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湘江综合枢纽工程办公室鱼类增殖放流站及鱼道运行管理技术服务项目续签合同2合同公告
金额
306.1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11/0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306.1万元
招标联系人陈彦霖0731-88309879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长沙市湘江综合枢纽工程办公室鱼类增殖放流站及鱼道运行管理技术服务项目续签合同2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11月05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41016008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湘江综合枢纽工程办公室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汨罗市汨罗水库名贵鱼类繁殖场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鱼类增殖放流站及鱼道运行管理技术服务项目续签合同2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41016008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鱼类增殖放流站及鱼道运行管理技术服务项目 鱼苗、鱼种培育和养殖服务 鱼类增殖放流站及鱼道运行管理技术服务 1 3061000
 合计金额小写: 3061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零陆万壹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的 金额(元)
1 “四大家鱼”亲本及苗种购置费 922000
2 增殖站运行管理费 931000
3 珍稀鱼类亲本采集费 396000
4 鱼道运行管理费 812000
合计 306100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10-18 —— 2025-10-17
3.2 履行地点:望城区长沙湘江枢纽鱼类增殖放流站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详细列明项目所需鱼苗购置,珍稀鱼类的培育,增殖站的运行维护,鱼道的运行维护等,以及鱼苗运输、保险等所有费用(包含原种亲本子一代鱼苗及鱼种检疫费、质量检测费、公证费、运输包装保险费、媒体宜传费、有关税费等所有综合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交货方式:现场交货。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18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完成第一次放流工作后30日内付至合同金额的30%,甲方付款前乙方需开具合法、有效、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其中鱼苗购置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站及鱼道运行管理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期为履约验收。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18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完成第二次放流工作后30日内付至合同金额的30%,甲方付款前乙方需开具合法、有效、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其中鱼苗购置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站及鱼道运行管理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24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整体项目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甲方付款前乙方需开具合法、有效、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其中鱼苗购置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站及鱼道运行管理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湖南汨罗农商银行城西支行(汨罗市汨罗水库名贵鱼类繁殖场:8201235000062984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要求所提供鱼苗包成活,成活率须达到95%以上,每少于1%扣除总合同金额的1%。亲鱼成活率达100%,如提供亲鱼投放过程中出现死亡的,按采购清单补齐数量。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放流前提供苗种检验检疫合格证(原件放流前当场查验)。
(2提供放流报告(包含本次放流方案、甲方出具的相应验收证明、媒体宣传相关资料、苗种检疫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书、公证书等)
(3)以上所有证件均需处于有效期内。
(4)放流的鱼种均需达到规格全长的要求。
(5)根据长财采购[2016]6号文,按政府采购一般程序验收。
(6)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7)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8)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
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本次验收鱼苗的数量以到现场抽样验收为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的权利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目标、内容、方式、期限、地点、质量要求提供货物及技术服务工作。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提供货物及技术服务工作所涉及的所有问题进行解答。③甲方有权组织相关人员对乙方提供货物及技术服务工作进行验收,甲方对乙方工作的验收,并不免除乙方对其提供的服务、出具的报告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2) 甲方的义务①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贷款及技术服务费用②甲方按时向乙方提供基础资料。③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④甲方负责协调相关各方,配合乙方完成工作。⑥甲方对乙方提供的《顾客满意度调查表》填写意见、加盖单位印章,并为乙方出其业绩证明。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的权利①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项目相关技术资料。(2) 乙方的义务①乙方保证货物质量达到合同要求。②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目标、内容、方式、期限、地点、质量要求提供货物及技术服务。③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相关数据以及和甲方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甲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④乙方应提供足够数量的技术人员来履行本合同约定,且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应遵守甲方各项管理规定。⑤乙方项目实施过程中取样等行为不得影响大坝运行安全。⑥乙方须做到文明施工,加强安全管理,如因安全管理不当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⑦若甲方认为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成果需要修改补充的,经双方协商后,乙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补充相关工作。⑧乙方按时派人参加项目验收会议,配合完成项目验收。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的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最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要求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迟的事实、可能延迟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迟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接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延迟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作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履行之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项目一定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本次合同期限为第三年。
项目负责人:张伟
联系电话:13007470796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望城区潇湘北路二段98号 地址: 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古培镇汨罗水库

法定代表人: 刘剑锋 法定代表人: 张伟

委托代理人: 陈彦霖 委托代理人: 黄娟

电话: 0731-88309879 电话: 0730-2215599

传真: 0731-88088889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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