定期开展评估;
b)建立持续改进体系,推进志愿服务组织诚信体系建设;
c)建立应急和风险管理体系;
d)建立志愿者权益保护和反馈体系,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明确沟通的方式和时机;
e)建立投诉处理与改进体系,体系建设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1)定期评估、处理投诉和意见反馈;
2)为公众提供投诉处理和意见反馈的程序和渠道;
3)有专人处理投诉和意见反馈,并完整记录投诉处理信息,包括投诉时间、处置过程、处
置结果以及反馈时间等。
f)建立志愿者进入与退出体系,体系建设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1)通过招募、申请审核、注册、培训等流程后,志愿者方可进入志愿服务组织;
2)建立志愿者退出体系,退出方式及要求见表1。
表1志愿者退出方式及要求
退出方式 | 退出要求 |
自主退出 | 志愿服务组织应根据志愿者自主提出的退出申请,确认信息后,办理退出手续 |
劝导退出 | 对于多次无法取得联系、多次无故不参加志愿活动、违反志愿服务组织规章制度等情况的志愿者,应对其进行劝退,办理退出手续 |
强制退出 | 对于存在违法行为,弄虚作假、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志愿服务组织声誉受损等情况的志愿者,应解除聘任,取消其资格,办理注销退出手续 |
4.5.2服务能力保障体系
应建立服务能力保障体系,体系建设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a)建立培训体系,定期开展志愿服务培训工作,并根据特定需求开展针对性的培训;
b)建立督导疏导体系,为长期、稳定的志愿者开展督导,或针对志愿者的心理、情绪进行疏导;
c)建立保险及补助体系,针对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生态环境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者购买相应
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志愿者提供适量的误餐、交通、通讯等补助;
d)建立沟通交流平台,如网站、公众号或其他对外媒体社交平台。
4.5.3服务激励体系
应建立以精神激励为主的生态环境志愿服务评价和激励体系,通过服务评价、星级认定、典型宣传、
荣誉表彰、优先享受相关服务等方式激励志愿者。其中志愿者星级评定可根据志愿服务时间、服务绩效
等进行,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的累计志愿服务时间分别不宜少于100h、300h、
600h、1000h和1500h。
4.5.4服务经费保障体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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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服务经费保障体系,可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生态环境志愿服务所需的经费,如承接公共服务项
目、参加公益创业和公益创投、申请创新奖项、政府补贴与社会捐赠等。
5服务管理
服务类别
5.1.1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
志愿服务组织应围绕减污降碳、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绿色发展、绿色低碳生活和消费
方式转变等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作和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依托各类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平台,通过线上
线下多种渠道,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a)开展生态文明思想进家庭、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乡村等理论宣讲;
b)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政策法规宣传、讲解;
c)组织重要环保纪念日活动,如在3月12日植树节组织植树造林活动、3月22日世界水日组织
开展珍惜水资源生态环境宣讲活动等;
d)组织污染防治、生活垃圾分类等生态环境标准宣贯活动;
e)开展生态环境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
f)开设生态环境公益课堂;
g)制作生态环境主题文化作品和宣传品;
h)发起绿色倡议;
i)举办圆桌对话;
j)组织自然观察和体验活动。
5.1.2绿色低碳实践
志愿服务组织应在各个生态环境领域组织开展不同类型的绿色低碳实践活动,包括组织志愿者开展
人居环境维护、绿化美化、自然保育、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活动,组织参与绿色生活创建
活动。
5.1.3生态环境技术服务
5.1.3.1志愿服务组织宜以第三方志愿服务主体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
5.1.3.2有开展检验检测相关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应提供检验检测能力培训服务,如污染源取样培训、
检验设备操作培训、检验流程培训、检验表单设计培训等内容。
5.1.4生态环境活动交流
志愿服务组织应围绕生态文明、绿色发展、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等重点领域和主题,组织志愿者
参与文化交流、民间合作等相关活动。
5.1.5生态环境监督
志愿服务组织应组织志愿者依法有序参与监督、曝光和举报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
环境违法行为及影响公众健康的行为,如倾倒垃圾、直排废水等。
5.1.6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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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一些社会公共利益因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环境违法行为等而受到侵害、得不到及时保护的
情况,志愿服务组织可向司法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5.1.7其他志愿服务
根据社会实际需求或志愿者个人申请,开展的其他志愿服务。
服务流程
5.2.1志愿服务活动流程
应符合GB/T40143—2021中7.2的规定。
5.2.2志愿服务项目流程
5.2.2.1立项调研
5.2.2.1.1确定调研内容,调研内容应至少包括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的项目需求、必要性和可行性。
5.2.2.1.2实施调研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a)生态环境志愿服务项目是否满足社会需求,能否界定服务对象的标准和范围;
b)生态环境志愿服务项目能否达到所设立的目标,目标群体的总体状况能否得到改善;
c)投入产出结果和社会影响;
d)项目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e)项目是否可复制、可推广;
f)项目团队与志愿服务项目的匹配程度等。
5.2.2.1.3根据调研情况确定需要立项的,应撰写生态环境项目建议书。生态环境项目建议书应涵盖
项目概要、社会对生态环境的需求、解决问题方案概述、组织和执行团队介绍、项目目标、实现目标的
具体活动及产出、开展项目活动所需要的资源和财务预算、项目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等。
5.2.2.2确定项目
生态环境志愿服务项目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a)符合政策:符合生态环境相关政策引导方向;
b)符合组织发展方向:项目应与志愿服务组织的目标、业务范围、使命和宗旨保持一致;
c)具备可行性:资源可行性、组织可行性、技术可行性、安全可行性等;
d)具备可持续性:财务可持续性、活动可持续性、组织可持续性、技术可持续等;
e)具备创新性:项目的创新性可体现在内容新颖、需求创新、解决问题的方法创新等。
5.2.2.3项目策划
5.2.2.3.1生态环境志愿服务项目策划应考虑志愿服务组织的人员配备、群众参与、协调能力及各种
资源影响。
5.2.2.3.2生态环境志愿服务项目方案应包含项目概述及目标、项目实施计划、项目主要成果、经费
及宣传、项目创新性、风险分析及应对预案等。
5.2.2.3.3生态环境志愿服务项目实施计划应包括拟开展的具体活动或提供的服务、任务分解及时间
进度计划、协调管理机构的组成、参与人员及职责、活动地点、所需物资等。
5.2.2.4项目运行
5.2.2.4.1物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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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生态环境志愿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物资的采购及采购进度控制、协调借
用、替代、资源的选择等。
5.2.2.4.2人员分配
5.2.2.4.2.1依据生态环境志愿服务项目方案对项目各岗位所需的人员进行合理安排,并做好人员储
备。
5.2.2.4.2.2有GB/T40143—2021中6.4.3规定情形之一的,志愿服务组织应与志愿者签订志愿服务
书面协议,明确服务的内容、时间,约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5.2.2.4.3服务进度和现场管理
5.2.2.4.3.1服务现场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物资采购进度、活动进度、资金筹措进度及其他工作进度等,
可采用定期检查、定期汇报进度等方式进行服务进度和现场管理。
5.2.2.4.3.2制定并落实志愿者排班计划,根据工作内容安排志愿者轮岗轮休,做好志愿者考勤,出
现志愿者上岗异常情况,应与志愿者及时沟通。
5.2.2.4.4服务质量管理
做好生态环境志愿服务项目质量管理,确定需要控制质量的环节,如志愿服务环节、技术操作环节、
设备效率等。
5.2.2.4.5工作督导
项目组织者应做好志愿者督导工作,对志愿者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指导和帮助。
5.2.2.4.6应急及风险管理
项目组织者应做好项目运行过程中的应急及风险管理工作,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状况和风险进行预判
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化解风险。
5.2.2.5项目评估
志愿服务组织宜根据志愿服务时间和质量,对项目达成的绩效进行评估确认。
服务要求
5.3.1行为要求
5.3.1.1服务人员态度应温和,宜使用“你好”、“请”、“谢谢”和“再见”等文明用语。
5.3.1.2应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未经服务对象本人同意,不公开或泄露其有关信息。
5.3.1.3不应向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不应以志愿服务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
5.3.2其他要求
5.3.2.1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
容协商一致并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3.2.2征得志愿者同意后,志愿服务组织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将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
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5.3.2.3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宜规范使用生态环境志愿服务标志。
服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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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GB/T40143—2021中6.5的规定。
6评价与改进
组织评估
6.1.1应实行组织内部日常监管和行业自律,接受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
6.1.2可采用自评或第三方评价的方式定期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办公基础设施、服务物资、制度建设、
工作体系建设、服务实施情况等进行评估,具体评价内容见第4章和第5章。
持续改进
6.2.1可通过对投诉意见、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分析,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6.2.2应对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评价,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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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志愿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
[2]《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3]《关于推动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环宣教〔2021〕49号)
[4]《浙江省志愿者激励办法(试行)》(浙民慈[2021]123号)
8
《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及服务管理规范》
温州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一、项目背景
(一)全市现状
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
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
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
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提高市场主体和
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
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文件重点提出要健全环境治理
全民行动体系,强化社会监督、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和提高公民环
保素养。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中,生态环境志愿组织(以下简称“志
愿组织”)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参与力量,对推动生态环境实现持续性
好转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目前温州共有120余家环保社会组织,
35000多名环保志愿者,其中,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有30家、在
社区备案登记管理的有70家、高校环保社团有20多家。
(二)国内外、省内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及其与之关系
1、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有:《志愿服务条例》《浙江省志愿服
务条例》、《关于推动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江
省志愿者激励办法(试行)》。以上四份文件对本标准的制订提供了
基本依据,同时结合温州市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服务的现状及未来
发展趋势,明确组织建设、服务管理及评价与改进的要求,旨在为生
态环保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活动时提供一份指导性的技术性文件。
2、国内外标准情况
国外无与关于生态环保志愿服务组织的的相关现行标准。
现有国内标准情况:
GB/T40143-2021志愿服务组织基本规范
MZ/T148-2020志愿服务基本术语
MZ/T061-2015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
DB33/T2188大型赛会志愿服务岗位规范
DB33/T2262-2020旅游志愿者服务规范
DB33/T2308-2021文化志愿服务管理规范
但上述标准均不是专门针对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及服务
管理的相关标准,如GB/T40143-2021是适用于所有志愿服务组织的
运行和管理,服务范围较为笼统,无专门针对生态环保志愿服务组织
应开展的哪些具体服务,无法指导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
作,适用性不强。而浙江省地方标准均为其他类型社会服务组织,暂
无关于生态环境志愿组织相关的地方标准。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温州市高度重视志愿服务组织的培育扶持和管理引导工
作,是全省乃至全国志愿服务组织最活跃地区之一。志愿服务组织在
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实践体验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
为政府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力量。但由于志愿服务组织较为
松散、专业知识不足等问题,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事
业发展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志愿服务组织松散;专业素质
不高;服务内容单一,参与深度有待提升。
综上,为提升管理效率、提高志愿者专业素质、保证服务内容多
样性及深入性,本标准从组织建设、服务管理、评价与改进三方面入
手,深入和细化人员专业性要求、服务内容、退出机制等内容,旨在
有效引导志愿者充分发挥保护生态环境的能动力,让更多的志愿服务
组织开展切实有效的服务,发挥管理延伸作用,引领广大的生态环境
志愿组织深度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
(四)对政府监管、行业规范、产业发展所起的支撑作用
从整个温州地区来看,志愿服务组织在数量和活跃度上都处于全
国领先水平,有必要收集和总结符合温州当地地域特色和人文特色的
服务内容,研制一份志愿服务组织在开展服务时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发挥管理延伸作用,引领广大的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深度参与生态
环境保护事业。该标准的制定实施可为政府监管部门提供明确监管依
据,也为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操作性强、规范化的指导依据。
二、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立项申请,经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
相关人员就项目进行论证,通过并印发了《关于下达2022年第一批
温州市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的函》(温市监函〔2022〕14号),立项
名称为《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及服务管理规范》。
(二)协作单位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州生态环境促进中心、温州市环保志愿者
联合会、温州佳合标准化信息技术事务所......
(三)主要工作过程
1、2021年10月-2021年12月。梳理现有政策文件,确定标准
研制思路与方向,进行项目前期调研,初步形成标准内容框架及标准
研制计划。
2、2022年1月-2021年5月。编写标准草案、地方标准项目申
报书,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立项申请材料,后续根据专家审
查意见对标准草案及申报书进行完善,再次提交申请后参加立项论证
答辩并通过论证。
3、2022年6月中上旬。确定起草组名单及参与研讨会人员名单,
结合立项论证的结论及专家意见,完善标准草案并编写编制说明。
4、2022年6月22日。邀请市生态环境局、市治水办、团市委、
市标准化科学研究院、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市质量促进会相
关单位领导专家以及永嘉县绿色环保志愿者协会、瑞安市民间河长协
会、平阳县环保志愿者协会、乐清市环保公益协会、南塘大妈护河队
等社会组织(协会)负责人,召开标准研讨会,会上主要提出以下意
见:
a)标准名称建议增加“保护”二字,即“生态环境保护志愿
服务组织……”(经标准研制工作组讨论,决定标准名称在评审会再
提出修改,前期先不做改动);
b)建议增加服务组织的培训、组织打造项目的相关内容;
c)“电子档案管理应符合GB/T39784的规定,纸质档案管理
应符合DA/T31的规定”,行标、国标档案管理要求过于专业,志愿
服务组织可能达不到,表述需要再完善;
d)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长需考虑实际情况,培训时长应不少于
40学时/年可能达不到;
e)组织建设的内容框架建议再调整,;
f)志愿者任职资格建议不要有年龄、学历上的门槛;
g)志愿服务数字化平台不要限定于省级,不要明确是哪一级;
h)授予“生态环境志愿者”荣誉称号的表述需要再修改完善,
因为目前志愿者本身就是生态环境志愿者,可以“先进”,“优秀”
或者“最美”这样的词;
i)“服务提供”改为“服务管理”;
j)服务内容概念范畴要明确,是否有交叉。各项服务内容标
题应该相对要大一点;
k)志愿组织应提供检验检测能力培训服务,专业性较强,是
否需放宽;
l)建议增加公益诉讼内容;
m)“评价与改进”规定应符合GB/T40143—2021中第8章的
规定,但GB/T40143—2021是有规范性和资料性的,标准高,是否
改写。
5、2022年7月中上旬。根据研讨会专家意见和讨论结果,修改
标准及标准编制说明,形成征求意见稿,材料提交至温州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审核。
6、2022年7月下旬-2022年8月下旬。征求意见稿审核通过后,
在官网上发布征求意见,同时通过微信、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利益相
关方定向征求意见,按要求征求意见的时间为1个月。
7、2022年8月下旬-2022年9月初。汇总各相关方的意见回复,
起草组内部进行讨论,确定意见是否采纳,并对不采纳的意见进行回
复,再次修改完善标准及编制说明,形成标准送审稿。
8、2022年9月中上旬。整理汇总标准送审资料,确定拟推荐的
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为9位),材料提交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
核。
9、2022年9月下旬。送审材料审核通过后,温州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协调、确定会议时间及地点,邀请专家参会,召开标准评审会。
10、2022年10月中上旬。起草组就评审结论对标准进行讨论和
修改,形成报批稿,评审专家最终确认后,材料提交报温州市温州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报批。
11、2022年10月下旬-2022年11月。标准报批稿公示,等待标
准发布。
(四)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万哲慧、章松来(主要起草人/协调标准研制过程的各项活动)、
金爱蝶……
二、详述地方标准编制的原则、主要技术内容确定的论据;地方标准
修订项目还应当列出和原标准主要差异情况
(一)地方标准编制的原则
标准研制工作组遵循标准“统一性、协调性、适用性、一致性、
规范性”的编制原则,参考了《志愿服务条例》、《浙江省志愿服务
条例》、《关于推动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江省
志愿者激励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温州市
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服务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编制。
(二)主要技术内容确定的论据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的组织建设、服务管理及评
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的建设及服务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以下规范性文件:
GB/T40143—2021志愿服务组织基本规范
MZ/T148—2020志愿服务基本术语
3、术语和定义
MZ/T148—202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生态环境(详见标准文本3.1)
生态环境是“由生态关系组成的环境”的简称,是指影响人类生
存与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数量与质量的
总称,是关系到社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复合生态系统。
3.2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详见标准文本3.2)
该定义是参考MZ/T148—2020中4.1“志愿服务组织”定义和
结合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的特点进行明确的,即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
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生态环境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以
下简称“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
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
3.2志愿服务活动(详见标准文本3.3)
该定义是参考MZ/T148—2020中2.5“志愿服务活动”定义进
行明确的,即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或参与的志愿服
务行为。
3.4志愿服务项目(详见标准文本3.4)
该定义是结合MZ/T148—2020中4.1“志愿服务组织”定义进
行明确的,即志愿服务组织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
营利性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
会等组织形式。
4、组织建设
4.1机构及人员(详见标准文本4.1)
组织建设的首要建议要求为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的配备,本标准中
规定应根据组织的特点、工作需要等划分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
并明确部门职责;人员则是分为管理人员和志愿者两类,管理人员可
以是专职或兼职,其资格条件参考GB/T40143-2021中4.2的要求,
其中需明确为生态环境相关的能力、培训等,志愿者则应根据志愿服
务需求和志愿服务岗位设置情况组织招募,招募的要求则是结合GB/T
40143-2021中4.3、《志愿服务条例》和《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中
队志愿者的规定进行明确的,其中较为重要的一条为:应具备与其从
事的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相适应的知识、技能等,如环保讲师志愿者应
具有较强的策划、组织、协调能力,宜具有讲师资格证;巡河活动志
愿者宜获得民间河长聘书,对生态环境志愿者的知识、技能要求还是
比较高的。
4.2办公基础设施(详见标准文本4.2)
稳定的办公场地及配套设施能让环保志愿者积极参与环保工作,
本标准规定具有与其业务或工作范围相适应的办公条件,包括但不限
于:
a)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场所面积应不小于50m2;
b)配备信息化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等。
4.3服务物资(详见标准文本4.3)
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时,需配备相应的物资及统一标志标识,
并宜为参与志愿组织的志愿者提供餐饮、交通等补贴,在经费筹集方
面,可通过政府经费支持、社会资金募集、创新奖项申请等渠道进行
筹集,以确保志愿服务的顺利开展。
4.4制度建设(详见标准文本4.4)
制度是规范志愿组织运行、志愿者服务的有效方式,应建立满足
开展组织建设与服务管理需求的相关制度并实施,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a)组织内部议事决策制度;
b)日常管理制度;
c)人事管理制度;
d)财务管理制度;
e)志愿者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制度;
f)志愿服务记录信息管理制度;
g)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h)安全管理制度。
以上制度参考GB/T40143-2021中第5章的制度管理相关内容。
4.5工作体系建设(详见标准文本4.5)
工作体系也是组织建设的重要建设内容之一,本标准主要建设的
机制有服务管理体系、服务能力保障体系、服务激励体系、服务经费
保障体系,来为后续服务的开展提供体系保障。其中服务管理体系包
括评估管理体系、持续改进体系、应急和风险管理体系、志愿者权益
保护和反馈体系、投诉处理与改进体系、志愿者进入与退出体系的建
设要求;服务能力保障体系包括培训体系、督导疏导体系、保险及补
助体系、沟通交流平台的建设要求;服务激励体系建立以精神激励为
主的生态环境志愿服务评价和激励体系,通过服务评价、星级认定、
典型宣传、荣誉表彰、优先享受相关服务等方式激励志愿者。其中志
愿者星级评定可根据志愿服务时间、服务绩效等进行,一星级、二星
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的累计志愿服务时间分别不宜少
于100h、300h、600h、1000h和1500h;服务经费保障体系规定了可
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生态环境志愿服务所需的经费,如承接公共服务项
目、参加公益创业和公益创投、申请创新奖项、政府补贴与社会捐赠
等。
5、服务管理(详见标准文本第5章)
5.1服务类别(详见标准文本5.1)
为更好的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及其重要性,努力引导人们树立
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普及并进一步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
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本标准依据《关于推动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发展的
指导意见》中“三、丰富内容形式”要求和温州市现有志愿组织的服
务内容,对服务内容做了总结归纳,包括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和科学普
及、绿色低碳实践、生态环境技术服务、生态环境活动交流、生态环
境监督、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其他志愿服务。
5.2服务流程(详见标准文本5.2)
5.2.1志愿服务活动流程(详见标准文本5.2.1)
志愿服务活动流程应符合GB/T40143—2021中7.2的规定。
5.2.2志愿服务项目流程(详见标准文本5.2.2)
为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扎实推进,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
监管体系,强化管理责任,全面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及组织工作
水平,为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增强服务理念,让服务
项目更加有可行性、可持续性、创新性、可操作性等。本标准结合温
州市现有志愿组织的志愿服务项目流程,对生态环境志愿服务项目流
程做出了总结归纳,包括立项调研、确定项目、项目策划、项目运行、
项目评估,其中项目运行包括物资管理、人员分配、服务进度和现场
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工作督导、应急及风险管理。
5.3服务要求(详见标准文本5.3)
为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及组织的素质和文化水平,本标准规
定了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服务行为及其他要求,包括使用文明用语、
尊重服务对象,不泄露其有关信息、不收取报酬、使用志愿服务标识
等。
5.4服务记录(详见标准文本5.4)
服务记录应符合GB/T40143—2021中6.5的规定。
6、评价与改进(详见标准文本第6章)
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工作,促进生态环境志愿服务规范
化、常态化,加快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本标
准参考GB/T40143—2021中第8章,明确了组织评估、持续改进的
要求,其中组织评估的内容区别于GB/T40143—2021中第8章的要
求,结合温州志愿服务组织的实际情况和标准内容要求,评估内容为
办公基础设施、服务物资、制度建设、工作体系建设、服务实施情况
等,具体评价内容见第4章和第5章。
(三)地方标准修订项目还应当列出和原标准主要差异情况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无此项内容。
四、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本标准无重大意见分歧。
五、该地方标准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关系
暂无专门适用于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的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省地方标准。
六、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及贯彻实施标准的日期、要求、措施等建议
(一)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
本标准的制定对推动生态环境实现持续性好转有着不可替代的
作用。对温州市积极探讨环保组织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和困难,
并提出破题之策。高效的发动社会各界和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
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意义重大,
为完成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的总目标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实
践。同时,本标准是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首个提出生态环境志愿服
务组织的地方性标准,标准经发布实施后,还可向全省进行推广。
(二)贯彻实施标准的日期、要求、措施等建议
本标准计划于2022年10月完成报批。标准发布实施后,后续由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单位,开展全市区域内生态环境志愿组织工作
规范的标准化建设和达标工作。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无。
《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及服务管理规范》标准研制工作组
2022年7月30日
ICS27.140
CCSP55
3303
温州市地方标准
DB3303/TXXXX—XXXX
民间河长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forfolkriverchief
(征求意见稿)
(本草案完成时间:20220730)
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03/TXXXX-XXXX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分类..Y
5工作保障1
6进入:2
6.1自主注册:2
6.2组织招募.2
6.2.1申请..2
6.2.2接受聘用.
2
6.2.3注册.3
培训..3
8工作要求:3
8.1工作内容.3
3 |
投诉受理.44 |
8.1.1巡查..3
8.1.2宣传劝阻.
8.1.3
8.1.4信息沟通.
8.2工作程序4
8.3安全要求.4
8.4工作形象,4
9退出..4
9.1自主退出.4
9.2劝导退出:4
9.3强制退出·5
10评价与改进.5
10.1评价..5
10.2改进.5
附录A(资料性)绿水币积分规则.6
附录B(资料性)巡查情况记录表7
参考文献…8
DB3303/TXXXX—XXXX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温州市生态环境促进中心、温州市环保志愿者联合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万哲慧、章松来、项炳义……
II
DB3303/TXXXX—XXXX
民间河长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民间河长的分类、工作保障、进入、培训、工作要求、退出、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民间河长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民间河长folkriverchief
社会各界代表志愿参与水域环境治理监督、评价、宣传、联络等工作,对公众负责,独立行使社会
监督权的水环境保护志愿者。
绿水币lucidwatercredits
公众参与巡查、举报问题、分享巡查故事、参加治水护水公益活动、宣传推广等事项时获得的一种
激励形式。
4分类
民间河长根据进入方式分为:
a)自主注册型民间河长;
b)组织招募型民间河长。
5工作保障
民间河长开展工作应有组织保障、物资保障、信息化保障、激励保障、经费保障,具体保障内容及
要求见表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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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工作保障
保障类型 | 保障内容及要求 |
组织保障 | 市治水办、各县(市、区、功能区)治水办提供组织保障,以上组织主体负责民间河长招募、注册审核、培训、表彰激励及物资配备、信息化平台建设与维护等内容,并具备巡河方案制定、制度制定的能力,制度包括但不限于:a)信息报送与共享制度;b)考核与奖惩制度;c)绿水币制度(绿水币积分规则可参考附录A)。 |
物资保障 | 宜配备开展民间河长活动所需的物资,如印有民间河长工作标志标识的服装、帽子、袖标、手电筒、简易检测设备等 |
信息化保障 | 建有“公众护水绿水币”等民间河长信息管理平台,民间河长信息管理平台功能应能满足民间河长巡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a)注册功能;b)定位功能;c)拍照上传功能;d)巡河过程记录功能;e)公益活动信息发布功能。 |
激励保障 | 开展志愿服务且服务效果较好的民间河长,可获得公众护水“绿水币”兑换奖励、媒体宣传报道、“优秀民间河长”等相关荣誉表彰和奖励 |
经费保障 | 具备公众护水“绿水币”兑换费用、优秀民间河长奖励费用等的经费保障 |
6进入
自主注册
任何公民可通过“公众护水绿水币”等信息化平台自主注册,注册后应完善联系号码、所属地区、
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
组织招募
6.2.1申请
有意愿申请的个人应根据民间河长组织主体招募要求提交报名申请,申请民间河长的个人应具备下
列条件:
a)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b)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觉悟及文化素质,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c)热心环境保护公益事业,富有志愿服务精神;
d)具备能到河湖周边巡查的便利条件,有时间且能长期坚持开展河湖保护工作;
e)具备宣传、巡查、监督和示范河湖保护的意愿和能力;
f)能熟练使用智能手机拍、发照片,具备一定文字撰写、编辑能力以及良好的沟通能力;
g)有环境保护工作经历或者熟悉水环境水生态保护专业知识的优先。
6.2.2接受聘用
2
DB3303/TXXXX-XXXX
通过民间河长组织主体审核的个人,应与民间河长组织主体签定聘用协议并接收聘书,协议书上应
明确民间河长的权利、义务、安全责任等内容,民间河长聘期宜为两年。
6.2.3注册
民间河长可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公众护水绿水
币”等信息化平台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民间河长组织主体进行注册。
7培训
7.1组织招募型民间河长应接受入职培训和常规培训,自主注册型民间河长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是否参
与培训。入职培训应在审核注册通过后一个月内进行,常规培训宜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
7.2民间河长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参与培训。
7.3入职培训内容应包括水环境保护知识、“公众护水绿水币”等信息化平台操作要求、工作要求(包
括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等)、安全知识等。
7.4常规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环保专业知识、安全知识等。
8工作要求
8.1工作内容
8.1.1巡查
8.1.1.1民间河长按规定的巡查周期和巡查事项对相应水域进行巡河,检查责任水域管理机制的实施
情况,收集河流治水相关信息,其中自主注册型民间河长巡查每个月应不少于1次,组织招募型民间河
长巡查每半个月应不少于1次,但每个月巡查均应不多于10次。
8.1.1.2巡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是否存在10m以下的生活垃圾或建筑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等现象
b)是否存在工农业固体废物或10m以上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等现象;
c)有无漂浮或病死动物和有毒固废;
d)堤坝、水闸等水利设施是否存在损毁、开裂、设施杂乱现象;
e)有无明显河湖游积;
)河长、排污口等标识标牌设置是否规范,维护、信息更新是否及时
g)是否存在河道违建问题;
h)是否存在侵占水域问题;
i)是否有新增非法排污口;
j)是否存在非法电鱼、网鱼、毒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k)是否存在污水直排、偷排、漏排问题;;
1)是否存在非法采砂现象。
8.1.2宣传劝阻
8.1.2.1应在水域周边的村(居)民中开展水域保护的宜传教育,宣传治河政策,带动村(居)民护
河爱水。
8.1.2.22开展任何公民相关破坏水环境行为的劝阻工作,对督促处理无效行为或劝阻无效的,可通过
“公众护水绿水币”等信息化平台向组织主体报告。
3
DB3303/TXXXX-XXXX
8.1.3投诉受理
组织招募型民间河长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时,应如实记录和登记,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应进行核实,
同时向组织主体报告。
8.1.4信息沟通
8.1.4.1组织招募型民间河长应收集及反映公众意见,参与发动河流相邻村社区组织村(居)民制定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水域保护义务以及相应奖惩机制作出约定。
8.1.4.2组织招募型民间河长应参与和动员公众与组织主体的互动沟通。
8.2工作程序
8.2.1民间河长可登录信息化平台开展巡查工作,组织招募型民间河长也可由组织主体统一组织开展
巡查工作。
8.2.2民间河长应记录每次巡查情况及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宜在“公众护水绿水币”等信息化平
台上撰写巡查日志;巡河地段网络不佳时,可按附录B的要求填写《巡查情况记录表》并在3个工作日
内将信息上传信息化平台。
8.2.3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向组织主体报告,请求协调解决和落实。
8.2.4组织招募型民间河长应全程跟踪落实整治情况、问题整改情况。
8.3安全要求
8.3.1巡查时应注意保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
8.3.2
开展涉水工作时,应穿戴救生防护装备,宜采用团队形式。
8.3.3应有应对自然灾害、消防及其他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
8.4工作形象
8.4.1民间河长在开展服务时,态度应温和,宜使用“您好”、“请”、“谢谢”和“再见”等文明
用语。
8.4.2在问询监督对象时,应认真听取并耐心做好宣传和解释。
8.4.3开展有组织的巡查活动时,宜统一穿着印有民间河长工作标志标识的服装、帽子、袖标等。
9退出
9.1自主退出
9.1.1
自主注册型民间河长可在“公众护水绿水币”等信息化平台上自主退出。
9.1.2组织招募型民间河长应向组织主体提出退出申请,经组织主体审核确认后办理退出手续。
9.2劝导退出
组织招募型民间河长出现以下情况时,组织主体应对其进行劝退并办理退出手续
a)多次无故不参加巡查活动;
b)以民间河长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和与护河保护无关的活动;
c)擅自接受第三方资助和赞助,或以民间河长名义炒作自己和他人,做非法、欺骗或谋求私利
的行为;
d)利用媒体和互联网恶意炒作,或将未经核实的信息擅自在微信、微博或互联网等煤体上传播。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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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以执法者身份制止或处置河库违法行为;
f)将民间河长服装及工作证件等转借他人;
g)评价不合格;
h)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强制退出
9.3.1对于存在违法行为、弄虚作假、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民间河长组织声誉受损等情况的组织招
募型民间河长,应由组织主体解除聘任,取消其资格并办理注销退出手续。
9.3.2对于长时间未开展工作的自主注册型民间河长,由组织主体强制退出。
10评价与改进
评价
组织招募型民间河长应开展自我评价或由组织主体进行评价,组织主体应根据组织招募型民间河长
巡查的次数、时长、社会效果和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价,组织主体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奖励
或退出。
改进
组织招募型民间河长应根据评价结果和反馈的意见,制定改进措施,及时优化调整工作方式。
A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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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
附录A |
(资料性) |
绿水币积分规则 |
绿水币积分规则见表A.1。
表A.1绿水币积分规则
序号 | 事项 | 积分规则 |
1 | 巡查 | 每次徒步巡查时间超过10分钟且长度超过500米的,得15分。(每天最多巡查2次;每月最多巡查10次) |
2 | 举报问题 | 发现问题并通过小程序或APP举报的,经审核属实的,每件得50分;对问题处置结果进行评价的,再得5分。(同一问题重复举报的计1件) |
3 | 巡查日志 | 发布自己的巡查故事,经审核通过的,一次得10分;巡查故事被市治水办录用的,再得40分。 |
4 | 公益活动 | 上报自己参加治水护水公益活动的,经审核通过的,一次得10分。参加由各地治水办、市民间河长联盟等单位组织的“五水共治”相关公益活动,由市治水办统一审核、发放“绿水币”。 |
5 | 分享推广 | 每邀请1个新用户,得5分。阅读相关信息、文章,每篇得2分;分享、点赞相关信息、文章,每次得2分。(本项每天最多得10分;每月最多50分) |
6 | 活跃度 | 每天登陆微信小程序或者APP,给予1分。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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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
附录B |
(资料性) |
巡查情况记录表 |
巡查情况记录表见表B.1。
表B.1巡查情况记录表
巡查人员信息 | 巡查人员信息 | 巡查人员信息 | 巡查人员信息 | 巡查人员信息 | 巡查人员信息 |
姓名 | 手机号码 | 巡查时间(月/日/时) | |||
河流信息 | 河流信息 | 河流信息 | 河流信息 | 河流信息 | 河流信息 |
河流名称 | 河流名称 | 河流名称 | 河流地址 | 经纬度(由“公众护水绿水币”等信息化平台提供,截取两位数) | 经纬度(由“公众护水绿水币”等信息化平台提供,截取两位数) |
序号 | 问题描述 | 问题描述 | 若存在问题,请在对应表格打“√” | 备注 | 备注 |
1 | 零星垃圾与固废(10m2以下) | 零星垃圾与固废(10m2以下) | |||
2 | 垃圾与固废(10m2以上) | 垃圾与固废(10m2以上) | |||
3 | 漂浮或病死动物和有毒固废 | 漂浮或病死动物和有毒固废 | |||
4 | 堤坝、水闸等水利设施损毁 | 堤坝、水闸等水利设施损毁 | |||
5 | 河湖淤积 | 河湖淤积 | |||
6 | 河长、排污口等标识标牌问题 | 河长、排污口等标识标牌问题 | |||
7 | 河道违建 | 河道违建 | |||
8 | 侵占水域 | 侵占水域 | |||
9 | 新增非法排污口 | 新增非法排污口 | |||
10 | 电鱼、网鱼、毒鱼 | 电鱼、网鱼、毒鱼 | |||
11 | 污水直排、偷排、漏排 | 污水直排、偷排、漏排 | |||
12 | 非法采砂 | 非法采砂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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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浙江省河长制规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
[2]DB33/T2361《河(湖)长制工作规范》
[3]《温州市治水办(河长办)关于印发<温州市公众护水“绿水币”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温治水办〔2021〕6号)
8
《民间河长工作规范》
温州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一、项目背景
(一)全市现状
温州现已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环保组织和公
众共同参与的全民治水格局,同时也概括出了创新民间河长运行和服
务的“优化一支队伍、规范一套制度、搭建一批载体”的做法,也形
成了民间河长主动巡河、发现问题、报送问题、监督治水护水工作机
制,与基层行政河(湖)长形成合力,将问题解决在基层,推动形成
全民治水格局。同时,为了更好运行民间河长志愿服务,促进河水治
理,在数字化建设大环境下,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还推出“公众护水绿
水币”微信小程序平台,该平台贯穿河长申请注册、记录巡河过程、
巡河后编制巡河日志全过程,并推出“绿水币”巡河奖励机制,提高
民间河长工作的主动性及积极性。
2019年,在总结基层护河队伍运行创新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民
间河长这一举措,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争当民间河长,主动参与巡河、
发现问题等工作,切实推动“五水共治”工作进程,推动形成全民治
水格局。使大量的民间个体参与其中,至2021年11月底,累计注册
民间河长超6.42万人,开展巡河活动8.14万余次,发放“绿水币”
179.5万个,帮助发现问题3134个。
(二)国内外、省内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及其与之关系
1、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与本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国
务院办公厅,2016)、《浙江省河长制规定》(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2017第四十三次会议),前者文件提出了行政河长工作总体要求、
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后者文件则是对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村
级五级河长提出工作职责要求及工作内容,以上两份文件均针对行政
性质河长,与本标准对象不同。但在《浙江省河长制规定》文件第九
条中指出“鼓励组织或者聘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水域巡查
的协查工作”,为本标准的研制提供了政策支持。
同时,本次以《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2018
第3号)、《浙江省志愿者激励办法(试行)》(省文明办、民政厅,
2021)等相关法规、政策为引导,结合温州市现行的民间河长实践工
作经验及要求制订本文件,指在上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下,研制一
份供民间河长运行和服务的技术性文件,为政府部门及民间志愿团体
提供技术工具。
2、国内外标准情况
国外无与民间河长工作规范的相关现行标准。
国内暂无与民间河长工作规范的相关国、行标准,浙江省级地方
标准有DB33/T2361—2021《河(湖)长制工作规范》,但该标准适
用行政河长制,与本次标准对象不同。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随着民间河长队伍的不断壮大,沟通机制出现不畅通(如河流巡
查情况、问题反馈情况等信息沟通不畅)、巡河作业不规范(如工作
内容未明确,巡河时问题导向不清晰)、组织纪律松散(如出现多次
无故不参加巡河活动、以民间河长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和与护河保
护无关的活动)等问题开始显现。为了更好保障及运行民间河长志愿
服务,促进河水治理,在数字化建设大环境下,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目
前推出“公众护水绿水币”微信小程序平台,该平台贯穿河长申请注
册、记录巡河过程、巡河后编制巡河日志全过程,并推出“绿水币”
巡河奖励机制,提高民间河长工作信息沟通及时性、工作规范性及主
动性。此外,瑞安市率先制定并颁布了《瑞安市民间河长制规定》,
对民间河长的职责分工、巡查频次和内容、巡查记录、问题发现和处
理、考核奖惩、保障措施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综上,在全民治水大环境已形成的背景下,民间河长队伍也已初
步建成,同时有“绿水币”巡河奖励机制保障、信息化平台的支撑,
为温州制定民间河长工作规范标准提供了坚实基础。本标准在信息化
平台建设要求、巡河工作内容、巡河工作要求、退出机制等内容提出
规范要求,为规范民间河长工作制定一套全面、长效的标准。
(四)对政府监管、行业规范、产业发展所起的支撑作用
该标准的制定实施可为政府监管部门提供明确监管依据,也为民
间河长志愿者提供操作性强、规范化的指导依据,能够进一步推动温
州市民间河长工作发展,使我市民间河长工作更接地气、更切实际、
更具活力。
二、工作简介
(一)任务来源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立项申请,经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
相关人员就项目进行论证,通过并印发了《关于下达2022年第一批
温州市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的函》(温市监函〔2022〕14号),立项
名称为《民间河长工作规范》。
(二)协作单位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州生态环境促进中心、温州市环保志愿者
联合会、温州佳合标准化信息技术事务所......
(三)主要工作过程
1、2021年10月-2021年12月。梳理现有政策文件,确定标准
研制思路与方向,进行项目前期调研,初步形成标准内容框架及标准
研制计划。
2、2022年1月-2021年5月。编写标准草案、地方标准项目申
报书,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立项申请材料,后续根据专家审
查意见对标准草案及申报书进行完善,再次提交申请后参加立项论证
答辩并通过论证。
3、2022年6月中上旬。确定起草组名单及参与研讨会人员名单,
结合立项论证的结论及专家意见,完善标准草案并编写编制说明。
4、2022年6月22日。邀请市生态环境局、市治水办、团市委、
市标准化科学研究院、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市质量促进会相
关单位领导专家以及永嘉县绿色环保志愿者协会、瑞安市民间河长协
会、平阳县环保志愿者协会、乐清市环保公益协会、南塘大妈护河队
等社会组织(协会)负责人,召开标准研讨会,会上主要提出以下意
见:
a)明确民间河长的类型,是否是指“公众护水绿水币”注册
形式的;
b)民间河长的定义需再完善,如“评估”一词太专业,建议
改为“评价”;
c)通篇巡查、巡河等词进行统一;
d)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明确基础支撑的要求(如组织、资
源、设施、财物、经费等);
e)民间河长进入的资格条件建议放宽,不要对年龄、学历进
行限定,考虑实际情况;
f)“培训”内容应另起一个章节,不应放在“进入机制”;
g)工作内容的表述建议口语化,通俗化,部分内容结合实际
情况再修改完善;
h)安全要求增加应急预案的要求;
i)“自主申报退出”改为“自主退出”;“注销退出”改为
“强制退出”,“劝导退出”建议增加评价不合格的情形。
5、2022年7月中上旬。根据研讨会专家意见和讨论结果,修改
标准及标准编制说明,形成征求意见稿,材料提交至温州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审核。
6、2022年7月下旬-2022年8月下旬。征求意见稿审核通过后,
在官网上发布征求意见,同时通过微信、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利益相
关方定向征求意见,按要求征求意见的时间为1个月。
7、2022年8月下旬-2022年9月初。汇总各相关方的意见回复,
起草组内部进行讨论,确定意见是否采纳,并对不采纳的意见进行回
复,再次修改完善标准及编制说明,形成标准送审稿。
8、2022年9月中上旬。整理汇总标准送审资料,确定拟推荐的
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为9位),材料提交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
核。
9、2022年9月下旬。送审材料审核通过后,温州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协调、确定会议时间及地点,邀请专家参会,召开标准评审会。
10、2022年10月中上旬。起草组就评审结论对标准进行讨论和
修改,形成报批稿,评审专家最终确认后,材料提交报温州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申请报批。
11、2022年10月下旬-2022年11月。标准报批稿公示,等待标
准发布。
(四)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万哲慧、章松来(主要起草人/协调标准研制过程的各项活动)、
金爱蝶……
二、详述地方标准编制的原则、主要技术内容确定的论据;地方标准
修订项目还应当列出和原标准主要差异情况
(一)地方标准编制的原则
标准研制工作组遵循标准“统一性、协调性、适用性、一致性、
规范性”的编制原则,参考了《浙江省河长制规定》、《温州市公众
护水“绿水币”管理制度(试行)》以及省级地方标准DB33/T2361
—2021《河(湖)长制工作规范》等相关文件和标准,根据温州市的
实际工作实践进行编制。
(二)主要技术内容确定的论据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间河长的分类、工作保障、进入、培训、工作要
求、退出、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民间河长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1民间河长(详见标准文本3.1)
结合温州民间河长实践工作,将民间河长定义为“社会各界代表
志愿参与水域环境治理监督、评价、宣传、联络等工作,对公众负责,
独立行使社会监督权的水环境保护志愿者”。不同于行政性质河长,
民间河长突出志愿参与,发挥群众的主观能动性。
3.2绿水币(详见标准文本3.2)
绿水币的定义是结合《温州市公众护水“绿水币”管理制度(试
行)》中“绿色币”的概念进行明确的,即指公众参与巡河、举报问
题、分享巡河故事、参加治水护水公益活动、宣传推广等事项时获得
的一种激励形式。相比省级地方标准DB33/T2361—2021《河(湖)
长制工作规范》中的定义“社会公众参与治水、护水等工作获得的一
种激励形式”,更为细化、具体。
4、分类(详见标准文本第4章)
民间河长根据进入方式分为:
a)自主注册型民间河长,即可通过“公众护水绿水币”等信息化
平台自主注册的任何公民;
b)组织招募型民间河长,即通过组织招募——申请——聘用等环
节招募进入的民间河长。
5、基本要求(详见标准文本第5章)
本章节结合实践工作,明确了民间河长开展工作应有组织保障、
物资保障、信息化保障、激励保障、经费保障的要求,具体保障内容
及要求见表1。
表1工作保障
保障类型 | 保障内容及要求 |
组织保障 | 市治水办、各县(市、区、功能区)治水办提供组织保障,以上组织主体负责民间河长招募、注册审核、培训、表彰激励及物资配备、信息化平台建设与维护等内容,并具备巡河方案制定、制度制定的能力,制度包括但不限于:a)信息报送与共享制度;b)考核与奖惩制度;c)绿水币制度(绿水币积分规则可参考附录A,绿水币积分规则参考了《温州市公众护水“绿水币”管理制度(试行)》的设置要求,以积分来衡量人的自我价值,反映和考核人的综合表现,从而激励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 |
物资保障 | 宜配备开展民间河长活动所需的物资,如印有民间河长工作标志标识的服装、帽子、袖标、手电筒、简易检测设备等 |
信息化保障 | 建有“公众护水绿水币”等民间河长信息管理平台,民间河长信息管理平台功能应能满足民间河长巡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a)注册功能;b)定位功能;c)拍照上传功能;d)巡河过程记录功能;e)公益活动信息发布功能。进一步提高数字治水护水工作效率 |
激励保障 | 开展志愿服务且服务效果较好的民间河长,可获得公众护水“绿水币”兑换奖励、媒体宣传报道、“优秀民间河长”等相关荣誉表彰和奖励 |
经费保障 | 具备公众护水“绿水币”兑换费用、优秀民间河长奖励费用等的经费保障 |
6、进入(详见标准文本第6章)
6.1自主注册(详见标准文本6.1)
任何公民可通过“公众护水绿水币”等信息化平台自主注册,注
册后应完善联系号码、所属地区、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这是针对
自主注册型民间河长的进入方式。
6.2组织招募(详见标准文本6.2)
6.2.1申请(详见标准文本6.2.1)
针对组织招募型民间河长,有意愿申请的个人应根据民间河长组
织主体招募要求提交报名申请,申请民间河长的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b)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觉悟及文化素质,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
c)热心环境保护公益事业,富有志愿服务精神;
d)具备能到河湖周边巡查的便利条件,有时间且能长期坚持开展
河湖保护工作;
e)具备宣传、巡查、监督和示范河湖保护的意愿和能力;
f)能熟练使用智能手机拍、发照片,具备一定文字撰写、编辑能
力以及良好的沟通能力;
g)有环境保护工作经历或者熟悉水环境水生态保护专业知识的
优先。
以上对民间河长的申请条件不在年龄、学历等方面做限定,主要
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有相应的志愿服务能力和身体条件等。
为提高民间河长个人文化素质,工作能力,更好的胜任日常工作
任务,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大河道巡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
时依法清理整治。本标准对河长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培
训记录、考核要求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6.2.2接受聘用(详见标准文本6.2.2)
通过民间河长组织主体审核的个人,应与民间河长组织主体签定
聘用协议并接收聘书,协议书上应明确民间河长的权利、义务、安全
责任等内容,民间河长聘期宜为两年,以聘用协议来约束组织招募型
民间河长。
6.2.3注册(详见标准文本6.2.3)
组织招募型民间河长在接受聘用后,可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
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公众护水绿水币”等信
息化平台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民间河长组织主体进行注册。
7、培训(详见标准文本第7章)
7.1组织招募型民间河长应接受入职培训和常规培训,自主注册型民
间河长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是否参与培训。入职培训应在审核注册通过
后一个月内进行,常规培训宜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
7.2民间河长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参与培训。
7.3入职培训内容应包括水环境保护知识、“公众护水绿水币”等信
息化平台操作要求、工作要求(包括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等)、安全
知识等。
7.4常规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环保专业知识、安全知
识等。
8、工作要求(详见标准文本第8章)
8.1工作内容(详见标准文本8.1)
河水管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通过综合整治和加强监
管,切实改善河道水质及周边生态环境,本标准对民间河长巡查、宣
传劝阻、投诉受理、信息沟通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其中巡查的内容
是按温州绿水币平台上的内容进行规定的,也参考了DB33/T2361—
2021《河(湖)长制工作规范》中附录B的相关内容,自主注册型民
间河长、组织招募型民间河长巡查的频次参考DB33/T2361—2021《河
(湖)长制工作规范》中6.3县、乡级河(湖)长巡查的频次。
8.2工作程序(详见标准文本8.2)
为使民间河长工作扎实推进,进一步健全完善河长监管体系,强
化管理责任,全面提升民间河长工作水平,本标准对民间河长的工作
程序做了明确规定,包括民间河长可登录信息化平台开展巡河活动,
在信息化平台上撰写巡查日志,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向组织
主体报告,请求协调解决和落实;组织招募型民间河长应全程跟踪落
实整治情况、问题整改情况,自主注册型则不用全程跟踪落实。
8.3安全要求(详见标准文本8.3)
河道环境错综复杂,不可遇见和控制的因素多样。本标准规定了
开展工作时的安全要求:民间河长在巡河时注意保护自身人身、财产
安全;开展涉水工作时,应穿戴救生防护装备,宜采用团队形式,并
明确开展工作时应有应对自然灾害、消防及其他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
预案,提供安全保障能力。
8.4工作对象(详见标准文本8.4)
文明用语是文明社会的缩影,渗透在日常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
为展现民间河长的素质和文化水平。本标准要求民间河长在开展服务
时,态度应温和,宜使用“您好”、“请”、“谢谢”和“再见”等
文明用语。在问询监督对象时,应认真听取并耐心做好宣传和解释。
开展有组织的巡河活动时,宜统一穿着印有民间河长工作标志标识的
服装、帽子、袖标等。
9、退出(详见标准文本第9章)
9.1自主退出(详见标准文本9.1)
自主退出分2种情况,分别是自主注册型民间河长可在“公众护
水绿水币”等信息化平台上自主退出、组织招募型民间河长应向组织
主体提出退出申请,经组织主体审核确认后办理退出手续。
9.2劝导退出(详见标准文本9.2)
为了更好保障及运行民间河长工作,提高河水治理能力,本标准
明确规定了给予民间河长劝导退出的相关情形,包括:
a)多次无故不参加巡河活动;
b)以民间河长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和与护河保护无关的活动;
c)擅自接受第三方资助和赞助,或以民间河长名义炒作自己和他
人,做非法、欺骗或谋求私利的行为;
d)利用媒体和互联网恶意炒作,或将未经核实的信息擅自在微信、
微博或互联网等煤体上传播。
e)以执法者身份制止或处置河库违法行为;
f)将民间河长服装及工作证件等转借他人;
g)评价不合格;
h)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9.3强制退出(详见标准文本9.3)
强制退出也分两种情况,对于存在违法行为、弄虚作假、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造成民间河长组织声誉受损等情况的组织招募型民间河
长,应由组织主体解除聘任,取消其资格并办理注销退出手续;对于
长时间未开展工作的自主注册型民间河长,由组织主体强制退出;进
而剔除掉一些不作为、具有违法行为等的民间河长,推进民间河长规
范工作。
10、评价与改进(详见标准文本第10章)
10.1评价(详见标准文本10.1)
组织招募型民间河长应开展自我评价或由组织主体进行评价,组
织主体应根据组织招募型民间河长巡查的次数、时长、社会效果和群
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价,组织主体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奖励
或退出,为对组织招募型民间河长的工作作出全面而系统的评价。
10.2改进(详见标准文本10.2)
组织招募型民间河长应根据评价结果和反馈的意见,制定改进措
施,及时优化调整工作方式,为更快、更好的提升民间河长的工作水
平,使民间河长工作更加规范性、主动性。
(三)地方标准修订项目还应当列出和原标准主要差异情况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无此项内容。
四、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本标准无重大意见分歧。
五、该地方标准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关系
现暂无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浙江省级地方标准有DB33/T2361—2021《河(湖)长制工作规
范》。但该标准适用行政河长制度,与本次标准对象不同。
六、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及贯彻实施标准的日期、要求、措施等建议
(一)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
本标准的制定可对温州市创新民间河长运行和服务模式进行总
结,促进温州全面推行民间河长的运行及服务,高效的发动社会各界
和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湖保护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水
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的责任意识和参与
意识,凝聚全社会治水合力,推动治水工作由“政府治水”向“全民
治水”转变,在提高治河效率的同时,也大大降低了政府的治河成本,
从治到保的良性过程转变,保证治水的可持续性,使清山绿水长效化。
同时,本标准是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首个提出民间河长运行和服务
的地方标准,标准经发布实施后,还可向全省进行推广。
(二)贯彻实施标准的日期、要求、措施等建议
本标准计划于2022年10月完成报批。标准发布实施后,后续由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单位,开展全市区域内民间河长工作规范的标
准化建设和达标工作。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无
《民间河长工作规范》标准研制工作组
2022年7月30日
温州市地方标准《民间河长工作规范》征求意见汇总表温州市地方标准《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及服务管理规范》征求意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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