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的仓库承担着全市废旧爆炸物品管理、储存及日常维护任务。爆炸物品均为战争遗留,或建筑工地、河流发现的炮弹,还有日常收缴的报废和非法生产的爆炸物品。仓库的选址、建筑结构、安全距离和周边环境都符合规定的要求。仓库投入的设备设施、安全防范措施及各项管理措施到位并检验合格。合同金额主要用仓库财务费用、人工费用、设备设施维护费用、运输运费、保管费用、每年投资收益及税金。专用仓库及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必须专用。
本次履行合同时间:起止时间:2024年4月1日-2025年3月31日,共日历天数365天。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两年,2023年4月1日-2025年3月31日止,合同一年一签。第二年的金额与第一年相同,如无违约行为及其他特殊情况,合同续签。
按合同约定履行,乙方负责运输,交货至甲方指定地点。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仓库专库专用,在其使用期内应具有合格的性能,质保期以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为准。
2、本合同不允许转让,否则甲方有权中止合同,视为乙方违约,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时,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不能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予以纠正,并对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否则视为违约。
1、甲方组织验收,乙方积极配合。验收具体事宜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办理。
2、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合的,应在三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并同时将该书面异议报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6.1.1甲方明确存储的种类、品种、型号。
6.1.2甲方明确行业标准对建筑物和设施进行要求规范。
6.1.3合同到期时甲方进行验收。
6.1.4按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仓储费用。
6.2乙方权利与义务:
6.2.1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布置,按合同约定履行到位。
6.2.2乙方负责全市公关机关收缴的废旧炮弹、报废火工品和非法生产的爆炸物品的运输、看护、登记、保管及每年的安全评估等。
6.2.3乙方应确保存储库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如有内、外部建筑物损坏、电子监控损坏等影响存储库安全的情况,乙方应及时修缮。
6.2.4乙方运输车辆应符合危爆运输车辆的管理规定,定期进行年检、维修、保养、年审等。运输人员应具备相关从业资质。
6.2.5建立登记台账,存储物品及时入库、登记、保管、出库核对,并定期巡视。
6.2.6存储库应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犬防、防雷、消防设施合格,满足安全要求。
6.2.7库区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火灾报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应配有消防水池和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6.2.8库区应采用避雷塔防直击雷。对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的防范、为防静电,库房门口须有触摸导除静电设施,库房内所有金属导电体均与防雷接地装置连接。
6.2.9库区应设有视频监控和自动报警系统;现场检查时处于可用状态。视频资料可储存 90 天。配电箱和道路照明开关及一套视频监控系统的主机设置在库区报警值班室内。
6.2.10值班人员定时巡视。配备大型看护犬多只,夜间处于巡游状态。
6.2.11库区周围无发射台等射频源,库区四周应密砌围墙,围墙上设有电子围栏。
6.2.12库区应醒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如危险等级、危险特性、定员、定量、防火、禁止吸烟等。
6.2.13投标人负责危险品库房的管理,应明文规定各危险品库房的安全责任人与安全管理人。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仓库为长沙市公安机关收缴的危爆物品专用仓库,严禁与其他用户物品同存。
6.2.14危险品库房仓管员、搬运、装卸作业人员应掌握所管仓库危险品的危险特性、相应的防火、防爆及消防知识与技能,熟悉各项仓库管理规章制度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仓管员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6.2.15危险品库房(含亚硝酸钠库)应建立严格的入库、领取、发放双人登记制度,做到账物相符。人离库时必须锁门。
6.2.16危险品库房的消防、防雷、保卫等设施应经常检查,确保设施完好有效。按照日常要求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6.2.17危险品仓库应按照相关要求建造和进行日常管理,并通过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6.2.18储存收缴的危爆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涉及容量,对性质相抵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6.2.19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6.2.20储存的危爆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及治安管理支队。
7.4乙方因运输、仓储、保管、操作不规范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一切经济赔偿责任。
7.5乙方如因仓储门窗、墙体、屋顶、排水、安防、管理等原因,导致被盗、爆炸、失火等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相应法律责任及一切经济赔偿责任。
7.6一方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解除、终止或不履行合同义务,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合同补充和修改:对合同条款作任何改动或偏离,增加补充条款,均须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