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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渔政21128坞修项目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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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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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2/2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中国渔政21128坞修项目
中国渔政21128坞修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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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渔政21128号船坞修项目
船舶维修合同
(项目编号:CJCG-2022-049)
委托方:长海县海洋发展局
承修方:大连谊和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2023年2月17日
船舶维修合同
委托方(甲方):长海县海洋发展局
承修方(乙方):大连谊和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2023年2月2日中国渔政21128号船坞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
标编号:CJCG-2022-049)的招标结果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合同
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达成此合同:
第一条工程内容
中国渔政21128号船坞修项目
第二条合同总金额:
本合同金额为¥:573,600.00元,人民币伍拾柒万叁仟陆佰元整。按实际发生
经财政审核后支付维修价款。
第三条工期及服务期限工程期限及工程量的增、减
在修理过程中因隐蔽工程或牵连工程确须增加项目或减少项目,须经双方确认。
若新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由甲乙双方按实际新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协商确定价格和相应
的周期,并签增补协议。
第四条付款方式
坞修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合同价款(无息)。
注:所有付款入下列账号:
单位:大连谊和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账号:21250160005200001988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
第五条质量保证
1.船修理完工验收后,经承修方修复的固定部件保修期为六个月,运动部件保修期
为三个月。新增设备保修期限按厂家规定执行,不足半年的按照半年保修,保修期自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如属承修方的修理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或
缺陷,承修方应按委托方的要求及时予以免费修复。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完整的竣工
文档和竣工图纸。
2.若因委托方提供的配件、备件和器材的质量问题或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故障、缺陷
和损失,则应由委托方负责。
3、维修保养期内如有质量问题,投标人维修人员应在接到故障通知后到达现场处理。
第六条工程验收
1.本船修理需提交船检部门检验的项目应由委托方申请。单项工程修理完工,由委
托方指派代表签字验收。全部修理工程完工(或码头试验结束)后,由双方代表签署船
舶修理《船舶交接议定书》作为交船的依据。
2.本船修理工程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在试验和试航中,
船检局及委托方提出的属承修方修理工程中的缺陷和遗漏项目,承修方应及时修复和完
成。若不属承修方修理工程的范围而又需要承修方修理时,经双方书面确认的增补项目,
则可按加帐工程处理。
第七条工程修理
1.在船舶修理施工中拆下的废旧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除轴和推进器外,均应
由承修方处理。若属委托方需要的旧件和设备,委托方应在拆卸前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
提出并须经同意,拆卸后应及时运走。
2.船舶在厂修理期间,非经承修方同意,委托方不得外雇劳动力在船上进行有关工
程的修理。
第八条消防安全工作
1、甲方船舶进厂后,应遵守乙方的厂纪厂规。
2、从船舶进厂修理起,安全及保卫工作由乙方负责,甲方协助配合,但甲方应严格
遵守乙方厂区安全防火制度,并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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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上私有财产由船员本人保管。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应将争议提交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委托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1.检验:承修方提供材料的,承修方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委托方检验。
2.提供材料:委托方提供材料的,委托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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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急于答复的赔偿:因委托方急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修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因变更造成损失的赔偿:委托方中途变更承修工作的要求,造成承修方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
5.协助义务:委托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修工作不能完成的,承修方可以催告委
托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委托方逾期不履行的,承修方可以
解除合同。
6.监督检验:承修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委托方必要的监督检验。委托方不得因
监督检验妨碍承修方的正常工作。
7.验收工作成果:委托方应当验收承修方提交的工作成果。
8要求承修方承担违约责任:承修方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委托方可
以要求承修方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9.支付报酬:委托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委托方应当在
承修方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委托方应当相应支付。
10.解除合同:委托方可以随时解除承修合同,造成承修方损失的,委托方应当赔
偿损失。
11.承修方修船时如需借用该船有关图纸和技术资料,应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提供,
委托方应大力支持。
12.如因委托方提供的配件和器材不能按期到厂,或者由于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有差
错而影响承修方施工时,应由委托方承担责任,且修期顺延。
13.本船修理期间,在不影响承修方施工情况下,承修方支持委托方对本合同修理
项目以外的项目进行自修,但委托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开工以前,将自修工程项目和
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承修方。
第十一条承修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1.完成主要工作:承修方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修方将其承修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征得委托方同意,
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委托方负责;未经委托方同意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010
承修方将其承修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委托
方负责。
2.提供材料并接受检验:承修方提供材料的,承修方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和食
受委托方检验。
3.检验:承修方对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
时通知委托方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修方不得擅自更换委托方提供的材
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4.通知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修方发现委托方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
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因委托方急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修方损失的,应
当赔偿损失。
5.接受监督检验:承修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委托方必要的监督检验。
6.交付工作成果:承修方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委托方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
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委托方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7.保守秘密:承修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得留存
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8.留置权:委托方未向承修方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修方对完成的工作
成果享有留置权。
9.妥善保管:承修方应当妥善保管委托方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
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修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
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3天内)签订
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
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本船在修理过程中,因受到战争、地震、海啸、台风、水灾、癌疫等自然灾害及人
力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影响,造成船舶修理进度拖延或财产损失,应视作允许延迟和允
许损失,由乙方出具书面送甲方确认。遇此状况时,乙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
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以降低损失。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
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
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五条合同有如下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招标文件;
2、乙方投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其它
(一)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中标通知书
2.招标文件
3.投标文件
4.其他与本合同相关资料
5.本合同适用的特殊条款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三)本合同文本一式四份(甲方、乙方、采购代理机构及相关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送达采购主管部门备案,在项目验收合格后
立即将验收报告(一份)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甲方:长海县海洋发展局
乙方:大连谊和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代表:
2023年2月17日
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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