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完善基本办公条件工程服务项目采购合同
金额
-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0/12/1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b00143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招标联系人陈兴志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市明科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028-89993935
中标公司鑫炜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地等考于集有限公量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鑫炜吉建玉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鑫肺舍测国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完善基本办公条件工程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
20B00143
项目名称:
完善基本办公条件工程服务项目
合同编号:
20B00143-07
合同名称:
完善基本办公条件工程服务项目采购合同
甲方(采购人):
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甲方(采购人)地址:
甲方(采购人)联系电话:
乙方(供应商):
鑫炜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供应商)地址:
乙方(供应商)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
重庆市明科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所属区域:
市级
重庆市 市级
采购方式:
所属行业:
建筑业
主要标的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名称: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
合同金额:
"¥"+1168625.00
合同签订日期:
2020-12-15 00:00:00
合同公告日期:
2020-12-18 03:06:33
该合同未公告
是否为PPP项目:
否
牵头单位名称:
组成单位名称:
中标、成交公告:
完善基本办公条件工程服务项目采购合同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文件:
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状元府完善本办公条件.pdf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状元府完善本办公条件.pdf
免责声明:
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网站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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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采购购销合同
(采购项目编号:20B00143)
采购人(需方):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计价单位:元
中标人(供方):鑫炜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计量单位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购销合同
合
序号
规格型号
数量综合单价总价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项)(万元)(万元)
重庆市教育科学研
合同签订后180日历天完成工重庆市教
1究院状元府完善基1
116.8625程并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24育科学研
本办公条件项目
个月
究院
合计人民币(小写):116.8625万元。
合计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陆万捌仟陆佰贰拾伍元整
、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设计质量需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及现行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且满足采
购人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设计深度的要求并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
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
格标准,且满足采购人及相关部门的要求。
二、随机备品、附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等:按附件中甲乙双方约定执行。
三、交提货方式:现场交接
四、验收标准、方法: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如有异议,请于15日内提出。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预付款)。监理人发布开工令后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施工过程中每两个月计量一次付计量审定金额的80%。进度款支付至
合同总金额的70%时暂停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竣工结算价的97%。余下3%
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按规定一次性无息退还。
六、违约责任:
按《合同法》、《政府采购法》、附件要求执行。
七、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
双方签订合同后中标人向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转账的形式支付,待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釆购人向中标人无息退返履约保证金。
八、其他约定事项
1、磋商文件及其补遗文件、响应文件和承诺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本合同如发雌博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3、本合5份,需外供方2份,采购机构1份,具同等港
4、其傅逊巸本毽造台
釆购:重庆市葡学研究院
中标人:地等考于集有限公量
法定代
法定代表入开户行國安动
分管领导
或其授权代:001
()
经办人:
经办人
15235018027
其
勇
平打
l5101075164535
签约时间:2020年12月15日
签约地点: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路12号(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承包人(全称):鑫炜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状元府完
善基本办公条件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状元府完善基本办公条件项目工程。
2.工程地点: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重庆市语言文字测试工作中心语音测试室建设项目、录播教室建
设项目、图书室改造装修、学术沙龙室装修、支部活动室装修、党委会议室装修、
工会活动室装修、老年活动室装修、综合楼屋顶休闲区建设项目、综合楼水电节能
改造项目;最终以采购人确定实施范围为准。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本项目以“交钥匙”方式完成本工程所涉及的施工、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移交、
缺陷责任修复以及工程质量保修等全部工作。具体包括:
工程施工:按照采购清单项目及采购人最终确定的实施范围,完成全部工作
内容。
2、深化设计:按照采购清单项目及采购人最终确定的实施范围进行深化设计(施
工单位不具备设计资质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并通过设
计方案评审及采购人委托的专业技术咨询机构图审。
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3月1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9月1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
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陆万捌仟陆佰贰拾伍元整(1168625.00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合同,最终以审定金额为准,不得超过
本合同约定签约合同价。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马小波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
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
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
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
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0年12月15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路12号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水售为签字盖章生效。
十、合同快公
工集团分
像型线你玛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塗份,永包人执武粉
发包人延庆市敏科学研院承包人:鑫肺舍测国集团有限公司
(公章)出出
1:617018
523501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平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利
(签字)
(签字)
5164535
组织机构代码:12500038493C组织机构代码:9151000399526855F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路12号_地址: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
邮政编码:4000015
邮政编码:610000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63853120
电话:028-89993935
传真:63853120
传真:028-89993935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重庆渝中支行观音岩分理处开户银行: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消江支行
账号:50001013800050002109
账号:6173011000080153
5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内容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内容(略)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
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敖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
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淸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重庆驰久卓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_;
资质类别和等级:工程咨询甲级资信、工程造价甲级资质、工程监理建筑、市
政甲级资质;
联系电话
023-67715235
电子信箱:282982162@qcom;
通信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9号银泰大厦
1.1.2.5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永久占地包括:
1.1.3.10临时占地包括
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施工图所涉及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图集等;(2)国家、行业或重庆市与本工程有关的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当这些标准、规范、规程不一致时,以标准、规范、规程要求最高的为准。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照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执行。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
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如有)、安全应
急预案、进度计划、报表及计划、竣工资料及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需要报
送的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价款变更的相关资料、完整的竣工结算
资料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方案和初设由发包人审查通过后,承包人委托有
有相
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设计。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
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
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陈兴志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易龙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9号银泰大厦;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丁雄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发包人配合承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
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临时道路和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相关
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
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
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
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
担方式:承包人自行承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不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陈兴志
身份证号
职务:发包单位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13308393677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以授权载明的授权范围标准_。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
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及其他应交资料,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50328-2014)和重庆市有关文件规定。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完整竣工资料一式3套(含电子文档)。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_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移交发包
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完整的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档。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马小波
身份证号:511321198007010670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川25101137484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川251101137484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川建安B(2012)0190267;
联系电话:
028-89993935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西段金盾公寓6号楼1-14-6
号;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严格按设计图纸、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及验
10
收规范组织施工,保证质量、进庋、安全;及时向监理人、发包人报告现场情况(以
承包人书面授权范围为准)。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由监理人负责项目
经理考勤。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项目
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提交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详通用条款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详通用条敖。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详通用条款。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详通
用条款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详通用条
款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详通用条
款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详通用条款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详通用条款。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工程开工之日
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止之日。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
双方签订合同后中标人向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
证金以转账的形式支付,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向中标人无息退返履约保
证金。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施工全过程。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法定职责。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吴星;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50005151;
联系电话:13896159715;
通信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9号银泰大厦;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施工图、技
术文件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共同检
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
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
标准》(JGU59-2011)的要求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标形
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
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最迟不得晩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前
7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
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不晚于开工前7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不晚于开工前7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不晚于开工前7天。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
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
料的期限:不晚于开工前7天
7.5工期延误
13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详通用条款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详通用条款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详通用条款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详通用条款
(2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树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另行确定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14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详通用条款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设计变更及调整、施工过程中岀现新増项目(含招标范围
以外的项目)由承包人在该变更、新增项目启动前14天内向监理单位、发包人提
出,并提交变更报价书,经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7天内审核变更价
格后报发包人审定,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设计变更及调整、施工过程中出现
新增项目(含招标范围以外的项目)由承包人在该变更、新增项目启动前14天内向
监理单位、发包人提出,并提交变更报价书,经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7天内审核变更价格后报发包人审定,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如
下
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综合单价。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
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对该子目主材的价格进行调整。主材调整原则:投
标时有的材料,调入时取投标价与投标当期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
程造价信息》的低值;投标时没有的材料,按发包人充分结合施工期市场核定的价格
执行,并不高于施工同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作为类似子目的
综合单价(类似项目由发包人确定,投标的人工、材料单价表作为合同附件)。
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C0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 CQJLGZ-2013)及相关文
件、《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0 ZZS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
费用定额》( CQF YDE-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 CQAZDE-2018)、《重
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 CQSZDE-2018)、《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
( CQYLLHDE-2018)、《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 CQGZWDE-2018)、《重庆市房屋
修缮工程计价定额》( QXS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
( CQJX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 CQYQYBDE-2018)、
《重庆市建设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 CQPHBB-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
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
15
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进行组价,具体组价办法如下:
投标清单中已有的人工、材料费按投标清单中相同专业的人工、材料费单价与施
工当期的造价信息人工、材料费相比取低值执行。
投标清单中没有的人工费单价按照施工当期的造价信息人工费执行。
投标漬单中没有的主要材料单价按照施工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不含
税信息价执行,其它主要材料单价按照市场不含税价格核价执行,且不高于施工同期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价格。
变更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
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GB50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6-2013)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 CQJLGZ-2013)的规定的计
量规则计算。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
金额为:/。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佔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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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
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
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淸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
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
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
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淸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
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
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清单中固定综合单价不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总价的30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淸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
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GB50083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
范》GB50856-2013)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LGZ-2013)的规
定的计量规则计算。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2个月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计量月25日前向监理人(跟审人)报送已完成的
工程量,由监理人(跟审人)7个工作日内审定,次月10日前支付进度款。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
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预付款)。
监理人发布开工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施工过程中每两个月计量一次付计
量审定金额的80%。进度款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70%时暂停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
核完成后支付至竣工结算价的97%。余下3%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按规
定一次性无息退还。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
量}约定的时间。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完整资料后7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计量月次月10日前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
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
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
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
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详通用条款
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_/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竣工退场
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报送完
整工程竣工资料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变更増减金额;(3)
现场签证增滅佥额;(4)索赔增减金额;(5)奖励、罚金及造约金;(6)发包人
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7)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8)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
同价款;(9)按规定应提交的其它资料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后不超过28日。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完成竣工付款申请单审核后56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3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
收到完整资料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14天内。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
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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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
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竣工结算价的97%,余下3%为质量保
证金,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按规定一次性无息退还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24个月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最长不能超过24小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
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的违约责任
(7)其他: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
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
(2)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始工作的;
(3)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或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或承
包人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
(4)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的;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
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6)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
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
(7)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
审核或承包人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期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
(8)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或部分工作的;
(9)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
(10)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不按承诺到岗的;
2)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
3)承包人未提交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
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
6)按照渝建发〔2015)35号文的要求,施工期间,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
分达到12分,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的;
7)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
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
8)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
(11)施工技术负责人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
2)承包人未提交施工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施工技术负责人的;
5)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施工技术负责人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
内不予更换的;
6)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
保或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1天,
承包人按5000元/天计算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按签约合同价的3%执行)。
(2)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的违约责任:限期改正,并按照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的相应合同金额的5%支
付违约金;造成工期延误的,还应承担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3)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
进行转包和(或)违法分包相应转包和(或)分包合同的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
违法转/分包商应在7天内撤离出场。
(4)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按
照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5%支付
违约金。
(5)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退还已支
付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的工程款,并按照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相应
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
23
(6)承包人违反材料与设备的约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
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承包人擅自撤离施
工现场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相应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
(7)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500元/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按签约
合同价的3%执行);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
修补缺陷的义务。
(8)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的违约责任:限期改正,
并按照整改费用的5%支付违约金;造成工期延误的,还应承担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
责任。
(9)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
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违约责任:按照发包人修复缺陷费用的2‰支付违约
金
(10)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按签
约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
(11)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违约责任:按500元/次支付违
约金。
(12)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始工作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价0.2‰/天支付违约金,本
项违约金累计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
(13)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违约责任:
按5000元/台·次支付违约金。
(14)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
情节,按签约合同价的0.5‰/次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筮约合同价的1%,详见附件
9安全管理协议)。
(15)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
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
按违约金额1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16)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
审核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17)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和部分工程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工程
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种费用,并按结算金额或违约部分结算金额
的0.5‰支付违约金。
(18)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违约责任:每延迟1天,按500元/天支
付违约金。
(19)发生第162.1项(10)目、162.1项(11)目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除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16.2.1项(10)目
的情形,毎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
2)施工技术负责人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16.2.1项(11)目的六种
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3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
(20)其他:/
应当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可直接提取届时有效的履约担保相
应金额,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若发包人提取履约担保相应金额,则承包人应在提
取后7日内补足或提交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金额,否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从应
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该违约金。
承包人必须及时纠正违约行为并采取积极措施,满足合同要求,自行承担与纠正违
约行为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工期
不予顺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1)未按合同约定延迟提供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超过14天的;
(2)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且经催告后超过56天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时间累计延误超过56天的;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90天的;
(5)发生第21.1.1项约定的情形的;
(6)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监理人限定的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
的
(7)承包人进入清算或者严重资不抵债且无法履行合同的;
8)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吊销菅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宣
布破产、责令关闭的;
(9)承包人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发包
人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56天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的;
(10)合同约定其他情况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
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
洪水、火山爆发、山崩、山体滑坡、泥石流、龙卷风、隧道内不可预测的突发性地
质灾害等自然灾害;
(②)骚乱、戒严、封锁、禁运、恐怖行为、等社会行为,但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
遺与雇佣的人员由于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的除外;
3)不能合理预见的重大交通阻滞、停运、交通事故,非双方责任引起的火灾、
爆炸、船舶撞击等情形
(4)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
(5)环保治理等政府行为导致项目停工的。
(6)其他情况。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
的支付。
18.保险
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20.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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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製慍感长怪州
温把长凶水K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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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承包人(全称):鑫炜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
商一致就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状元府完善基本办公条件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
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
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
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属于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配合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2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
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
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倮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共有放很宝
果团有
发包人量教育科学院
承包人:鑫炜吉建玉集团有限公司
逐想掠
(公章
合同专用章
开户:却线说含技支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法定代表人或其要气代216
勇
152350
(签字)
(签字)
印
利
组织机构代码:125000050384937C组织机构代码:91510000995268551065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路12号地址: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
邮政编码:4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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