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scg-2024041200082
预算金额55.15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DY-20240412000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  治安支队危爆大队租赁全市公安机关收缴的废旧炮弹储存库项目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40412000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治安支队危爆大队租赁全市公安机关收缴的废旧炮弹储存库项目 房屋租赁服务 见附件 1 551500
 合计金额小写: 551500
 合计金额大写:伍拾伍万壹仟伍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租赁的仓库承担着全市废旧爆炸物品管理、储存及日常维护任务。爆炸物品均为战争遗留,或建筑工地、河流发现的炮弹,还有日常收缴的报废和非法生产爆炸物品。仓库的选址、建筑结构、安全距离和周边环境都符合规定的要求。仓库投入的设备设施、安全防范措施及各项管理措施到位并检验合格。合同金额主要用仓库财务费用、人工费用、设备设施维护费用、运输运费、保管费用、每年投资收益及税金。专用仓库及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必须专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4-01 —— 2025-03-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春华镇大鱼塘村金盆组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次履行合同时间起止时间202441-2025331日,共日历天数365天。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年,202341-2025331日止,合同一年一签。第二年的金额与第一年相同,如无违约行为及其他特殊情况,合同续签。

按合同约定履行,乙方负责运输,交货至甲方指定地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51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共计支付两次,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0%,即275750元,第二次支付需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50%款项,所付款需提供符合国库集中支付要求的相关票据。,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星城支行(长沙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80000016706000000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仓库专库专用,在其使用期内应具有合格的性能,质保期以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为准。

2、本合同不允许转让,否则甲方有权中止合同,视为乙方违约,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时,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不能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10天内予以纠正,并对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否则视为违约。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甲方组织验收,乙方积极配合。验收具体事宜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办理。

2、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合的,应在三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并同时将该书面异议报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予以纠正,并对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否则视为违约。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1甲方明确存储的种类、品种、型号。

6.1.2甲方明确行业标准对建筑物和设施进行要求规范。

6.1.3合同到期时甲方进行验收。

6.1.4按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仓储费用。

6.2乙方权利与义务:

6.2.1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布置,按合同约定履行到位。

6.2.2乙方负责全市公关机关收缴的废旧炮弹、报废火工品和非法生产的爆炸物品的运输、看护、登记、保管及每年的安全评估等。

6.2.3乙方应确保存储库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如有内、外部建筑物损坏、电子监控损坏等影响存储库安全的情况,乙方应及时修缮。

6.2.4乙方运输车辆应符合危爆运输车辆的管理规定,定期进行年检、维修、保养、年审等。运输人员应具备相关从业资质。

6.2.5建立登记台账,存储物品及时入库、登记、保管、出库核对,并定期巡视。

6.2.6存储库应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犬防、防雷、消防设施合格,满足安全要求。

6.2.7库区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火灾报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应配有消防水池和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6.2.8库区应采用避雷塔防直击雷。对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的防范、为防静电,库房门口须有触摸导除静电设施,库房内所有金属导电体均与防雷接地装置连接。

6.2.9库区应设有视频监控和自动报警系统;现场检查时处于可用状态。视频资料可储存 90 天。配电箱和道路照明开关及一套视频监控系统的主机设置在库区报警值班室内。

6.2.10值班人员定时巡视。配备大型看护犬多只,夜间处于巡游状态。

6.2.11库区周围无发射台等射频源,库区四周应密砌围墙,围墙上设有电子围栏。

6.2.12库区应醒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如危险等级、危险特性、定员、定量、防火、禁止吸烟等。

6.2.13投标人负责危险品库房的管理,应明文规定各危险品库房的安全责任人与安全管理人。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仓库为长沙市公安机关收缴的危爆物品专用仓库,严禁与其他用户物品同存。

6.2.14危险品库房仓管员、搬运、装卸作业人员应掌握所管仓库危险品的危险特性、相应的防火、防爆及消防知识与技能,熟悉各项仓库管理规章制度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仓管员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6.2.15危险品库房(含亚硝酸钠库)应建立严格的入库、领取、发放双人登记制度,做到账物相符。人离库时必须锁门。

6.2.16危险品库房的消防、防雷、保卫等设施应经常检查,确保设施完好有效。按照日常要求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6.2.17危险品仓库应按照相关要求建造和进行日常管理,并通过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6.2.18储存收缴的危爆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涉及容量,对性质相抵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6.2.19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6.2.20储存的危爆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及治安管理支队。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9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因运输、仓储、保管、操作不规范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一切经济赔偿责任。

7.5乙方如因仓储门窗、墙体、屋顶、排水、安防、管理等原因,导致被盗、爆炸、失火等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相应法律责任及一切经济赔偿责任。

7.6一方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解除、终止或不履行合同义务,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并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合同补充和修改:对合同条款作任何改动或偏离,增加补充条款,均须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1055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春华镇大鱼塘村金盆组
法定代表人: 凌泽民 法定代表人: 罗欣
委托代理人: 赵胜 委托代理人: 余再洋
电话: 0731-84782148 电话: 0731-84060497
传真: 0731-84782158 传真: 0731-84060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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