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华谊合成气供应及配套项目已批准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目前已具备招标条件。上海华谊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称“招标人”),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现对该项目中的1802装置开车用管阀件、玻璃仪器、杂件等综合检测系统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在此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2. 招标采购内容
2.1. 本次采购内容,详见下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简要技术规格 |
1 |
1802装置开车用管阀件、玻璃仪器、杂件等综合检测系统 |
一批 |
中心化验室开车用管阀件、玻璃仪器、杂件等综合检测系统的供货、验收及售后服务等内容。 详见技术规格书 |
投标人对本标书中在1802装置开车用管阀件、玻璃仪器、杂件等综合检测系统?的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对照自己所生产或代理的产品性能。投标人需对以上所有设备及技术服务进行供货。
2.2 交货地点:上海市化学工业区北银河路168号。
2.3 交货期:2025年2月10日前到上海漕泾项目现场并开始安装(具体根据项目实际进度,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3.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2 投标人应具有5年以上同类设备的供货经验;
3.3 投标人须提供最近五年内(合同签订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今)在国内煤化工项目的玻璃仪器、杂件等综合材料系统的供货业绩(合同≥10万以上);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4年12月18日09时00分到2024年12月23日16时00分
获取方式:有意参加本次招标的潜在投标人,请于2024年12月18日到2024年12月23日的工作日9:00~16:00时,在上海市静安区延安西路358号14楼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现场领购招标文件,领购文件时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保密承诺书原件、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招标文件每个包件售价1000元(人民币壹仟元整),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1月8日09时30分整,地点为上海市静安区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9楼1902-2会议室。
5.2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上海华谊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上海化学工业区目华路201号
联 系 人:祝鹏
电 话:18918700817
邮箱:zhupeng@shhuayi.com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 上海市静安区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
邮 编:200040
联 系 人:韩伟、苏杰飞
电 话:021-32173695、32173670
电子邮件: hanwei@shabidding.com
格式一
购买招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代表本公司购买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招标机构)组织实施的华谊合成气供应及配套项目1802装置开车用管阀件、玻璃仪器、杂件等综合检测系统采购招标文件(项目编号:2206011062)。代理人在购买招标文件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这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委托的撤销而失效,除非招标机构或招标人事先收到了撤销授权委托的书面通知。
本授权委托书自 年 月 日开始至购买招标文件完成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特此委托。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名称(盖公章):
格式二
编号:
保密承诺书
致:上海华谊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鉴于在华谊合成气供应及配套项目1802装置开车用管阀件、玻璃仪器、杂件等综合检测系统采购(“本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我公司将接触或可能知悉与本项目有关并定义如下的“保密信息”。为保护保密信息,我公司特做出以下承诺:
第1条 保密信息
“保密信息”系指我公司在本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接触、知悉的贵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技术以及任何有关本项目的,无论其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或是否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不论该等信息是否由贵公司或贵公司任何代表准备,还是以贵公司或贵公司任何代表名义准备,且不论是以书面、口头、有形、电子或其他形式交付)。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贵公司进行本项目招标的意向本身及招投标进展情况;(2) 贵公司向我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内容以及有关实施本项目过程中涉及的所有未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第2条 保密义务
2.1 我公司保证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本项目招投标中所接触、知悉的所有保密信息进行保密。
除我公司直接参与招投标或项目实施的人员用于进行本次招投标及中标后的项目实施(“本承诺书目的”)外,我公司不得将保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它人员用于其它任何目的;且未经贵公司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我公司保证不会(1)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保密信息;(2)除为本承诺书目的外使用上述保密信息;(3)复制保密信息或制作含有保密信息的任何形式的副本。
2.2 我公司应告知参与本次招投标的员工或我公司聘请的相关人员遵守本保密承诺书,并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参与本次招投标和项目实施的员工和外聘人员履行保密义务。若参与本项工作之员工或外聘人员违反本保密承诺书的承诺,泄露了保密信息和相关资料,我公司将承担责任并向贵公司及其关联方进行赔偿,使贵公司及其关联方免受损害。
2.3 如果我公司或接受了我公司根据本承诺书所传输之保密信息的任何人被要求向任何政府部门、在任何司法程序中或根据适用证券法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我公司应至少提前7天(如果响应或答复期限少于3天,则为较短的时间)将其欲遵照执行的意向书面通知贵公司,以便贵公司寻求一切适当的补救,以获得对该保密信息的保密待遇。如果未能获得上述补救,我公司将只提供该保密信息中被合法要求提供的部分。同时,我公司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贵公司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等透露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3条 保密信息的返还
3.1 本项目招投标工作结束或我公司中标本项目履行完毕之后30天内,我公司应向贵公司即时返还或销毁与保密信息相关的所有文件以及该等文件的所有形式的副本。任何该等销毁应由我公司授权代表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尽管履行了任何该等返还或销毁义务,我公司仍应受本承诺书的约束,且仍应对违反保密义务的任何行为承担责任。
3.2 没有贵公司的书面许可,我公司不得丢弃和处理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保密信息和相关资料。
第4条 保密期限
除非贵公司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本承诺书所涉及的某项信息和资料可以不用保密,我公司必须按照本承诺书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在所接收的保密信息被社会公众知晓前对所接触、知悉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承诺书有效期限的限制。
第5条 赔偿责任
5.1 我公司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形,无论故意与过失,应当按照贵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指示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补救,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并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5.2 我公司应当赔偿贵公司及其关联方因我公司违反保密义务而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含可得利益)损失。
第6条 适用法律与管辖
6.1 本承诺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但可能导致适用另一司法辖区法律的上述该等法律除外。
6.2 由本承诺书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争端或索赔,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方式解决的,应向贵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7条 生效
本承诺书自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职务: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