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6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2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1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46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内江白马园区物流路B段道路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1.1本招标项 内江白马园区物流路B段道路工程 (项目名称)已由 内江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内市区发改【2018】40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内江城南新区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源为 区本级财政拨款及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内江城南新区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内江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内市区发改【2018】45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委托招标 。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PF20180425006)的招标代理机构是贵州弘典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建设地点: 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
2.2 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道路起于礼茂路,止于纵四路,总长约888.162米,总宽度为40米,其中车行道32米,路侧带左右各4米。
2.3 计划工期:施工工期加缺陷责任期。
2.4 招标范围:本工程施工及缺陷责任期全过程监理。
2.5 标段划分:监理一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监理标段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近3年(2015至今)已完成类似项目业绩不少于0个,四川省省外企业须提供省外企业须提供《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按(川建发【2016】473号)文取得的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投标,但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不超过1(具体数量)个标段。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8 年 9 月21 日至 2018 年 9 月 25 日 23 时 59 分,登录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www.njztb.cn或ztb.neijiang.gov.cn)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入口,凭在交易平台注册时企业领取的身份认证密匙购买招标文件(含图纸、清单);未完成网上注册的企业,按网站建设工程办事指南中企业注册流程完成注册并领取企业身份认证密匙后,方可按以上要求购买招标文件,此为获取招标文件唯一途径。
4.2 招标人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服务
5. 投标文件的递交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8 年 10 月 11 日 9 时 30 分,地点为: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与兰桂大道交叉口川商中心三楼)。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内江市)》上发布。
7. 联系方式招 标 人:内江城南新区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内江市市中区乐贤大道200号
联 系 人:蒋先生
电 话:0832-2075108
传 真:0832-2075108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弘典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
联 系 人:吴先生
电 话:028-84597486
传 真:/
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业务二科联系电话:0832-2025352、202922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 标 人 |
招 标 人:内江城南新区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内江市市中区乐贤大道200号 联 系 人:蒋先生 电 话:0832-2075108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弘典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 联 系 人:吴先生 电 话:028-84597486 |
1.1.4 |
项目名称 |
内江白马园区物流路B段道路工程 |
1.1.5 |
建设地点 |
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 |
1.2.1 |
资金来源 |
区本级财政拨款及自筹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本工程施工及缺陷责任期全过程监理 |
1.3.2 |
计划工期 |
施工工期加缺陷责任期 |
1.3.3 |
质量要求 |
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合格要求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等级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财务要求:近三年无亏损(2015-2017); 业绩要求:无 类似业绩:/ 信誉要求: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内,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项目总监资格: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 其他要求: (1)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主要人员简历表”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 (2) 四川省省外企业具备《省外企业须提供《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按(川建发【2016】473号)文取得的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项目总监和其他主要人员应是登记入川证上的登记人员。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4.3 |
限制投标的 情形 |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2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16)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17)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总监或专监被招标人撤换的; (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 (3)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 (4)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 30%的两个及 两个以上法人; (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6)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6天前,即2018年 9月 25 日17 时 0分前,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凭帐号和密码登录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通过网络在线方式进行不署名提问。 确有重大疑问,投标人最后提出问题的时间应当在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天前,即2018年 9 月 29 日17时 0分前,通过网络在线方式进行不署名提问,此时间后所有问题将不再予答复,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同时对开标时间将作相应调整。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文件及补遗(若有时)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18 年 10 月 11 日 9 时 30 分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之日起60日内有效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1 万元,应在 2018 年 10 月 10 日23时59分以 前到达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程招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该企业注册时与身份认证密匙绑定的网银账户后,再从该网银账户转入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程招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如企业基本帐户和网银账户为同一帐户的,可直接转入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程招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投标人保证金从绑定的网银账户(无论是否基本户)转入招投标中心账户时必须严格按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建设工程办事指南中“企业网银注册及网上支付流程”操作,否则保证金不能被系统识别,视为未交纳。 评标委员会在进行响应性评审时,应先按开标时由网上发售标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纳一览表》审核投标保证金是否交纳;再对表中付款网银账户与基本账户是否一致进行查验。如《一览表》中网银账户与基本账户是一致的通过保证金审核;不一致的,再对投标人是否有保证金从基本账户转入《一览表》中网银账户的银行凭证进行审查,如无则视为保证金未从基本帐户交纳,不能通过保证金审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家嘴支行 开户账号:51001686118059208089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开户账号:33520104001641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兴支行 开户账号:2307483129126450028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开户账号:12797754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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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投标保证金的 退还 |
投标保证金将通过银行的网银账户沿原途径退还到投标人的网银账户(企业注册时与身份认证密匙绑定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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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的情形 |
“拒签合同”是指: (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3 年(2015年-2017年)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3 年 (2015年至今)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1 |
投标文件格式 |
(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作废标处理。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所附证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 份数 |
副本1份,电子文档一份(U盘) 投标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3.7.5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A4复印纸(表、图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和复制。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 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
4.1.1 |
投标文件的包装和密封 |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正本一个包装,副本一个包装,当副本超过一份时,投标人可以每一份副本一个包装。(电子版本与正本封装在一起) 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 |
4.1.2 |
封套上写明 |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监理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 地点 |
同投标地点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5.2 |
开标程序 |
( 4 )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代表相互交叉检查 ( 5 )开标顺序:按投标文件递交签到时间顺序从后至先开标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
评标委员会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评标专家5人,业主代表0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03]13号第九条等文件规定执行。 注:评标委员会组建的相关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3]13号) “第九条在四川省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国务院部委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经管委办批准,也可以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其他省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确定评标专家。” |
6.3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1-3人 注:当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需推荐的人数,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人数可少于需推荐的人数。 |
7.3 |
履约担保 |
履约保证金=中标价的 10 %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编页码和小签 |
(1)投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但不包括封三、封四[封底]),位置:页面底端(正文以下空白处)。 (2)投标人应在编有页码的页面底端小签。小签可签全名,也可只签姓。 (3)小签可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也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进行。小签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
10.2 |
招标代理 服务费 |
■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计入投标报价,中标后,按“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并已备案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文本)中确定的下浮动幅度(20%),计算出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
10.3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 (1)都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投标报价浮动幅度值、投标文件中投标函中的报价浮动幅度值,二者应一致的。 |
10.4 |
投标报价 |
报价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各标段以浮动比率方式报出监理服务费。投标人工程监理取费的投标报价按照2007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布实施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100%为基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报价范围为40%≤下浮比例报价≤100%。 投标人的报价不按规定计取的,招标人将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此投标报价应为包含完成本项目监理工作所需全部价格、风险之总和。 |
10.6 |
确定中标人 |
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但当投标人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合同段数量多于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时,按如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由投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 注:(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10.9 |
押证监理制度 |
实行项目总监压证监理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
10.10 |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标人不能变更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中标人派驻现场的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符的视为转包。 |
10.11 |
监理费拨付 |
具体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
10.13 |
合同备案 |
监理合同按有关规定备案。 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产生纠纷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根据。 |
10.14 |
招标文件内容 冲突的解决及 优先适用次序 |
(1)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的文件)与招标文件行政监督备案的不一致的以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的文件)不作为评标依据。 (2)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予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或参照10.14(3)的原则处理 |
10.15 |
招标文件的解释 |
招标人自行编制的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释。对招标人自行编制的内容有争议的,由备案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做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
10.16 |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
10.17 |
其他 |
招标文件中有前后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以须知前附表为准。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监理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监理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总监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施工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允许细微偏差。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
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网络形式(在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平台)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附表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网络形式修改招标文件,请投标人及时查询网络信息,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内容均以网上发布的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监理大纲;
(5)项目管理机构;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收费标准下浮一定比例进行报价。
3.2.2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交投标保证金证明,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包装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电子文档装入正本中。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人通知时间,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监理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_月_日_时_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 |
质量目标 |
工期 |
备注 |
签名 |
招标人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发出)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招标的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应按“问题的澄清”格式澄清回复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监理投标文件己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 标准。
项目总监: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监理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_日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_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第3.7.3要求 |
||
副本份数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 |
||
装订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5项规定 |
||
编页码和小签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项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1项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既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3款要求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项目总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投标要求 |
不存在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综合评分标准表
2.2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企业综合能力: 31 分 项目管理机构: 29 分 监 理 大 纲: 10 分 投 标 报 价: 30 分 |
序号 |
评审内容 |
分值(分) |
考核标准 |
一、企业综合实力 |
31分 |
|
|
1 |
企业资信 |
企业资质 (10分) |
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得6分,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得10分,本项最多得10分。 |
企业技术 负责人 (12分) |
企业技术负责人(以企业监理资质为准)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得4分,具有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加4分,具有全国注册一级结构工程师加4分(以上注册证书均要求注册在本企业),本项满分12分。 |
||
2 |
企业业绩 |
类似监理业绩 (9分) |
2015年以来每具有1个已完成或在建的工程投资额不低于7500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监理业绩得3分,本项最多得9分。 注:以上业绩不得重复计算;业绩有效时间的认定,已完成工程业绩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在建工程或新承接工程业绩以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或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若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不一致时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二、本项目组人员配置 |
29分 |
|
|
1 |
项目总监 |
9分 |
具有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的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得9分,本项最多得9分。 |
2 |
项目人员配置 |
20分 |
1、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的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人得4分,本项最多得8分。 2、路基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的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得3分,具有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加3分,本项最多得6分。 3、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得3分,具有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加3分,本项最多得6分。
注:所有人员不得重复计分,且所有注册证书均需在本单位注册,需提供主管部门网上查询截图,否则不予计分。省外企业拟派项目班子成员必须是办理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时验证通过的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三、监理大纲 |
10分 |
|
|
1 |
质量控制措施 |
2分 |
根据控制措施是否全面、合理、可行,达到业主质量目标是否有保障等进行综合评定,其中,优良:2分;一般:1.8分。 |
2 |
进度控制措施 |
2分 |
根据控制措施是否全面、合理、可行,达到业主工期目标是否有保障等进行综合评定,其中,优良:2分;一般:1.8分。 |
3 |
投资控制措施 |
2分 |
根据控制措施是否全面、合理、可行,工程计量措施与把关原则等进行综合评定,其中,优良:2分;一般:1.8分。 |
4 |
组织协调措施 |
2分 |
根据措施是否全面、合理、可行,进行综合评定,其中,优良:2分;一般:1.8分。 |
5 |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
2分 |
根据措施是否全面、合理、可行,进行综合评定,其中,优良: 2分;一般:1.8分。 |
四、投标报价 |
30分 |
1、监理服务收费浮动幅度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由投标人综合考虑,自行报价。 2、本工程监理招标控制价 以《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 号)计算收费标准为基数不下浮。投标报价下浮 40%得25分,在此基础上每多下浮 1%加 1 分,最多加 5 分;满分 30分;下浮不足 40%的不 进入下一步评审。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分值构成: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基准价计算: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2.1.2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综合实力、人员及组织机构计算出得分A ;
(2)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 理 大 纲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 十B 十C。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文件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及其技术规范;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颁发的地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等;经设计机构签发实施的设计图纸与设计技术要求;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现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质量检验办法。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 监理范围包括:完成施工图所含的全部工程量施工阶段监理 。
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⑴ 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⑵ 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⑶ 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⑷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⑸ 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⑹ 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⑺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⑻ 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⑼ 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⑽ 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⑾ 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⑿ 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⒀ 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⒁ 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⒂ 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⒃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⒄ 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⒅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⒆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⒇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套、投资(或施工)合同一份、提供时间为签订监理合同一周内。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无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无
补偿金额=无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第一次:签订合同后15日内,支付监理费总金额的20%
2、第二次:工程量完成50%后15日内,支付监理费总金额的30%
3、第三次:工程量完成90%后15日内,支付监理费总金额的40%
4、第四次:竣工验收后15日内,支付监理费总金额的5%
5、第五次:保修期(一年)满15日内,支付监理费总金额的5%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按/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内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一)、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采用现金的形式。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 10 %。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
在本工程交工验收并办理完成工程备案后 30 天内,委托人将向监理人退还全部的履约担保。如果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委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
(二)、监理机构的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要压证上岗。若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且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应低于原人员的资质。
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进度、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监理人应合理调配监理人员的人数及进出场时间,以便很好地满足各阶段施工监理的需要。
监理人必须按时参加工程会议,因故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同意。
(三)、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监理规划在委托方提供有关资料齐全后 7 天内、监理细则在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组织后 7 天内,各 2 份;监理月报每月 25 日前提交,专项报告按工程需要及时提交。
(四)、文件资料
①文件资料
监理文书资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原始记录具有保存价值。
监理文书资料有:GB50319-201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 A 类表(承包单位用表)、B 类表(监理单位用表)、C 类表(各方通用表);监理月报;工程预验收质量评估报告等。
② 监理资料管理
1).现场监理组设专人收集、管理监理文书资料,并按专业、工种编号、分类、登记,确保监理文书资料科学化、规范化。
2).监理文书资料真实可靠,字迹清楚,签字齐全。
3).监理对监理文书资料统一管理和统一领导,确保监理文书资料完整、正确和有效利用。
4).监理建立监理档案管理的工种制度。工程竣工后应将监理文书资料整理归档。
监理资料整理归档的主要内容:⑴工程项目监理合同;⑵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计划书(规划、细则);⑶监理日记;⑷监理月报;⑸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来往文件;⑹工程预验收质量评估报告;⑺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估报告;⑻GB50319-201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 A、B、C 三类表(25 种);⑼以档案中规定的资料(包括建设方要求的)。
(五)、其他
① 检测费用
监理人应当按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在工程项目现场保持相应的技术力量,配备满足项目监理机构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
根据 GB50319-201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及建设方要求的内容完成工程检测工作。 当承包人自检资料与监理人抽检资料不一致时,或对工程质量持怀疑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申请进行第三方检测,并经委托人同意后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与第三方检测单位签订的支付检测费用时间进行支付。
②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咨询工作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咨询费用。
③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机构应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保存、保密,在监理服务完成后与工程竣工资料一道移交委托人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④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需经委托人同意。
⑤本合同生效后,因适用法律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某条款成为无效,双方应进行协商对无效条款加以修改。
第 二 卷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现场施工条件: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
二、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现行工程技术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监理规范。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1)“ (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全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盖章”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3“签字、盖章要求”办理。
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如盖单位章、签字、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姓名等,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文件时,可以删除。
(2)投标人参加投标,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进行,也可以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进行。
(3)本章中与投标人有关的“注”,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都应保留(已删除内容除外)。
________ __(项目名称)监理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名称)
____ __年_____月____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监理大纲……………………………………………………………()
五、项目管理机构……………………………………………………………()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其他材料…………………………………………………………………()
注:(1)()内应标注每部分的起始页码。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按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下浮 % 作为监理费的投标报价,计划工期: ,按现行工程技术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监理规范和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全部监理工作,工程质量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招标人名称):_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我方承诺,如存在以上两种虚假投标行为,我方自愿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16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投标人:_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 (签字)
_ 年_ 月_ 日
注:(1)只要有被限制投标情形之一的,就不能参加投标。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解释见第三章“评标办法”注(1)。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9)—(12)项规定的情形,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2)的“近三年”从已生效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上的时间起算。
(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2)中投标人存在“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包括投标人作为承包人(分包人)负有责任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招标的和不招标的项目)。
(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年(限定在1至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A、《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
“(二十二)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载入招标文件。
在1—3年内,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放弃中标者投标。”
B、放弃中标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时间界定为: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中标的时间,没有明确时间的,以该项目开标的时间作为放弃中标的时间。
(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年(限定在3至5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A、《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第十二条规定,“对在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从重处罚,3至5年内全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其投标和参加比选,也不得确定其为应急工程的承包人”。
B、被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监督部门依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第八条规定的种类,对投标人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
C、限制投标的时间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上载明的时间算起。
(7)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A、被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监督部门依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第八条规定的种类,对投标人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
被行政处罚包括,投标人在招投标投诉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虚假恶意投诉,被行政监督部门警告、处以罚款的。
B、限制投标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上载明的时间算起。
(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6)“近三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A、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行为。
B、腐败行为的主体包括投标人、对投标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C、限制投标从已生效的司法机关裁判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9)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7)“近三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相应文件上的时间为限制投标的起算时间。
(10)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A、相互参股包括直接持股也包括间接持股。
B、相互任职的职务包括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职务。
(11)“近年内”、“年内”期间的计算。
起算时间按“注”中规定的相应时间起算,不包括当天。
届满的日期,应当是最后一个月的相当于“期间”开始的那一天;没有相当于“期间”开始的那一天的,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就是“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以月、年计算时,月不分大小月,年本分平闰年。
如某投标人在既往项目中被行政处罚,处罚时间为2008年8月30日,按招标文件近半年内限制投标的规定,期间届满日期是2009年2月28日。2009年3月1日及以后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投标人才可以参加。
在如某投标人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罚时间为2008年8月8日。按招标文件在4年内不接受其投标的规定,从2008年8月9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12年8月8日。2012年8月9日及以后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投标人才可以参加。
一年、月为期间的计算,下同(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总监 |
/ |
姓名: |
|
2 |
计划工期 |
/ |
|
|
3 |
质量 |
/ |
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合格要求 |
|
4 |
分包 |
/ |
不允许 |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职务: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备查。
(3)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_______ (姓名)系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人员_______(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__________(项目名称)监理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行授权),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从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1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提供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联系电话:__________(固定电话)____________(移动电话)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
(3)最近6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从购买招标文件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4)委托代理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连续6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或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在该投标人单位连续6个月参保的证明备查。
(5)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三、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监理的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本投标人承诺所交纳投标保证金是从本公司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交纳的,若有虚假,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附: (1)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四家金融机构其中之一网银账户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2)人民银行颁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四、监理大纲
五、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 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二)拟派往本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
|
年龄 |
|
学历 |
|
|||
职称 |
|
职务 |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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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注:(1)“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总监应附监理工程师证或总监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 如不实,属于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
(2)人员的养老保险是指,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或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参保的证明。
六、资格审查资料
注:(1)如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联合体的每一成员都应提供。
(2)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网址 |
|
||||
组织结构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监理工程师 |
|
|||
营业执照号 |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
||||
帐号 |
|
技工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1。
(二)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
对财务状况表的要求为: 近3年无亏损(2015年-2017年)
注:(1)投标人应提供近3年的财务状况表。
(2)财务状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2。
(三)近 3 年已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总监理工程师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
注:(1)投标人填写的具体年限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一致。
(2)已完成的类似项目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3。其中,类似项目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只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四)近 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序号 |
案由 |
双方当事人名称 |
处理结果或 进展情况 |
注:(1)本表为调查表。不得因投标人发生过诉讼及仲裁事项作为废标处理或作为量化因素或作为评分因素,除非其中的内容涉及其他规定的评定标准,或导致中标后合同不能履行。
(2)诉讼及仲裁情况是指发生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以及投标人认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发生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以及投标人认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3)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仲裁是指争议双方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裁决。
(4)“案由”是事情的原由、名称、由来,当事人争议法律关系的类别,或诉讼仲裁情况的内容提要。如“工程款结算纠纷”。
(5)“双方当事人名称”是指投标人在诉讼、仲裁中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单位名称。被受理的时间,或收到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时间。
(6)诉讼、仲裁的起算时间为:提起诉讼、仲裁
(7)诉讼、仲裁已有处理结果的,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5;还没有处理结果,应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人民法院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受理。
(8)如近三年没有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3年没有发生的诉讼及仲裁纠纷,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五)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
序号 |
投诉事由 |
受理机关及受理时间 |
处理结果或 进展情况 |
注:(1)本表为调查表。不得因投标人发生过诉讼及仲裁事项作为废标处理或作为量化因素或作为评分因素,除非其中的内容涉及其他规定的评定标准,或导致中标后合同不能履行。
(2)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按照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对包括招投标在内的违法违规问题反映情况,有关部门依职权进行查处。本项情况调查表只针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2004年第11号)提起的投诉。
(3)招投标投诉的起算时间为:招投标投诉被行政机关受理的时间。
(4)投诉已有处理结果的,应附投诉处理结果的文书复印件;还没有处理结果,应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机关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受理。
(5)如近三年没有发生投标人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三年在招投标活动中,没有发生过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情况,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七、其他材料
(一)…
(二)…
…
注:(1)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除以上六项外,招标人还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其他材料。但不得与以上六项的内容及本招标文件列出的选择项中招标人没有选择的项重复和抵触。
(2)招标人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应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中列出。
(3)招标人不得要求与本项目招投标和履行合同无关的材料。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的材料,投标人不需要提供。投标文件不得夹带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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