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签订日起计算,合同一年一签,本次委托服务自2024年7月12日至2025年7月11日止。如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未出现重大过错,服务期限一年到期后自动延期并重新签订一年期合同,总期限为三年。在此期间乙方未履行合同,不遵守承诺或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其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1、本合同所指的亮化维护费是指乙方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所投报的亮化维保成交价。
2、本项目合同维护费按年度包干为人民币柒拾玖万伍仟柒佰陆拾叁元零角壹分(795763.01元)。维护费按季度支付,每季度壹拾玖万捌仟玖佰肆拾元柒角伍分(198940.75元),占合同金额的25%。
3、支付方式:按照雨花区重点工程资金集中支付的规定,付款时间为端午节、中秋节和春节前一个月内办理支付手续;承包人如拖欠民工工资导致发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发包人有权扣出足额的资金直接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在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具相应金额且符合发包人财务要求的正规税务发票。承包人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的,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付款方式:根据每季度考评情况支付相应的维护管理费用。
5.2.1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采购需求所描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使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5.2.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应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生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要求,严格组织履约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维护单位,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方做好管理工作。
2、审定方制定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监督使用人遵守。
3、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季度进行1次及以上的全面考核评定,考核实施细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执行,甲乙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完善。
4、负责对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核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20日内与乙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移交相关的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的原始资料和技术档案(工程建设竣工资料)等,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5、在定点维保期限肉,如若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大面积灯具或线路更换,经权威部门审定后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6、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管理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得将亮化维保项目转让给他人:未经甲方同意,也不得将项目分包给他人。
2、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实行专业规范、安全高质的管理。
3、接受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和甲方的监督、指导。
4、制定管理的各项办法,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建立健全本项目的管理档案,及时记载有关变动情况。
5、对管理范围内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标段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对其员工管理应符合长沙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甲方有关的要求。员工证件应齐全,包括身份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乙方应送甲方备案。乙方员工食宿自行安排。
7、应按劳动部门的政策给员工办好社会养老保险并对工作人员办好意外伤害保险等手续,有关手续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中,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人员工作时若发生工伤或保安人员发生意外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本合同终止时,乙方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及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其管理范围内的全部公财产,并接受甲方指定专业机构的移交审核。向甲方移交时,要确保各项设施的性能良好。
9、有权按时从甲方处支取维保费。
11.1如遇突发或重大事件,乙方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甲方有关部门,乙方项目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适时处理或协助处理有关问题,甲方如认为情况危及到甲方的安定管理,乙方应无条件同意甲方直接调配乙方资源直至危机结束。
11.2乙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甲方财物损失的,乙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因素等非乙方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并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由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11.3由于乙方原因而损坏甲方财产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