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22
长沙市轨道交通1号线2022年中信广场至尚双塘区间加装全封闭式声屏障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项目谈判单位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公告的规定时间(2022年6月17日17:00)截止。谈判单位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本次澄清与答疑文件作为谈判文件组成部分,对谈判文件的澄清和对谈判单位疑问的回复如下:
一、特别提醒及注意事项:
1、特别提醒:采购单位有权在投标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对谈判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等情况进行审查复核,若发现谈判单位在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的行为,或有不按谈判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事实不符的行为,或在招标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不合格谈判单位处理;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同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采取以下一种或两种方式进行处罚:(一)给予没收其部分或全部投标保证金;(二)禁止其一定期限内(最多三年)参与采购单位项目投标。
2、注意事项:请谈判单位认真阅读本项目谈判文件,对照谈判文件的相关要求,认真仔细做好项目备标工作,以避免出现无谓废标的情况。
二、对谈判单位问题的回复
问题1、谈判邀请公告中“6、谈判单位须具有在本项目谈判截止之日前36个月内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30万元/年的城市轨道交通(高铁或铁路或城际铁路或地铁或轻轨或磁浮等)高架声屏障设计业绩或市政道路高架声屏障设计业绩。不接受联合体业绩、港澳台或境外业绩。”以及商务报价评分表“计分业绩是指谈判单位须具有在本项目谈判截止之日前36个月内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40万元/年的城市轨道交通(高铁或铁路或城际铁路或地铁或轻轨或磁浮等)高架声屏障设计业绩或市政道路高架声屏障设计业绩。”请问,两处对业绩合同金额的要求是否有误?是否可以分别理解为30万元和40万元?
答:两处对业绩合同金额的要求无误,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2、采购范围中提到“对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原桥梁结构、设施设备进行现状调查及评估”,对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原桥架结构、设施设备进行现状调查及评估宜为第三方,若在本次招标范围,现状的调查和评传是否需委外,还是业主另外单独委托。
答:“对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原桥梁结构、设施设备进行现状调查及评估”包含在本项目招标范围中,不另外进行单独委托。
问题3、轨道交通或市政道路高架声屏障一般在主合同内,未明确声屏障的具体合同额,前36个月内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30万元/年的城市轨道交通(高铁或铁路或城际铁路或地铁或轻轨或磁浮等)高架声屏障设计业绩或市政道路高架声屏障设计业绩是否只要主合同总金额大于30万即可?
答:如提供的合同为轨道交通或市政道路高架声屏障设计包含在主合同内的合同,谈判单位须同时注明主合同内轨道交通或市政道路高架声屏障设计金额,且主合同内轨道交通或市政道路高架声屏障设计金额不得少于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金额要求。
问题4、“业绩证明材料以同时提供的合同复印件和发票(开票金额不少于合同金额的10%)原件扫描件(均须加盖谈判单位公章)为准”中发票张数是否有限制?发票扫描件是否发票联或抵扣联任一均可?
答:发票张数无限制,发票联或抵扣联任一均可。
问题5、第三章评审办法及标准中“附表3”技术评审计分内容与自主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中“五、服务方案”内容不一致,如何处理?
答: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中第五项服务方案要求为项目基本要求,谈判单位可根据评审办法自行增加相关内容。
问题6、业绩为联合体,发票开票金额不少于(合同总金额x联合体协议的工作量占比)的10%是否满足业绩要求?
答: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资格要求第6点中已规定不接受联合体业绩。
问题7、第三章评审办法及标准中“附表3”技术评审计分表中“方案设计”占72分,如需进行方案设计,请提供相关设计基础资料,方案设计时间较紧,开标时间能否延后?
答:本项目不提供其他相关设计基础资料,开标时间调整为2022年6月27日14时30分。
本次答疑公告作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组成部分,与竞争性谈判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公告内容与竞争性谈判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本项目的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谈判时间调整为2022年6月27日14时30分,开标地点不变。
长沙市轨道交通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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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具体要求及项目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