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项价格表(货物类适用)
附件9-2:
序号
名称
品牌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
合价
1
用户分界真空断路器(看门狗)
一互
ZW32-12FG/630
1.00 组
31900
2
低压四线直线横担
湘鑫
80*8*1500-150
12.00套
476.58
5718.96
3
低压四线分支横担
3.00 组
990.73
2972.19
4
架空绝缘导线
金龙
JKLYJ-1*95
2.75千米
12976.17
35684.47
5
油浸电力变压器
华翔
S11-250KVA
1.00台
43500
6
低压配电柜(进线柜)
诚源
GGD
34300
7
低压配电柜(电容柜)
29890
8
低压配电柜(出线柜)
32900
9
成套开关箱
/
5035
10
低压电力电缆
YJV22-4*185
40.00 m
515.88
20635.2
11
低压电力电缆头
4*185
2.00 个
605
1210
12
低压电力铝电缆
4*120
80.00 m
453
36240
13
压铜接线端子
DLT-120
16.00个
170.6
2729.6
14
原有导线设备拆除费用
1.00项
10000
15
接地装置
2.00项
3498.89
6997.78
16
带电搭火费
30200
17
安全工器具
骏安
1.00套
3010
18
设备系统调试
2470.61
19
设备系统现场检测
20800
20
安全文明施工费
907.61
21
冬雨季施工费
393.44
总价
357494.86
履行合同的时间:符合施工条件,收到甲方开工令30 个日历天。
方式:包干交钥匙工程
质量保证
1.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质保期:1年。未在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验收标准和方法
1.采购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磋商文件、中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情况作为支付货款的依据。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第一条甲方义务
1.1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安全管理);
1.2参与工程质量、作业安全和施工进度的监督,竣工验收;
1.3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第二条 乙方义务
2.1乙方施工人员遵守甲方管理制度,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2.2乙方施工人员在使用甲方提供的水、电设施时,甲方按实际消耗收取乙方费用,费用标准以甲方向能源提供方缴纳的费率为准;
2.3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甲乙双方已确认图纸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4如施工期间需要更改图纸和材料,必须征得甲方指定负责人书面同意;
2.5施工工艺要求美观实用,施工现场做到安全文明施工;乙方必须按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施工质量事故、工伤事故和由于乙方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乙方不能因此而影响工程进度;
2.6竣工移交前,必须对甲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2.7乙方严格按照报价书所注明材料施工,如有更改,必须征得甲方指定负责人书面同意;
2.8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负责将垃圾的清运出场到甲方的指定场所;
2.9在施工期间,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施工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乙方应负责购买施工人员的工伤保险、意外保险,凡乙方人员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违约责任
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3合同的变更
7.3.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7.3.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7.3.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7.4合同中止与终止
7.4.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7.4.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7.5合同转让和分包
7.5.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7.5.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7.5.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7.6.不可抗力
7.6.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7.6.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7.6.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1本协议约定双方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传真发生变更的,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11.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