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合同明细
整体质保期1年,3.1产品维护
(1)定期维护计划
(2)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3)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3.2技术支持
(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3.3故障响应
(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故障电话响应时间不超过1小时,到达现场时间不超过2小时。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随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3.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用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交货方式:货到甲方指定安装位置,包括货物安装、调试及验收合格。
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if !supportLists]1、[endif]乙方负责产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if !supportLists]2、[endif]乙方负责产品在采购人指定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if !supportLists]3、[endif]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5.2质量要求
(1)质保期:整体项目质保1年。要求上门服务响应时间不超过8小时,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2)在质保期内,如发现货物有其他潜在缺陷及乙方使用了不符合标准或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的原材料、零部件、外购件,乙方必须免费更换,并达到招标文件要求。
(3)在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及时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如果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赶到现场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其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供应与验收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游离甲醛、苯、甲苯及二甲苯含量须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予以验收合格。
(3)查验货物数量及规格尺寸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包括木方大小,面板围板厚度。
(4)查验油漆是否到位,用目测手摸,板面油漆是否饱和(厚度)、表面是否光滑,闻一闻有无劣质油漆产生的过浓的刺鼻味。
(5)对每件货物进行细查,看材料干燥程度及是否有残缺、霉变,做工是否扎实,细节是否注意到位如榫眼是否松动,锁方是否卯竹屑等。
(6)如经验收组验收不合格的,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送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不得延误采购方的验收时间,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8)逾期未交货,1-5日内按货款的1%/天扣除,6-10天按货款的2%/天扣除,超过10天扣除总货款的30%。
(9)项目按政府采购的一般程序验收。
6.1权利瑕疵担保
(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4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1合同中止与终止
11.1.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1.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2.合同转让和分包
(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1.3.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4.解决争议的方法
(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1.5法律适用
(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1.6通知
(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