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新野县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
金额
-
项目地址
河南省
发布时间
2020/12/2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新野县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
一、合同编号:新野政采公开-2020-5-A | ||||||||||||
二、合同名称:新野县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 | ||||||||||||
三、项目编号:新野政采公开-2020-5 | ||||||||||||
四、项目名称:新野县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 | ||||||||||||
五、合同主体 | ||||||||||||
1. 采购人(甲方):新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地址:新野县健康东路 | ||||||||||||
联系人:聂珣 | ||||||||||||
联系方式:18739016288 | ||||||||||||
2.供应商(乙方):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企业规模:大型 | ||||||||||||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南42号 | ||||||||||||
联系人:孙建 | ||||||||||||
联系方式:13005508288 | ||||||||||||
六、合同主要信息 | ||||||||||||
1、合同金额:1 元 | ||||||||||||
2、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 ||||||||||||
30年服务 | ||||||||||||
4、合同主要标的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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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同签订日期:2020年06月12日 | ||||||||||||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0年12月29日 |
附件
- 新野县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终稿)(1).docx新野县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终稿)(1).docx
合同编号:
新野县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
特许经营协议
签订地点:河南·新野
2020年6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1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及期限 3
第四章 特许经营权范围与实施 3
第五章 供热设施的所有权 4
第六章 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 5
第七章 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及征用、征收、补偿 5
第八章 公共用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占用 6
第九章 影响用户用热工程、事故的报告与通知 6
第十章 供热价格 7
第十一章 供热安全 8
第十二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10
第十三章 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移交 12
第十四章 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资产移交补偿 12
第十五章 供热质量和服务 13
第十六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4
第十七章 乙方的权利义务及承诺 16
第十八章 法律责任 20
第十九章 协议的变更 22
第二十章 不可抗力 22
第二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24
第二十二章 附则 24
附件一:供热区域与范围图 27
附件二:集中供热项目工程建设手续清单 28
附件三:新野县人民政府授权书 29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 新野县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 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活动,保障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在中国 河南 省 新野 县签订本协议。
1.2 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 河南 省 新野县人民政府授权(授权书详见附件三), 新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地 址:南阳市新野县健康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何新 ,职务:局长 ;和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点: 广东省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南42号 ,注册号:914420002820846270,法定代表人: 何启强 ,职务: 董事长 ,国籍: 中国 。
1.3 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签订并付诸履行本协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3.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1.3.2公开、公平、公正;
1.3.3符合当地的城市发展规划、环保规划及城镇供热专项规划;
1.3.4有利于保障供热安全和高效节能;
1.3.5有利于促进城镇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的定义或解释。
2.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2[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 [供热]向热用户供应热能。
2.4 [供热系统]由热源通过热网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系统的总称。
2.5[集中供热]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网向规定地域内的热用户供热。
2.6[项目]新野县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项目。
2.7[工程]新野县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工程。
2.8[热力管网]由热源向热用户输送和分配供热介质的管线系统。
2.9[违约]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2.10[特许经营权]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为特许经营集中供热业务的专营权,即在其有效期限和规定地域内,特许经营权受让方独自占有该项业务的经营权利。
2.11[热力紧急事件]涉及热用户生产、生活用热需要紧急采取应急措施的事件,包括爆炸、泄漏以及管道热力设施紧急利用等。
2.12[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及期限
3.1 特许经营权授予
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限和特许经营权地域内,独家享有集中供热业务的经营权利(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
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权证书,并以适当方式公示。
3.2 特许经营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30年(含建设期),即自 2020年 月 日起至 2050年 月 日止。
特许经营期限内,如因甲方或其他政府机构原因导致乙方正常经营受到影响的,则特许经营期限相应顺延。
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甲方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获得特许经营权。
第四章 特许经营权范围与实施
4.1 特许经营权地域
4.1.1 集聚区西区:北起汉霄路,南至纬一路,西起西外环路,东至运粮路,规划用地11.99平方公里。
4.1.2 集聚区东区:北起大桥东路,南至南外环路,西起人民路,
东至东外环路,规划用地3.6平方公里。
4.1.3 集聚区滨河片区:北起汉霄路,南至纬一路,西起运粮路,东至经一路,规划用地3.74平方公里。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图纸详见附件一。若甲方或有权部门对上述行政区划进行调整的,该调整并不减少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4.2 特许经营权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范围为在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乙方向工矿企事业单位生产、生活用热的集中供应,以及为经营集中供热而投资建设换热首站、管网铺设等配套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
乙方不得擅自拓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4.3 特许经营权的实施
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无故终止特许经营权,不得无故减少乙方特许经营权范围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实施,但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终止和撤销的情况除外。
第五章 供热设施的所有权
5.1乙方投资、建设、安装的全部供热设施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乙方应遵守本协议第十三章约定的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供热资产移交义务。
5.2 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供热设施管理、运营、维修以确保正常运营,但对于按规定属于用户自行管
理范围内的设施,乙方不承担管理、维护义务。
第六章 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
6.1 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
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供热设施建设投资权利和义务属于乙方,投资和建设必须符合相关规划、计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6.2 供热设施的建设期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 二 年内完成有实际用热需求的热力管网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并达到对外供热服务标准,供热设施建设应符合《热电联产规划》的要求。如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生效后3 个月内未能取得合法开工手续的(建设手续清单详见附件二),则建设期相应顺延。
6.3 工程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及行业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第七章 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及征用、征收、补偿
7.1 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及更新
乙方对住宅供热设施的管理应当到最终用户散热设备;对非住宅的供热设施的管理应当到热用户的建筑物、厂区院墙(无院墙的为热用户建筑物墙)外的入户阀门井(含阀门井)。供、用热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承担法定的供热设施管理、维修及
更新的责任。
由于热用户原因需要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更新的,乙方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取合理费用。
7.2 供热设施征用及征收
甲方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征用或征收供热设施,乙方应予配合,并获得甲方给予的本章第7.3条规定的补偿。
7.3 征用或收回的补偿
甲方征用或征收乙方特许经营的供热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给予补偿。
第八章 公共用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占用
8.1 政府部门的批准及占用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中,需占用公共用地、城市道路及其公共设施时,应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应当协调其各相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占用结束后,乙方应当将占用或动用的设施恢复原状,依照有关收费标准承担相关的占用费用。
第九章 影响用户用热工程、事故的报告与通知
9.1 影响用户用热工程报告
供热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原则上应当在非供热运行期进行,如果可能影响到用户用热,则乙方应当将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情况向相关用户和社会公众公示通报,重要影响工程应报告供热管理部门。
9.2 影响用户用热的事故分类
事故分类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9.3 事故报告与通知
乙方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供热管理部门,重大事故应告知用户,预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处理的情况。
9.4 应急预案
乙方应制定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供热管理部门备案,将对用户可能受到的影响降到最低。
9.5 事故影响赔偿
由乙方责任造成的重大事故对用户造成影响的,乙方应按供用热合同约定对用户进行赔偿。
第十章 供热价格
10.1 供暖收费
10.1.1 供暖价格:按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乙方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核算和监控经营成本,并可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10.1.2 热源配套费:凡列入本项目的新增供暖面积及新增用户,热源配套费的具体价格按国家、省、市、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乙方须协助有关部门核算建设成本,并可提出调整意见。
10.2 工业供热收费
10.2.1 供热价格:乙方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合理制定企业生产供热价格,也可根据各用户实际使用情况对价格进行浮动,并报请物价主管部门备案。乙方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时,应预先设定合理的调价机制。
10.2.2 工业用户管网接口费:由乙方结合实际成本和用户用汽参数,参照同类工业园区管网接口费收费水平制定。
第十一章 供热安全
11.1 安全责任
11.1.1 乙方须严格遵守有关供热安全的法律及国家政策,供热生产、运行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服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乙方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供热安全负责,甲方负有对乙方履行安全责任的监管责任。
11.1.2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事故发生;要建立抢修、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重大意外事故时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
11.1.3 发生事故时,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11.1.4 乙方应加强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热力设施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及
时向甲方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11.1.5 乙方应采用必要的手段,监测管道供热工况,保持工况稳定,及时应对发生的紧急事故。
11.1.6 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建设工程开工报建前对地下管网进行核查的规定,并对认为有必要的建设项目实行管道供热设施现场监护,对野蛮施工危及管道供热设施安全的,要加以劝阻,劝阻不听的应及时向供热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予以查处。
11.1.7 乙方应开展各种形式的供热安全宣传活动,以提高公众对供热设施的保护意识和节能意识,加强对用户用热的指导,解答用户的用热咨询,发放用户用热手册。
11.2 供热设施安全预防
11.2.1 乙方应严格遵循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对供热设施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巡视、保养和检修,按期进行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按相关规定、标准对供热设施进行质量安全评估,评估、检测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出具评估、检测报告,并报告甲方。
11.2.2 在发现属于用户的供热设施存有严重安全隐患时,乙方应立即采取可能的措施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11.3 因安全原因的停热
乙方可以在其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对属于用户产权或管理权的供热设施进行查验,对认定不符合安全规定、违章安装管道设施或用户拒绝接受查验的,乙方可以按相关规定在安全隐患被排除前停止向该用户供热。
11.4 应急与临时接管
乙方应完善供热设施资料图档和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应急抢修抢险预案,设立供热设施应急抢修队伍和用户维修服务网点,提供 24 小时紧急热线服务和紧急抢修抢险。
甲、乙双方均应建立供热应急预案,对乙方在供热运行期间因拒绝供热或不能保证供热质量,直接影响到企业正常生产或居民正常采暖,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甲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临时应急接管措施。
出现下列现象时,甲方也可以采取临时应急接管措施:
11.4.1 危及公共利益需要;
11.4.2 非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情况;
11.4.3 任何发生本协议提前终止的情况。
第十二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12.1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的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12.2 本协议的提前终止
12.2.1 因不可抗力发生后180天其后果仍未消除,致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情况的,在与乙方债权人协商一致后,本协议可以提前终止。
12.2.2 发生下列情况,在与乙方债权人协商一致后,甲方有权
书面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1)乙方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乙方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用热、社会公众采暖的;
(3)乙方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用热、社会公众采暖的;
(4)乙方擅自停止供热,擅自提前结束供热,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利益,责令其改正而拒不执行的;
(5)因乙方责任,造成绝大多数热用户用热不能达到相关标准和规定,供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6)因乙方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停止供热,无法再继续正常供热或拒绝为热用户供热,己危及社会公众利益的;
(7)乙方擅自停业、歇业或中止本协议,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8)乙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影响正常供热的;
(9)因设备等原因造成停热事故,乙方未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热,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0)乙方在本协议下发生的其他重大违约行为,经甲方通知后30天内,仍拒不补救的;
(11)乙方有其他法律禁止的行为。
12.2.3任意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与乙方债权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照争议解决机制解决,终止前任意一方都有义务继续履行本协议的义务不得擅
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十三章 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移交
13.1 在特许经营期限期满 1 年之前,由甲乙双方成立移交委员会;研究制定移交方案和计划,并应在特许经营权终止日前 180 日内完成谈判,签订相关协议。
13.2 若发生本协议提前终止的情况,双方应立即成立移交委员会,研究制定移交方案和计划,并应在特许经营权提前终止日前90 日内完成谈判,签订相关协议;若遇不可抗力造成的提前终止,应在特许经营权提前终止日后90 日内完成谈判。
13.3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本协议提前终止后,乙方不再享有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乙方应将全部所有或使用的,以及正在建设的供热资产按照第十四章约定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但供热设施、设备备件以外的乙方用于经营或建设的动产除外。
13.4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本协议提前终止的,乙方在移交供热资产时,应同时向甲方移交项目生产档案、技术档案、设计图纸、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章 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资产移交补偿
14.1 资产移交补偿谈判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发生本协议提前终止的情况,双方应对资产移交补偿进行谈判,商定甲方支付乙方资产移交的补偿标准、补偿款项支付等有关事宜,资产移交补偿谈判应区分政府征用或征收、不可抗力、乙方违约、甲方违约等不同情况。
14.2 不予补偿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4.2.1 乙方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明确表示在余下的特许经营期内不再履行本协议,并且在 30 日内再次确认的;
14.2.2 乙方未履行移交责任的;
14.2.3 乙方移交的项目资产和设施存在重大瑕疵,致使甲方不能使用。
14.2.4 有本协议第十七章禁止之行为。
14.3 特许经营权终止日的确定
特许经营权终止日依照下列各情况而定:
14.3.1 特许经营权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的,特许经营权终止日为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14.3.2 特许经营权因本协议第十二章规定的特许经营权终止情况的出现而终止的,该情况发生日为特许经营权终止日;
14.3.3 因本协议解除而引起特许经营权终止的,引起协议解除的情况发生日或者做出解除协议的决定日为特许经营权终止日。
第十五章 供热质量和服务
15.1 供热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供热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应设施,确保向热用户所供
应的供热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供用热合同的约定。
15.2 供热服务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营业接待、定期抄表、热力检测、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供用热合同所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6.1 甲方权利
16.1.1 甲方成立“新野县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项目协调组”,负责及协调主管部门为乙方热力管网建设施工提供一切必要的合法施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行政许可及审批,无偿使用管线路由,使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免受各种形式的阻挠等。
16.1.2 甲方有权依法对乙方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等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和指导,但不得对乙方或其项目公司的正常经营进行不当干预。
16.1.3 甲方确认乙方为特许经营权地域内唯一的供热经营方。若特许经营权地域内有其他热源余汽的,则应达到标准后并入乙方热力管网(热源企业自用除外),由乙方根据需求进行采购,采购价格由乙方与热源供汽方自行协商确定。
16.1.4 受理公众对乙方供热经营管理的投诉,并在调查核实后,有权对乙方进行指导。
16.1.5 监督抽查乙方供热、安全运行和服务的质量。
16.1.6 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监管供暖价格。
16.1.7 核查乙方的特许经营报告、财务报告。
16.1.8对乙方在冬季供热期间拒绝供暖或不能保证供暖质量,且直接影响到居民正常采暖,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甲方可以采取临时应急接管措施。
16.1.9 对乙方在正常供热期间,无正当理由的拒绝供汽或不能保证供汽质量的,应按照乙方与用热用户的合约进行赔偿。
16.1.10 依据本协议约定对乙方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16.1.11 对乙方的供热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实施。
16.1.1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转让经营权。
16.1.13 法律规定的其它监管权利。
16.2 甲方义务
16.2.1 在本协议生效后办理交付乙方特许经营的相关手续。
16.2.2 协助乙方取得项目建设所需的当地规划、供电、电信、给排水管网、气象、水文、地质等有关资料和图纸,并协助办理项目有关手续,帮助乙方协调项目管网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16.2.3 甲方协助组织特许经营权地域内各企事业单位乙方签订供汽、供暖协议。
16.2.4 协助乙方享受相关税收等优惠政策;为乙方提供财政扶持、建设收费等扶持政策。乙方同时享受有关部门给予其他同类企业的无差别扶持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16.2.5 维护特许经营权地域内的供热市场秩序。
16.2.6 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章 乙方的权利义务及承诺
17.1 乙方权利
17.1.1 乙方应设立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本协议生效且乙方项目公司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项目公司的名称书面通知甲方。自乙方将项目公司名称书面通知甲方之日起,项目公司承继本协议项下乙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享有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17.1.2 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经主管部门同意,乙方可以在特许经营权地域内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供冷服务,以及开展能效管理、智慧管理等增值服务。
17.1.3 依据本协议规定的价格机制,向热用户收取规定的供热供应费及相关服务费。
17.1.4 经有关部门批准,享有占用公共用地或城市道路维护供热管网的权利。
17.1.5 对用热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热用户暂停供热服务的权利。
17.1.6乙方有权使用本项目设备设施、收益权等进行融资或银行抵押贷款,确保本项目按计划完工投产,但在项目供热资产移交前,乙方应解除项目供热资产的抵押等权利限制。
17.1.7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17.2 乙方义务和禁止行为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负有下列义务:
17.2.1 接受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对供热质量、服务、收费、安全生产以及消防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17.2.2 非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自行决定或促使自身停暖、解散、歇业。
17.2.3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停止或终止向用户供汽。
17.2.4 非经甲方批准及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乙方必须保证特许经营权地域内供热生产和运行正常,禁止擅自停热或降低供热质量,发生故障时应快速抢修,直至恢复安全运行。
17.2.5 按照国家、省、市、行业及有关标准和乙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运行管理。在生产经营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守法经营。
17.2.6 按照乙方承诺供热质量和服务标准向热用户提供供热相关服务。
17.2.7 根据供热规划和市场需要,乙方应提高供热保障能力,扩建供热管网,积极发展热用户,不断满足热用户对供热的新需求。
17.2.8 在甲方协助下依法办理项目用地、可研报告编制、环评报批、立项申报、规划及施工报建、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17.2.9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变更特许经营权,不得放弃、变换、扩大、缩小、分包、承包、委托、出租、抵押供热主业。
17.2.10 经甲方批准,对于乙方从事的特许经营业务衍生出来的相关业务,乙方可通过委托、发包等方式将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第三方经营,但属于特许经营范畴的业务不得委托或发包给社会第三方经营。
17.2.11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7.2.11.1 热力生产、供应和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且未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限期整改的;
17.2.11.2未经政府及甲方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变更特许经营权;
17.2.11.3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停暖、停业、歇业或终止本协议,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17.2.11.4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停止或终止向用户供汽;
17.2.11.5发生重大供热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17.2.11.6不按城市规划投资、建设供热设施,经供热管理部门限期改正但拒不改正;
17.2.11.7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滥用特许经营权,违背市场原则,以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垄断封闭供热建筑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市场,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公众利益并造成不良影响,经有关主管部门劝阻仍拒绝改正;
17.2.11.8拒绝接受监督管理且情节严重;
17.2.11.9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7.3 乙方承诺
17.3.1供热服务承诺
乙方保证善意地、适当地行使本协议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
尽最大限度地为市民、企业及其他供热用户提供公平、优质、普遍的供应与服务,并遵循当地城市发展规划、环保规划及城镇供热专项规划,投资建设新的供热设施,满足热用户对供热利用的新需求。
17.3.2合理价格承诺
乙方保证采取一切应当采取的措施,严格控制成本,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促使供热价格合理、公平、公开,并使之获得热用户的理解和支持。
17.3.3降低供热成本承诺
乙方保证完善内部管理,严格控制成本,开发和应用先进技术,采用新型能源,不断地降低供热成本。
17.3.4提高环境保护质量承诺
乙方承诺在特许经营期间的一切经营和供热服务中,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和措施,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生态环境。
17.3.5开展公益服务承诺
乙方承诺在特许经营期间,面向广大市民及供热用户开展供热公益活动,宣传供热知识及相关能源知识,促进供热在人们生活、生产中的合理应用。
17.3.6提高供热信息化水平承诺
(1)乙方承诺在特许经营期间不断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对供热设施的图纸资料、供热管理资料、热用户基本信息及其他与供热经营服务有关的信息进行收集、归类和整理,建立和完善供热服务信息
管理系统。
(2)乙方承诺建立收费、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供热管理部门的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3)乙方承诺建立并完善其互联网站,以便向社会公众用户提供网上供热开户申请、用热咨询、安全说明、热费查询、受理投诉等综合信息服务。
第十八章 法律责任
18.1 甲方法律责任
18.1.1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4.3条约定,对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构成妨碍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18.1.2甲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本协议提前终止后,拒不按照约定支付乙方补偿的,应当及时按照协议支付补偿,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补偿的利息。
18.1.3甲方违反有关价格法规及本协议定价、调价程序,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18.1.4甲方基于对获得特许经营者的监管权力而采用非正当行为对乙方实施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特许经营权,经法定程序(如行政复议、法院判决等)证明其行为错误时,应当改正其行为,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18.2 乙方法律责任
18.2.1 乙方对任何法律的违反,均适用所违反法律的处罚规定。
18.2.2 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擅自处置供热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重新投资建设相应的供热设施,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18.2.3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7.2条的规定,拒不接受甲方的依法征用或征收时,应当服从甲方的依法征用或征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2.4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擅自解散或歇业的,应当及时恢复营业,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应按供用热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18.2.5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对擅自停热负有责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恢复供热,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18.2.6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变更特许经营权,擅自改变主业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恢复主业,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18.2.7乙方违反或降低本协议规定的技术、质量、安全、服务等标准向热用户供热、提供维修服务和供热设施运行管理的,应当及时改正,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应按供用热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18.2.8甲方可根据供热用户的投诉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用户投诉的情况属实,甲方可督促乙方及时改正,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应按供用热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18.3 不中断协议履行
除非本协议提前终止,否则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责任承担,均不影响本协议之继续履行。
第十九章 协议的变更
19.1 协议的变更
除非经过甲、乙双方就协议内容的变动协商并书面达成一致,否则任何情况都不构成本协议的变更。甲、乙双方可以采取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或书面协议的方式修改本协议,如可能对本项目的存续债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征求债权人同意。
19.2 协议执行中的修改
下列情况出现时,甲、乙双方应当在情况发生或将要发生的 60 日内完成协议的修改,如可能对本项目的存续债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征求债权人同意:
(1)出现新型可替代供热之能源;
(2)供热工程施工或技术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3)有关供热事业的法律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4)导致供热价格波动超过 30%以上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章 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0.2 不可抗力事件
构成不可抗力的行为、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所述行为、事件或情况:
20.2.1 火灾、水灾、干旱、爆炸、闪电、暴雨、台风、龙卷风、地震、地陷、地面下沉、疫情或其他天灾;
20.2.2 战争(无论是否宣战)、暴乱、封锁、叛乱、公敌行动、入侵、禁运、贸易制裁、破坏或恐怖行动等严重威胁;
20.2.3 政府政策变更导致无法正常经营;
20.2.4 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20.3 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20.3.1 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存货不足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0.3.2 个别热用户缺乏资金支付应付款项,除非发生全市所有有效支付方式失效的情况;
20.3.3 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20.4 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提出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
20.4.1 尽早(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 24 小时)通知另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除非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导致通知无法发出;
20.4.2 尽早(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 48 小时)通知另一方,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以及预计的持续期间,除非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导致通知无法发出;
20.4.3 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
力事件的影响;
20.4.4 在任何时候告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进展及其预计结束日期;
20.4.5 通知另一方能够部分或全面恢复履行其义务的日期。
20.5 不可抗力免责
一方出现不可抗力且尽到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时,无须对其延误或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21.1 协议争议的协商
因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而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协商应当在争议发生的 60 日内举行。60 日内未能就争议解决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失败,甲、乙任何一方均可以循本协议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21.2 提起诉讼
若甲乙双方不能根据第 21.1 条规定解决争议,可将该争议按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法律对此类争议的解决方式做出明确结论时,依其结论处理。
第二十二章 附则
22.1 协议文本
本协议连同附件均用中文书写。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送呈有关部门两份。
22.2 协议签订
甲方、乙方签订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订授权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并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内部批准本协议之程序。
22.3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2.4 协议适用的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对其进行解释。
22.5 协议附件
截止本协议签订日,本协议所附附件如下:
附件一:供热区域与范围图。
附件二:集中供热项目工程建设手续清单。
附件三:新野县人民政府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2
协议双方:
甲方: 新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何新
法定地址:南阳市新野县健康路东段
联系人:
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2020年 月 日
乙方: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启强
法定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南42号
联系人:
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2020年 月 日
附件一:供热区域与范围图(另附)
附件二:集中供热项目工程建设手续清单
序号 手续明细 办理单位 重点部门 备注
1 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计院或第三方咨询公司
2 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3 土地预审意见 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临时占地
4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三方咨询机构
5 环评报告批复资料 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 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
6 能评报告 第三方咨询机构
7 能评报告批复资料 节能审查中心
8 安评报告 第三方咨询机构
9 安评报告批复资料 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局
10 稳评批复 发改委
11 立项(批复/核准/备案) 发改委 发改委
12 建设用地许可证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13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14 地质勘探 勘探单位 建设单位负责
15 路由批复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16 施工图纸图审 图审中心 建设单位负责
17 招标申报审批 发改委、住建局 建设单位负责
18 招标手续 招标办 勘察、EPC、监理
19 质监手续 质监站 质监站
20 安监手续 安监站 安监站
2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住建局 住建局
附件三:新野县人民政府授权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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