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电子卷宗单套制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电子卷宗单套制数字化档案常规档案数字化诉讼案卷归档扫描条目录入及上架诉讼材料采集电子档案单套制归档复验其他类型档案的数字化整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商务服务纸质档案核对整理及装订电子档案蓝光备份庭审影音蓝光备份归档装盒排架索引档案窗口接待档案运输扫描设备OCR提取与校验档案数字化加工流程配套软件相关辅助硬件材料会计档案文书档案整理基建档案实物档案及照片档案档案类型的前期整理数字化处理条目著录装盒上架数字档案室专项建设现场立案影像采集完成先扫后立采集网上立案影像核验条目核验纠偏电子档案复验文件材料描图像处理图像检查图纸扫描荣誉档案纸质材料编制整理目录录入目录检查目录打印照片扫描彩色扫描合并挂接数据上传纸质归档整理档案扫描整理场所有监控设备离线数据备份数据库增量备份全库备份备份策略相关工作数据抽检目录数据库图像文件数据挂接档案装订档案的装订还原扫描图像图像质量格式封装档案原始材料蓝光光盘光磁备份政法系统档案管理系统软件加工软件
金额
266.72万元
项目地址
上海市
发布时间
2022/08/1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hxm-00-20220720-1066
预算金额267.05万元
招标公司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招标联系人陆晓明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瑞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孙永崇15021685670
中标公司上海强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266.72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电子卷宗单套制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SHXM-00-20220720-1066
二、项目名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电子卷宗单套制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中标(成交金额)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1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电子卷宗单套制项目 | 2667251.99元 | 上海强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800号25楼A座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包名称 | 标的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电子卷宗单套制项目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电子卷宗单套制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电子卷宗单套制 | 满足招标文件中的要求 | 完成2022年招标人所有工作量 | 满足招标文件中的要求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孙秋冬,蒋丹,胡翠华,廖光源,廉云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1980号文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8338.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上海强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综合实力及相关业绩最佳,对项目需求理解深刻,技术方案中对电子卷宗及数字化档案等技术方案比较详细,项目质量保障措施及验收质量控制措施较完善,项目组人员配置合理,技术资历较强。 针对本项目的设备投入及售后服务保障措施等优于其他两家投标单位,综合评分最高。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地 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021-2607898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瑞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宝山区友谊路1538弄15号
联系方式:1502168567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永崇
电 话:15021685670
附件信息: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38.2K
附件信息: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电子卷宗单套制项目.pdf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电子卷宗单套制项目.pdf
549.8K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
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宝山区人民法
院(单位名称)的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电子卷宗单套制项目(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
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
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电子卷宗单套制项目,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强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79人,营
业收入为18815万元,资产总额为22710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
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强然数
马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8月5
项目编号:SHXM-00-20220720-1066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电子卷宗单
套制项目
公
开
招
标
文
件
采购单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989号
目录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合同条款(参考格式)
第四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采购需求
第一章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电子卷宗单套制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
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08-1509:30:00(北京时间)前递交
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电子卷宗单套制项目
预算金额(元):2670593元
最高限价(元):包1-2670593元
采购需求:
包名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电子卷宗单套制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2670593.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电子卷宗
单套制,包括电子卷宗单套制(诉讼材料采集、归档复验)、常规档案数字化(诉
讼案卷归档扫描、其他类型档案的数字化整理、条目录入及上架等);
合同履约期限:完成2022年招标人所有工作量。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扶持福利企业、促进残疾
人就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
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
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
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
—3—
展管理办法》等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
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07-21至2022-07-29,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
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方式:网上获取
售价(元):
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08-1509:30: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http://www.zfcg.sh.gov.cn
开标时间:2022-08-1509:30:00
开标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38弄15号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989号
联系方式:021-2678898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4—
名称:上海瑞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宝山区友谊路1538弄15号
联系方式:1502168567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永崇
电话:15021685670
—5—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容名称 | 内容名称 | 编列内容 |
1 | 招标人 | 招标人 | 名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989号联系人:陆晓明电话:18917772012 |
2 | 招标人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上海瑞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38弄15号联系人:孙永崇电话:15021685670 |
3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电子卷宗单套制项目 |
4 | 项目内容 | 项目内容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电子卷宗单套制,包括电子卷宗单套制(诉讼材料采集、归档复验)、常规档案数字化(诉讼案卷归档扫描、其他类型档案的数字化整理、条目录入及上架等) |
5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6 | 踏勘现场 | 踏勘现场 | 本项目不组织现场勘查 |
7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公告发出后第六个工作日上午11:00前传真与代理公司(传真:021-51261355) |
8 | 招标澄清会 | 招标澄清会 | 如有定于公告发出后第六个工作日下午两点在上海瑞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宝山区友谊路1538弄15号)召开 |
9 | 招标人澄清的时间 | 招标人澄清的时间 | 有定于公告发出后第六个工作日下午三点,投标人可直接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下载招标澄清文件 |
10 | 投标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08-1509:30:00,以网上投标系统显示时间为准。 |
1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 | 开标后(90)天 |
12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 | 金额为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90天内保持有效;投标人应在网上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
—6—
将投标保证金直接送交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保函、支票、贷记凭证、汇款等形式)。收款人:上海瑞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上海宝山支行账号:7314010182600032417 | ||
13 | 提交递交文件方式和地点 | 网上投标 |
14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2-08-1509:30:00开标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38弄15号 |
15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网上随机抽取 |
16 | 付款方式 | 服务完成后支付全部应付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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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招标概况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
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项目内容、服务地点:
1.1.1本项目招标内容: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电子卷宗单套制,包括电子卷宗单套制(诉
讼材料采集、归档复验)、常规档案数字化(诉讼案卷归档扫描、其他类型档案的数字化整
理、条目录入及上架等),详见第五章用户需求。
1.1.2本项目服务地点:宝山区友谊路989号;
1.2合格的投标人
合格的投标人要求: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1.3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
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4信息发布
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结
果公示、未中标通知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人均将通过“上
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
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
关信息,是投标人的风险,招标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5投标保证金及有效期
1.5.1为了确保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应缴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0万元整;(银行保函、
支票、贷记凭证、汇款等形式),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递交至本项目招
标代理机构:上海瑞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宝山支行、账号:73140101
82600032417)注意:采用贷记凭证、电汇、网上银行汇款、异地汇款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需
注意到账时间,到账时间应为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前。
1.5.2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满后90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按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
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1.5.3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无息返还;中标单
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1.5.4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①开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或
②作为中标单位未能做到:按本须知规定签订合同;
1.6踏勘现场
1.6.1本项目不组织现场勘查。
—8—
二、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
2.1本招标文件包括:
招标公告(第一章);
投标须知(第二章);
合同条款(第三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第四章);
用户需求(第五章);
根据本章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询问与质疑
2.2.1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
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
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2.2.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
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
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文件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
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招标过程各环节开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
以及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质疑,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2.2.3质疑书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
理。
2.2.4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
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
容。
2.2.5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
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2.3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3.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网上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按
《招标公告》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通知招标人。
2.3.2对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
答复;或者在在网上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
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人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
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通知。如果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则
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投标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
—9—
为准。
2.3.3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
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以网上下
载的形式通知所有可以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立即在网上投
标系统中确认已收到澄清或修改文件。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2.3.4招标人召开答疑会的,所有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或者招标人通知的要求参加答
疑会。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4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2.5计量单位
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
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2.6投标澄清会
2.6.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澄清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和地点召开招标澄清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2.6.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
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2.6.3招标澄清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
的澄清,以政府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通知所有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投标文件
3投标文件
3.1投标人应根据网上招标系统的要求填写相关投标信息(表格),根据第四章附件—
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并上传至网上投标系统并提交,未规定格式的部分由投
标人自拟。
3.2投标文件构成(投标文件应具有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3.2.1投标公函(格式见附件一);
3.2.2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2.3报价一览表(格式见附件三);
3.2.4投标报价明细表(格式见附件四);
3.2.5投标人资格声明(格式见附件五);
3.2.6项目服务实施方案;
3.2.7项目服务承诺书(包括但不局限于服务质量标准、质量验收、服务响应时间、惩
罚承诺);
—10—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
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1—
第五章采购需求
一、项目要求:
(一)电子卷宗单套制
1、诉讼材料采集(诉讼材料采集中心)
(1)辅助、引导当事人现场立案:在现场引导当事人进行立案案件材料的整理,
指导系统操作及上传数据材料。
(2)网上立案材料影像核验:在审判管理系统中,对当事人网上立案提交的材
料影像,按照最后的归档标准进行检测,涉密甄别,标注、纠偏、修边、补扫、
分类回退、审核工作。
(3)现场立案、庭审过程中材料随案影像采集:对当事人现场提交的立案材料
进行影像采集,完成先扫后立采集;对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提供材料,进行扫描,
上传。
(4)网上立案、现场立案、庭审过程中材料随案条目核验、纠偏:对当事人现场
提交立案材料目录进一步完善,引导当事人完成现场立案;对庭审过程中扫描图
片生成目录,根据各个法官审判习惯进行调整,图片证据所属修正。
(5)辅助整理:在审判系统中按书记员要求将电子卷宗进行二次整理,符合法官
审判习惯及要求。
2、归档复验(电子档案归档复验中心)
(1)电子档案复验检查:在档案管理归档系统中。对单套制电子档案影像及条
目进行核验,检查影像质量,归档目录,正副卷内容,卷宗签字核查等核验工作。
(2)纸质档案核对整理及装订:对通过复验的单套制电子档案,进行纸质材料
归档,整理装订,敲页码,打封面和装订等。
(3)电子档案蓝光备份:对通过复验的电子档案进行归集、索引、蓝光备份、
打印光盘。
(4)庭审影音蓝光备份:对电子档案中庭审影音数据进行归集,索引蓝光备份、
打印光盘。
(5)归档装盒及排架索引:在库房对纸质档案进行装盒,排架索引、辅助上架。
(6)档案窗口接待:辅助服务于宝山法院本院(友谊路989号)档案接待窗口,
给予当事人、律师等查档服务,同步提供调档,打印卷宗等周边服务。
—42—
(二)常规档案数字化
(1)诉讼案卷归档扫描:包含材料多次接收与插入、案卷信息采集、粘贴条形
码、档案运输、扫描、信息著录与校验、补扫、逐页核对(不重复扫描)整理、
装订等,包含扫描设备、OCR提取与校验、档案数字化加工流程配套软件以及相
关辅助硬件材料,并包含数名专职人员在高院数据中心修改审核数据等服务。
(2)其他类型档案的数字化整理、条目录入及上架等:会计档案、文书档案、
基建档案、实物档案及照片档案等档案类型的前期整理、数字化处理、条目著录、
装盒上架等工作,完成数字档案室专项建设。
二、分项内容(报价)
类型 | 项目内容 | 工作内容 | 单位 | 数量 |
现场立案、庭审过程中材料随案影像采集 | 对当事人现场提交的立案材料进行影像采集,完成先扫后立采集;对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提供材料,进行扫描,上传。 | 页 | 1100648 | |
电子卷宗单套制诉讼材料采集(诉讼材料采集中心) | 网上立案材料影像核验 | 在审判管理系统中,对当事人网上立案提交的材料影像,按照最后的归档标准进行检测,涉密甄别,标注、纠偏、修边、补扫、分类回退、审核工作。 | 页 | 754233 |
网上立案、现场立案、庭审过程中材料随案条目核验、纠偏 | 对当事人现场提交立案材料目录进一步完善,引导当事人完成现场立案;对庭审过程中扫描图片生成目录,根据各个法官审判习惯进行调整,图片证据所属修正 | 条 | 370976 | |
电子档案单套制归档复验(电子档案归档复验中心) | 电子档案复验检查 | 在档案管理归档系统中。对单套制电子档案影像及条目进行核验,检查影像质量,归档目录,正副卷内容,卷宗签字核查等核验工作 | 页 | 2896442 |
电子档案单套制归档复验(电子档案归档复验中心) | 纸质档案核对整理及装订 | 对通过复验的单套制电子档案,进行纸质材料归档,整理装订,敲页码,打封面和装订等 | 页 | 724111 |
电子档案单套制归档复验(电子档案归档复验中心) | 电子档案蓝光备份 | 对通过复验的电子档案进行归集、索引、蓝光备份、打印光盘 | 卷 | 45251 |
—43—
庭审影音蓝光备份 | 对电子档案中庭审影音数据进行归集,索引蓝光备份、打印光盘 | 卷 | 22626 | |
归档装盒及排架索引 | 在库房对纸质档案进行装盒,排架索引、辅助上架 | 卷 | 45251 | |
档案窗口接待 | 辅助服务于本院档案接待窗口,给予当事人、律师等查档服务,同步提供调档,打印卷宗等周边服务 | 卷 | 40726 | |
会计档案 | 按文件实际内容输入目录名称、录入案卷目录、目录检查、案卷检查等 | 条 | 1000 | |
扫描:300dpi彩色扫描(A3以下幅面)、图像处理、图像检查、合并挂接、数据上传等 | 页 | 430000 | ||
文书档案 | 整理:档案接收、整理、分类、排序、敲号等(含等待院方补充材料,时间不定) | 册 | 19607 | |
按文件实际内容输入目录名称、录入案卷目录、目录检查、案卷检查等 | 条 | 63000 | ||
常规档案数字化 | 诉讼案卷归档扫描 | 包含材料多次接收与插入、案卷信息采集、粘贴条形码、档案运输、扫描、信息著录与校验、补扫、逐页核对(不重复扫描)整理、装订等,包含扫描设备、OCR提取与校验、档案数字化加工流程配套软件以及相关辅助硬件材料,并包含数名专职人员在高院数据中心修改审核数据等服务; | 页 | 57929 |
利用影索通视频格式转换系统对音视频进行格式转换,使格式符合要求规范,无损转换:视频时长为2:3 | 分钟 | 1440 | ||
对视频进行观看并精准裁切,剪辑,并上传,上传时长:视频时长为1:1 | 分钟 | 1440 | ||
声像档案 | 利用不同专业摄录机采集录像带影像及音频,采集时长:视频时长为1:1 | 分钟 | 1440 | |
对磁粉脱落不严重的录像带进行修复,对发霉的录像带进行除霉,对录像带进行常规养护 | 盘 | 48 | ||
对视频全部内容进行观看并根据视频内容拟定条目,并利用著录软件进行著录,条目索引与时间进行匹配,点击条目可自动跳转至该条目进行播放 | 分钟 | 1440 | ||
基建档案 | 前期档案的清理及梳理工作:检查基建档案资料立项阶段、项目实施阶段、项目验收阶段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等工作 | 卷 | 1000 | |
基建档案 | 档案接收、整理、分类、排序、裱糊、折 | 卷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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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图纸、敲号
按文件实际内容输入目录名称、录入案卷目录、目录检查、案卷检查等,按照每卷25条估算(含封面) | 条 | 5000 | |
打印软硬壳、装订、上架等 | 卷 | 1000 | |
1、文件材料描:300dpi彩色扫描(幅面以A4为基准,超过A4的则相应折算)、图像处理、图像检查、合并挂接、数据上传等2、图纸扫描:300dpi彩色扫描(幅面以A4为基准,超过A4的则相应折算)、图像处理、图像检查、合并挂接、数据上传等 | 页 | 230000 | |
荣誉档案、实物档案等纸质材料编制 | 整理、目录录入、目录检查、检查、目录打印等 | 组 | 140 |
照片档案 | 对已有照片进行检查、分类填写大标题、排序、填写照片说明、上传系统 | 张 | 1043 |
照片档案工作量在年底一并按实结算。 | 照片扫描:600dpi彩色扫描、图像处理、图像检查、合并挂接、数据上传等 | 张 | 1043 |
三、技术规格
严格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安全保密管理机制和质量管理机制,确保档案原
件和数字化档案信息的安全,确保各环节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纸质归档整
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完整、规范的工作记录。
对上述的服务均需满足以下服务要求:
1、本次业务档案扫描著录要求遵照档案行业标准《档案著录规则》
(DA/T18-1999)执行。
2、本次业务档案扫描项目各项技术指标与要求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
案行业标准: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31-2005》执行。
3、扫描影像标准必须参照国际标准《ISO9005-1文件管理-电子文件长期保
存格式第一部分PDF的使用(PDF/A-1)》的要求执行。
4、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16)
5、硬磁盘驱动器通用规范(GB/T12628-2008)
6、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DA/T38-2008)
7、档案数据硬磁盘离线存储管理规范(DA/T75-2019)
8、电子档案存储用可录类蓝光光盘(BD-R)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DA/T
—45—
74-2019》
9、严格按照上海法院纸质档案标准完成,并确保能在规定时间内将数据同
步上传至高院系统。
10、严格按照上海法院审判系统规则,自行完成加工流程配套软件,在规定
时间内规范、准确无误完成相关资料的数字化转换、条目著录、上传、补充材料
等上线服务。
四、应遵循的业务标准
1、管理性标准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3)《关于严禁用涉密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的通知》(中保委[2003]4号)
(4)《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
(5)《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保发[1998]1号)
2、业务性、技术性标准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9705-88)
(3)《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4)《档案交接文据格式》(GB/T13968-92)
(5)《中央档案馆档案接收标准》
(6)《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CB/T9704-1999)
(7)《纸质归档整理技术规范》(DA/T31-2017)
(8)《照片档案管理规范》(CB/T11821-2002)
(9)《中国档案机读目录格式》(CB/T20163-2006)
(10)《档案著录规则》(DA/T18-1999)
(11)《ISO9005-1文件管理-电子文件长期保存格式第一部分PDF的使用》
(PDF/A-1)
五、安全要求
严格遵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的有关保密规定。档案数字化工作必须在上
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指定的场所内进行,确保场所正常秩序和安全。不得遗失、
损坏档案,如有违法者,将追究法律责任。服务单位应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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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项目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
进驻法院整理工作人员必须提供由公安机关提供的无犯罪记录相关证明、身
份证复印件、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复印件、联系方式。
服务人员在经过政审后,需按照保密要求及相关流程进行筛选梳理,并需经
过保密培训,培训方需具备相关保密资质及相应保密组织(保密办)。
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加强管理,杜绝工作人员对档案及档案信息的私自复
制行为。
不同工序之间要采取措施,杜绝泄密事故发生。
整理加工场地的安全及保密措施,具备保密设施,保证档案原件的安全和保
密。整理场所有监控设备,实时监控工作人员操作过程,人员进入场地不得携带
手机、U盘等具有存储功能的物品。
数据移交时,整理加工场所上的数据必须在法院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删除
清空。
不得在工作场所使用与工作无关的任何电器设备。
加工过程安全要求:
对服务器的操作有安全监管措施。
拆除USB端口。
各操作均有日志记录:用户登录操作日志;用户文件传输操作日志;系统管
理员操作日志;文件上传日志;网络访问日志等。
投标方案中应对加工过程中的数据备份方案作出说明,包括数据库增量备
份、全库备份、备份策略等。
六、售后服务要求
1、售后服务期限:项目验收交付使用后提供长期免费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2、售后服务响应时间:甲方对设备、运行上有任何问题,在工作日期间投
标单位需立即处理(5×8),节假日需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上
门服务。
3、售后服务问题解决时间:运行上的基础问题需在2小时内解决(如非投
标公司所能控制的情况除外),技术或软件问题在8小时内解决,严重问题需及
时提出可接受的解决方案和服务承诺。
七、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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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案数字化及相关工作
1、数据抽检
1)以抽检的方式检查已完成数字化转换的所有数据,包括目录数据库、图
像文件及数据挂接的总体质量。
2)一个全宗的档案,数据验收时抽检的比率不得低于10%。抽检内容合格
率应超过98%,否则整批退回重扫。
2、验收指标
目录数据库与图像文件挂接错误,卷内目录不完全对应,或目录数据库、图
像文件之一出现不完整、不清晰、有错误等质量问题时,抽检标记为'不合格'。
1)档案装订:检查所有档案的装订还原情况,差错率≤1‰。
2)扫描图像:漏扫率≤0.1‰。
3)图像质量:图像质量情况完好率99%。
4)格式封装:图像文件的命名差错率≤1‰。
5)著录:著录正确率98%
6)条目与图像挂接:挂接正确率98%
7)档案原始材料:100%不缺失。
3、验收审核
1)采购方对成交方每一分批数据进行验收。数据验收以抽检方式进行。成
交方提交验收的数据不论涉及验收标准哪一条,不合格的,全部发回成交方全面
自检,采购方验收记录不向成交方公开,待验收通过后,采购方公开验收记录。
在退回自检期间,采购方将不再向成交方提供加工的档案。
2)采购方在验收中检出的错误,成交方及时、无偿予以纠正并再提交采购
方验收。
3)全部档案验收“通过”的结论,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有效。
4)如全部档案完成后不能通过验收的,视为成交方违约。
(二)离线数据备份制作及检测
1、使用符合国家档案局(DAT-74)标准规格的蓝光光盘进行刻录,国产化
蓝光光盘单张容量不小于100GB。
2、光盘表面应采用金属涂层,不得采用塑料涂层蓝光光盘。
3、设备应具有自主温度控制系统,独立于环境空间。
—48—
4、光磁备份设备产品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5、完成后的数据备份年限需至少达到50年以上。
6、数据需进行实施检测其完整性及安全性,并可实时生成日志报告。
7、采用物理刻录的方式,一次刻录后无法篡改,在数据保存后不会因断电、
病毒入侵、恶意篡改等原因而受影响。
八、其他要求
1、为保障法院审判工作的即时性,成交方需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进
场开展项目服务工作(包含全部服务人员及设备的进场部署工作),若成交方合
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相关服务人员及设备还未部署完毕,或在进场之日起三个
工作日内,成交方加工的档案未能通过质检并上传至法院系统进行查阅的,则视
为成交方没有能力承接本次项目,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约,并由成交方承担因
此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重新招标费用以及因成交方延误造成工期给采
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响应方需在响应文件中明确承诺,响应文件中未见承诺
的投标不予接受)
2、为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要求本项目实施人员在项目进场前提供政审材
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学历证
书、近两年连续社保证明等,否则不予进场。
3、甲方在项目开始一个月内,中标单位若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单
方解除合约,甲方有权不支付服务费用,并且投标单位需向甲方赔偿合同总金额
的30%违约金。
4、为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要求实施人员具备政法系统业务流程操作和能
力,中标单位投入本项目的实施人员需在项目进场前参加宝山法院组织的法院档
案业务知识考核,所有人员均须达到基准要求分数85分以上(满分100分),否
则不予进场。
5、中标单位使用的配套软件,必须能够与上海法院的档案管理系统软件、
审判5.0系统等互联互通,确保数据能够及时、成功的上传。如发生数据延迟、
丢失或其它问题,影响到法院对于系统的数据统计及应用的,甲方有权向中标单
位追责。
6、中标单位需对数据上传的时效性进行严格把控,若无法完成甲方要求,
有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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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数字化加工所需的相应设备和加工软件,由中标单位提供。
8、要求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成立项目组,指定专人负责该项目,项目负
责人必须为中标单位公司级负责人,公司要有档案数字化加工经验,并列出具体
的项目操作标准及流程、项目实施计划、人员及保证措施。
9、中标单位需有具体的政府单位档案数字化、档案整理服务经验、随案服
务经验及人员外包项目的经验。
10、中标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控制,针对招标项目,制定相应管理、工作流
程、服务方案、人员培训、巡查监督、考核奖惩等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机制,
确保管理运作正常,良好有效无事故。如遇管理、巡查、责任不到位,发生各类
事故,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1、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应急预案及相关保障措施、针对性方案等
各项相关管理方案。
12、针对业务过程中代管款凭证、庭审笔录不符合归档规范的,投标单位要
有具体的解决方案,以保证案卷的完整性。
13、为保证本项目稳定,驻场服务人员(含本院及外派法庭)不得低于16
人,并配备所有相应设备,保障项目高质量、高效率进行。
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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