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196.8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心导管生理记录仪及血流动力学货物类采购项目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儿童医院

乙方厦门艾美康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D1-JF[GK]2019008心导管生理记录仪及血流动力学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与本项目有关的补充、说明等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电生理检测系统 1 进口 1968000 1968000 西门子 Sensis
合计: 1968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陆万捌仟元整(¥1968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宜宾路92-98号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对此次招标采购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等均需符合招标文件及响应文件约定的技术指标的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技术资料:乙方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完整的中文技术资料,包括:产品验收标准,产品合格证、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设备安装调试资料,安装维修手册,维修线路原理图及其维修资料,维修密码,零部件目录,备品备件易耗件清单(含价格)及专用工具清单(若有的话)等文件资料。 2)货物验收: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地点后,中标人应在7天内派工程技术人员到达现场,与招标人技术人员及使用科室人员共同开箱清点货物,组织安装、调试,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进口货物,在交货时应附上原产地出厂合格证书、检验报告及进口报关单;所有货物必须有中文标签及中文说明书,并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3) 系统验收:中标人根据招标要求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测试后,由招标人或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使用性能方面的验收,以确保设备能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要求。验收过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4)安装、调试工作完成后,乙方、使用科室、设备部门一同按照合同、生产厂家提供的随机资料和招标(谈判)文件、投标(报价)文件等要求验收。该产品若为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乙方负责请计量部门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乙方负责,计量检定不合格无条件退货。 5)货物最终验收合格,甲方填写验收报告,签署验收意见和加盖公章,并分别提供一份给中标/成交供应商和招标公司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95 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后30个工作日内,卖方开具100%合同总价的发票
2 5 待设备验收合格后正常运行满壹年且经买方确认卖方已全面履行合同所有内容后,买方在3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一次性无息付清余款(应扣除违约金)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10、违约责任

10.1合同货物需完整才能交货,乙方未能按时交货或未能按时交付使用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支付逾期交货货款2‰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个日历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另外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10.2合同货物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换货。如甲方选择换货,乙方重新供货导致的交货期延迟的,按10.1条处理;若甲方选择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10.3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14.2.3条约定,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前发现的,按10.2条处理;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发现的,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另外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若甲方未发现被相关部门处罚,乙方应承担所有责任及经济损失。 10.4乙方的投标(报价)资料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内容等情形,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前发现的,按10.2条处理;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发现的,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另外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10.5乙方提供的货物与投标(报价)资料不符的,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前发现的,按10.2条处理;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发现的,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另外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10.6因乙方原因导致退换货的,乙方应承担退换货所需的一切费用。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3天)内收回不合格货物,甲方不对上述货物的丢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逾期超过20个日历日仍未收回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上述货物。 10.7质保期内,若乙方实际的维修响应(到达现场)时间不满足本合同要求的,每次应支付1000元违约金;乙方未按照本合同其它要求及投标(报价)文件售后服务承诺书的条款履行义务的,每次应支付2000元违约金。 10.8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乙方仍未纠正其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10.9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无法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直接从未付的款项中扣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付未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10.10 乙方提供的发票必须合法有效,如因存在发票违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依法追究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厦门仲裁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售后服务 14.1.1质保期为设备整机(含配件)经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60个月。质保期内,乙方负责设备整机(含配件)免费维修及预防性维护保养。预防性维护保养:一类设备及二类设备每年不少于1次,三类设备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预防性维护保养需到设备部门报备,填写相关表格后方可生效,执行预防性维护的工程师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14.1.2.1质保期满前1个月内乙方应就所有货物进行一次免费全面检查,并写出正式报告,如发现潜在问题,应负责排除;如出现质量问题,应对设备进行免费维修和零配件的更换。质保期满后,合同货物无质量问题或存在的问题均已解决的,由使用科室出具质保金退还证明,使用单位盖章确认。 14.1.2.2质保期结束后,乙方仍应配合甲方做好预防性维护保养,负责提供终身维修服务,但只能收取零配件费用(零配件按市场批发价提供),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期限应不少于10年。 14.1.3故障响应时间:在质保期内、外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必须在2小时内电话响应,24小时内到达,48小时内修复。质保期内48小时内无法修复的,乙方提供相应配置的代用设备或更换新设备,以保证使用单位工作生产不中断,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特殊情况下,由乙方与使用单位协商,并经甲方同意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备的修复或更换。 14.1.4回访及不定期检修:乙方承诺对所有维修服务工作进行定期回访,并根据合同货物的使用情况不定期(每6个月不少于1次)免费为合同货物进行检修、日常维护及保养服务,以保证合同货物的长期正常使用。 14.1.5技术培训:乙方应向使用单位免费提供合同货物的操作使用及基础维护的培训,直至使用单位的技术人员能完全掌握设备操作技能。 14.2、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14.2.1质量要求:乙方应保证所供的全部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厂家出厂的原包装,并必须达到或高于招标(谈判)要求及投标(报价)承诺。 14.2.2技术标准:合同货物应符合所附产品说明所述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14.2.3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合同货物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货物铭牌的注册证与投标文件提供的注册证一致),且满足国内医疗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14.3此次投标产品 血液动力学和电生理记录系统, 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4第3214079号 。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

甲方: 厦门市儿童医院 乙方: 厦门艾美康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宜宾路92-98号 住所: 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128号3-4层
单位负责人: 庄德义 单位负责人: 曾和杰
委托代理人:
蓝建汀
委托代理人:
高爽
联系方法: 2529291
联系方法: 13860433103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鹭江支行
账号: 129680100100427639 账号: 592904069910801


签订地点:厦门

签订日期:2019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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