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阳光招标采购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婺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升级大货车闯禁行违法数据二次分析功能及图片传输工具采购(项目编号:WYYGCG[2023]—FWJ005)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金额
24.42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04/0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wyygcg[2023]—fwj005
预算金额24.42万元
招标联系人程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婺源县阳光招标采购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杨女士13307037371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项目概况
婺源县阳光招标采购代理有限公司受婺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委托,关于升级大货车闯禁行违法数据二次分析功能及图片传输工具采购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婺源县阳光招标采购代理有限公司(婺源县紫阳镇秀水华庭五幢一单元1102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4月10日下午15: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WYYGCG[2023]—FWJ005
项目名称:升级大货车闯禁行违法数据二次分析功能及图片传输工具采购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贰拾肆万肆仟贰佰元整(244200.00元)
采购需求:
项目名称
项目简要描述
数量
升级大货车闯禁行违法数据二次分析功能及图片传输工具采购
货物的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规定(国标、部标或行业标准),项目内容包括货物、安装、运输、装卸、系统软硬件安装升级、应缴税金、保险、人员培训、售后服务、验收及其他投标时所产生的费用,具体技术要求详见附件。
1项

交货时间: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交付。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提供营业执照)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在开标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6个月任一个月的缴纳税收和6个月任一个月投标单位缴纳社保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及项目特殊要求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参加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
2、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new_index.html)”查询,投标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人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截图加盖公章)。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进口产品。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5、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项目:是。
三、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有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招标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或为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本项目采购落实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具体规定详见招标文件。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年4月4日起至4月7日(每天上午8:00至11:00,下午14:30至17:00)
地点:婺源县阳光招标采购代理有限公司(婺源县紫阳镇秀水华庭五幢一单元1102室)
方式:线下获取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2023年4月10日下午15:00分(北京时间)。地点:婺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开启
时间:2023年4月10日下午15: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婺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婺源县人民政府网
八、发布公告时间:2023年4月3日
九、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名称:婺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采购人详细地址:婺源县紫阳镇文博路
联系人:程先生 电话:13755332233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名称:婺源县阳光招标采购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详细地址:婺源县紫阳镇秀水华庭五幢一单元1102室
联系人:杨女士 电话:13307037371
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人:程先生 电话:13755332233
4.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电话:0793-7350658
联系人:潘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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